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180327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1.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2.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第九条参加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户、省统调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
具体要求为:(一)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1、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逐步扩大到10千伏工业用户。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3、发电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需向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参加直接交易资格认证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取得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资格,其中电力用户报所在地经信委初审后上报。
第七条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江苏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一)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二)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
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经体[2018]124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8.08.28
【实施日期】201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8〕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印发后,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相继成立,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只有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山西、湖北、重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8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为股份制公司,其他电力交易中心仍为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尚未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相
对独立和规范运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发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
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2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
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新能源的应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新能源中,光伏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发展空间。
江苏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对光伏能源的发展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不断推动光伏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在光伏能源上网电价方面,江苏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标准,以促进光伏能源的良性发展。
一、江苏光伏上网电价的现状目前,江苏光伏上网电价已经有了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江苏光伏上网电价分为分布式光伏和地面集中式光伏两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定价政策和标准。
其中,分布式光伏的上网电价为0.42元/千瓦时,地面集中式光伏的上网电价为0.30元/千瓦时。
此外,江苏省还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扶贫政策等,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光伏发电领域,扩大光伏发电规模,提高光伏发电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二、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的预测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光伏发电的成本不断降低。
据预测,到2024年,光伏发电的成本有望再度下降,这将助推光伏上网电价的降低。
预计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或将继续下调,以促进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壮大。
三、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下调的原因1.光伏技术不断成熟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进步,光伏发电的成本不断降低。
在光伏材料、光伏组件和光伏逆变器等方面,技术的进步和优化,大大降低了光伏发电的成本,使得光伏上网电价有望再度下调。
2.竞争加剧光伏产业竞争日趋激烈,光伏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
为了提高竞争力,不少光伏企业纷纷降低了产品价格,其中包括降低光伏发电成本。
因此,降低光伏上网电价成为光伏企业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3.新能源政策的指导新能源政策的指导和推动也是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可能下调的重要原因。
为了实现能源转型,加快新能源发电的推广和应用,各级政府可能会出台更多的支持政策,包括提高光伏上网电价的补贴和补助,以激励更多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为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汇总
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汇总目前,我国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存在较大差异。
下面,我将对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详细介绍。
一、北京市北京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较为完善,涵盖了电力交易的各个环节。
北京市电力市场实行基于竞争的交易机制,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和零售市场在线交易。
交易规则明确规定了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产品等内容。
此外,北京市还制定了电力市场准入规则和电力市场禁止行为规则,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上海市上海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对较为灵活,实行统一的竞价交易。
交易规则规定了竞价交易的时间、方式、产品等要求。
上海市还建立了电力市场参与者信用评估机制,对参与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参与者进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服务。
三、广东省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对较为简单,主要以双边协商交易为主。
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时间、方式、产品等要求,但对交易主体的资质、信用等要求较为宽松。
广东省还在尝试推行电力市场竞价交易,但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四、江苏省江苏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对较为严格,实行多元化的交易方式。
江苏省电力市场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和零售市场在线交易等。
交易规则对不同交易方式的时间、产品、参与者资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市场监测机制,对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监管。
五、浙江省浙江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较为灵活,采用竞价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相结合的方式。
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时间、方式、产品等要求,并建立了交易主体的准入机制和信用评估机制。
此外,浙江省还鼓励电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参与交易,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山东省山东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对较为严格,实行竞价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相结合的方式。
交易规则明确规定了交易时间、方式、产品等要求,并制定了参与者准入规则和交易配额分配机制。
此外,山东省还建立了市场交易的违规违约惩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综上所述,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注重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来源:江苏省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343 号)批准了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息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交易模式、电力价格等主要信息按照规则向社会各方发布。
(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体现“放管服”,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以“履约保函”、“互保协议”等方式,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和自律性,构建开放竞争的售电市场。
(四)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防范电力交易违约风险,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进入我省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和选择售电公司委托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准入条件(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5•【字号】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继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和《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等4个暂行办法,陆续出台《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国能新能〔2013〕3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等一系列文件。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国家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工作,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详见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能源处子站“分布式光伏应用政策专栏”:/xxgk/wjg/xnyc/fbsgfyy/),就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意义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加速能源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节约、清洁、安全”能源战略方针,确保能源安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工程决策部署,建设“美好江苏”,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江苏经济“升级版”的高度,全面认识国家持续推进光伏发电尤其是分布式发电的战略意图,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作为,创新举措,务实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
二、市 场 成 员
售电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 电
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在开展交易前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
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 量管理水平
二、市 场 成 员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 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 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
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 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用户属地电 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 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保底供电价格:电力用户缴 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暂按 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倍执行。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市场成员
3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4
四、交易组织
一、概述
本规则共分十三章一百五十九条,对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 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区域(省)电网之间 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 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 电机组(含网对网专 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 电机组的情况)可视
按国家规定,为分摊 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 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 赁电费,在全省发电 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 易
同为省内发电企业,
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售电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 企业之间、电力用户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 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 能质量,除正常电能 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生产、输送、使用外, 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 提供的一次调频、黑 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 启动等服务。 转让、市场交易电量 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第三条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1 -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相关政策执行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 2 -时处置项目业主投诉事件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一节省公司职责第十条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各阶段的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地市公司签订全部发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第十一条营销部负责对各级供电公司工作实行服务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负责管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工作第十二条运维检修部负责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涉及的电网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技术标准或规定;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办法;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配电网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结算操作办法;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费的支付第十四条经济法律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的法律指导第十五条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地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开展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 3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及电量结算第十七条省公司经研院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第十八条省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知识库、服务网站;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服务质量、舆情收集和上报第二节地市公司职责第十九条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定1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并上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负责整理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第二十条营销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客户并网申请;负责组织审定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负责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负责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并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负责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安排并网运行负责关口计量表计的安装;负责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管理和数据监控;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农网工程管理;负责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时限统计- 4 -第二十一条运维检修部负责落实省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管理、配电网运行管理等规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立项和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物资的招标采购需求;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定;负责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实施;负责配合营销部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参与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第二十二条调度控制中心参与审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负责与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签订调度协议;负责编写调度设备的启动并网及调试方案;协助客户内部启动方案审核;参与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负责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管理和数据监控第二十三条经研所负责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第二十五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根据省公司委托开展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第三节县公司职责第二十七条发展建设部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负责整理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 5 -第二十八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客户并网申请;负责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负责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负责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安排并网运行;负责关口计量表计的安装;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农网工程管理第二十九条安全运检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立项;负责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实施;负责配合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第三十条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负责编写调度设备的启动并网及调试方案;协助客户内部启动方案审核;参与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负责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数据监控第三十一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第三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第四章工作流程和要求第一节申请及答复第三十三条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网申请,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支持性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6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3、*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选择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应按受电点为单位分别受理,并指导项目业主按接入用户侧方式申请选择全部电量上网的项目,应指导项目业主按接入公共电网方式申请第三十五条若项目建设需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的,营业厅在受理项目并网申请同时,按公司业扩管理规定同步启动业扩工作流程第三十六条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并网申请材料,将并网申请材料传递至地市公司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并抄报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地市公司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接入系统内容深度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执行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第三十八条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并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地市公- 7 -司营销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方案审定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三十九条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根据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项目业主,并接受项目业主咨询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若项目业主对接入系统方案内容存在异议,地市公司营销部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修订接入系统方案第四十条 10(20)千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并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抄送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电网意见函送达项目业主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第四十一条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与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8 -第二节工程建设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依据接入系统方案或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建设等后续工作第四十三条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第四十四条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或县公司安全运检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并开辟接入工程建设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周期第三节并网验收及调试第四十五条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表,接受验收及调试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四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受理后,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并网验收调试、装表计量及并网运行等有关工作第四十七条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现场安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具体配置标准按照省公司关口计量装置配置规定执行工作时限为8个工作日- 9 -第四十八条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地市公司营销部负责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正式签订后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向省公司营销部备案,由省公司营销部送达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全部电量上网的项目,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正式签订后由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送达省公司财务资产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第四十九条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由地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第五十条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合格后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安排并网运行若验收不合格,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五章并网信息管理第五十一条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统计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每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各阶段的相关信息- 10 -第五十二条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收集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第五十三条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汇总并网信息,每月8日前通过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或电子邮件上报国网公司总部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五十四条 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运行管理,上传信息包括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和发电量,调度控制中心应实时监视运行情况第五十五条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市公司营销部采集运维班负责运行管理现场应安装用电信息采集终端,采集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发电量和上下网电量第七章咨询服务规范第五十六条并网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网服务流程、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工程建设、合同签订、费用收取、并网验收、并网运行等第五十七条省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负责答复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电话或网络咨询建立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知识库、服务网站,并将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11 -制度信息编制成册,确保省供电服务中心客户代表和市、县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人手一册第五十八条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和省供电服务中心派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咨询工单,安排客户经理为项目业主提供现场咨询第五十九条省供电服务中心、地市公司营销部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营销部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 -附件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项目地址项目投资方项目联系人联系人地址投产规模 kW装机容量本期规模 kW终期规模kW □ 全部自用发电量意向□ 全部上网消纳方式□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计划开工时间□ 10(6)kV意向并网□ V电压等级□ 其它意向□ 用户侧并网点□ 公共电网计划投产时间联系人电话核准要求□ 省级□ 地市级□ 其他________ □ 不需核准下述内容由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业主填写月用电量主要装接容量用电设备1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业主提供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资料清单3 *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4 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用电情况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文件真实准客户提供的文件已审核,并网申请已受确,谨此确认理,谨此确认申请单位:受理单位:申请个人:年月日年月日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告知事项:1 本表信息由客服中心录入,申请单位与客服中心签章确认;2 本表1式2份,双方各执1份- 13 -附件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内容及技术要求一、接入系统方案的内容1 接入系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系统一次和二次方案及设备选型、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设置、关口电能计量方案等2 系统一次包括:并网点和并网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和接入方式、电气主接线图、防雷接地、无功配置、互联接口设备的选型等;系统二次包括:保护、自动化配置要求以及监控、通信系统要求二、接入系统一般原则3 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用户在同一场所,发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用户不在同一场所情况,接入公共电网4 接入公共电网的接入工程产权分界点为光伏发电项目与电网明显断开点处开关设备的电网侧关口计量点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关口电能计量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接入系统技术要求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专线或T接方式接入系统分布式- 14 -光伏接入系统方案中,应明确公共连接点、并网点位置6 分布式光伏的电压偏差、谐波、闪变及电压波动、三相不平衡等电能质量指标应满足GB/T 、GB/T 、GB/T 、GB/T 等电能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7 分布式光伏发电控制元件应具备检测公共电网运行状态的能力8 分布式光伏应装设满足-4-30《电磁兼容第4-30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电能质量测量方法》等标准要求的A类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并具备测量及上传并网点开关状态、电流、电压、电能质量和上下网电量等信息的功能9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方式,但应采取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送出线路的继电保护不要求双重配置,可不配置光纤纵差保护10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逆变器功率输出汇集点设置易操作、可闭锁、且具有明显断开点、带接地功能的开断设备其中:1)专线接入10千伏公共电网的项目,并网点应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UN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点的开断设备,并具备开断故障电流的能力2)T接接入10kV公共电网的项目,公共连接点应安装易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开断点、带接地功能、可开断故障电流,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的开断设备,失- 15 -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 UN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点的开断设备3)接入用户内部电网后经专线接入10千伏公共电网的项目,并网不上网的分布式光伏用户,公共连接点处应装设防逆流保护装置公共连接点应安装易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开断点、带接地功能、可开断故障电流,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的开断设备,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 UN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点的开断设备4)分布式光伏接入伏配电网的项目,公共连接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开关位置状态明显指示、带接地、可开断故障电流的开关设备,并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失压跳闸动作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动作;公共电网恢复供电后,分布式光伏需经有压检定方可合闸,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UN并网点应装设易于操作、有明显断开指示、具备过流保护功能、具有接地功能的开关设备分布式光伏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具备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信息采集以及谐波和三相电流不平衡监测功能,并能够实现数据存储和上传接入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应采用三相逆变器,在同一位置三相同时接入电网11 接入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不要求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12 分布式光伏发电所采用的光伏逆变器应通过国家认可资质机构的检测或认证- 16 -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项目业主确认单××公司:。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最新ppt课件[文字可编辑]
(申报电量) MWh 6000 1000 4000 2000 3000 1000
(申元报/M价W差h) -20 -24 -24 -24 -26 -30
申报时间 7-1 09:30:20 7-1 10:50:20 7-1 10:30:20 7-1 11:30:20 7-1 08:30:20 7-1 12:30:20
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 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拥有电储能设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等条件的 企业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二、市 场 成 员
自愿退出市场
?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 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 用户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 市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 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电厂名称 电厂1 电厂2 电厂3 电厂4 电厂5
(申报电量) MWh 6000 1000 2000 2000 1000
申报价差(元 )
/MWh
申报时间
7-1 09:30:20
-22
7-1 10:50:20
-24
7-1 10:30:20
-24
7-1 11:30:20
-26
7-1 11:30:20
-30
电厂名称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用户6
用户申报清单
(申报电量) MWh 3000 1000 2000 2000 2000 2000
(申元报/M价W差h) -18 -22 -22 -24 -26 -32
申报时间 7-1 16:30:20 7-1 10:30:20 7-1 10:50:20 7-1 11:30:20 7-1 09:30:20 7-1 09:40:20
《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乙方:丙方: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年月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三方陈述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九章合同解除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适用法律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十四章其他附件一: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方式:(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分布式发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方式:(3)公司(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企业所在地为,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
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方式:鉴于:(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江苏省拥有并经营管理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9〕117号)等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分布式储能电站运行维护规程》(2018征求意见稿).doc
4.11分布式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满足DL5027相关要求。
4.12分布式储能电站应配备安全操作工器具,并定1运行原则:
5.1.1.1分布式储能电站应具有信息网络通讯基础、具备各类设备的数据采集能力。
e)紧急停机操作:除储能单元因故障自动执行紧急停机过程外,运行人员如发现储能单元出现异常需要紧急停机时,应直接快速拍下储能变流器的急停按钮,储能变流器停止运行,断开储能变流器直流侧和交流侧接触器。
f)下发功率指令操作:储能变流器为远程控制模式,从储能单元监控系统发出功率指令,远程调节储能单元发出功率。
分布式储能电站 the power station of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接入 35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通过能量存储介质进行可循环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设备系统所组成的电站。
4一般规定
4.1分布式储能电站运行应结合电站实际编制运行规程。
b)就地控制由运行人员操作储能电站厂站监控系统,实现启停、充放电控制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停机控制。
5.2.1.2 分布式储能电站按照应用需求可分为削峰填谷、平抑功率波动、计划曲线、定电压控制和定无功功率控制等运行模式。
5.1.3 运行操作
分布式储能电站可通过远程控制和就地控制实现启停、下发功率指令和策略投切。若运行中出现异常需要紧急停机时,可手动紧急停机。储能设备宜具有以下7种运行操作方式:
4.2分布式储能电站应满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的规定。
4.3分布式储能电站应满足《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的要求。
4.4分布式储能电站应建立远方监视系统,具备集中运行维护的条件。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江苏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后,将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电量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和抽水蓄能招标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储能企业等。
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一类用户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批发市场用户;二类用户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零售市场用户。
本条所称的市场化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市场化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
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能源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
而电力在各个领域中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电力市场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就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征求意见,以便更好地推进江苏省电力市场的建设。
二、方案建设背景电力市场建设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改革之一,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滞后,市场竞争程度低,对电力企业的市场行为限制较多,市场参与主体较少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完善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优化市场结构,加强市场监管,江苏省电力市场管理部门启动了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研究,方案的制定旨在加快改革步伐,推动电力市场的建设。
三、方案目标和原则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制定的目标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行,实现电力市场的透明、公平、竞争。
同时,通过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优化经营结构、提高发电效率,推进江苏省电力市场的高效有序发展。
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的原则包括:(1)分类管理,合理规划:将省内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市场领域,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市场监管。
(2)公平竞争,无歧视: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各参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杜绝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服务用户,科学定价: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电力价格与成本,科学合理制定市场价格。
四、具体措施1、市场分类规范通过制定市场分类规范,将市场分为发电市场、售电市场、配电市场等不同领域,并对各个市场领域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分类监管体系,监督各主体合规经营,保证市场运行的规范与有序。
2、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价格机制的完善对于市场竞争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电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我们将建立包括基准价、竞价等多种定价方式的市场价格机制,确保市场价格的科学与合理。
3、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规则的完整性和执行力。
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
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近年来,中国能源市场的改革不断推进,其中电力市场的改革更是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
江苏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电力市场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为此,江苏省能源局制定了《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电力市场建设,推进能源市场的优化升级。
以下是该征求意见稿的的简要阐述:1. 产业发展与市场化改革一体化电力市场发展必须同时考虑到产业发展与市场化改革两个方面,即要优化市场化的经济体制,又要加强电力产业的垂直整合能力。
为此,江苏省将实施“平价上网、竞价交易、侧向交易、直接交易”四种交易方式,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完善和优化,并积极推动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流,加强社会资本的参与和监督。
同时,省内电力企业的垂直整合能力也将得到提高,支持企业开展电力设备、技术研发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项目,促进电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2. 加快电力市场建设的步伐江苏省将采取“就地取材、分步实施”的方式,加快电力市场建设的步伐。
具体而言,针对江苏省内不同的电力市场特征和需求,将开展分类规划,制定不同的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省内不同级别的电力市场之间将实现良性互动,充分利用区域间融合发展的机遇,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益。
3. 推进绿色能源发展江苏省将着力推进绿色能源的发展,在电力市场建设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的直接交易模式,支持新能源企业参与竞价交易、侧向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加强绿色能源市场的建设。
同时,加强绿色能源发展的标准化工作,完善绿色能源证书制度,促进绿色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4. 引导智能电网建设江苏省将加强对智能电网的引导和推动,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与智能电网建设的协同发展。
其中,江苏将加快落实“四统一、四个化”的智能电网建设标准,推进智能电网的全面升级和普及,实现智能电网系统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电力市场的集约化程度。
总体而言,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为江苏电力市场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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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范围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1.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2.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第九条参加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符合国家与我省有关准入条件,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为基本单位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方可参与市场交易。
内部核算的发电项目、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交易。
第十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二)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第十一条参与交易的用户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用户不得参与;(二)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四)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五)在电网结算方面未有不良记录,用电量较大且负荷稳定。
第十二条分布式发电项目的权利和义务:(一)优先发电,按规则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应采取手段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如安装储能设施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自主交易,自主决定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负责核定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及的电压等级及电量消纳范围,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过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六)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七)负责资金结算;(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交易,负责市(县)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二)拟定交易实施细则,负责交易、结算、信息发布以及市场服务等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工作;(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四)对交易电量进行统计和提供结算依据;(五)监测和分析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情况,不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六)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三)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交易组织第十七条我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目前主要按照年度为周期开展双边协商交易。
分布式发电项目与就近的电力用户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达成交易。
后期将根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挂牌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八条根据江苏实际情况,每年11月初由试点区域内的各分布式发电项目和就近的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试点区域分别组织开展年度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2月底前将交易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结果。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第四章交易价格第二十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交易电价为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计量点电量的平段结算电度电价。
发电项目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电力用户的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过网费、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过网费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当分布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小于等于供电范围上年度平均用电负荷时,过网费执行本级电压等级内的过网费标准,超过时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过网费标准(即扣减部分为比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更高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各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力消纳范围由所在市(县)级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核定,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和目录平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如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调峰服务费用(通过直接购买或者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
为规范电力用户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的管理,省物价局可根据损益情况统筹考虑峰谷电价的调整。
电力用户当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里的峰平谷电量按照对应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峰平谷电量比例确定。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第二十四条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应根据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承担输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期限、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结算方式、结算电价、“过网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输电三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允许在月末前5个工作日前修改当月月的合同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若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合同相关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后,可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第六章电费结算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自然月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月度结算原则上按照分月计划电量执行。
当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或用户实际用电量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按照实际电量结算。
当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分月约定电量的97%时,区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合同约定值的97%下限之间差值,计为违约电量。
违约责任方按照违约电量以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向交易另一方支付违约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低于月度计划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时,按照合同签订次序依次结算。
第三十一条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化交易实际结算电量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第三十二条用户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结算,剩下的用电量按照原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包括偏差考核。
第三十三条如果用户为参加江苏电力市场的一类用户,则用户自主承担电力市场交易的月度偏差考核风险。
如果用户为参加江苏电力市场的二类用户,则用户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应得到其签约售电公司的同意,并约定好该用户电力市场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处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六章其他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