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行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联合兴办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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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

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

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

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

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

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

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

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房空置。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他组织 市、县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依申 请办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深府〔2006〕12号)《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二)规范高效原则;(三)完整统一原则;(四)真实可靠原则;(五)收支平衡原则;(六)绩效追踪原则;(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

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正文: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市级各预算单位:
自2013年我市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以来,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直接支付的要求相应有了变动。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得各预算单位高效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现将相关支付业务办理要求说明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深财库〔2013〕24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13〕41号)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在办理经济分类科目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收款人为个人非公务卡账户的直接支付时,须在资金用途栏注明“已核非公务卡结算”字样。

如未按要求填写,我委国库支付中心将会在系统中退回电子支付令。

二、国库支付中心退回的支付令将回到预算单位审核岗,审核岗操作界面的右上角会有退回提示信息。

请各预算单位审核岗人员每天查看支付令退回情况并及时将支付令退回至录入岗人员,由录入岗人员按支付办理要求修改后重新送审,以避免因支付令被退回而影响支付事项办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结束——。

教育和社会保障收支分类科目 功能分类

教育和社会保障收支分类科目 功能分类

421205教育支出42220501教育管理事务4232050101行政运行42420501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252050103机关服务4262050199其他教育管理事务支出42720502普通教育4282050201学前教育4292050202小学教育4302050203初中教育4312050204高中教育4322050205高等教育4332050206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4342050207化解普通高中债务支出435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43620503职业教育4372050301初等职业教育4382050302中专教育4392050303技校教育4402050304职业高中教育441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4422050399其他职业教育支出44320504成人教育4442050401成人初等教育4452050402成人中等教育4462050403成人高等教育4472050404成人广播电视教育4482050499其他成人教育支出44920505广播电视教育4502050501广播电视学校4512050502教育电视台4522050599其他广播电视教育支出45320506留学教育4542050601出国留学教育4552050602来华留学教育4562050699其他留学教育支出45720507特殊教育4582050701特殊学校教育4592050702工读学校教育4602050799其他特殊教育支出46120508进修及教育4622050801教师进修4632050802干部教育4642050803培训支出4652050804退役士兵能力提升4662050899其他进修及培训46720509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4682050901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4692050902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4702050903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4712050904城市中小学教学设施4722050905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施4732050999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47420510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4752051001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4762051002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4772051003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4782051004城市中小学教学设施4792051005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施4802051099其他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4812055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4822055101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4832055102重点项目支出4842055103产业升级与发展支出4852055104境外投资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出4862055105困难企业职工补助支出4872055199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48820599其他教育支出4892059999其他教育支出638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392080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6402080101行政运行64120801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422080103机关服务6432080104综合业务管理6442080105劳动保障监察6452080106就业管理事务6462080107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事务6472080108信息化建设648208010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492080110劳动关系和维权6502080111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651208011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6522080199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65320802民政管理事务6542080201行政运行65520802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562080203机关服务6572080204拥军优属6582080205老龄事务6592080206民间组织管理6602080207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6612080208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6622080209部队供应6632080298社会建设专项资金6642080299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665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6662080301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6672080302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6682080303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6692080304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6702080305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6712080308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6722080399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67320804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6742080402用公共财政预算补充基金675208045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基金支出6762080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677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678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679208050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680208050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6812080593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6822080594教育事业单位离退休6832080595科学事业单位离退休6842080596文化事业单位离退休6852080597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离退休6862080598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68720805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68820806企业改革补助6892080601企业关闭破产补助6902080602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助6912080699其他企业改革发展补助69220807就业补助6932080701扶持公共就业服务6942080702职业培训补贴6952080703职业介绍补贴6962080704社会保险补贴6972080705公益性岗位补贴6982080706小额担保贷款贴息6992080707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700208070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7012080710特定就业政策支出7022080711就业见习补贴703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7042080713求职补贴7052080799其他就业补助支出70620808抚恤7072080801死亡抚恤7082080802伤残抚恤709208080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7102080804优抚事业单位支出7112080805义务兵优待7122080806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713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71420809退役安置7152080901退役士兵安置716208090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7172080903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7182080904退役士兵管理教育7192080999其他退役安置支出72020810社会福利7212081001儿童福利7222081002老年福利7232081003假肢矫形7242081004殡葬725208100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7262081099其他社会福利支出72720811残疾人事业7282081101行政运行72920811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302081103机关服务7312081104残疾人康复7322081105残疾人就业和扶贫7332081106残疾人体育7342081199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735208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36208120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737208120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助73820813其他城市生活救助739208130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7402081399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741208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74220815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743208150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7442081503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7452081599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74620816红十字事业7472081601行政运行74820816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492081603机关服务7502081699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7512081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752208170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75320817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助75420818其他农村生活救助7552081801农村五保供养7562081899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7572082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7582082201移民补助759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760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76120823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7622082301移民补助76320823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7642082399其他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76520824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7662082401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7672082402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7682086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7692086001就业和培训7702086002职业康复7712086003扶持农村残疾人生产7722086004奖励残疾人就业单位7732086099其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77420899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75208990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7620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777209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7782090101基本养老金7792090102医疗补助金7802090103丧葬抚恤补助7812090199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7822090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7832090201失业保险金7842090202医疗保险费7852090203丧葬抚恤补助786209020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7872090299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7882090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789209030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790209030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7912090399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7922090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7932090401工伤保险待遇7942090499其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79520905生育保险基金支出7962090501生育保险金7972090599其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7982090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7992090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8002090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8012090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80220999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03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0421001医疗卫生管理事务8052100101行政运行80621001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8072100103机关服务8082100199其他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80921002公立医院8102100201综合医院8112100202中医(民族)医院8122100203传染病医院8132100204职业病防治医院8142100205精神病医院8152100206妇产医院8162100207儿童医院8172100208其他专科医院8182100209福利医院8192100210行业医院8202100211处理医疗欠费8212100299其他公立医院支出8222100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232100301城市社区卫生机构8242100302乡镇卫生院8252100399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82621004公共卫生827210040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8282100402卫生监督机构8292100403妇幼保健机构8302100404精神卫生机构8312100405应急救治机构8322100406采供血机构8332100407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834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8352100409重大公共卫生专项836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8372100499其他公共卫生支出83821005医疗保障839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8402100502事业单位医疗8412100503公务员医疗补助8422100504优抚对象医疗补助8432100505城市医疗救助844210050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845210050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462100509城乡医疗救助8472100510疾病应急救助8482100599其他医疗保障支出84921006中医药8502100601中医(民族医)药专项8512100697中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852*******中医农村专项853*******其他中医药支出85421007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8552100701行政运行85621007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8572100703机关服务8582100704人口规划与发展战略研究859210070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8602100706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及抽样调查8612100707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8622100708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8632100709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8642100710人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8652100711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8662100712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经费8672100713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费86821007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8692100715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8702100799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87121010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8722101001行政运行87321010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8742101003机关服务8752101012药品事务8762101014化妆品事务8772101015医疗器械事务8782101016食品安全事务8792101050事业运行8802101099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88121099其他医疗卫生支出8822109901其他医疗卫生支出8832109998农村改水改厕教育支出教育支出_教育管理事务教育支出_教育管理事务_行政运行教育支出_教育管理事务_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教育支出_教育管理事务_机关服务教育支出_教育管理事务_其他教育管理事务支出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_学前教育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_小学教育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_初中教育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_高中教育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_高等教育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_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_化解普通高中债务支出教育支出_普通教育_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教育支出_职业教育教育支出_职业教育_初等职业教育教育支出_职业教育_中专教育教育支出_职业教育_技校教育教育支出_职业教育_职业高中教育教育支出_职业教育_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支出_职业教育_其他职业教育支出教育支出_成人教育教育支出_成人教育_成人初等教育教育支出_成人教育_成人中等教育教育支出_成人教育_成人高等教育教育支出_成人教育_成人广播电视教育教育支出_成人教育_其他成人教育支出教育支出_广播电视教育教育支出_广播电视教育_广播电视学校教育支出_广播电视教育_教育电视台教育支出_广播电视教育_其他广播电视教育支出教育支出_留学教育教育支出_留学教育_出国留学教育教育支出_留学教育_来华留学教育教育支出_留学教育_其他留学教育支出教育支出_特殊教育教育支出_特殊教育_特殊学校教育教育支出_特殊教育_工读学校教育教育支出_特殊教育_其他特殊教育支出教育支出_进修及教育教育支出_进修及教育_教师进修教育支出_进修及教育_干部教育教育支出_进修及教育_培训支出教育支出_进修及教育_退役士兵能力提升教育支出_进修及教育_其他进修及培训教育支出_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教育支出_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_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教育支出_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_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教育支出_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_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教育支出_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_城市中小学教学设施教育支出_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_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施教育支出_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_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教育支出_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教育支出_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_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教育支出_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_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教育支出_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_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教育支出_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_城市中小学教学设施教育支出_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_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施教育支出_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_其他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教育支出_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教育支出_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_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教育支出_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_重点项目支出教育支出_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_产业升级与发展支出教育支出_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_境外投资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出教育支出_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_困难企业职工补助支出教育支出_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_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教育支出_其他教育支出教育支出_其他教育支出_其他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机关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综合业务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就业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劳动关系和维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_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机关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拥军优属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老龄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民间组织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部队供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民政管理事务_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_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_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_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_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_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_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_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_用公共财政预算补充基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_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基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教育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科学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文化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_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企业改革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企业改革补助_企业关闭破产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企业改革补助_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企业改革补助_其他企业改革发展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特定就业政策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求职补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就业补助_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抚恤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抚恤_死亡抚恤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抚恤_伤残抚恤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抚恤_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抚恤_优抚事业单位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抚恤_义务兵优待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抚恤_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抚恤_其他优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退役安置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退役安置_退役士兵安置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退役安置_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退役安置_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退役安置_退役士兵管理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退役安置_其他退役安置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社会福利_儿童福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社会福利_老年福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社会福利_假肢矫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社会福利_殡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社会福利_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社会福利_其他社会福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事业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事业_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事业_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事业_机关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事业_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事业_残疾人就业和扶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事业_残疾人体育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事业_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_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_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城市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城市生活救助_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城市生活救助_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自然灾害生活救助_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自然灾害生活救助_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自然灾害生活救助_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自然灾害生活救助_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红十字事业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红十字事业_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红十字事业_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红十字事业_机关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红十字事业_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农村最低生活保障_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农村最低生活保障_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农村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农村生活救助_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农村生活救助_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_移民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_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_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_移民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_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_其他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_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_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_就业和培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_职业康复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_扶持农村残疾人生产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_奖励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_其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_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_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_丧葬抚恤补助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_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失业保险基金支出_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失业保险基金支出_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失业保险基金支出_丧葬抚恤补助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失业保险基金支出_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失业保险基金支出_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_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_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工伤保险基金支出_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工伤保险基金支出_其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生育保险基金支出_生育保险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生育保险基金支出_其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_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医疗卫生管理事务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医疗卫生管理事务_行政运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医疗卫生管理事务_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医疗卫生管理事务_机关服务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医疗卫生管理事务_其他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公立医院_综合医院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公立医院_中医(民族)医院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_公立医院_传染病医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深府办〔1996〕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去年6月以来,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乱收费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企业、群众的收费负担有所减轻,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省政府领导和省治理乱收费检查组对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是,我市的乱收费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各种乱收费问题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的乱收费问题仍相当严重,企业、群众时有反映。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第三次治理乱收费广播电视大会,对治理乱收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政府和市府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治理乱收费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治理乱收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习国家、省和市的收费政策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提高依法收费的自觉性。

各区政府和市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本部门收费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所属基层单位,要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现象。

二、组织开展专项收费检查。

从10月初至12月底,由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5项专项收费检查。

(一)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区物价检查所配合,开展教育收费检查。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法律分析日期:2015-1-24由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类型多样,相关规定零散且不甚协调,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原因,实务中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提供担保的问题,存在诸多疑惑,如果处理不好,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极大法律风险。

本文拟针对《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能否担保进行分析,并提出实务操作中的建议。

一、关于保证担保(一)法律规定与理解《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担保法》第九条对于限制保证主体的规定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概况的规定了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时还列举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一般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其资产稳定,不因个别人的不妥行为而流失,从而更好地实现公益目的。

我们理解,对《担保法》限制的担保主体应做扩张性理解,即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其次,严格意义上来说,《担保法》规定的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

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
1
具体要求。二级及以上医院在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依据本 《建设标准》,符合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 以及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等卫生健康行业信息 标准,满足《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 用技术指引》和相关医院数据上报管理规范的要求。妇幼保健院、 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前言
为促进和规范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明确医院信息化建设的 基本内容和建设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组织国 内相关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共 60 余人,在《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 能指引》明确医院信息化功能和《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 明确医院信息化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国医院信息化建 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
第五章 新兴技术............................................. 155 十九、大数据技术......................................... 155 二十、云计算技术......................................... 158 二十一、人工智能技术..................................... 160 二十二、物联网技术....................................... 164
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
目录
前言 ......................................................... 1 指标体系图 ................................................... 3 第一章 业务应用............................................... 1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0115详解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0115详解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4年版)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功能健全、技术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精神,逐步建立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妇幼保健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4年版)》。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提供帮助,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4年版)实施细则》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余各级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8章78节333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七章共71节290条566款细则,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42条。

第八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质量与患者安全,对那些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与患者权益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主要是指可能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由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控制,需要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七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七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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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财政专项经费拨款审计报告篇一:财政审计报告××××××××××公司×× 年××月××日至×× 年××月××日承担“ ××”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及审计报告目录一、审计报告二、已审项目执行情况明细表及附注 1.项目经费投入情况明细表 2.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明细表3.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差异明细表 4.购臵、试制、改造设备费用及设备租赁费明细表 5.材料费用明细表6.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明细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明细表 8.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9. 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明细表10. 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附注三、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页码审计报告审计编号abc公司: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单位(以下简称abc公司)×× 年××月××日至×× 年××月××日承担“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及附注,项目财务执行情况包括本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经济目标的执行情况。

项目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已由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本项目真实、合法、完整的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是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政府收支分类

政府收支分类

概论政府收支分类,就是对政府收入和支出进行类别和层次划分,以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是编制政府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以及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核算的重要依据。

我国现在的预算科目体系,还是建国初期参照原苏联体系建立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科目体系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二是不能清晰反映政府职能活动。

三是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受到制约。

四是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弱化。

五是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际通行做法不相适应,既不利于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也不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由于上述原因,财政部历时十年的探索和酝酿,出台了本次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收入进行统一归类。

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将财政收入统一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收入等,同时,将原来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政府收入分类体系。

确保了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的全面反映。

二、支出两维定位。

将财政支出分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两套体系,其中,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体现政府支出的总量、结构和方向;经济分类则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具体用途,体现支出是用于人员还是用于公用,是用于工资支出还是投入了具体项目等等。

三、坚持“三个不变”。

按照“先立框架、平稳过渡”的原则,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原则上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不改变“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不改变现行预算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改革后的政府预算,将确保专业人员说得清,老百姓也能看得懂;既充分满足了财政管理的要求,又尽可能的做到了简化实用。

总之,就是要将财政管理更加规范,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的透明度,更加有利于全面促进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其他方面的改革,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规定,现就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地理、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

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五险合一系统操作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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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V6.0.0用户指南第一章:一般社保业务流程 (6)一、单位新参保 (6)二、单位日常参保业务 (7)三、单位注销业务 (8)四、工资申报业务 (9)第二章:数据采集 (9)一、单位信息管理 (9)1.单位参保 (9)2.单位信息变更 (10)3.单位注销 (11)二、个人信息管理 (11)1.新参保人员增加 (11)2.转入人员增加 (12)3.人员减少 (13)4.在职转退休 (14)5.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4)6.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15)7.退休人员选择社保所报销管理 (16)三、工资信息管理 (16)1.年度工资申报 (16)2.日常工资管理 (17)四、其它功能 (17)1.基金收缴 (17)2.数据交换 (18)3.报表打印 (19)4.综合查询 (19)5.辅助功能 (20)第三章:手工报销 (20)一、医疗费用报销 (20)1.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 (20)2.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 (20)3.急诊留观费用报销 (21)4.住院费用报销 (21)二、手工报销结果返回 (22)三、退休社会化管理(街道版) (23)四、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 (23)五、综合查询 (24)六、辅助功能 (25)第四章:系统管理 (25)一、参数设置 (25)二、权限管理 (26)第五章:系统配置 (27)一、硬件 (27)二、软件 (27)第六章:技术支持 (27)第七章:业务操作 (28)一、系统安装与更新 (28)二、系统登录 (34)三、数据采集 (36)1.文件-退出 (38)2.视图-公民身份号码升位 (38)3.视图-状态栏 (39)4.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录入 (40)5.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修改 (41)6.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删除 (43)7.基本信息管理-部门管理 (44)8.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 (49)9.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 (53)10.基本信息管理-个人照片修改 (54)11.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删除 (57)12.基本信息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58)13.基本信息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普通单位版) (60)14.基本信息管理-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资格认定修改(普通单位版) . 6115.基本信息管理-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资格认定修改(普通单位版) . 6216.单位预登记-单位信息录入(普通单位版) (63)17.单位预登记-单位信息查询(普通单位版) (65)18.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 (66)19.个人变更登记-增员 (67)20.个人变更登记-减员 (69)21.个人变更登记-增减员原因修改 (70)22.个人变更登记-内部调动 (71)23.个人变更登记-医疗在职转退休 (73)24.农转非延迟补缴-农转非延迟补缴信息申报(普通单位版) (74)25.农转非延迟补缴-农转非延迟补缴信息报盘(普通单位版) (76)26.工资核定-工资导入(普通单位版) (77)27.工资核定-工资变更 (78)28.工资核定-工资核定(街道版、职介人才版) (79)29.工资核定-四险二次基数采集(普通单位版) (81)30.基金收缴-医疗月报生成 (82)31.基金收缴-四险月报生成 (83)32.待遇支付-个人待遇支付信息采集 (84)33.待遇支付-个人待遇支付信息报盘 (85)34.待遇支付-银行账号采集信息查询 (86)35.待遇支付-临近退休人员查询 (87)36.待遇支付-支付失败回盘 (88)37.待遇支付-支付失败信息查询 (89)38.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入 (90)39.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出 (91)40.数据交换-单位基本信息报盘 (92)41.数据交换-个人新参保信息报盘 (93)42.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94)43.数据交换-外埠延期缴费人员增员报盘 (96)44.数据交换-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报盘 (98)45.数据交换-医疗基础数据导入 (99)46.数据交换-四险基础数据导入 (100)47.数据交换-单位变更信息报盘 (101)48.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102)49.数据交换-定点医疗机构导入 (104)50.数据交换-导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 (104)51.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普通单位版) (105)52.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普通单位版) (106)53.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四险)(普通单位版) (108)54.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109)55.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格认定登记表 (110)56.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111)57.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112)58.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113)59.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变更表 (114)60.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115)61.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资格变更表 (116)62.报表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 (117)63.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118)64.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120)65.报表打印-在职转退休明细表 (121)66.报表打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打印 (122)67.报表打印-内部调动打印 (123)68.报表打印-北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办单(街道版)12469.报表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普通单位版、职介人才版) (126)70.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 (127)71.综合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129)72.窗口 (130)73.帮助-关于 (130)四、手工报销 (131)1.文件-退出 (131)2.视图-公民身份号码升位 (131)3.视图-医保联系人管理 (132)4.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 (133)5.医疗费用录入-急诊留观费用录入 (137)6.医疗费用录入-门诊特殊病费用录入 (141)7.医疗费用录入-住院费用录入 (144)8.医疗费用录入-外阜门诊诊疗费录入 (147)9.数据报盘-生成普通门诊报盘文件 (149)10.数据报盘-生成住院、门诊特殊病报盘文件 (150)11.数据报盘-生成急诊留观报盘文件 (151)12.数据报盘-生成外阜门诊诊疗费用数据报盘文件 (153)13.数据回盘-医保支付信息回盘 (154)14.退休社会化管理-红名单管理(街道版) (155)15.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 (156)16.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生成上传报盘文件 (160)17.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审核表查询 (161)18.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上传数据手工报销盘历史查询 (163)19.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上传费用录入信息查询 (164)20.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 (165)21.综合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166)22.综合查询-医保支付信息查询 (167)23.综合查询-手工报销审核单历史查询 (168)24.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审核单历史查询 (171)25.综合查询-手工报销报盘历史查询(普通门诊) (174)26.综合查询-手工报销报盘历史查询(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 (175)27.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报盘历史查询 (176)28.综合查询-手工报销费用录入信息查询 (177)29.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录入查询 (178)五、系统管理 (179)1.文件-退出 (179)2.权限管理-用户管理 (180)3.参数设置-社会平均工资 (181)4.参数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2)5.参数设置-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3)6.参数设置-大额医疗互助缴费比例 (185)7.参数设置-基本医疗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86)8.参数设置-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7)9.参数设置-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189)10.参数设置-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190)11.参数设置-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191)12.参数设置-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193)13.参数设置-养老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4)14.参数设置-失业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5)15.参数设置-工伤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7)16.参数设置-生育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8)17.参数设置-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四险上下限基数 (199)18.参数设置-最低工资 (201)19.帮助-关于 (202)六、系统退出 (202)七、系统卸载 (202)1)业务描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到单位所属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深卫规财发[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的通知(深卫规财发〔2005〕43号)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欠费是医疗单位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长期沉淀并形成坏帐的医疗欠费应及时核销,以确保医院资产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为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管理,维护财务结算纪律,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医疗欠费的清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在2004年医疗欠费审计调查和年末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医疗欠费按照欠费性质进行帐龄分析,并按照病人建立详细的名册。

财务管理部门、医疗管理部门要建立利于协调和沟通的工作机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医疗欠费的清查工作。

二、明确医疗欠费坏帐确认标准。

根据《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坏帐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尚未收回的医疗欠费的期限必须超过三年以上;第二,医疗欠费必须确认无法收回。

医疗欠费无法收回形成坏帐损失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债务单位已经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并有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的;(二)债务人已经失踪、死亡,取得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的失踪、死亡证明,并且其遗产不足清偿欠费或无法找到承债人的;(三)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签证证明的;(四)逾期不能收回的医疗欠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五)逾期三年以上的医疗欠费,单位有依法催收及磋商记录,但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签证证明的;(六)逾期三年以上的医疗欠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不能收回,取得境外中介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馆(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的;(七)其它符合坏帐损失特征,经过中介结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证明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2008修改)-深劳社规[2008]5号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2008修改)-深劳社规[2008]5号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2008修改)正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劳社规〔200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1999年8月23日深社保发〔1999〕68号)为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条件(一)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参加人员)。

(二)参加人员必须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

(三)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跟随父母生活的申请人的子女。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直无工作无收入,依靠申请人赡养的父母及配偶。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

二、资金筹集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贴一部分,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参加人员人数从单位福利费中每人每月资助3元,参加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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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行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联合兴办医疗机构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联合兴办医疗机构,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5﹞280号
【发文日期】1995-08-03
【实施时间】1995-08-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5﹞115号文收悉。

关于对非行政拨付经费的单位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深圳市宝安区观兰医疗急救中心”应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意见,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考虑到该企业是提供医疗技术服务,且为新办企业,可按财税字﹝94﹞1号文第一条第(二)点第5款的规定,从开业之日起给予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鉴于以股份制经营医疗事业型单位目前是一条新的路子,尚在探索阶段,宜加以鼓励,故如该单位的设备确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通过报批的形式给予特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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