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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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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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财发 [ 05 6 号 20 ] 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 业综合开 发财 政资金管理 , 高 提
2 0 年1 月1 日 05 2 4
的 ,除给予上 述处理外 ,还 应逐级全额 收回滞 留的财 政资金 ( 含财政有偿 资金 占用费 ) 。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 金的 , 还资金数额 的1%以上 5%以下扣 减下一年度财政 按未 0 0
第六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 按
未 配套资金 数额 的1%以上5 %以下扣减 下一年 度财政 资金 0 0 投资指标 。
第七条 挤占、 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 按挤 占、 挪
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 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其 中
单个开发县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1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 0 0 0 的, 暂停开发县资格; 占、 挤 挪用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 0万元的,
资指标 。 第十一条
随意提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 多收的占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及审计机关 、 省级 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的派出机构 、 审计
机关的派出机构 、 监察机关及其 派出机构在各 自的职权范 围内
进行处理 、 处罚 、 处分 。对于违规违纪行 为 , 除按上款规定进行
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 问题进行整改 的, 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
处理 。
第八条 无正当理 由滞 留上级农业综 合开发财政资金 , 其 中在本级滞留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以上 0

《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

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

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

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

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辽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9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十二五”期间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着力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政策支撑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900万吨以上,米袋子安全性增强;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供给能力充裕,“菜篮子”产品丰富,无公害等三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每个农业劳动力提高农业增加值4000元,新增农民人均纯收入5000元;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7%,农产品加工率达到60%。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 , 反 国家有 关 财 政法 律 、 违 法规 、 章 以及 国家 规 农 业综 合开 发资 金管 理制 度 的行 为 。 第 三条 对 于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财 政 部
1 以上 5 以下 扣减 下一 年 度 财 政 资金 指 标 ; 0 O
情节 较重 的 , 予安 排 新 增 资 金 或 调减 现 有 投 入 不 规模 。
合开 发 资金 和项 目管 理 办 法 》 以及 其 他 有 关 政 策
现有 投 入 规模 、 停 农 业 综合 开 发 县 ( 、 、 、 暂 市 区 旗
农场 、 场、 , 牧 团 以下简称 开 发县 ) 格直 至取 消开 资
发县 资格 等处 理 。 暂 停 或取 消开 发县 资格 的 , 照《 按 国家农 业 综 合 开发 县管 理办 法 》 有关 规定 执行 。 第 五条 年 度 项 目实施 计 划 经批 复 后 , 未按
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执行 中有何问题 , 请及时向财政部( 国家农业综
合 开 发办公 室 ) 反馈 。
待农业 综 合开 发财 政有偿 资 金全 部 回收后 ,农 业综 合 开 发财 政 资金 违 规 违 纪行 为 处 理 办法 》 九 《 第 条 、 十条 自行 废止 。 第
35 —
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7 第 七条 挤 占、 用 财政 资 金 的 , 挤 占、 挪 按 挪
部 门文件
使 用不 合格 发 票或 者 白条 人 账 的 , 违规 违 纪 资 按
金 数 额 的 1 以上 5 以下 扣 减 下 一 年度 财 政 0 0/ 9 6
已经得 到 纠正 的 , 以从轻 处 理 。 可 第十 七条 违 规 违 纪 行 为经 查 证 后 , 检 查 被

辽宁省建设标准定稿(定稿)

辽宁省建设标准定稿(定稿)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因地制宜,易于操作的原则,制定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分水稻、水浇地、玉米三种类型)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本标准实施细则的综合标准,对三种类型示范工程均适用;各项措施标准,各类型示范工程要分别对应执行。

我省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均按照本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

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

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小 组 ,领导 小 组 办 公 室设 在监 督 检 查
应调减项 目, 压缩投资规模。 防止项 目 概预算不 足 、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
“ 子” 程。 胡 工
四 、 严格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资 金效
局, 负责 日常 作。
二 、 强 化 管 理责 任 。严 把 资 金 投
铺张浪费 国家建设 资金等违规违纪问 题, 要严格按 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 国务院第 4 7 ( 2 号令 )进行处
把握资金投入方 向,坚持投资项 目安 排原则 . 切实履行管理 和督导责任 , 把 资金安排到中央规定 的范围和当地最 急需的项 目 卜 ,特别是 已有规划项 去 目和在建项 目。积极参与中央补助地 方小型项 目筛选把关 ,将参与政府投
求,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 的规章制度 。 加 强预算编制管理 , 严格预算调整, 认真履 行资金分配 、 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 加强
力。 要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 做好上情下达 、 下情上报工作 , 中央 为
和有关部 门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 决策参考 。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和财政 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以下 称专员办 ) 与纪检 监察 、 要 发展改革 、 审计等部 门加强沟通协作 ,协调检查
道, 积极筹措 资金 。 通过财政资金带动 信贷资金 、 社会资金的投入 , 确保项 目
社会及时发布监管信息等方式 ,依靠
全社会的力量实施监管。
和时效性。要将积极配合 中央联合检
财发 [ 0 8 2 0 ]6 1号
国土资源部 、 水利部 、 农业部 、 林业局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 划单列市 财 计 政厅( )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 ) 局 、 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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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为 进 ~・ 强 f; 业 步 i农 e
合开 发 见 才政 资 金 违 舰 违 纪 行 _ ( X 以 j
髓 相 关 贵 任 人 ,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应
综 合 开 发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 高 资 提
第 四 十 条 各 地 区 国 有 资 产
关评 价基 础资料 的 真实 性 负责 。
第三 十 五条 受 托 开 展 企 x l k 综 台 缋 效 评 价 业 务 的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综 合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的 规 定 , 范 技 术 操 规
第 七章
第三 十 八 条
附 则

的 派 出 机 构 、审 计 机 关 的 派 山 机
构 、 察 机 关 及 其 派 m 机 构 住 各 自 监 的 职 权 范 围 l 进 行 处 理 、处 罚 、 处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业 综
第i 条
对 r违 规 违 纪 行 × j
( ) 度 绩 效 评 价 运 用 当 年 二 年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程 、 价 结 果 ,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重 评 以
大 事项 。
定 的 《 央 企 业 综 合 缋 效 评 价 实 施 中 细 则》 评 价标准 另 行公布 。 和
( ) 业 综 合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二 企 附 件 包 括 经 营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价 评

真 、 公正 。 现 评 { 不 出 义结 果 或 者 咨
询 意 见 不 符 合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 评 对 价 工 作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 资 委 将 国 不 再继 续聘 请其 为评 议专 家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6施行日期2007.10.16文号辽政办发[2007]69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随着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农村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一)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该权属单位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原则,一般不得打破原村、组界限。

对已经打乱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予以恢复。

(二)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本组织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原则。

(三)坚持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管理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基本稳定。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一)明晰集体资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及界定以《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做好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省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4年1月25日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工作为重点,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辽宁提供坚实支撑。

一、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一)抓实问题整改。

加强过程管控,落实整改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全面、按期、保质完成年度整改任务。

强化攻坚克难,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

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摸排梳理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改成效。

持续跟踪推进,组织开展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全面排查复核,举一反三抓好同一领域、同类问题的排查和整改。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 00五年十二月十四 日
厅 (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 新 违纪行 为处 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 局 、 局 ,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业 综 合 开发 请遵照执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 , 农 请及时
办公室 , 农业部 , 水利部 , 国土资源部 , 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国 家林 业 局 :
附件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财发 [0 5 8号 2 0 ]6 第一条 为进一 步强化农业 综合 办事机构 在开展农 业综合开 发工作过 派出机构 、 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 违反 国家有关财政法律 、 法规 、 规 自的职权 范 围内进行处理 、处罚 、处 开发财 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 金使用效 程中 ,
益 ,根 据 《 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 章 以及 国家农业综 合开 发资金管理制 分 。
例》 《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和项 目管 度 的行 为 。
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 制定
本办法。 第三条
对于违规 违纪行为 , 除按 1 - . 款规定
对 于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及 相 进行 处理 、 处罚 外 , 还应 由上级农业综
关责任人 , 应按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合开发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 , 根据权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称农业 综合 外 处分条例》的规定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 责统一 、 分级管 理的原则 , 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 违 规 违纪 行 为一 经 发 现 ,
省 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 为( 以下简称 违 府 财 政 部 门 及 审计 机 关 、 级 以上人 民 给 予 处 理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积极组织实施2023年黑土地保护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联合制定了《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2023年4月21日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202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黑土地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为指导做好黑土地保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保障粮食产能、恢复耕地地力、促进黑土耕地资源持续利用为核心,发挥省财政黑土地保护资金效益,推进工程与生物、农机与农艺、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分区治理,推广黑土地保护技术模式,加强黑土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形成黑土地在利用中保护、以保护促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巩固辽宁粮食主产省的重要地位和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带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目标重点在典型黑土区实施黑土地保护措施500万亩,建设一批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生态良好、设施配套、产能稳定的黑土地保护示范区。

同时,开展黑土地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为科学评估项目成效和制定黑土地治理措施提供支撑。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辽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规〔2019〕1号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一)全面核实划定成果并整改。

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重点对已批准建设用地、已有矿业权、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增减挂钩建新区以及其他按照《通知》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土地进行核实梳理,明确属于划定不实等需要调出的土地,并协调好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确保三条红线不交叉。

核实后各市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为单位编制整改补划方案,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并相应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进行调整,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业综合开发其他费用使用条例

农业综合开发其他费用使用条例

农业综合开发其他费用使用条例一、项目管理费农综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具体支出内容包括:(一)交通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二)差旅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三)会议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或工程招标时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资料印刷费等。

(四)培训费。

用于县级农发机构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培训时发生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五)项目及工程招标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工程招标时发生的招标公告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资料费、公证费等支出。

(六)资金和项目公示费。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用标志牌(栏)的制作安装费、新闻媒体公示费等支出。

(七)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费。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费或委托编制费支出。

二、前期工作费前期工作费用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基本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做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

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辽政发[2016]8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7【实施日期】2016.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58号)精神,大力推进辽宁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重点,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

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加大在政策扶持、权益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力度,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和首创精神,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让农民成为农业现代化的自觉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明确各地区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思路、目标和任务。

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避免脱离实际、盲目跟风,切实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序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示范带动。

做好前期谋划和顶层设计,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优化配套政策,强化推广应用,坚持突出重点、逐步提升,坚持统筹联动、立体推进,推动“以点为主”向“由点到面”战略转换,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4号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4号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正文:----------------------------------------------------------------------------------------------------------------------------------------------------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整合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服务,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开发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设立整合、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实现特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具有明确管辖边界和管理范围,享受特殊政策的区域。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新创业的示范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区。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省发改、科技、商务和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审查、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0年9月21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六章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土地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贯彻自愿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欺诈、胁迫对方。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辽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渔业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程序和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农发渔业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发渔业项目是指为了发挥渔业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农业部批准,由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渔业项目的申请、评估、审批、实施、计划、监督和验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主动与农发机构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份,积极配合和参与。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农发机构要加强农发渔业项目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农发渔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七条农业部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年度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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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或者省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市和农业综合开发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

开发县的新增与取消、暂停与恢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省、市和开发县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具体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
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八条省、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全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指南应当包括扶持范围、扶持政策、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科研推广能力,推广的技术成果应当通过省以上专业部门鉴定,具有技术先进性、地域适应性以及效益推广性。

第十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报书,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省、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的项目逐级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
或者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单项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性全面验收。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性抽查验收。

综合性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村民筹资筹劳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对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
续。

第十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护主体:
(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
(三)跨乡(镇)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

国家和省对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可以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并依法签订合同。

管护主体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并服从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土地治理项目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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