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经费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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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经费补偿规则
基层医疗机构经费补偿规则
一、补偿原则
(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包括药品购销,取消药品加成、人事制度,绩效工资、补偿机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
根据我县实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管理方式,即县编办负责核定单位控编数,在控编数内,由单位按岗位需求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和取得人事代理手续后,属编制内人员,合同到期或中途解除聘用合同,编制关系同时解除。
(三)财政部门在单位控编数内,凭相关手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按核定标准,办理增减经费手续。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各项经费来源,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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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服务收入留成中解决。
二、补偿办法
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实行“确定编制总额,人员按岗聘用,保障人员经费,核定收入基数,收入比例留用,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方式。
确定编制总额。按机编[]6号文件,在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数内,预留5%的指标后,作为控编数。
人员按岗聘用。在控编数内,如果工作岗位出现人员空缺,由县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招聘计划,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共同组织招聘,办理相关手续。
保障人员经费。财政部门凭“聘用合同”及人事代理相关手续,增加人员时,按人年3.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安排相应的人员经费;解聘人员时,凭相关手续,相应减少人员经费。如遇国家重大工资性政策调资,按国家规定相应调整补助标准。
核定收入基数。收入指的是医疗服务收入。按《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号)规定,医疗服务收入基数的核定,按—年三年医疗服务收入的平均增幅,以年医疗服务收入为基数测算,核定年我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基数为760万元。
收入比例留用。完成收入基数,卫生系统可用基数的55%,政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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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45%;超基数部分,卫生系统留用60%,政府集中40%。
一定三年不变。根据改革实际,此方案一定三年不变。
三、财务管理
(一)按照医改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等,地方配套部分要足额列入预算。
(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同卫生部门一起,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糸,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编制好年度收支预算,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相关收费标准,合法规范收费,不得自行设立名目乱收费,收入要及时缴入国库(或专户);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支出要有计划,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好各项资金,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施综合改革,完善内部运行和管理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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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镇卫生院等,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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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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