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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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赣地税发[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90号2004年6月11日)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在我省境内的所有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提供电信业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新时空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等。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电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电信业,是指利用各种电传设备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及相关业务,包括通信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具体包括:基础电信业务。

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递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

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正文: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年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有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国税函〔2015〕26号)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各设区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赣财法[2003]16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具体政策不够明确,不利于基层实施。

为统一口径,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下同)、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对提供管道工程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管道煤气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缆车、观光车比照索道执行。

三、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应按规定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比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营业税政策执行。

五、关于各级政府所属“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土地的政策适用问题:为了实现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确保国有土地的增值收入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纷纷成立“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能就是代行政府国有土地一级市场运作,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反映出两种方式:一是只行代理职权,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起“中介”作用,“土地储备中心”掌握了政府全部拟开发的土地的信息,有的还允许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三通(六通)-平”,将“生地”变成“熟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赣市地税函〔2011〕1号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1.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3%。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住宅1.店面核定征收率为7%。

2.其他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其中杂物间(或贮藏室)与普通住宅捆绑销售的,按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与非普通住宅捆绑销售的,按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单独转让的,按其他非住宅核定征收率执行。

(三)转让土地的,核定征收率为7%。

二、“二手房”转让业务,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核定征收率征收税款。

三、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参照房地产企业的相应标准确定。

四、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时间以省局《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二○一一年一月五日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1月5日印发校对:国际税收管理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

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即:企业建造的房产,凡是通过招投标价进行建造的,其土建造价以招投标价为准;企业确定下来的招投标价格,在一月之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5日之内核实招投标价的真实性;对中途由于市场变化或项目增减因素造成招投标价有波动的,波动价凡与实际发生价超过招投标价的10%以上情况,企业应在一星期之内将波动情况书面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人员应在10日之内核实波动情况的真实性;当企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有关企业发生土建造价以中途波动并经当地地税机关核实的价格,在清算时准予扣除。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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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特定企业,免征税款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154号
【发文日期】2005-08-10
【实施时间】2005-08-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抚地税
发[2005]6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九款“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省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361404.77元,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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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
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标 签】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免征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6﹞123号
【发文日期】2006-08-16
【实施时间】2006-08-1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房产税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6﹞80号)收悉。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5年度应纳的房产税20999.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8374.27元。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420号作者:浏览476 发布时间07/12/05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赣地税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4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

具体划分为: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精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27日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赣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13]5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4.19【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2015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2015年第7号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44号)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确定江西地税系统行政权力44项,其中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27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力已分别以2014年3号、5号公告、2015年3号、4号、6号公告向社会公告。

今后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并适时公告。

二、江西省地税系统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今后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权力,一律不得行使。

权力清单公开后,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并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力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公开、透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督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南昌市站前西路159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1510室,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11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税单独征管企业评定“2006-2007年度A级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税单独征管企业评定“2006-2007年度A级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税单独征管企业评定“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08]6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4.29
【实施日期】200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税单独征管企业评定“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企业”
的决定
(赣地税发〔2008〕6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省局决定,对地税单独征管企业评选“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企业”。

根据参选的地税单独征管企业对税法的遵从度、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定评定南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等25户地税单独征管企业为“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附后)。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此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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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06]10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0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规范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加强我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个体工商业大户是指:凡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县(市)城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

年度中间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月份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在次年1月按其实际经营月份的营业额折算成年营业额后界定,达到个体工商业大户界定标准的,应按大户进行管理,并按第二条规定清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未超过6个月的,暂不界定。

界定标准按照其上年度营业额确定,一经确定,不论其以后年度营业额增减,原则上均应作为个体工商业大户进行管理。

对确定为个体工商业大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鉴定表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比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式样设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0号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8号公告)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作相应取消和调整。

一、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取消《江西省地税系统设区市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的附件1)中“赣州市企业首次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项目。

2.取消《江西省地税系统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的附件2)中“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首次除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符合条件的部分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公司及直属库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相关印花税的审核”等1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4年每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4年每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4
年每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1.08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每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
以上纳税期限如有特别调整,将另行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8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已完成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清理后,3号公告公布的江西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或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78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保留7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取消49项和其他3项中7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见附件2),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19项和其他3项中13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见附件3)。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全面落实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取消下级国税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或者实行其他形式的变相审批;不得将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停止审批;不得以未列入清单的税务事项设立依据尚未修改或废止为由,对该税务事项继续采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对违反规定的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2.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包括49项和其他3项中7个子项)3.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包括19项和其他3项中13个子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9月7日——结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2.27
•【字号】赣国税发[2004]65号
•【施行日期】200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65号2004年2月27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负责,并于月底前将当月审批的户数、应退税额、已退税额等数据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
报送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4.28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4.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报送问
题的公告
(2014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等有关规定,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是否仍需报送相应纸质资料的问题,现予明确如下:
1.凡采用电子身份认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电子身份认证和江西省政府电子身份认证)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但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地税机关认可其电子申报的有效性。

2.对采用“用户名+密码”方式的纳税人,由于不具有电子认证身份,其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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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标 签】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5﹞142号
【发文日期】2005-08-05
【实施时间】2005-08-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5﹞40号)收悉。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度房产税20999.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70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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