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省级补偿机制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38
黔府发〔2014〕5号
103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104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9号
10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39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7号
40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1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银监办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3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有效缓解了农村贷款难问题,但部分地区贷款保证担保风险突出。
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应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基本前提。
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条件、诚信记录及相关财务信息,有效防范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
不得因提供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单纯依靠保证担保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严格保证人主体资质能力审核。
全面调查保证人资信状况、授信情况、授权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相关信息,准确评估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所设保证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且易于实现。
调查应认真尽责,不得简单以材料审核代替对保证人的当面审查和实地调查。
明确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条件,严格遵守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监管规定。
三、审慎核定保证人可担保额度。
可担保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水平、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已对外担保情况等因素准确测算,严防过度担保。
如单一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不足以实际代偿,应及时补充其他增信方式,如实行多人共同保证或追加抵 (质)押物实行混合担保等,确保风险补偿足额到位。
四、切实加强农户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7)1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省级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在南昌召开的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不均衡、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督促各地加快贷款进度,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落实,省政府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督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把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作为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建立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
要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使更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定期通报。
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情况以及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要作为省下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挂钩指标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积极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市(州)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通过扶持小企业增加就业的运作机制,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发放工作。
适用此项政策的小企业,是指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监发[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
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
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
三是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
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鲁财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22〕29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安全生产与执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我省金融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2年11月17日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 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冀财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鼓励在县一级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担保基金,降低银行的风险预期和抵押品处置的难度”的要求,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动我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展,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重要意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省农村资产资源不活、农民财产权利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
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于降低银行的风险预期和抵押品处置难度,破解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推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的具体举措,不断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规模和覆盖范围。
二、细致做好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计工作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应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由借款主体、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分担机制。
对发生的不良贷款本息,应主要通过处置(流转或再流转)抵押资产和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债权按市场价格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的资金予以偿还。
(一)积极推动涉农融资担保发展。
引导国有担保机构加大惠农支农力度,不断扩大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规模、探索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
一部门概况
项目名称 部门名称 基础信息 部门财务负责人 部门性质 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省级奖励补助资金(省对下)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王靖 内设处室行政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67195759 关上政通大厦 部门负责人 电子邮箱 单位邮编 650000 张泽斌
职能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着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管理、收入分配、劳动 关系等6大板块的工作
职能三
行业发展规划 (二)事业发展 规划 部门发展规划
部门绩效目标一
(三)部门绩效 目标
部门绩效目标二
部门绩效目标三
部门预算批复收支情况 ######################################################################################### (四)部门收支 情况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一)部门职能 (职业务主管部门,我厅的主要职责涵盖了人事人才、城乡就业、社会 作 保障、公务员管理、军队转业安置、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国外引智等多个方面。 "项目资金需紧密围绕实施方案,采取先预算、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严格依据财政 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厉行节约、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 监会云南银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财金〔2017〕18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金〔2018〕39号号)第十二条:在奖补资金申请及使用过程中,各级各相关部门若存在故意错报 、瞒报、多拨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等相关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金〔2018〕39号号)第十二条:在奖补资金申请及使用过程中,各级各相关部门若存在故意错报 、瞒报、多拨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等相关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云就业〔2011〕2号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各州市也相应建立了联席会议室。 " "根据云财金〔2008〕11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 的通知,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奖补资金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资金。 " 产出指标,即数量指标,扶持创业人数;指标值为120000人;指标值数据来源是项目实施方案;效益指标,即 经济效益指标,撬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指标值为发放贷款共130亿元左右 ;指标值数据来源是项目实施 方案满意度指标,即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符合条件的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获得财政贴息的比例;指标值为 达到100%;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银发[200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
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
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三)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财政部门与该商业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协调督促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国办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20.新财社〔2008〕246号 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新财社〔2008〕24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地区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额担保贷款政策 , 积极推动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 新政发 [2008]61 号文件对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 抓紧开展有关工作。
一是落实好有关资金 , 保证小额担保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从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补充担保基金,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 , 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二是齐心协力 , 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 , 主动加强金融、劳动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 齐心把工作做好 o 工作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扩大财政贴息资金用途 , 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作用(一)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
从 2008 年1月 1日起,各地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 o 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
(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筑平台建机制 助创业促就业——宜宾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回望
信 用社 区试 点 . 行 社 区 主 要 领 导 负 责 制 、 动保 障 工 作 人 员 实 劳 分 片联 系责 任 制 等 .为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工作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组 织
保障。
发 挥 社 区 作 用 搞 好 基 础 建 设 社 区平 台具 有 了解 基 本 情
定 比 例 给 予 手 续 费 补 助 . 贷 款 对 回 收 率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给 予 奖 励 四 是 建立 “ 业 培 训 + 用 社 创 信 区 ” 动 机 制 . 高 借 贷 人 素 质 联 提
的作 用 . 过 提 高 借 贷 人 素 质 来 通 提 高 创 业 成 功 率 及 贷 款 资 金 的 有 效 使 用 率 五是 建 立 限时 办 结 机 制 . 面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规 定 全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额 担 保 贷 款 工 作 的健 康 发 展 . 2 0 . 从 0 7年 以 来 , 市 已有 6 全 8个
而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步 扩 大 政 策 受 益 面 . 进 了小 额 担 稳 推 保 贷 款 工 作 科 学 健 康 、 持 续 的发 展 可 张 芮
四川劳动保障 /民生 2 9
限 , 格 责 任 追 究 . 高 了经 办 效 率 。 严 提 宜宾市 近年来在开 展小额担 保贷款工 作中取得成 效 . 一
是 找 准 了工 作 突 破 E , 过 切 实 加 强 制 度 体 制 建 设 、 作 平 台 I通 工
建 设 和 运 行 机 制 建 设 . 时 创 新 思 路 和工 作 方 法 . 动 各 方 积 及 调
局 建 立 联 合 审 贷机 制 和 劳 动 密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以及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现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9〕1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增设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公司”)为“代偿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根据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情况,动态调整资金池规模。
充分发挥市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作用,引导带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
积极支持市再担保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逐渐建立中央、市级、区县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
二、明确再担保业务分险比例。
对市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市再担保公司按程序履行40%代偿责任后,按规定向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
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代偿补偿资金按市再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对应风险本金的40%予以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对应风险本金的65%予以补偿。
市财政局将根据业务开展、体系建设等情况动态调整补偿比例。
三、放宽代偿补偿利率限制。
关于建立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方案(最新)
关于建立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深化银担、银保合作,激活担保及保险资源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第X次党代会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原则,引导和推动省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三牧”为中心,聚焦主业、回归本源,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多方参与、合理多元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以担保、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增加小微企业、“三农三牧”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践普惠要求。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内在要求,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信贷项目,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深化各方合作。
以银担、银保比例风险分担机制为纽带,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合理分担授信风险,切实提高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增信能力。
——实行三级联动。
省、市(州)、县三级联动,共同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风险分担机制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广使用,实现银担、银保比例风险分担机制在省、市(州)、县三级全覆盖。
三、工作机制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发展要求,发挥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增信作用,改变由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全额代偿风险、政府补贴融资担保公司的传统模式,积极推广开展面向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的比例风险分担机制。
同时,在全省推广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自愿参加的银保合作融资模式。
双管齐下,切实提升担保和保险机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可获得性。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我们对2015年公布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财政部2019年9月28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着力提升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条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财政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2007年8月6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2007年8月6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
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
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
三是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
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五是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滞后,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与农村需求不适应。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的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
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
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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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社字〔2006〕111号
关于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省级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更好地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省级补偿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按照《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二、省财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预计发放额度、贴息额度和预计呆账损失情况设立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对各地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贴息支出和代偿损失支出的补助。
三、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要按照相关规定,明确风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分担比例。
对各地财政分担的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省财政按不低于90%的贷款回收率确定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其中:对衢州、丽水、舟山及所辖县(市、区),泰顺县、文成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洞头县、磐安县、武义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淳安县等欠发达县和海岛县省补助60%,对金华市(含所辖区,下同)、安吉县、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长兴县、兰溪市、浦江县、临海市等9个市县省补助50%,对富阳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新昌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东阳市、永康市、玉环县等14个市县省补助40%,对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绍兴县、乐清市、瑞安市、义乌市、温岭市等经济发达市县省补助30%,其余的损失代偿由各市县承担。
贷款回收率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与当年应回收贷款金额计算确定。
如贷款回收率高于90%(含90%),其贷款损失
由省财政按规定比例补助;如贷款回收率低于90%,低于90%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
四、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省对各地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给予补助,其中:对衢州等欠发达地区给予90%的补助,对金华等9个市县给予70%的补助,对富阳等14个市县给予50%的补助,对杭州等经济发达市县给予40%的补助。
五、每年初,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贴息额度和呆账损失情况,向各地财政部门预拨本年省级代偿和贴息补助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六、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须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代偿和贴息补助申报表》(附件1),将本地上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情况和贴息补助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情况,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代偿和贴息资金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于3月底前通过财政内网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并附市本级和各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代偿和贴息补助申报表》。
七、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6〕16号)和《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要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
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并有贷款要求的人员都能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在控制贷款风险,实现规范管理的同时,确保贷款规模明显增加。
各地要加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努力提高贷款回收率,在上报省财政厅具体补助数额时,要对损失代偿和贴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代偿和贴息资金补助申报表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代偿和贴息资金补助申报汇总表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1: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代偿和贴息资金补助申报表
20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注:1.累计贷款发放情况填报历年贷款发放情况,包括以前年度贷出已回收贷款
2.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当年应回收贷款金额
附件2: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代偿和
贴息资金补助申报汇总表
20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主题词:担保贷款机制通知
抄送: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2006年9月11日印发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
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