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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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1.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

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当一个人没有犯错或者没有犯严重过错时,不应被追究责任。

它是有效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重要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有九种情形,就是:
一、抢救自己的情形。

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受到危险,他不得不采取行动抢救时,他不应该被责怪或者追究其责任。

二、疏忽小孩受害的情形。

如果一个小孩受害,但父母没有及时监护,他们不应该被责怪或者追责。

三、紧急状态无法遵守刑责的情形。

如果一个人做出了违背事实的言行,但出于极端的紧急状况决定,也是不应该遭受责处的。

四、意外状况无法遵守刑责的情形。

如果某一行为的实施是受到意外事件的影响,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的。

则无需责处。

五、被迫执行他人恶意行为的情形。

由于外力的作用,一个人被迫执行某些恶意行为,也可以免除其责任。

六、不具备法定年龄执行行为的情形。

有些刑罚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以及残疾人士有若干特殊规定,因此他们不应受到处罚。

七、参加军事行动的情形。

当某个人参与军事行动,但是天降、国家或军队领导者决定做出与法律矛盾决定时,他也不应受到责罚。

八、满足司法要求的情形。

当一个人被司法机关要求采取某些行为时,只有在司法机关未经充分告知他的情况下,他执行改行为才不会受到责罚。

九、误入歧途的情形。

当一个人在行程中走入歧途时,他也不应遭受责处。

以上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九种情形,它们涉及到法律上一个人遭受处罚的基本准则和细节,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我国应确立行政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应确立行政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较多侵权行为是在行政人员主观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实施 的。
行政赔偿归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但是, 从这一现实存在来 看, 单一的过错责任或违法责任无法根本解决社会发展出现 的新问题, 其局限性越来越明显, 不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的补 充,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了过错责任和违法责任在现实中的 困惑, 反映了归责原则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无过错责 任原则, 亦称无过失原则,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导致损害, 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 均由国家赔偿。它充分地
赔偿及如何要求赔偿。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提 出及其涵义 虽然过错责任和违法责任因其优 良品质和独立属性而在
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归责原则体系;以英、 德、 美、 日
为代表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体系; 以瑞士为代表的采用违法
责任原则体系。 1.过错责任原则评述
过错责任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意志,即主观 上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行政侵权赔偿的标准。 过 错责任原则能实现规范和救济的统一, 存在过错, 即意味着行 政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标准。 对过错的否定和惩戒, 能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并规范行政行为。 但是, 这种原则在实践 操作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增加了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主观方面存在过错的举证困难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
我 国应 确 立行 政 赔偿 的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朱 斌
(淮海工学院, 江苏 连云港 222005)
摘 要 : 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违法责任原则不能克 违法责任是以客观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国家
服其自身弊端的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辅助的形 式, 它的存在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恋义, 体现了 社会的公平和 正义, 更有利于权利救济, 它应该成为我国立法完善的一个重

国赔小结

国赔小结

国家赔偿法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

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英美德日。

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

②无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③违法归责原则。

瑞士。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违法原则,即以是否违背法律规定,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管主观上是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我国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仅限于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

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

我国《国赔》规定行政赔偿范围采用的立法例是概括式。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爱行为,自由裁量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类似的“形似”条款还有很多,实践中必须仔细甄别,注意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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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界限
0 1
责任认定
0 2
法规
0 3
区别
0 4
首先
0 5
其次
0 6
再次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 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推定加害 人有过错。
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 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 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而实践中,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 相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煤气泄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煤气公司的煤气管网泄漏本身具有隐秘性和潜在性,受害人李 某夫妇居所附近发生几起煤气泄漏中毒事件,至今煤气公司仍未查到泄漏点,很显然不能以未查到泄漏点而否认 泄漏事实存在。何况煤气公司曾以切断气源、免费送罐赠气、私下赔偿等一系列做法默认了煤气泄漏这一事实。 只是强调李家夫妇中毒当日煤气管网无泄漏。公安机关出具的李家‘炉灰燃烧完好,煤烟中毒的可能性极小’。 事发当日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虽挖开一处管道,却仓促告停,不进行全面、彻底勘查,不能排除煤气泄漏致人死亡 的最大可能性,联系、客观地审查案件的全部事实及证据,李某死亡、妻子一氧化碳中毒系煤气泄漏所致确存高 度盖然性,煤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因煤气公司曾通知搬迁,李家未搬,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煤气 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处赔偿41563.96元。”**以为,此例就是典型的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相混淆的 实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和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和受害人 的故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此处的受害人故意 应当是指:①受害人的自杀、自伤行为;②受害人盗窃煤气,盗窃、破坏煤气设施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③受 害人在煤气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典,承载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规范。

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公平合理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

一、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以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无法预见并控制事故发生,此时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对于某些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工作需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3. 地方和社会团体的无过错责任: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履行公益职能时,若无过错则不负法律责任;4. 受雇人的无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因雇佣关系引起的无过错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与限制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忠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社会需求。

然而,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适用。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此时,法律应根据权益保护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责任的适用。

其次,无过错责任亦不免除事后救济的义务。

虽然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对受损害方的救济责任消失。

相关法律仍为受损害方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受到合理预见和紧要防止义务的限制。

当事人在能够预见和防止危险的情况下,仍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受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本文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原则。

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一、国家赔偿责任概念及原则国家赔偿责任,又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目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原则不相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即: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规则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规则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参诸西方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四个:(一)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是指致害的司法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的一个基本原则。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致害的司法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确定全部赔偿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应当将全部赔偿原则与全额赔偿区别开来。

前者包含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指赔偿数额的问题;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

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尽管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制裁司法违法行为,立法仍规定给与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这也包括在全部赔偿之中。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这边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的申请,比如说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是正常的开展一个调查的活动,所以就不存在这样的一种伟大状态。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

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

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解读“归责”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摘要: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基石。

2010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决定中,对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了新的改进。

使我国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改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这可以说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必将对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制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这次修改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亦有值得我们反思之点,思之以图能够实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再完善。

本文通过对各国归责原则进行比较,从而择其优者以为我所用。

关键词:违法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结果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2010年4月29日,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这部历时五年、历经四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一个难产儿终于从母体中脱出,呱呱坠地。

此消息一经传播,就引起了学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共鸣,并对此寄予厚望。

这次修改使我国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改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顺应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发展潮流,顺应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呼声。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功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国家对其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所依据的标准。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功能表现在:(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法价值取向的体现。

(2)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居于基石地位,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核心。

(3)采用哪种归责原则会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以及赔偿程序等多方面问题。

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采取的归责原则在欧美国家,各国所采取的归责原则可谓是大相径庭,各有千秋,相差甚大。

大体有以下几种:(1)以公务理论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2)错责任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并行的归责体系。

(3)违法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国家赔偿法无过错原则是什么意思

国家赔偿法无过错原则是什么意思

国家赔偿法无过错原则是什么意思所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初衷都是要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而国家单位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践行主体,所有公务行为也是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进行制约才能够确保国家公权不被滥用。

所以国家赔偿法肯定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的,其中国家赔偿法当中的无过错原则就是说政府活动没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也已经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所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初衷都是要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而国家单位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践行主体,所有公务行为也是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进行制约才能够确保国家公权不被滥用。

所以国家赔偿法肯定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的,其中国家赔偿法当中的无过错原则就是说政府活动没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也已经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国家赔偿法无过错原则是什么意思?该原则产生于19实际下半叶,此时期因科技迅猛发展及政府权力扩张,造成公务活动带来的一场危险情况随之增加。

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因而便产生了危险责任原则,也叫无过错原则。

危险责任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所形成之特别危险之状态,致人民之权利发生损害,法律不评价其原因、行为之内容,而由国家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该原则的思想理论基础依通说是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

无过错原则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此原则应为归责原则之基本原则。

▲二、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需要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

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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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有可能受到国家的惩罚,由国家的刑事机关给予实施,但是如果国家的惩罚确实证据造成了错误的或者是其他伤害,那么受害人就要得到一定的赔偿,下面和一起了解一下,的归责原则。

一、国家赔偿法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

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

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评判。

存在过错,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一定的行为模式与标准。

其次,过错归责原则是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所采用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过错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和救济的
有机统一。

过错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评价,职务行为有了过错,造成了损害,说明该行为不符合预定的为人民服务目标,要追究过错行为,必然会引起,这样就能警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慎重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事,从而达到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目的;第二,过错归责原则为国家界定了一个因过错致害而赔偿的范围,避免负担过重。

(二)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它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特别是行政职能的扩展,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

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政府活动不存在过错,也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损害的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危险责任原则应运而生危险责任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及其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所形成之特别危险之状态,致人民之权利发生损害,法律不评价其原因、行为之内容,而由国家负之责任。

即在追究国家责任,不考虑其是否有过失,而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行为的结果来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危险责任的核心。

(三)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也是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一种,它是以职务违法为归责的根本要件,而不问其主观的思想状态采取该原则的国家有瑞士和中国。

瑞士联邦责任法第3条规定: 联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的违法的法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不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还包括一部分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与规章,而且还包括国际公约、条约。

而违法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作为形式的违法,也有以法定义务为前提的不作为形式的违法。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采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
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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