浅议《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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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模式介绍

中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模式介绍

中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模式介绍(2011-12-15 11:32:49)目前主要有三种交易模式第一种:中远期交易在21世纪以前,贸易方式以传统贸易为主,传统贸易的形式是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就商品的买卖达成一致,然后成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传统贸易的大宗商品交易多采用合同的方式进行,买卖双方按签订合同的内容在未来的时间进行商品交易。

它存在如下缺点:价格形成不规范,风险不能转移;信用风险;买卖双方很少,难以形成集中的市场;合同规范程度低。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世界已慢慢变成地球村,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现货中远期电子交易走上新经济的舞台。

现货中远期电子交易(也称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或现货仓单交易)是以现货仓单为交易的标的物,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集中竞价买卖,统一撮合成交,统一结算付款,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

其本质就是现货商品的电子商务。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对大宗商品做了明确的规定: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现货中远期交易就是采用以网络为工具,以电子商务的模式进行交易,买卖双方不见面,以电子交易市场为交易平台,国家政府为裁判;是一种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现实与虚拟相结合,传统经济与网络经济相结合的双赢模式,充分解决了现货商品交易的住处源、客户源、在线结算、物流配送等众多难题的交易形式。

现货中远期交易其本质是一种标准化合约交易。

中远期交易的特点中远期交易具有以下6大特点:电子交易合同的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的标准化指的是除价格外,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

这种标准化的电子交易合同一经注册,便成为仓单。

双向交易:指的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仓单的低价位买入,高价位卖出获利;也可以高价位卖出,低价位买入获利。

交易方式更加灵活,增加交易机会。

对冲机制:对冲机制指的是对电子化合同采取反方向的操作,达到解除履约责任的目的。

每日、隔日或者一段时期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隔日或者一段时期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核算,避免债务纠纷,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 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 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全球大宗商品交易格局和我国大宗商品交易现状

全球大宗商品交易格局和我国大宗商品交易现状

全球大宗商品交易格局和我国大宗商品交易现状贸易融资是国际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大部分采用了贸易融资模式,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我国大宗商品交易现状探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一、相关文献综述(一)国外相关文献大宗商品(BulkStock)主要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矿石、石油和大宗农产品等。

西方学者关于大宗商品定价的成果较多。

Pindyck和Rotemberg(1990)、Kaufmann(2004)、Krichene(2005)以及Edward(2006)等从物价、利率和汇率等不同角度出发分析了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传导机制和影响。

Rosen和Houser(2007)、Cheung和Morin(2007)等就中国工业发展和需求对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

Gorton和Rouwenhorst(2006)发现,大宗商品的收益率与其它金融资产之间相关性显着,颇受金融资本青睐,往往成为其投资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Phillips(2002)、Krippner(2005)、Epstein(2006)和Palley(2007)等学者指出,金融化是金融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的过程,利润获取方式越发倚重金融业而非传统的商品生产和贸易。

Krugman(2008)、Hamilton(2009)等学者指出,新兴市场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推动了大宗商品的价格上涨,吸引了大量的国际金融资本。

(二)国内相关文献进入新世纪以来,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高,国内相关研究成果逐渐增多。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因素对大宗商品定价的影响,如卢锋等(2009);二是大宗商品价格与中国经济安全问题,如汪云甲(2002)和吴巧生等(2002);三是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国内物价的影响,如史丹(2000)、王风云(2007)和张翼(2009)等;四是我国大宗商品的定价权缺失问题,如白明(2006)和唐衍伟等(2006)。

大宗商品相关资料

大宗商品相关资料

大宗商品相关资料《一》………………………………大宗商品投资市场的历史文化、《二》………………………………什么是农产品现货投资《三》……………………………………大宗商品的未来趋势《四》……………………………………农产品现货的优势《五》……………………………………获利模式《六》……………………………………农产品现货中专业知识《七》………………………………现货和其他投资理财的区别。

《八》………………………………利润分析计算《九》………………………………如何到中国工商银行免费开户《一》.大宗商品投资市场的历史文化。

大宗商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史从八十年代开始的,到现在为止,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八十年代中期,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现货批发市场这种模式开始酝酿和产生,但是的概念叫零售。

1989年,当时的商业部决定在国内建立现货批发市场.开始组建郑州粮场是交易市场的建设者领导小组,从那时候开始,即进入了现货市场的第二阶段。

1998年,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提出要用电子商务的方法来推进中国流通业的现代化,国务院十一五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要稳步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并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中办,国办又公布了<<2006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7年国家发改委,信息办推出<<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商务部又连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进入了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结合的崭新阶段。

农产品现货的主办单位:中国产业报协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河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总部位于河北沧州,已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办事推广中心,本公司是属于福建省总办事处(推广中心),欢迎登入河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官方网站详细了解相关资料及行情分析系统盘面下载。

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

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

深, 国际航运 中心必然要求 同时是 国际金
融 中心成 为基本规律 , 目前伦 敦在航运融 资、 海事保 险、 海事仲裁 、 海损 理算等航运 金 融业 上 具有 无 可争 议 的领 先位 置 , 纽
约 、汉堡 在航 运融资 、船舶融资领域 , 东
京 、 约、 纽 汉堡在 海上保 险领域 , 港 、 香 新
交通 物流 信息平 台 建设 要 从战 略层 面加 强宁波 第 四方 物流 和杭 州 国家 交通 物流 电子枢纽两大平 台健全 。 两大平 台在 全 国均属首 家建立 , 但其 现代功能健全 与 拓展 、 务扩 展与运 营能力 增强 、 业 服务标 准制 定与推 广 、 国家 政策 突破创 新 、 辐射
时 , 为国 际航 运金 融决算 中心 , 作 已在亚 长三 角船舶产业基金 , 争成为全 国船舶 力
停滞 、 影响力下降 的趋势 。相反 , 、 期货 现
货 中远期市场快 速崛起 , 为大 宗商 品交 成
易 的主流 。浙江是 我 国重要 的石油及 化 工、 金属矿石 、 油 、 粮 煤炭等 大宗 商品储运 基地 , 除粮油 外 , 品供 需 双方 多 为大 但 商
炭、 钢材 、 糖等 中远期 交易 , 山东在农产品 管道运输等 , 以及通过 各种运输 的结合实
支持 , 需结合 宁波 、 山等航 运服 务集 聚 舟
区建设 , 加强相关企业 、 人才培 育引进 , 需
中远期交易等 的快速做 大 , 江在发挥宁 浙 波一 舟山港优势 、 民资优势 、 市场优势 , 做
海商品交易所一样 , 浙江综合性 大宗商 品
交易 中心也可望上升为 国家意志 。
业 。对应 ,三位一体” “ 港航物流服务体 系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矿产品、能源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建材产品等。

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统一结算、统一交收。

第四条国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三)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合格的交易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九条会员应当向市场缴纳会员费,并接受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各方获取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结算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交收制度,确保交易标的物的安全、及时交收。

第三章交易主体管理第十三条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大宗商品交易模式

大宗商品交易模式

远期交易:远期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签订远期合同,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远期交易进行的是未来生产出来的、尚未出现在市场上的商品的流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远期交易在本质上属于现货交易,是现货交易在时间上的延伸。

这种交易模式适合南瓜还没有上市前的一种交易模式,适合南瓜贸易商、南瓜加工企业、南瓜种植农户,他们通过保证金的模式在我们的平台上签订电子合约,到了南瓜上市的时候才进行交割(交收),保证金的作用就是起到合约的履行率的作用,一但买卖双方有一家违约,就以扣除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处罚,同时买卖双方在未到交割时日之前都可以做反向买或卖操作指令,来解除电子合约,从而在价格波动的区间可以获利或亏损,从而可以为一些投资商提供套利投资的机会。

中国南瓜交易所中远期交易流程模型如下:即期交易:所谓“即期交易”也叫“现货(挂牌)交易”就是将现货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交易(广义)。

即期交易,是以现货实物为交易标的,采用计算机网络组织的同货异地,同步集中竞价、议价,统一撮合,统一结算,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即期交易整个交易完成流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这种交易方式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下许多复杂的交易环节,使交易更加方便快捷。

这种模式适合农产品上市的季节交易,就是让农产品贸易商和农产品种植户,在农产品上市时,把农产品交到我们指定的仓库进行备案登记,我们给他们开具仓单收货凭证,他们就拿着仓单凭证到我们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卖操作指令,当有客户买了他们的仓单时,就进入交割程序,买方客户即刻把足额的货款打到我们交易所制定账号,我们收到货款后,程序即刻流转到我们物流中心。

物流中心根据我们提供的发货信息进行配送服务,当客户从物流中心手里收到商品并验签收后,我们就把货款打到卖方制定的账号上,整个交易就算完毕。

中国南瓜交易所即期交易流程模型如下:(一)即期交易------现货交易流程模式(商品已经在仓库注册)(二)即期交易------定期交易流程模式(商品未在仓库注册,但是很短的几天内会提交入库)竞价交易:即集合竞价,即在某一规定时间内,由交易会员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由电脑交易处理系统对所有的买入和卖出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一个基准价格,使它同时能满足以下3个条件:<1>成交量最大.<2>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满足(成交).<3>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卖双方中有一方申报全部满足(成交).该其基准价格即被确定为成交价格,即为竞价价格。

大宗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大宗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

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16日附件1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大宗交易制度分类有哪些

大宗交易制度分类有哪些
大宗交易制度分类有哪些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按交易形式分类 • 按交易规模分类 • 按交易范围分类 • 按交易时间分类 • 按交易风险分类
01
引言
交易制度背景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大宗交易的规模和频率逐 渐增加
原有的交易制度逐渐无法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需要完善 和优化
其他交易时间
定义
其他交易时间是指除日间、夜间和节假日交易以外的其他时间 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行为。
特点
其他交易时间通常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和买卖双方的协商确定,具 有较大的灵活性。
例子
例如,部分电子盘平台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大宗商品交易,具体 时间根据平台规定而定。
06
按交易风险分类
标准化合约交易
1
交易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 要素固定。
混合型交易
结合标准化合约和非标准化合约的特点,将某些要素进行标准化,而其他要素则 根据协商确定。
混合型交易兼具标准化合约的规范性和非标准化合约的灵活性,具有较高的市场 适应性。
其他交易风险
除上述三种交易类型外,大宗交易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如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对大宗交易的达成和执行产生影响,需要买卖 双方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交易制度目的
提高市场流动性
大宗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为灵活的交易方式,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提高市 场流动性
降低交易成本
大宗交易制度可以减少市场的波动性,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大宗交易制度介绍
大宗交易制度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宗买卖双方,通过交 易所或其他交易平台进行集中竞价、批量买卖某种商品期 货合约的行为

国发38号文

国发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位,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比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做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设置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市场所要家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一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升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堵道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为的其他事项。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策略研究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策略研究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策略研究第1章引言 (3)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第2章大宗商品市场概述 (4)2.1 大宗商品市场发展历程 (4)2.2 大宗商品市场现状分析 (5)2.3 大宗商品市场发展趋势 (5)第3章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 (5)3.1 平台架构设计 (6)3.1.1 整体架构 (6)3.1.2 功能模块划分 (6)3.1.3 数据流转 (6)3.2 技术选型与实现 (7)3.2.1 开发语言及框架 (7)3.2.2 数据库选型 (7)3.2.3 网络通信 (7)3.2.4 前端技术 (7)3.3 系统安全与稳定性 (7)3.3.1 系统安全 (7)3.3.2 系统稳定性 (7)第4章大宗商品交易品种选择 (8)4.1 品种筛选原则 (8)4.2 品种分类与配置 (8)4.3 品种上线流程 (8)第5章交易规则与风险管理 (9)5.1 交易规则设计 (9)5.1.1 交易产品设定 (9)5.1.2 交易方式与时间 (9)5.1.3 交易规则制定 (9)5.2 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9)5.2.1 风险管理框架 (9)5.2.2 风险管理制度 (9)5.2.3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10)5.3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10)5.3.1 风险评估 (10)5.3.2 风险应对措施 (10)第6章交易结算与资金管理 (10)6.1 结算模式选择 (10)6.1.1 实时结算 (10)6.1.2 日终结算 (11)6.2 资金管理策略 (11)6.2.1 资金存管 (11)6.2.2 资金结算 (11)6.2.3 风险准备金 (11)6.3 结算风险防范 (11)6.3.1 完善结算制度 (11)6.3.2 风险评估与监控 (11)6.3.3 信用管理 (12)6.3.4 应急处理机制 (12)第7章交易平台运营策略 (12)7.1 市场推广策略 (12)7.1.1 精准定位与品牌塑造 (12)7.1.2 多元化推广渠道 (12)7.1.3 合作推广与联盟营销 (12)7.1.4 举办行业活动 (12)7.2 客户服务策略 (12)7.2.1 客户细分与个性化服务 (12)7.2.2 专业培训与投资者教育 (13)7.2.3 高效便捷的客服体系 (13)7.2.4 客户关怀与激励机制 (13)7.3 合作伙伴关系管理 (13)7.3.1 筛选与评估合作伙伴 (13)7.3.2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13)7.3.3 合作伙伴支持与培训 (13)7.3.4 定期沟通与反馈机制 (13)第8章仓储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13)8.1 仓储物流体系构建 (13)8.1.1 仓储物流体系设计 (14)8.1.2 仓储物流管理 (14)8.2 供应链金融服务 (14)8.2.1 供应链融资服务 (14)8.2.2 结算与风险管理 (14)8.3 仓储物流与供应链协同 (14)8.3.1 信息共享 (15)8.3.2 业务协同 (15)8.3.3 机制创新 (15)第9章信息技术支持与优化 (15)9.1 信息系统建设 (15)9.1.1 硬件设施 (15)9.1.2 软件架构 (15)9.1.3 网络安全 (15)9.2 数据分析与挖掘 (16)9.2.1 数据分析 (16)9.3 系统优化与升级 (16)9.3.1 系统优化 (16)9.3.2 系统升级 (16)第10章交易平台监管与合规 (16)10.1 监管政策分析 (16)10.1.1 国内外大宗商品交易监管现状 (17)10.1.2 监管政策对交易平台的影响 (17)10.1.3 监管政策的发展趋势 (17)10.2 合规管理体系构建 (17)10.2.1 合规管理体系概述 (17)10.2.2 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原则 (17)10.2.3 合规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17)10.2.4 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与评估 (17)10.3 防范违规行为与风险控制 (17)10.3.1 违规行为类型及特点 (17)10.3.2 风险识别与评估 (17)10.3.3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7)10.3.4 风险应对与应急处置 (18)10.3.5 内外部监督与协作 (18)第1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记账实操-大宗商品远期买卖合同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大宗商品远期买卖合同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大宗商品远期买卖合同的会计处理一、案例背景A上市公司境外子公司B公司,主要从事大宗商品(如大豆、玉米等农产品)贸易业务。

为规避价格风险,B公司的部分农产品采购会与农户签订远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未来确定时点按照约定价格采购特定数量农产品。

B公司同时也会与粮商签订远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未来确定时点按约定价格交付特定数量的农产品。

上述远期合同所涉及的大宗商品均属于标准化的商品,拥有活跃的交易市场,A公司将上述远期合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

问题:A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本准则。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人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可能有以下情况:(1)合同条款允许合同一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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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杨凡天作为新生事物、新兴产业的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其包括交易规则在内的市场制度的建设,不仅仅在于市场建设、管理者,在实践及市场建设、发展过程中,给予创新性的建立及完善,也在于市场监管者、以及相关的多个方面,在政策、理论上给予创新性的建立及完善。

目前,针对国内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的国家及政府的法规性、政策性文献,主要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等。

因此,无论是从宏观的国家政策等层面,还是从微观的市场管理等方面,有关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为此,我们在此谨以《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为参照物,就有关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等问题,以系列文稿或漫谈的形式,来进行较为系统性、理论性的议论。

从而,以使其能为相关的市场制度的建立、完善,做出作为一个从业者所应有的贡献。

(一)首先,我们在此要就有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包括其电子交易市场——的这个“中远期”的定义,做出一个比较简要的议论。

诚如我们在此栏目的有关系列文稿中所说的,以大宗商品现货订单来概括其中远期,则更为科学、实际。

在此,我们姑且不论因这个“中远期”,而使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包括其电子交易市场,因“被准期货”而成为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市场的“瓜田李下”的笑柄或牺牲品,仅仅就订单与中远期这两个范畴的实际含义而言,亦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区分、界定。

比如,在相关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中,也包含了“标准合约”这一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的关键词。

但是,标准合约≠订单所包涵的、因应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广泛性,而存在的、分级设置的现货产品或商品交易的订单及其标准。

因为,大宗商品现货产品或商品的生产及流通多样性、复杂性,是不能以高度概括的期货“标准合约”,来加以概括的。

因此,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通过分级设置所交易的产品或商品的订单标准,并从这些订单标准的实际交易中,逐级筛选出更具概括性的、可为大宗商品现货及期货市场选用的订单标准及标准合约,才是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所需要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也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包括其电子交易市场,为其所服务的现货生产、流通厂商,开发、提供的最为主要的市场需求。

(二)国内《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就是“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

其前者,说的主要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当然,也包括其电子交易市场-下同)的作用;后者,则主要说的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规范。

就前者而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其于流通领域中,通过大宗商品的批发经营和交易,来起到衔接商品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的商品流通数量、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还对整个大宗商品在国内及国际市场领域的定价权、话语权,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尤其是在自改革开放之后的国内一、二级商品批发体系解体之后,其对目前日益凸显、加剧的国内通胀——甚至包括通缩——的治理,将起到非常重大的政策及经济、市场作用。

而就后者而言,目前阻碍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尤其是其电子交易市场——规范建设、经营的,不仅在于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甚至包括物联网在内的其他更进步的信息技术,来进行大宗商品的现货交易及其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的问题,还在于如何保存、发扬大宗商品交易及其市场所特有的专业批发交易的一些基本经营方法或商业特征的问题。

其后者的突出问题,就是如何明确大宗商品现货与现货订单,以及其与所谓的中远期与期货的系统关系。

而有关这个问题,我们业已经、并将继续在此进行连篇累牍的、不断系统化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三)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的第二条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这其中,除第二项内容没有多少异议之外,恐怕其他三项内容,都有其可商榷之处。

比如标准合约的问题,就存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其交易产品或商品标准的高度概括性,和现货及现货订单交易所需要的产品或商品标准的更具适用性的矛盾。

因为,由于标准合约对交易产品或商品标准的高度概括,从而使得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其市场,几乎雷同于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及其市场,而“被准期货”、并不利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其市场自身的发展。

同时,也不利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其市场,通过现货和现货订单等市场交易品种的开发,来满足需要通过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来进行其产品或商品交易的有关生产、流通厂商的市场需求等。

还比如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有关产品或商品的交割、结算方面。

因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最为重要的市场服务,就是要为相关产品或商品的现货生产、流通厂商,提供可降低其多种商业投资及经营成本、风险,并相应地提高其投资及经营效益、利润的市场环境,因此,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中,提前交割或将成为其市场不可或缺的服务之一,也将是市场客户所亟需的市场需求之一。

为此,如何在结算及交割方面,建立相应的市场服务规范与制度保障,就成为相关的市场管理及其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最后,就是有关保证金的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已经成为直接影响到国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其市场的现实存在与未来发展的重要障碍。

为此,我们有必要单独拉出一篇,来在下节进行专门的议论。

(四)以力量换取速度,犹如以速度换取力量。

同样,对资本而言,虽然投机讲的是流动性,而投资讲的是成本,但其最终讲的都是高利润、低风险。

因此,就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而言,交纳保证金所能起到的作用,与其说是在大宗商品现货的交易方面,还不如说是在其交割方面。

因为,对于投资或投机交易而言,不要说是20%的保证金,就是50%——甚至100%,只要相应的市场有充分的成交,那么,就可以通过资本投资或投机的速动,来达到资本的提高其投资利润、降低其投资风险的最终目的。

然而,对于从事相关的大宗商品现货生产、流通的厂商而言,如何通过大宗商品现货的“中远期”或订单交易,来达到其在一方面降低产品或商品库存的同时,又要在另一方面保证其所需产品或商品库存,能够及时地保障其产品或商品的生产、流通需要,才是有关大宗商品现货生产、流通厂商,在相应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中,利用市场及其交易,来达到上述目的的重要的市场需求。

如此,对于这些大宗商品现货产品或商品生产、流通厂商而言,20%的保证金的“红线”,其实就是在降低其市场投资利润的同时,提高了其市场的投资风险。

是与资本的提高其投资利润、降低其投资风险的宗旨相背离的。

因此,在有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其市场的管理办法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工作中,要将有关的保证金的市场交易规则——当然也包括相关的法规,加以细化。

明晰交易保证金与交割保证金的相互作用,并通过与其他的一系列市场交易规则,加以配套。

如此,才能在有效地保护大宗商品现货的各方交易者的、殊途同归的利益的同时,促进国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其市场——尤其是其电子交易及其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在有关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中,有以下两个问题,是需要我们给予更加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探讨的。

如“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的“现货市场”,以及如“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的“交易商”。

其确切的理论与实践含义,其实仍需要加以细化、界定。

如“现货市场”中的中远期交易,是其主要的市场交易品种,还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现货的中远期交易所带来的现货交割问题,要如何来加以保证?现货交易与中远期交易的互动,将以什么样的内容和形式来给予保证?如此等等。

而对于有关的交易商问题,则可商榷的地方更多。

因为,无论是把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作为商品市场、还是作为资本市场,其所包含的市场交易,不仅仅是现货及中远期的商品生产及流通交易,也一定包括资本的投资交易。

因此,可以预料的,是这个市场将至少由四个方面的交易商参与其中。

一是现货供给商;二是现货需求商;三是现货贸易商;四就是投资或投机交易商。

因此,细化有关市场制度及交易规则,对于有关市场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是非常必要的。

(六)《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的“意思”虽然不大,但就《办法》本身的“正式”制定、颁布进程的多舛而言,其面临的挑战依然不小。

据一份被称为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远期市场)领域首份第三方研究报告——《2010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研究报告》显示,自2006年以来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迅猛,其中,2008年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达5万亿元;2009年便有44家市场成立,占所有交易市场总数的27.5%;2010年12月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总数已超过200家,预计交易额将有望达8-10万亿元。

在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如此发展的形势下,有关《办法》是否能够充分——哪怕是基本适应、并能促进与保障其发展的健康性,就非常值得我们关注了。

在这其中,除了《办法》本身需要完善、并以正式法规出台外,相应的、依据正式法规所进行的市场监管,也是在保证《办法》得以落实的同时,促进及保障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或手段之一。

而这其中,监管本身所需要的法规及其法理依据等,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仅仅以目前的这部草案性的《办法》,来促进、并保障我国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发展,向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前进,是远远不够的。

当然,随着“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将对有关市场的法规建设,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第一手材料。

因此,在相关的我国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规的建立、完善方面,国家的有关政策部门,应当更多地聆听、采纳来自相关市场的声音、建议。

从而,使包括《办法》在内的相关的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市场的法规建设,更符合其实际的发展需要。

(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的第四条说明,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是由“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因此,从“概念”上讲,这个大宗商品市场,是相对于由证监会所“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的大宗商品期货市场而言;是针对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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