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怎么分割婚前房升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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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男⽅婚前付⾸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现在我国各地房价普遍⽐较⾼,所以在结婚时买的房,⼤都只能⽀付⾸付,剩余部分采取分期付款的⽅式。

男⽅婚前付⾸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在离婚时是否能分配,需要根据⼥⽅还款的⾦额所占的⽐例来判断。

下⾯店铺⼩编将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男⽅婚前付⾸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1、具体如下:(1)婚前买的房⼦,婚后房⼦的升值部分与配偶⽆关。

(2)婚前买的房⼦,登记在⾃⼰名下的,属于个⼈财产,离婚时不进⾏分配。

(3)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名下的,则认定为个⼈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男⽅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将房⼦卖掉,如果他的妻⼦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持。

(5)婚前买的房⼦,登记在⾃⼰名下的,如果夫妻双⽅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还贷部分进⾏补偿。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属于⼀⽅个⼈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2、《民法典》(1)第⼀千零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千零六⼗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 (⼀)⼀⽅的婚前财产; (⼆)⼀⽅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 (四)⼀⽅专⽤的⽣活⽤品; (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离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分1、⼈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平等原则。

男⼥平等原则既反映各条法律规范中,⼜是⼈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和⼥⽅利益原则。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收藏)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收藏)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收藏)本文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一、案情简介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

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

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

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

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怎么分割在当今社会,通常结婚的时候,⼥⽅会要求男⽅买新房作为婚房,在付完⾸付以后,剩下的房款由夫妻⼆⼈共同还房贷,基本上成为社会的⼀种模式,⽽由于感情的原因,俩⼈不能再继续⽣活,论及离婚,那么房⼦该如何分割?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怎么分割婚前⼀⽅付了房产的⾸付款,婚后男⼥双⽅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付款⼀⽅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

⾸付款应该视为⾸付款⼀⽅的个⼈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的个⼈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个⼈⼯资还贷,还是⽤双⽅⼯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确能证实,其还贷资⾦来源于个⼈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丈夫婚前以按揭⽅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直是⾃⼰的名字。

结婚后,夫妻双⽅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以后,房⼦已经升值了4倍多。

⼏年后,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头,这套房⼦究竟归谁?结果:房⼦归男⽅,但男⽅应⽀付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

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对另⼀⽅补偿。

所以,离婚后,房⼦仍归男⽅所有。

但要向⼥⽅⽀付两类补偿:⼀为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结婚⾄离婚时)。

律师说法:新婚姻法明确房⼦,却易伤感情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付⾸付款⼀⽅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的规定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的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的规定:
①、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②、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③、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接下来跟着具体情况,我们具体分析:
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女方负责装修等费用
这种情况,如果是男方父母是在婚前买房的话,那么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儿子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才算做共同财产;若是婚后买房,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男方的除外.
注:虽然女方有出装修款,但是房子的所属权最重要的还是哪方何时出资购买的,若碰到纠纷只能要求归还女方负责装修等费用.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该如何分配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时,即使只登记在双方一人名下,但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的协议效力,因此如果分手了,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
注:恋爱期间买房需谨慎,如果真的是需要共同出资买房的话,一定要保留当初的出资凭证,双方要签订出资协议以免日后麻烦.
婚前男方已买房婚后才办理产证
这种就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男方全款买房,没有贷款,那该房产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也不属于共同
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那婚前男方出资算作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算
作夫妻共同财产.
注:男方应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发票、银行存款单等凭证.。

婚前父母付首付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父母付首付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婚前父亲母亲付首付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切割当离婚时发生房产纠葛,一般由两方磋商,磋商不了的,能够诉至法院,法院会依据房产的实质状况,如一方婚前父亲母亲出钱购房仍是两方婚前父亲母亲出钱购房的实质,以及产权人登记在一方仍是另一方仍是两方名下进行审理。

假如是未获得房产证的,法院只会把房产判给归哪一方居住、使用。

而不可以判给归哪一方全部。

待房产证下来以后,可另一行起诉离婚房产归哪一方全部。

二、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50-300元;假如波及切割财富,财富的总数不超出20 万元 ,不另收花费,超出20 万元,超出部分增收0.5% 作为诉讼费 ;该诉讼费由谁肩负,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立。

三、夫妇共同财富的特色第一,商定夫妇共同财富拥有宽泛性。

商定夫妇共同财富即能够是婚前的个人财富,也能够是婚后所得的财富。

在财富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波及到的财富种类外,还包含全部能够获得利润的财富和财富权益;第二,商定夫妇共同财富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妇两方商定共同财富的时间能够在婚前,也能够在婚后,也能够对已经商定的财富依据夫妻两方的一件从头商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第三,商定形式的多样性。

即商定为各自全部、共同全部、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全部等形式;第四,契约优先性。

在这里,对夫妇财富的商定,国家法律也采纳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

是夫妇共同财富,仍是夫或妻的个人财富第一取决于夫妇两方的意思表示;第五,商定财富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妇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获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两方拥有拘束力”。

即假如财富一旦商定是夫妇共同全部,就拥有法律效劳,不可以任意改正。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

而随着离婚的增多,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权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婚姻法》和《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离婚法中的财产分配问题。

一、离婚财产的概念离婚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增值部分。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如个人工资、奖金、继承财产等。

婚后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购买房屋、汽车、存款等。

增值部分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新离婚法中规定了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平等分享、保护婚姻期间贡献、保护无过错方和公平合理原则。

1. 平等分享原则平等分享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平等分享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应当均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 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婚姻期间的贡献。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在婚姻关系中所作出的贡献,合理分配共同财产。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家庭主妇的角色,照顾家庭和子女,那么他或她应当得到更多的财产分配。

3. 保护无过错方原则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如果一方违反婚姻法律规定,导致离婚,那么他或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财产分配方面的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应当平等分配共同财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法院将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状况、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在新离婚法实施后,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浅析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摘要: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角度考虑,认为该类按揭房屋实际上属于按揭者婚前个人财产;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字:离婚按揭房屋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一、按揭制度的含义与性质“按揭”一词作为舶来品,来源于我国的香港地区。

尽管时下按揭买房较为流行,但按揭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实践中,按揭购房一般指购房人将其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以偿付贷款本息。

按揭制度是在贷款银行、购房人和房产商三方之间建立起来的包括买卖、贷款和担保等多重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保证和抵押相结合的性质。

贷款人在取得房产商保证的前提下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对价是以所购房屋作为向贷款人还款的抵押。

这一系列法律关系中,至少包括了购房人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

二、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及规定(一)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分割的相关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必须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时间差,一旦结婚、离婚的事实发生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时,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又较长,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性指导意见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按揭房”离婚后归谁

“婚前按揭房”离婚后归谁
了按揭 贷款手续 、银 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开发 商账 户 , 同 机构审查通过后 , 决定给 予法律援助 。 时也办理 了房产证后 , 购房合 同双方就算 已经履行 完 了
对 于无 力 支付诉讼 费用的 问题 , 当事人 可 以向人 民
合 同义务 , 双方 即结束 了购房合 同的关 系。 在此之 后 , 购 法院 申请 司法救 助 , 申请缓 交 、 减 交、 免交诉讼 费用 。国 房人偿还银行借款 的行 为 , 属 于购房人 与银行 因贷款行 务 院《 诉讼 费用 交纳 办法》 第四十 四条 、 第四十 五条都有 为而产 生的债权债务行 为 , 并 不影响 所购房屋 所有权 的 明确 的规定 。当事人 请 求法院提供 司法救 助的 , 应在 起
有 。一方在 婚前 已经通过银行 贷款 的方式 向房地产 公 地 民政 、 劳动和社 会保 障等部 门规定 的公 民经济 困难标 司支付 了全部 购房款 , 买卖房 屋的合 同义务 已经履行 完 准 的证 明 。 毕, 即在婚前就取得 了购房合 同确认 给购房者的全部债
本案中, 郝 某 家庭 困难 , 符 合 法律援 助和 减免 诉讼
出卖人 ( 如开发商 ) 和贷款银 行三方 的关系。 购房者 与开 证明材料 : ( 一) 身份 证或者其他 有效的 身份证 明 , 代理 申
发 商是 房屋 买卖关系, 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 贷关 请人还应 当提 交有代 理权 的证 明 ; ( 二) 经济 困难 的证 明 ; 系。 当购房人 与开发 商签订 了购房合 同, 并在银行 办理 ( 三) 与所 申请 法律援助 事项有关的案件 材料 。法律援 助
妻共同财产 ,张小姐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 师, 要交诉 讼费 , 但是 , 郝某 手头没有钱 , 所以一 直没有办 而王先 生则认 为 , 该房 产是 自己的婚前个人 财产 , 不 同 法 。镇司法所 听说 了这件 事后 , 帮助郝 某 申请法律援助 , 意分割 。结婚前一方 出资买 的房子 , 结婚后 夫妻 共同还 将郝某 的两个儿子诉至法 院。 在起诉时 , 法律援 助人员帮 贷, 离婚时房子该归谁所有 ?又该如何分割? 助郝某 向法 院申请 免除诉讼 费。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房屋 的增 值 有不 同情 形 ,有 囚对房 屋 的装 潢 、添 附等增 值 ,也有 因房地产 市场原 因而 发生的增值 。近年 来,我 国商 品 房价格 一直 处 于上 涨的 势头 ,按 揭房屋 往往 在 离婚 时大 幅升 值,加上按揭房屋 在离婚后还有继 续还款 的问题 ,这使离婚 时 双 方对房屋增值 部分主 张权利 的不 同经 常成为不 易协调的矛盾 焦 点。要合理解决 离婚案件 中按揭房 屋增值部分 的分 割 问题 , 需要分别情况 ,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 双方 婚前 、婚 后共 同办理 按揭 ,共 同支 付 付款 , 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情 形 ,无论双方婚 后约定夫妻财 产实行一 般共 同制 ,还是约定分 别财产制 、混合 财产 制的 ,由于夫妻双 方 对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的贡 献 基 本 相 似 ,所 以 离 婚 分 割 时 x 方 的 权 义 利也大体相 同 ,对此分割 并不难处理 。而对 于一方婚 前办 理按 揭 ,支付 首付款 ,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情 形中按揭房屋 分割的 处理 ,由于引起房屋增值 的贡献差别 ,分割处理时较 为复杂, 本 文 拟 对 此 进 行 分 析探 索 。 根 据 按 揭 房 屋 产 权 取 得 的 时 问 不 同 , 一 方 婚 前办 理 按 揭 , 支 付 首付 款 , 婚 后 夫 妻 共 同 还贷 的 ,按 揭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分 割 分 为 以下 三 类 。 夫妻 一方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 ,支付 首付款并取得房屋 产权证,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 我国 《 物权 法》第九条规 定,物权 的取得 以登记为准 ,因 此 ,~方在婚 前取得房屋产权 ,就成为房屋 的所 有人 。 《 高 最 人 民法 院 关 了适 用 <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第 1条 : 二 婚 若 一 9 “ 夫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 ,不 因婚 姻的关系 的延续 而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 ”。这种 情形应 当确定房 屋产权归婚前 按揭一方个人 所 有 ,而 不 能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所 有 , 婚 后 另 一 方 参 与 清 偿 贷 款 不 能 改变 该房 屋 产 权 为 个 人 财 产 的性 质 。 对 于 房 屋 的 增 值 , 考 虑 到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 配 偶 一 方 共 同参与偿还按揭贷 款,其对房屋 的保值 、增值做 出了一定 的贡 献 ,房屋在婚姻存 续期间的增值 是双 方共同付 出的结果,在离 婚时 ,房屋所有人对 该增值部分对 配偶一方进行适 当补偿是合 理的。具体补偿 的份额 考虑各 自的贡 献大小 ,以及双 方约定的 婚后财产所有制的不同两个方面的因素。 房 屋 的 增 值 除 了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增 值 外 ,还 有 婚 前 增 值部 分,在离婚 时,房 屋所有权人对 增值部分是否应对 配偶一 方进 行补偿 ,作者认 为要分别情况而 定,即使补偿 因定性为债 的返还 。第一种情况 ,配偶一方在婚前 没有参与按揭还 款的 , 房屋 所有人无须对其补 偿, 因为此 部分的增值 ,配偶 一方没有 做 出贡献 。第二种情况 ,配 偶一方参与 了还款 ,由于他1 L 时 ' L F I 还 没有 法律 上 的夫妻 关系 ,应 认定 他们 之 间是债 权债 务 的关 系 ,离婚 时房屋所有权人应 偿还该债 ,酌情 高于配偶一 方实际 还款额 。 在 离婚时 ,房屋增值 部分的分割是 否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 增值 中的贡献 ,按照各 自的贡献 比例分割 ,笔者认为 ,该房 屋 既 然 为 一 方婚 前 财 产 ,属 于 个 人 财 产 的性 质 , 其 分 割 就 有 别 于 注 释 : 最 二) M】 人 婚后共 同财产 的分割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 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时 ① 黄 松有 . 高人 民法 院婚 姻 法 司法解 释( 的理解 与适 用【 . 民法 院 出版 社,0 414 20 :9 应从 实际出发 ,获得补偿方 应按照其对增值 部分的大小 比例 获 得补偿。 本 文系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类一 般研 究项 目 “ 离婚案件 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阶 二 、夫妻 一 方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 ,支付 首付款 ,婚后取得 段性成果 ( 目编号 :2 1s 5 5 一 项 0 0 k 7 )。 房 屋 产 权 证 产 权 证 上 载 明 的权 利 人 仅 为 办 理 按揭 手 续 支 付 首 付款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 同还贷款的 。 作者简介 :姚 维振 ,男 ,安徽芜湖人 ,法律硕士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 师。 我 国房屋产权 证取得 的时间是获得房产证 的时间 ,购房者

中国婚姻法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中国婚姻法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另外,针对结婚时女方陪送大量嫁妆而在若干年后陪送的家具家电已消费掉或贬值,也应考虑将增值部分适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宜。故上述案例中房产A的增值部分13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关于离婚时按揭购房分割问题处理
1.按揭房系一方婚前所购,首付款是该方所出,而婚后双方共同进行了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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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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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李男与刘女登记结婚。李男婚前购置房产A供婚后双方居住,刘女结婚时陪送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各一及家具若干。2004年2月,刘女生一男孩李果。2005年5月,李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花园小区的三居室住房B,房屋总价款为14.5万元;李男交纳了首付款4.5万元,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李男于2008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和小孩抚养问题意见一致,但就财产分割,李男认为,房产A系婚前财产,房产B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刘女则认为,房产A虽为李男婚前所有,但婚后经过扩建、装修已由购买时的4万余元增值到17万元,而自己陪嫁物品或贬值或消费掉,故应分割房产增值部分13万元;房产B是婚后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按揭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
如果按揭房是夫妻婚后共同协商一致而购买的,则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对其离婚时的市值平均分割;双方都主张产权的,可由双方进行竞价,竞得产权的一方以现金补偿对方应得的部分。
如果按揭房是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如上述案例的情形,住房是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如果名义房产权人不能证明是以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则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将来可能取得的利益即取得所有权后的利益是否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务操作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入手,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涉及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行性,并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常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房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一、问题的提出一般来讲,对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

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二、按揭房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若房屋是个人婚前个人购买,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此房屋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房屋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升值部分的归属,首先可以参照物权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分析。

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

房屋升值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市场经济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升值部分不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的使用。

而房屋是否升值与其主人对房屋的使用与否无关,仅受影响市场价格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是法定孳息,因此对房屋升值部分就不能单纯的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进行划分。

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

只要夫妻双方未明确的约定升值部分的归属,该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的部分,由另一方提供其还款部分的证明,再考虑市场价格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但是对“合理补偿”的标准该意见稿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按揭房婚后升值部分未涉及。

笔者认为可修改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时的房屋总价按照离婚时的市价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则按其还贷比例计算。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算共同财产。

离婚的分配如下: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婚后加另一方名字,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原则上产权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一、婚前购房婚后加名的房产离婚怎么分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

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

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意: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婚后加名离婚应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婚后加名离婚应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婚后加名离婚应如何分割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婚后加名离婚应如何分割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

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

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如果房产完全属于⼀⽅的婚前财产,那么,就完全不存在分割问题。

下⾯店铺⼩编将为你解答。

⼀、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1、如果房产完全属于⼀⽅的婚前财产,那么,就完全不存在分割问题。

有争议的是下⾯两种情况。

2、婚前购置的房产,分两种情况,⼀种是婚前⼀⽅⾸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付⽅名下的房产;⼀种是婚前⼀⽅⾸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名下的房产。

婚前购置房产的不同⽅式,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当然也有所不同:(1)婚前⼀⽅⾸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付⽅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这样的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当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付款及个⼈于结婚前偿还的贷款,这房产是属于购房者个⼈的婚前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前属于个⼈的财产,原则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不允许分割的,双⽅另外约定的除外。

购房者结婚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可以双⽅协商或法院判决。

(2)婚前⼀⽅⾸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这样的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婚前⼀⽅⾸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名下的房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产权认定以物权登记为准,就是说,房屋产权证上登记谁为权利⼈,谁就对该房屋产权享有所有权。

此时就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

⼆、婚前财产离婚分割⽅式如下1、双⽅协商分割但⼀般婚前财产属于⼀⽅个⼈财产,另⼀⽅⽆权分割。

2、但以下情况⽆过错⽅可以要求赔偿或多分财产:(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导致离婚的。

(2)另⼀⽅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产权登记在双⽅名下,婚前⼀⽅⾸付的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因为婚前⼀⽅⾸付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会涉及到房产还贷的扣除及扣除后分割。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婚前购房,离婚时对婚前房产如何分割,但在现实中,由于各家情况的不同,对离婚时婚前房产分割的⽅式⽅法也不同,这时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247;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215;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247;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215;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一、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即房屋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

此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计算方式不同在于对房屋总价款的认定上,前者将离婚时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纳入了房屋的价值当中,而本计算方式则认为未归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所有,不是房产本身的价值,故不能将其纳入到房产价值当中。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还贷本金除以房屋当时购买价即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此种计算方式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纳入房产价值当中。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婚前购房但婚后还贷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审判规则】男方在婚前购房,付清首付款,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男女双方结婚后,为偿还购买房屋时的剩余款项向银行办理贷款。

此后,男方将房屋出售,售房款用来偿还部分贷款,并给予女方部分售房款。

男女双方离婚时,因房屋为男方婚前所购且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故应认定男方为房屋所有权人。

对于婚后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男方应将曾经支付女方的售房款在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房屋增值款项中扣除,对于剩余部分给予女方合理补偿。

【关键词】民事离婚房屋首付款银行贷款所有权出售款房屋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合理补偿【基本案情】2005年8月,郭XX与李XX通过网络相识。

2005年12月28日,郭XX购买价款为561 126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与泰安公司(泰安国华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首付款361 126元付清。

2006年10月10日,郭XX与李XX 登记结婚。

结婚时,李XX娘家陪送现金20万元。

婚后,李XX与郭XX所居住的是产权为公司所有的宿舍,并共同购买了电视、电脑、家具等生活用品,李XX与郭XX双方无共同存款,也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6年12月1日,郭XX与工行泰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签订贷款合同,以郭XX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20万元,合同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

2007年4月27日,李XX与郭XX的儿子出生,取名郭甲,郭甲随母亲李XX一起生活。

2008年10月,郭XX购买价值为206 800元的福特轿车一辆。

2012年4月,郭XX将商品房出售,获得出售款项199万元。

房屋出售后,郭XX用售房款向李XX 单位支付单位款93 625.4元,郭XX在李XX单位投入的用于理财的款项共计20万元。

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

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

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摘要:一、离婚房屋折价计算背景及重要性二、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详解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计算2.房屋增值部分计算3.非得房一方房屋补偿款计算三、实例分析四、注意事项正文: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是怎样的?这是许多面临离婚的人在财产分割中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我国,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出资、房产性质、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判断。

为了更具体、公正地处理这一问题,以下将详细介绍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及其实际应用。

一、离婚房屋折价计算背景及重要性离婚时,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其分割方式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

房产折价计算是为了公平、合理地将房产价值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特别是在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精确计算房产折价显得尤为重要。

二、离婚房屋折价计算公式详解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房屋总价款×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此部分体现了夫妻双方在房产中所占的权益。

2.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分为两种方法:(1)第一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第二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 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不动产成本× 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3.非得房一方房屋补偿款计算非得房一方房屋补偿款计算公式为:不动产成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利息+ 其他费用)× 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比例。

此部分用于补偿未得房产一方在离婚后的生活。

三、实例分析以一套购买价为100万元、贷款总额为70万元、夫妻共同还贷为40万元、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为200万元的房产为例: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40万元。

2.房屋增值部分:第一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 40万元+ 200万元- 40万元= 160万元。

第二种计算方式:对应增值部分= 40万元/ (100万元+ 70万元× 100%)× 200万元= 13.03万元。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

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

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引言婚前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妻双方就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

其中,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是婚前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探讨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的意义、制定原则以及具体操作方法。

意义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的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增值所享有的权益。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避免因财产纠纷引发的婚姻矛盾和法律纠纷。

制定原则制定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确保各自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合法合规原则:协议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具体情况原则:协议应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考虑到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

4.可变性原则:协议应具有一定的可变性,以适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发生的变化。

具体操作方法制定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协商确定比例:夫妻双方应通过充分协商,确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

可以参考类似案例、专业意见等进行参考,但最终决策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2.编写协议书:将协商确定的财产增值分享比例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写入协议书中。

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法律咨询与公证:为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夫妻双方在制定婚前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并进行公证备案。

4.定期评估与调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如有需要,可以通过协商、律师意见等方式进行修改。

结论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增值分享比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的重要内容。

制定这样的协议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引发的婚姻矛盾和法律纠纷。

在制定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具体情况原则和可变性原则,并通过协商确定比例、编写协议书、法律咨询与公证以及定期评估与调整等具体操作方法来实施。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是怎样的?

Life is like sailing on the sea in the dark. Only a lighthouse can find its w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是怎样的?案例中通常都是包括具体的时间经过,有需求的人可以在网上搜索各种相关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选择离婚,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但现金、存款这些财产在分配时较为简单,一旦涉及到房产的分配,就容易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通过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来了解一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是怎么处理的。

【案例】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

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

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

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

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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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离婚夫妻怎么分割婚前房升值部分核心内容: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由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常见的夫妻财产中关于婚前房子升值部分的分割情形。

实践中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

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也是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

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

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

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虽然此处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归产权登记方,但是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是判给产权登记方,目前尚未发现判给非产权登记方的例外情形。

同时该条第二款也对此种房产的增值部分做了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此条,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实践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后还房贷用的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商、经营公司收入”等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分割增值部分则是不成立的,因为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营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

因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盼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

为了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全国纷纷上演了房产证加名(即房屋产权人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一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房屋、土地的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免征契税。

这一规定等于认可了在房产证上加名后,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加名的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当事人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处理方式参照以上几种情形。

相关案例分析:3年前,李某按揭贷款在市区购得一套房产。

后来李某和王女士相识相恋并结婚,两人共同居住于上述李某按揭贷款的住房里。

婚后2人一起用共同收入偿还按揭贷款。

如今两人因感情危机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中遇到分歧。

王女士认为自己偿还了贷款并且当初的房子现在已增值了不少钱,而且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丈夫李某只同意把王女士偿还贷款的钱还给她。

《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子虽系李某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还款是由两人共同偿还,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应该包括房子增值的部分。

因此,尽管一方婚前财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配偶也偿还贷款,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所以,本案中李某应该还给王女士在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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