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山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山东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制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八条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山东大学2009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山东大学2009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一、资助标准及名额: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三等,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统一按月发放;
2、共评选5326名受助学生(各学院名额指标参见附件6)。
二、资助对象: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工作要求
1、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下页附表),严格遵循评选条件推荐学生,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推荐最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评比,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学院认真评审并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录入学生奖助贷管理系统(国家助学金一等助项代码为“09gjzxj1”,国家助学金二等助项代码为“09gjzxj2”,国家助学金三等助项代码为“09gjzxj3”)。
录入结束后以学院为单位导出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汇总表,在保持名单顺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调整汇总表格式,添加“序号”,与系统录入内容核对无误后以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于10月20日前交至学生资助中心。
注:
1、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必须在200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否则将取消评选资格。
2、请各学院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检查。
学生资助中心 2008年10月6日
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摘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山东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正常教学有益补充六条学校实行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专业二学生权利与义七条学生校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二)参加社会、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历证和学位证;(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八条学生校期应履行下列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二)遵守学生行规养成良思想品德和行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相应义;(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规定其他义三入学与册九条被山东学录取新生应持《山东学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般不超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动放弃入学格十条新生入学学校三月按照国相关规定进行格审核合格者予以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格凡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十条罹患疾病新生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格年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格期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确认合格者随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格十二条校生必须每学期开学规定到校办理册手续不能按期册者应办理暂缓册手续按学校要按期册超两周视动放弃学籍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合册条件学生不予册册者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四修课与学分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主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高不超35学分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可获得该课程对应学分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开课两周申请办理修手续申请修学生应按要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修十七条课程和学分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课程其他学校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审核予以承认学、专业和国外校际交流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要进行须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生可由人申请校医院签署见报学校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核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学重修等方式五考核与成绩记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计算按照山东学学分制管理制执行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二十二条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二十三条除申请学重修课程外学生必须按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以上学者取消考试格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提交相关证明材向所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按旷考处理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课程进行重修应办理相关手续对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低70分课程进行重修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二十七条校生英成绩单由成绩助打印机打印显示高成绩离校生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六学与专业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我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学学须由人申请双方学校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跨省学者应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入山东学学习()入学满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二)非教育部所属重高校;(三)招生确定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四)受所学校纪律处分;(五)无正当理由三十条、二年级学生达到学校规定专业成绩要或通学校组织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可入新专业学习七学籍处理三十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三十二条对平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规定不足5学分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5学分须降入下年级修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学院和学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长不得超年;申请休学多不得超两次(二)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年(三)学生休学期不享受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四)休学期满学生应学期开学前向所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退学()学校规定年限完成学业;(二)休学期满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不合格;(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校学习;(四)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五)超学校规定期限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六)人申请退学三十六条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定并送交人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七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八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三十八条学生学校规定修业年限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获得规定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三十九条合毕业条件且平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无重学术违纪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学士学位证四十条完成专业学习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要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其二学位四十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容但学分达到毕业要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长修业年限学校审核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四十二条学满学年以上但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而退学学校审核颁发肄业证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可人申请学校档案馆审核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具有等效力四十四条对违反国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学术违规行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和学位证权利对已发放学历证和学位证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无效九附则四十五条规定从03 级学生开始实行0 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四十六条规定释权归山东学科生院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名,奖励标准为元人。
.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元人。
.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二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三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菏泽籍。
继续申请该项奖学金的老生:1.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申请表;
2.在校期间完整、正式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成绩证明章;
3.学年学习、生活总结
山东大学2011年社会奖学金评选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奖单位及个人
评选条件
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评选范围
递交材料
1
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
宝钢教育基金会
要求获奖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简称五种能力);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1.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申请表;
2.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奖学金项目资助申请书。
7
三星奖学金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要求获奖学生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乐于助人,年度学生操行评定“良”以上,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勤奋、刻苦,综合素质排名为本专业前10%,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学科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竞争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担任学生干部者优先考虑。
要求获奖学生来自山东省荷泽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勤奋上进﹑品行端正﹑关爱社会;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操行评定成绩在“良”以上,没有任何违反法律和校规的行为。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旨在支持获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素养拓展,活跃校园文化。
为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明确相应的程序及职责,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立项、审批、执行第二条项目资助申请与某种类奖学金同时申请。
申请人务必是山东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要求学生符合相应规定申请条件外,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
第三条申请资助课题或者活动,主题应围绕学生科研创新、素养拓展,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申请人填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学院予以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推荐名额按要求报送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奖学金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通过审批的资助项目正式立项,由学生处备案,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进行指导与追踪检查落实。
第六条学生所立资助项目开展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学年。
申请人在项目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提交成果报告书(要紧内容涉及项目活动概况、经费使用方法与手段、项目完成形式、成果价值、得失经验等)。
第三章项目资助经费发放第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划拨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
由申请人在《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申请书》中,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学生处审核批准,经费总额通常不超过相应种类奖学金额度。
1第九条项目审批后,可预支经费总额的50%以便开展项目研究;项目成果最终验收优秀,拨发项目剩余50%的经费。
对未能按计划开展科研创新与素养拓展活动的,将视其情况缓拨、停拨项目经费,直至撤销资助项目。
第十条因故中止或者撤销资助项目的,学院督促学生要及时清理账目,学校将及时核销有关资助经费;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资助或者退赔全部资助金等处罚;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处分,停止资助并取缔相应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山东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本、专科生部分)
山东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本、专科生部分)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的指导思想(一)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
(二)综合测评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三)综合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的素质进行测评。
(四)综合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两个方面。
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第二课堂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
(五)综合测评办法是院(部)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的指导性办法。
具体操作时,各院(部)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指标体系及操作方法(一)基础性素质按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素质三个一级指标设立,其中“思想品德”和“身心素质”由“记实”和“评议”综合得出,“学习成绩”依据必修课和选修课、辅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和学分计算得出。
(二)基础性素质测评1.“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采取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所谓“记实”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反映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
需“记实”的关键行为有:①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②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③学校反对并予以纪律处分的行为。
(2)所谓“评议”是指学年末,依据“政治思想”、“道德修养”、“社会活动”、“学习态度”、“遵章守纪”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
评议分值由同学互评分值和教师(由辅导员、副书记为主)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
(3)“思想品德”分值由记实分值和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教字〔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4月3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六年制、七年制、八年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本科生院认定。
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山东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山东大学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审核推荐,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确定拟获奖人选,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7级及以后各年级实行)
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7级及以后各年级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数学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特长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学院组建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四条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五条评选工作由学生申报、学院审核、学校评审、确定人选四部分组成。
(一)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审。
学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答辩、公开竞选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
(四)确定人选。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章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第六条特长奖学金分为研究创新奖学金、创业实践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美育素养奖学金、体育素养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六类。
各类特长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500元/人。
山东本科补贴政策
山东本科补贴政策
3. 奖学金:山东省设立了各类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研奖学金等,以 奖励优秀的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
4. 实习补贴:对参加实习或实践活动的本科生,可以给予一定的实习补贴,用于支持学生 的实践能力培养和实践经验积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本科生补贴政策可能会因高校、专业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关注所在高校和山东省有关部门的最新政策通知,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山东本科补贴政策
山东省实行了一系列的本科生贴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高校本科生的学习和发展。以下 是山东省本科生补贴政策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生活补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生个人表现,给予符合条件的本科生一定的生活 补贴,用于改善生活条件和减轻经济负担。
2. 学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可以享受学费减免或部分免除的政策。减免范围包括 学费、住宿费、实验费等,具体标准和政策由各高校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制定。
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五有”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第四条学生个人可申请的奖项包括:(一)国家奖学金;(二)省政府奖学金;(三)十佳大学生;(四)优秀学生;(五)优秀学生干部;(六)优秀毕业生;(七)学校奖学金;(八)单项奖:.学习成绩单项奖;.科技活动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其他。
第五条班级可申请的校内集体奖项包括:十佳班集体、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生每生每年元,本专科生每生每年元;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元。
国家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号)和《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号)组织实施。
第三章表彰方式第七条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种:(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证书或奖牌;(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评选条件第九条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追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第十条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学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财教[2005]4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3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鲁财教[2005]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省决定设立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面向山东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分为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
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 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1. 校长奖学金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 人。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 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 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3000元/ 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二等奖学金2000元/ 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三等奖学金1000元/ 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山东大学2012015学山大助学金评选标准及要求
山东大学2014-2015学年“山大助学金“评选标准及要求
一、资助标准及名额
1.山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1500元,按月份发放;
2.各学院资助人数见《评选通知》附件1。
二、资助对象
符合山大助学金申请条件且经2014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工作要求
1.为做好山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山大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山大助学金评选标准及要求”),严格遵循评选条件推荐学生,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推荐最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评比,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确保山大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学院认真评审并确定山大助学金候选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录入学生奖助贷管理系统(山大助学金助项代码为“14sdzxj”)。
录入结束后以学院为单位导出山大助学金候选学生汇总表自行调整汇总表格式,添加“序号”,与系统录入内容核对无误后以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于10月30日前交至学生
资助中心。
注:
1.山大助学金候选学生必须在2014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否则将取消受助资格。
2.请各学院将《山大助学金申请表》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检查。
附件:山大助学金申请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资助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山大助学金申请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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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山大学字〔2006〕152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山东大学单项奖学金、山东大学爱心奖学金、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山东大学助学金和山东大学社会助学金。
(一)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在校本科生的最高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或单项能力特别突出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获得者原则上从符合条件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择优产生。
(二)山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按照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5%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10%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数的10%的比例评定,获奖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或在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体育竞技比赛等重大赛事中成绩突出,并被山东大学录取的一年级本科学生,获奖人选根据当年度山东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奖办法产生。
(四)山东大学单项奖学金旨在表彰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学生,鼓励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冒尖。
获奖者除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五)山东大学爱心奖学金是指我校教职工自愿捐款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爱心奖学金分学校和学院两部分,评奖事宜按学校当年规定执行。
(六)山东大学社会奖学金是指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学生,评选事宜一般按照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七)山东大学助学金用于资助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所在学年已缴纳全部学宿费学生数40%的比例确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150元/人月,按参评学生数5%的比例评定;
二等100元/人月,按参评学生数15%的比例评定;
三等50元/人月,按参评学生数20%的比例评定。
(八)山东大学社会助学金是指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学习努力、作风正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评选事宜按学校或学院与设立助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条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从按时缴纳全部学宿费的学生中产生,对生活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宿费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可以获得奖(助)学金,但奖(助)学金必须优先用于补交学宿费。
第三条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学金为年度奖(助)学金,除校长奖学金以外,其他奖学金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不可兼得。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及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助)学金。
第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条例或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