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等级鉴定培训课件
瓦斯检查员培训(PPT31页)
2、一定的引火温度
瓦斯爆炸的第二个基本条件是高温火源 的存在。点燃瓦斯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引 火温度。瓦斯的引火温度一般认为是650— 750℃。
3、充足的氧气含量(不得低于12%) 由于氧气含量低于12%时,短时间内就能导致人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方法
1、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的检查方法 (1)测点的选取。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的测 点位置应选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 采煤工作面的回风流中风流充分汇合稳定处。
(2)测定步骤 2、注意事项
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为了使瓦斯检查员能在交接班时双方见面。 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避免误会;为了防止 瓦斯检查员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避免分工区 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从而保证能 及时发现、处理通风瓦斯隐患,矿井必须建立瓦 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瓦斯
基本成分 其它成分
甲烷(沼气)CH4 二氧化碳 CO2 硫化氢 H2S 二氧化氮 NO2 一氧化碳 CO 二氧化硫 SO2 氨 气 NH3
硫化氢化合物(乙烷丙烷丁烷)
依据瓦斯成分与其性质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 种类型:1、具有可燃、可爆性气体,主要是沼气; 2、具有窒息性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3、具有毒、 有害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2、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构造 光学瓦斯检定器有很多种类,我国生产的主要 有AQG和AWJ型,其外形和内部构造基本相同,现 以AQG-1型为便说明其构造如下。
AQG-1型瓦斯检定器外形是个矩形盒子,其 由气路、光路和电路三大系统组成,如图7—1所 示。
瓦检员培训课件
汇报人: 2024-01-02
目录
• 瓦检员职责与要求 • 瓦斯检测基础知识 • 瓦斯检测操作流程 • 瓦斯异常处理与应对措施 • 瓦检员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
01
瓦检员职责与要求
瓦检员的基本职责
01
负责对瓦斯浓度、压力 、温度等进行检测,确 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 内。
02
定期检查瓦斯抽放系统 、通风系统等设施的运 行情况,确保其正常运 转。
05
瓦检员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
瓦检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护目 镜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在瓦 斯检测过程中防止粉尘和有害
气体进入呼吸道和眼睛。
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以防止静 电引发事故。
使用防爆型瓦斯检测仪器,确 保在易燃易爆的环境中安全工 作。
在高处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带 等防护设备,防止坠落事故发 生。
瓦斯事故的报告与记录
发生瓦斯事故后,应按照企业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 延报。
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为事 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对瓦斯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防止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将事故记录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和参考。
数据。
结束检测
完成检测后,按照仪器说明书 正确关闭仪器。
检测结果记录与处理
数据整理
将检测到的瓦斯数据整理成表 格或报告,便于后续分析和处
理。
结果分析
根据检测数据,分析瓦斯浓度 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 瓦斯泄漏等问题。
报告编写
根据分析结果,编写瓦斯检测 报告,并向上级汇报。
异常处理
对于检测到的异常情况,及时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瓦斯检查工培训课件
答:因为颗粒过大不能充分吸收通过气体中 水分或者二氧化碳:颗粒过小又容易堵塞 甚至其粉末被吸入气室内。
颗粒直径的不符合要求会影响测定的准确度。
二: 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测瓦斯浓度时候, 对零,为什么要在到达距离待测工作面附近的 进风巷道中,捏放气球?
(2)光路系统
由 物镜25、 聚光镜18、平行平面镜20、 平面玻璃21、 气室22、折射棱镜24、 反射棱镜23、聚光镜18等 组成
(3)电路系统
其功能和作用是为光路供给电源。 由干电池12、灯泡16、光源盖13、光源电门8和微读
数电门7组成。
三:光学瓦斯检定器的工作原理
瓦斯检定器是根据光干涉原理制成的。它的光路系统 见P146图4--2。灯泡1发出一束白光,经过光栅2和 透镜3(起聚光作用)射到平行平面镜使光束分成 两路:一路自平面镜a点反射,经右空气室,大三 棱镜和左空气室回到平行平面镜底,经镜底反射、 镜面折射、往返通过瓦斯室也达到平面镜, 于b点 反射后与第一束光一同进入三棱镜,再经90°反射 后进入望远镜,这两束光由于光程不同,在望远镜 7的焦平面上产生了白色特有的干涉条纹(通常称 为光谱),条纹中有两条黑纹和若干条彩纹。条纹 经过测微玻璃8、分化板9、场镜10到达目镜11.
最新瓦斯检查工培训课件
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二章矿井瓦斯监测仪及其使用 第十三章井下避灾与现场急救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掌握劳动保护相关知识。
第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二、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 • • • • • •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节 采 掘 技 术
一、矿山压力的基本知识 二、巷道掘进 三、采煤方法
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艺与回采巷道布置及其在时间上、空间 上的相互配合的总称。采煤方法实际上包括采煤系统和采 煤工艺两个部分的内容。 采煤系统是指采区巷道的布置方式,掘进和采煤顺序的合理 安排,以及由采区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等生产系统共 同构成的、完整的煤炭开采系统。采煤工艺是指采煤工作 面各工序所用方法、设备及其在时间、空间上的相互配合。
第二节 煤矿瓦斯检查工在防治煤 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在煤矿的水、火、顶板、瓦斯和煤尘这五大 灾害中,瓦斯事故最为突出。据统计,死亡3人 以上的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的比例接近70%,死亡 10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的比例为90%左 右。煤矿瓦斯事故不仅数量多,而且危害大,容 易造成群死群伤,给矿井造成严重破坏,给国家 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广 泛的负面影响。因此,作为专职从事煤矿瓦斯检 查的特殊工种,煤矿检查工在煤矿灾害特别是瓦 斯灾害的防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瓦斯检查工培训》课件
瓦斯对煤矿安全的影响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容易引起瓦斯爆炸、瓦斯突出
等事故。
瓦斯浓度过高会导致缺氧窒息事 故,对矿工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瓦斯涌出量过大还会影响矿井的 正常生产和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2023
PART 03
瓦斯检查技术与方法
REPORTING
瓦斯检查的常用仪器与设备
瓦斯检测仪
瓦斯涌出异常处理
采取控制风流、降低负压 、加强通风等措施,减少 瓦斯涌出量。
瓦斯燃烧处理
采取控制火源、加强通风 、使用灭火器材等措施, 将火源熄灭。
瓦斯积聚的预防与处理
预防措施
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 统正常运行;加强瓦斯监测,及 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处理方法
采取控制风流、加强通风等措施 ,将积聚的瓦斯排出;如无法排 出,应立即切断瓦斯源,进行处 理。
全。
瓦斯检查工应积极参与团队工作 ,及时交流信息、分享经验,提
高整个团队的效率和安全性。
瓦斯检查工应注重团队建设,加 强内部沟通与协作,提高团队的
凝聚力和战斗力。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准备工作
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携带 必要的工具和记录本。
测量瓦斯浓度
按照规定的测量点进行测量, 并记录数据。
结束工作
整理仪器设备,填写记录,向 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瓦斯检查数据的记录与分析
01
02
03
数据记录
每次测量后,应将数据记 录在记录本上,包括测量 点、瓦斯浓度、氧气浓度 、温度和风速等信息。
定期维护和校准瓦斯监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职责 及时发现并处理瓦斯异常情况,确保矿井安全。 参与制定矿井瓦斯管理方案,提出改进意见。
瓦斯检查工培训课件
THANKS 感谢观看
瓦斯检查工的工作范围
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流程和作步骤
包括瓦斯浓度检查、设备维护等 采样、分析、记录结果等
工作对象和检查项目
煤矿、瓦斯管道等场所及相关 设备
瓦斯检查工的技能要求
需要具备的技能和知识
01
需要掌握的工具和仪器
02
需要具备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03
瓦斯检查工的培训课程安排
课程设置
瓦斯安全知识 瓦斯检测方法 事故处理流程 法规法律要求
瓦斯检查工作的个人感悟
体会和收获 在工作中的成长和收获
规划和目标 未来在领域的发展规划
认识和思考 对工作的认知和思考
瓦斯检查工作的知识总结
关键知识点总结
瓦斯成分的检测方法 安全作业规范 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
技能要点梳理
定期维护监测设备 紧急事故处理能力 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
安全管理经验分享
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安全意识培养方法 预防事故的策略
01 学习如何正确地操作和校准瓦斯检查仪
瓦斯检查仪的检测参数设置和数据读取
02 了解瓦斯检查仪的参数设置和数据读取方法
瓦斯检查仪的存储和传输数据处理
03 学习如何存储和传输瓦斯检查仪的数据
瓦斯检查现场的实际操作技巧
瓦斯检查现场的安全风险 评估和控制
评估现场安全风险 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瓦斯检查现场的检查流 程和规范操作
瓦斯检查工作的展望与建议
未来发展展望
01 技术应用和创新方向
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议
02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建议
持续改进和提升建议
03 学习和成长的途径
瓦斯检查工作的总结与展望
瓦斯检查工作不仅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通过总结经验和展望未来,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自己的 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不断进步。只有不断学习和改进, 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瓦斯检查工作的发展趋势。
通风系统及瓦斯等级鉴定专题讲座PPT
后
前
退
进
式
式
2024/7/28
U型
Z型后退:工作面进风巷布置在煤体侧,回风 巷布置在采空区侧。
优点:采空区瓦斯不进入工作面。 缺点:漏风大,回风巷维护困难。 Z型前进:工作面进风巷布置在采空区侧,回 风巷布置在煤体侧。 优点:巷道掘进提前量较小。 缺点:采空区瓦斯进入工作面,漏风大,进 风巷维护困难。
3)相关安全生产法律:劳动法、工会法、矿 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公路 法、民航法、建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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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标准的法律定位和内涵
3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 国务院令公布。如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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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标准的法律定位和内涵
4 地方性行政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 会和其常委会,结合本行政区内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 限于本地区使用。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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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标准的法律定位和内涵
5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 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如煤矿安全规程。
的基本方法。
通风网络:若干风路顺序相联而成的网状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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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风系统与瓦斯治理
一、矿井通风方式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 1 中央并列式: 进、回风井布置在井田中央工业广场。
特点:地面建筑和供电集中,便于管理,建井 期较短,便于贯通,井筒延伸方便;但风流 路径长,风阻较大,井底车场和进回风井间 压差大,采空区漏风大。
瓦斯等级鉴定培训1
回 风 平 巷
二 级 提 升 巷
火
Q:120m3/min S:3.42m2 V:0.58m/s
采 区 回 风 上 山
采空区
Q:460m3/min S:3.42m2 V:2.24m/s
瓦
+816西
塌 风巷(已垮 翼煤层回
水 顶
水 顶
巷 +825 回 风
Q:380m3/min S:5.0m2 V:1.27m/s
(1) (2) (3) (4) (5) (6) (7) (8) (9)
瓦 斯
上
中 下
二 氧 化 碳
上 中 下
• 填写表2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 (1)实行四班作业的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 计算都应按四班进行测算; • (2)计算煤层、水平、采区的瓦斯涌出量时,均 应扣除进风流中的瓦斯量;计算各测点的二氧化 碳绝对量时,应从实测的二氧化碳中减去地面空 气中二氧化碳含量; • (3)实施瓦斯抽放的矿井,在鉴定日内还要测定 相关地区(区域)的瓦斯抽放量。矿井瓦斯等级 划分,也必须按照包括抽放量在内的相对和绝对 瓦斯涌出量来确定。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注意事项与要求
• 1、各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 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 安监局审批。 •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以自然生产井为单位进行。 • 3、应选择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瓦斯涌出量最大 的月份进行;在计算瓦斯涌出量时应取最大值,并 应包括抽放的瓦斯量。 • 4、在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期间,要采集煤样由 具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鉴 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 • (5)鉴定月份中,地面和井下的空气温度、湿度 和气压等气象条件也应观测、记录,以备参考。
瓦斯防突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课件
瓦斯防突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课件瓦斯防突工〔初、中级〕二〇一二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初级瓦斯防突工知识要求 (1)第一章职业概况及职业差不多要求 (1)第一节职业概况 (1)第二节防突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2)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4)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4)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5)第三节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益、义务与劳动爱护 (13)第四节煤矿安全治理制度 (17)第三章出入井安全规范 (21)第一节入井前的预备 (21)第二节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 (21)第三节井下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和安全标志 (23)第四章矿井通风差不多知识 (26)第一节矿井气候特点 (27)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 (28)第五章矿井灾难防治差不多知识 (32)第一节矿井瓦斯防治 (32)第二节矿尘防治 (38)第三节矿井火灾防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矿井水防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顶板灾难防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初级瓦斯防突工技能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矿工自救互救基础知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井下避灾的行动原那么...............................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自救器的使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现场急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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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七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 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 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 井。
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 担。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 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备案。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 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 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 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 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 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 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 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 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 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制鉴定工作方 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 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 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 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 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 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黄小毛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 测定工作。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 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 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风防突科、 通风区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 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 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 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进行抽 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 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 斯涌出量。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 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 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年度纵向分析, 掌握历年瓦斯涌出量变化规律;通过瓦斯来源横向分析, 明确瓦斯防治重点,为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安 全技术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最后将全部鉴定资料汇总编辑 成鉴定报告,作为矿井编制矿井开采设计、作业规程和现 场管理的依据。 14鉴定结束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煤炭局,并按照省 煤炭局批准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现场管理。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 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 量鉴定方案。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 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 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 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 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 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 质,确保鉴定质量。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二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 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 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 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 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 楚。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 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 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 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 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 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 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条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 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 对象、内容、范围等。 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 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 可靠。 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 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 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瓦斯等级鉴定中的瓦斯,是不是专指甲烷,也就是 在实际中测定甲烷含量来判定一个矿井的瓦斯等级?
是指甲烷。 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等 级鉴定时测出甲烷,风量、以及当月的产 煤量等按按照公式计算,根据得出的绝对 和相对瓦斯涌出量对照《规程》来判定矿 井瓦斯等级。
瓦斯等级鉴定
新的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批资料: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书面报告;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历年鉴定等级汇总表; (3)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定布置示意图; (5)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7)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8)检测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书; (9)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当月的瓦斯和二氧 化碳检查日报表、测风报表; (10)双突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 定,上报本年度矿井突出卡片资料。
第十四条 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 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五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 管理: (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 第十六条 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 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 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 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三条 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 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 (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 (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 (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 (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 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 程中的原始资料。 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 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 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 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 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 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 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 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 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二十三条 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名称、 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 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 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 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 查。 第二十五条 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 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 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 5m3/min。 第十一条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 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