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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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第五条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

(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申请;(二)期货公司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三)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四)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知识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知识

中间介绍、交易结算、全面结算业务的净资本标准
•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 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 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 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 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19、20、21)
➢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公司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1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人员篇
五Leabharlann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 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 在第53、54、60、66、67条中有具体要求。 •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
编制与披露
•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 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 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字确认。
•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 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 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 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28)

期货法律法规科目:适当性综合评估考试试卷

期货法律法规科目:适当性综合评估考试试卷

黑龙江2021年期货法律法规科目:适当性综合评估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供应定理说明____A:生产技术的提高会使商品的供应量增加B: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将导致对该商品的供应量增加C:由于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某种商品的生产,使得该种商品的供应量增加D:消费者喜欢消费某种商品,使该商品的供应量增加2、关于期货交易收盘价集合竞价,以下说法正确的有__。

A.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进行B.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收市前30分钟内进行C.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D.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3、风险溢价假说从的角度分析期货价格,将期货看作与股票一样的风险资产A:投机者B:套利者C:套期保值者D:供求关系4、经营过程中,根据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

A.100B.300C.5005、期货市场投资者的主要风险源是__。

A.信用风险B.投资者个人的预测能力不够C.投资者个人的资金缺乏D.价格风险6、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A.3B.5C.10D.157、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__。

A.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B.作出行政处分C.给予最严厉的纪律处分,以代替行政处分D.及时向期货交易所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8、〔〕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A.董事长B.总经理C.财务负责人D.首席风险官9、A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一直未取得期货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方法】的规定,从该公司获得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内,如果还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该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便自动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期货公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于期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一直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

下面是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期货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期货公司分为A、B和C类三个类别。

A类期货公司是指经营稳健、资金实力较强、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公司。

这些公司在监管层面上享有较多的自主权和相对宽松的监管要求。

它们可以经营更多的业务品种,并且拥有更高的杠杆比例。

B类期货公司是指资金实力一般、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公司。

相对于A类公司,监管部门对B类公司的监管要求会更严格。

对于这些公司,监管部门会限制其经营业务的范围,降低其杠杆比例,以减少其风险。

C类期货公司则是指资金实力较弱、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公司。

这些公司通常只能承担相对较小的交易规模,并且只能经营比较简单的业务品种。

监管部门对C类公司的要求最为严格,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监管机构会根据期货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其进行动态监控。

监管机构会定期审核期货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情况,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后,监管机构还会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不断完善和提升。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监管机构要与时俱进,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监管机构将根据期货公司的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状况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和分类,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6月4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202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综合检测试题 附答案

202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综合检测试题 附答案

202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综合检测试题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80小题,每题0.5分,共40分)1、宋体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A、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B、降低风险管理要求C、降低手续费收取标准D、提高手续费收取标准2、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进行风险调整。

A、最高的比例B、最低的比例C、中间比例D、自行制定比例3、宋体A期货公司准备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在准备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准备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等一系列材料。

A期货公司提交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时应该是申请Et前()个月的。

A、3B、5C、6D、94、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优先。

A、客户利益B、社会利益C、公司利益D、国家利益5、某期货公司的期末财务报表显示,流动资产为6000万元,流动负债为5500万元。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该期货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A、责令公司限期整改B、对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C、限制或暂停公司部分期货业务D、无需采取监管措施6、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A、期货投资者B、期货交易所会员C、期货公司D、结算会员7、1848年,芝加哥的82位商人发起组建了()A、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B、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C、芝加哥股票交易所(C、HX)D、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8、中国证监会在接到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加强期货市场信息技术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信息系统技术进步,我会制定了《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总部应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主管部门;期货营业部至少应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章制度;2、负责信息技术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3、根据业务目标与计划制定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和软件的选型;6、审核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7、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购买;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管理职能。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

一、评价方法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及其他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

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

持仓量、成交量分别为期货公司当日各期货品种的持仓量、成交量之和。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日均持仓量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按照去年的评价要求,资管子公司业务收入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今年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收入依然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

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得到。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商品期货手续费率、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二者均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手续费率=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均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

09年颁布的法律

09年颁布的法律

09年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10-0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09-2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10-0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09·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10-09·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09·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10-09·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10-09·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2009-10-09·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2009-10-09·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1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10-09·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10-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0-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0-09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条例2009-09-22·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2009-09-22·全民健身条例2009-09-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08-28·事业单位国资使用管理办法2009-09-2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法2009-09-22·基础测绘条例2009-09-0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09-02·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09-02·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09-0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09-02·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09-02·复制管理办法2009-09-02·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09-09-0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09-02·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09-0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办法2009-08-17·安监职责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9-08-17·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08-17·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08-1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08-12·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意见2009-08-1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08-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06-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06-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06-25·旅行社条例2009-06-2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2009-01-04·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9-01-0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9-0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9-01-04·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9-01-0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9-01-0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0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0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0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9-01-0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9-01-0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01-0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9-01-0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0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9-0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01-0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0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申请日前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近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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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2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情况来确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二)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三)净利润。

第十条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十一条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

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5分、2.5分;(二)期货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三)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3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影响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的,每项扣2分;(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2分;(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次扣2分;(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十)未经许可或报备私下变更股东的,每次扣10分;(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10分;(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五)被警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六)被撤销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第十五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第十五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累计最高扣3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行为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行为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出现被采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期货公司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可加3分;(二)在评价期内管理制度创新成果在全行业推广的,最高可加2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四章公司类别第二十二条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以中位数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未达到全国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总额平均水平的,不得评为A类公司。

第二十五条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E类公司。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范围经营、信息系统不符合监管要求、日常经营及自评中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直接评为D类。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期货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认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1次,风险管理能力及持续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为评价期;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期货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将初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期货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三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组织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期货公司的具体得分及所属类别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自评时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签署确认意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层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期货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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