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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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作者:池其山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18期摘要: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进行合理的筹划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筹划,如税基式、税率式及税额式,其中基于计税依据(即税基式)的税收筹划具有更大的现实可行性。

在这基础上,本文就税收筹划基本理论展开论述,结合消费税制度,探究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包括收款方式筹划、核算方式筹划、包装物处理方式筹划及特殊条款筹划。

最后,指出在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事项,减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遇见的各种风险。

关键词:消费税;计税依据;税收筹划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消费税的税率相乘,便可以得出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由此可以得出,企业对消费税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税基式、税率式及税额式。

税基式的消费税筹划即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进行的筹划。

从实践来看,消费税税基式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来说更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包括:收款方式筹划、加工方式筹划、核算方式筹划、包装物处理方式筹划及特殊条款筹划。

(假设案例中运用到的价格都为不含税价)一、选择合理收款方式的筹划(一)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如果采取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可以将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二)筹划思路由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显不同。

因此,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收款方式,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避免了提前负但税赋的不利情况,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

(三)案例分析1.案例现假设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2015年有一笔大宗业务:2015年7月5日,与厦门某大型商场签订了一单化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60万元,货物于7月15日发给商场。

包装物税务筹划探讨

包装物税务筹划探讨


增 值 税
废 旧物资回收公司和 甲企 业应 交增值税 3 1 0. 5万元
显 而易见 , 甲企业将收购部 门分立出去 , 成立单独核算的废 旧
税法规定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人的废 旧物 资回收 经营单位销售 的废 旧物资 ,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开具 的
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 明的金额 , 1%计 算抵扣进项 按 0
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5 万元 , O 税金为 85 .万元 。 如果 由收购部门收购包装物 , 么: 那
销 项税 额 = 00 1%= 4 ( 元 ) 20x7 30 万
进 项税 额 = .( 元 ) 8 万 5
500 ,其 中包括价值 400 的口红 和价值 100 的包装 00 元 00 元 00 元 物。 上述 价格都 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 化妆品的消费税率为 3 %。 0 如
行核算 ,均应并人应税消 费品 的销售额 中按照该 消费品的消费税 率征收消费税 。 根据规定 , 由于随 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包装物的 价值应并人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额 中征收消费税 ,所 以消费税筹划 的出发点是怎样将包装物 的价值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分离。具 体而言 , 可采用变 “ 先包装后销售”为 “ 先销售后包装”方式 , 将消
参考文献 :
出, 美露公司增值税 的税 收负担率高达 1.7 3 %。 3
方案二 : 目前我国已将农产品抵扣率从 1 提高到 1%, % 0 3 根据
包装物以便重复使用的生产企业 ,可以投资设立一个废 旧物资 回 收公 司, 这样不仅 回收公司可 以享受免征增值 税优惠政策 , 而且企
业还 可以根据 回收公司开具的普通 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而 达到降低税负的 目的。 如甲企业 2 0 0 5年销售收人为 2 0 0 0万元 ,由其收购部 门收购 的包装物计 3 0万元 ,假设收购 的包装物全部是从个人手 中收购 0

《税收筹划》课件 项目三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课件 项目三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3)如果采取的是方案1的话,由于相当于甲企业把 乙企业生产药酒的流水线并入其旗下,那么整个生 产流程就变为甲企业将其生产的价值3000万元的粮 食白酒直接用于连续生产药酒。这样的话,就相当 于甲企业将价值3000万元的粮食白酒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药酒),那么这批粮食白酒在移送阶段就 无需缴纳消费税,直接只需就最终生产出来的药酒 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值得注意的是,药酒适用 的消费税税率为10%,而粮食白酒适用的是20%的 比例税率和元/斤的定额税率,因此采用方案1的话 甲企业将来的消费税税负会较低。
• 方案1: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 方案2:先将白酒以每吨万元的价格出售 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以 每吨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者。
三、分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 筹划思路:

纳税人往往采取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经
营部或者销售公司,生产企业以较低但不违
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
经营部或者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对外
为原料进行酿造,适用20%的消费税税率。乙企业以甲生产
的粮食类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税
率。甲企业每年要向乙企业提供价值3000万元的粮食白酒。
2014年6月,乙企业由于缺少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
准备破产。乙企业资产账面价值5200万元,资产评估价值6
0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账面价值2600万元,评
一、消费税纳税人身份 与非消费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 做 中 学 3-1-1】 某 公 司 现 有 1000 万 元 的 空闲资金,经过市场调研,拟投产粮食白酒或 者果汁饮料,两种产品的总投资额1000万元, 年销售额200万元,增值税税负约6%;从节 税的角度出发,该公司应当投产哪种产品? (假设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上销售 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不考虑白酒的从量消费 税)

消费税税收筹划和计算

消费税税收筹划和计算
(3)计算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代收代缴
消费税=()÷(1-20%)×20%+100×2×0.5=3625(元)
(4)计算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7%+30000×17%+[(12500+5000)÷ (1+17%)×17%]+[6600×(1+10%)(元)
进项税额 =17000+6000×7%+30000×13%+7200×13%+(10000 -2000)×7%+17000=39816(元)应纳税额-(元)
②酒厂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对及早偿还货款
而给予的折扣优待,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 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两批粮食,第一批可以按照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二批粮食用于职工食堂,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④酒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 杂费不得计算扣除。
⑦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 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 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收回以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4)销售给某超市果酒500瓶(500毫升/瓶),
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销售额12500元。酒厂负责 送货上门,向超市收取运费5000元。

零售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涉税分析

零售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涉税分析

零售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涉税分析[摘要]财政部最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新的会计科目的同时对包装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阐释。

本文以零售业为背景,重点对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涉税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零售企业;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税务处理包装物是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包装物的具体处理方法的界定不同,特别是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还会涉及消费税的问题。

本文就是以零售业为背景,重点对企业随商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这一类型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

1 包装物涉税处理概述包装物是指企业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站在会计角度,在对包装物进行处理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与商品在一起销售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具体来说,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中,即借计“销售费用”,贷计“周转材料——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中,即借计“其他业务成本”,贷计“周转材料——包装物”。

另外,针对不同包装物用途,在发出包装物时企业应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同时构成产品成本的,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应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则直接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另外,出租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时,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则要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站在税务角度,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包装物通常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

销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销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4 0 0 5 0 45 0 0 0
三、 随应 税 消费 品销售 出借 包装物 的处 理
出借包 装物 是 企业 的一 种促 销手 段 ,应 在领 用 包装 物 时将其 成本转 入 “ 营业 费用 ” 。会计 分录 为 :
借: 营业 费用 XX X
8 0 0 0 0 8 0 0 0 0
费 品的包装 物还会 涉及 消费税 的 问题 。
计价 , 也不论 在会计 上如 何核 算 , 应并 入应税 消 费 均
品 的销 售额 中征收 消费税 。因其价 值 已包括在 应税 消 费品的销 售额 中,应 随 同所 销售 的商 品一起 确认
为收 入, 计提 相关 的税 金 , 成本 应于 包装 物发 出时作
转材料 ” 目核 算 , 科 本文统 一 采 用 “ 周转 材料—— 包 装物 ” 目核 算 ;( ) 装 物 成 本 的 结转 采 用 一 次 科 3包 转销 法 ; 4 相关 税 费处理 忽 略涉及 的城建 税 和教 () 育 费 附加 ;( ) 5 根据 《 业会 计 准 则 》的规 定 , 业 企 营 税金及 附加 科 目核 算企业 经营 活动 中发 生 的相 关税 费 ,因此无 论是主 营业 务还 是其他 业 务应缴 的税 金


随 同应税 消 费 品销售 不 单 独计 价 的包 装 物 , 主
【 键 词 】 税 消 费 品 包 装 物 押 金 关 应
要 是 为 了确保 应税 消 费 品的销 售质 量 。根据 《 费 消
税 暂 行条例 规 定 》 行从 价定 率办 法计 算应 纳税 额 实 的应税 消 费品连 同包装销 售 的 ,无论 包装 是否 单独
包装物 是指 为 了包装 本企 业商 品而储 备 的各种 包装 容 器 , 如桶 、 、 、 、 箱 瓶 坛 袋等 用 于储 存 和保 管产 品或 使得产 品美观 的材料 。 企业 销售 商品 时, 包装物 归纳起 来主 要有 以下 5种使 用方 式 : 1 随 同商 品 () 销售 不单独 计价 ;( ) 同商 品销 售 独计价 ; 3 2 随 () 随 同商 品销 售 出借 包装 物 ; 4 随同 商品销售 出租 () 包装物 ;( ) 同商 品销售 收取包 装物押 金 5随 由于税 法与 会计规 定不 同, I 在 对产 品进行 包装 的同 时, 也承 担着 一 的税 收 负担 。 定 同使用方 式 的包装物 的税务 处理 与会 计处理 也不尽 相 同 ,特 别是 应税消

税务筹划课件--第四章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税务筹划课件--第四章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 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消费税的纳税人。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 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案例4-1: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与B,它们都是:独立核 算的法人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 的大米、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B以A生产的粮食白 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A每年向B销售产品2亿 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经营过程中,由于B 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B 共欠A企业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B的资产恰好为 5000万元。A决定对B进行收购。
㈡从量计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量 目前实行从量计缴的应税消费品有:
应税消费品 黄酒 啤酒 汽油 柴油
适用税率 240元/吨 220元/吨 0.28元/ 0.1元/ 升 (单位税额) 250元/吨 升; 0.2元/ 升

航空煤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0.1元/升 0.2元/升 0.2元/升 0.2元/升 0.2元/升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 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数量计算征收 消费税。
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一家专门的批发企业,以较 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 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再由批发企业按正常的市场 销售价格销售。这样企业的销售额减少,消费税的 计税基数减少,从而降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而独 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纳增值 税,不纳消费税,整体税负下降。(但烟除外)

包装物押金有哪些税法规定与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金有哪些税法规定与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有哪些税法规定与税收筹划包装物是在⽣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随同产品⼀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的各类材料。

对出租或是出借⽤途的包装物,销货⽅为了促使购货⽅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收取⼀定⾦额的押⾦。

现⾏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

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包装物押⾦的相关税法规定(⼀)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件的要求:“纳税⼈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销售额征税。

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当期销售额征税。

”(⼆)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号⽂指出:“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是收取押⾦,此项押⾦则不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年以上的押⾦,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另外收取押⾦的包装物的押⾦,凡纳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展开的。

销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销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镶 售魔 漓爨最包装糖螅

. 左 晓敏 / 文
税 务 与会 计 处 理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是 本 文 只 分 析 随 “ 税 消 费 品 ” 售 时 包 一 应 销 装 物 不 同 使 用 方 式 的 税 务 及 会 计 处 理 :二 是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 业 包 装 物 的 核 算 可 以 通 过 “ 装 物 ” 目 , 可 以 企 包 科 也
活 动 中发 生 的相 关 税 费 . 因 此 无 论 是 主 营 业 务 还 是 其 他 业
务 应 缴 的 税 金 都 应 记 人 “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目。 营 科


随 同 应 税 消 费 品 销 售 不 单 独 计 价 包 装 物 的 税 务
及 会 计 处 理 随 同 应 税 消 费 品 销 售 不 单 独 计 价 的 包 装 物 , 要 是 为 主
的 税 务 及 会 计 处 理 进 行 了分 析
通 过“ 周转材 料 ” 目核算 , 文统 一采 用“ 科 本 周转材 料—— 包 装 物 ” 目核 算 := 科 三= 是包 装 物成 本 的结 转采 用 一次 转销 法 ;
四 是 相 关 税 费 处 理 不 涉 及 城 建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五 是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科 目核 算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时 ,包 装 物 归 纳 起 来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使 用 方 式 :随 同 商 品 销 售 不 单 独 汁价 ; 随 同 商 品 销 售 单 独 计 价 ; 同商 品销 售 出借 包装 物 ; 同商 品 销售 出 租包 装物 ; 随 随 随 同 商 品 销 售 收 取 包 装 物 押 金 。 企 业 在 对 产 品 进 行 包 装 的 同 时 .也 承 担 着 一 定 的 税 收 负 担 。 由 于 税 法 与 会 计 规 定 不 同 ,不 同 使 用 方 式 的 包 装 物 的 税 务 处 理 与 会 计 处 理 也 不 尽 相 同 . 别是 应税 消费 品的包 装物还 会涉 及消 费税 的问题 。 特 干 预 微 观 经 济 的 决 策 。 政 府 可 以 在 政 策 规 则 方 面 予 以 指 导. 以服 务 为 行 使 职 权 的 宗 旨 , 求 公 平 、 正 地 创 造 外 部 力 公 环 境 , 企 业 在 发 展 时 为 地 方 政 府 纳 税 , 困 难 时 得 到 扶 使 在 持 , 资 源 枯 竭 时 能 迅 速 转 移 生 产 能 力 , 非 主 要 以 资 金 在 而 和税 收优 惠的手段 支 持企业 。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中税网)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中税网)

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业务举例:销售2瓶酒,用盒子和袋子包装,酒每瓶售价200元,收客户400元。

发票开具酒2瓶。

成本组成:每瓶酒100元,盒子10元,袋子2元。

请问:盒子和袋子应该视同销售吗?我认为不应该,因为是销售酒品的包装物,可是不视同销售又没有收取费用,如果不希望视同销售,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业务才能避免税务风险?回复如下:专家回复: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笔者现就包装物的不同处理的节税核算筹划分述如下:1、采取"押金"的方式处理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

包装物的押金对企业纳税有着一定的影响:若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归还,押金按17%交纳增值税且作为企业增加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

若包装物押金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予以归还,则一方面,作自用的包装物,进项税可抵扣;另一方面,包装物可进入成本,减少所得额,少交所得税。

企业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可采取收取"押金"、并且将押金单独开具发票和计账的方式,而不是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

消费税税收筹划

消费税税收筹划

消费税税收筹划一、消费税收筹划的具体探讨(一)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所以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但能够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能够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

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能够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

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依次有3种选择:1.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而这3种价格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举例如下:假设某摩托车生产企业A只生产一种摩托车。

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属于上述“馈赠”行为,应纳消费税。

A1=5000×100=500000(元)则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从以上计算结果能够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

第四章--消费税纳税筹划PPT课件

第四章--消费税纳税筹划PPT课件
15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4出口退(免)税
– (1)出口免税。 – (2)特定出口货物免税。 – (3)特殊纳税人免税。 – (4)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退税。 – (5)自营或委托出口免税。 – (6)收购国产货物出口免税。
16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 (7)免税店销售国产货物退免税。 – (8)出口机电产品退免税。 – (9)保税区出口货物退免税。 – (10)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 – (11)运入出口加工区内货物退税。 – (12)出口加工区内货物免税。
20
任务4.2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来降低计税 依据的税务筹划
– 任务案例: – 甲酒厂生产葡萄酒。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
18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每箱2000 元。2015年预计零售商及消费者到甲企业直接购买 葡萄酒10000箱。葡萄酒10% – 相关知识点: – 葡萄酒的消费税终止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 增加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34
筹划思路(续)
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 一部分,而将更多地费用分配给其他产 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 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价 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 相应地减少。
35
案例 哈维亚(连州)饮品有限公司按统 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 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20万元,成 本利润率25%,消费税税率10%, 共组成计税价格应和应纳消费税计 算如下:
(30×15000+60×10000+85×1000)×20%=227000(元)
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各自税 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
41
厦门大学财政系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学习情境3 消费税纳税筹划

学习情境3 消费税纳税筹划
29
如果市场对成套消费品的 需求量较大,销售可获得较 大的收益,你会如何选择呢?
30
二、成套销售消费品的纳税筹划(2)
(二)改变包装地点、包装环节的纳税筹划
➢改变包装地点,将包装地点改在批发与零售 环节,同时向相关企业提供相应的礼盒包装 物,由企业根据需要来使用包装物。这样做 既降低消费税负担,又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 选择,可谓一举两得。
结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小 于完全式委托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其税负较重。
25
子情境2 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空间
消费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种产品 由于其产品性能、价格、原材料构成等 不同,也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如酒 类产品,分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 精、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等,分别适用 不同的税率。
19
皮肌炎图片——皮肌炎的症状表现
皮肌炎是一种引起皮肤、肌肉、 心、肺、肾等多脏器严重损害的, 全身性疾病,而且不少患者同时 伴有恶性肿瘤。它的1症状表现如 下:
1、早期皮肌炎患者,还往往伴 有全身不适症状,如-全身肌肉酸 痛,软弱无力,上楼梯时感觉两 腿费力;举手梳理头发时,举高 手臂很吃力;抬头转头缓慢而费 力。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两种类型。
计税依据纳税筹划的内容
销售收入与销售数量的纳税筹划 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避免采用最高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 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
4
一、销售收入与销售数量的纳税筹划 (一)销售收入与销售数量确定的纳税筹划
销售收入与销售量数额的大小决定着消费税税 额的多少,通过筹划,降低计税销售收入或 减少计税销售数量,进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

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

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作者:刘纬纬王国庆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11期[摘要] 包装物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可以出售、出租、出借,包装物流转形式不同,相关税务处理和企业税负也不尽相同。

本文通过对包装物不同流转形式下税务处理和税负的比较,为企业选择恰当的包装物流转形式、减轻企业税负提供帮助。

[关键词] 包装物;税务处理;税务筹划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1. 005[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1- 0009- 02包装物与产品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包装物具有保护产品不易受损害、方便搬运、方便区分不同制造厂家、吸引顾客促进销售等功能。

产品实现销售时,包装物与产品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包装物作为消费品的组成部分,计入营业成本中;第二,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定价;第三,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定价;第四,包装物不随产品出售,收取租金或押金。

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在随同产品出售和收取押金、租金的过程中需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

包装物本身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不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如果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则按照该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计算消费税。

如果专门从事包装物出租业务,属于营业税的核算范围,本文不讨论。

1 包装物的税务处理1.1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也就是将包装物的售价隐含在产品的售价中,没有单独标示出包装物的定价。

这种定价方式下,包装物的价值和产品的价值一同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例1] 欣欣化妆品公司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包装物随同化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货款已收到。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1 7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 700消费税额的计算:10 000×30%=3 000 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0001.2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产品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包装物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产品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包装物的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及答案-2022-2-2450

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及答案-2022-2-2450

企业税务筹画第1单元增值税税收筹画(一)材料分析题A企业拥有运输车队,2022年10月份销售给某公司产品1万件,产品不含税价格200元/件,产品运费不含税售价10元/件(即承运产品的最终不含税价格为210元/件)。

其中因加工产品购进原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为20万元,运输中物料油耗等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000元。

从税收筹画的角度分析,A公司将自己的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的决策是否可行。

假设该公司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

答:A企业既销售货物,又有自己的运输服务部门,这样的公司在税收筹画中,应当考虑将运输部门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筹画。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1.以公司下设的运输服务部门来计算应纳增值税如下:A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0)*1*16%-20-0.6=13(万元)2.成立独立的普通纳税人运输公司,为A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时:运输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10%-0.6=0.4(万元),A 企业可以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1*10*10%)。

A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0)*1*16%-20-1*10*10%=12.6(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0.4+12.6=13(万元)3.成立独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公司,为A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时:运输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3%=0.3(万元),A企业无法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A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0)*1*16%-20=13.6(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13.6+0.3=13.9(万元)1.成立独立的普通纳税人运输公司,以客户代理身份采用委托运输的方式进行运输服务时:运输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10%-0.6=0.4(万元),此发票开给大华公司,A企业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A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200*16%-20=12(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12+0.4=12.4(万元)6.成立独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公司,以客户代理身份采用委托运输的方式进行运输服务时:运输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3%=0.3(万元)A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200*16%-20=12(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12+0.3=12.3(万元)综上所述,在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将车辆独立出去成立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运输公司,A企业以客户代理身份采用委托运输的方式,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最低。

第6章 消费税筹划

第6章 消费税筹划
如果该企业将所销售的白酒和药酒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分别核算,则应缴纳消费税为:
150×20%+15×2 000×0.5÷10 000+30×10%=34.5(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比原来减少了3.5万元的税收负担。
消费品的流通存在若干个流转环节,这
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进行税 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 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 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销售公司 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 要在产制环节缴纳,企业的税收负担会 因此而减轻许多。
【例6-2】 某企业小汽车的正常出厂价为 115 2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 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公司,向经销公司供 货时价格定为 88 200元/辆,当月出厂小 汽车200辆。
按照人们常规的思维,在销售量一定的情况下,售价越高,获得 的利润越多,但在本例中,在每标准条售价80元获得的利润反而 比每标准条售价51元获得的利润低101.98万元(2553.362451.38)。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差异呢?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卷烟产品在生产环节消费税的从 价计征税率为,单条调拨价格在70元(含70元)以上的按56%的税 率缴纳,单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按36%的税率缴纳。本案例 中,定价为每标准条51元时,其不含税价格为45.13元,低于70元, 属于乙类卷烟,适用36%的消费税税率,而定价为每标准条80元 时,其不含税价格为70.8元,超过了70元,属于甲类卷烟,适用 56%的消费税税率。尽管方案1与方案2相比每标准条卷烟的定 价提高了29元,使得方案1与方案2相比收入有所提高,但由于定 价的提高使其适用消费税税率发生变化,以致方案1比方案2的 税负有了更大幅度的提高,其中,收入提高了6415.93万元 (29×250÷1.13×10000),税金及附加提高了6 517.91万元 (11247.74-4729.83),进而使得最终售价高的方案比售价低 的方案利润低101.98万元。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

在收取大量包装物押金的现象。 以下来比较白酒企
业包装物收取押金不退和直接将包装物连同产品销
售给白酒企业带来的税收利益, 以此来探究白酒企
业收取大量包装物押金的原因。 因白酒本身的售价
收 稿 日 期 :2020-02-11 作者简介:潘冬芳(1979— ),女,江苏盐城人,本科,主要从事主办会计工作。
其他应付款 I
销项税额 0.13GH — — —
样, 但存在纳税时点差异, 会产生延期纳税利益。 具体 比较情况见表 3。
假设该企业资金成本
项目 做法一
表 2 包装物押金计税
借 其他业务成本 0.13I + 0.2I
1.13 1.13
贷:应交增值税费 销项税额 0.13I
1.13
应交消费税
0.2I 1.13
江苏商论
·商业财会·
2020.4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
潘冬芳
(无锡润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 无锡 214000)
摘 要:酒类企业包装物收取押金是普遍现象,不同酒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 是不相同的。 本文分别以白酒、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分析对象,首先探讨收取押金的税务会计处理, 其次分析包装物收取押金不退和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相比的纳税筹划利益,得出酒类包装物收取押金 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筹划利益。 得出啤酒和黄酒包装物收取押金获得延期纳税筹划利益较大,白酒包 装物收取押金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影响纳税筹划利益等研究结论,为酒类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纳税筹 划决策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说明 见注 1
率为 r, 那么收取押金不退 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做法一 或者做法二,和连同产品一 起销售相比产生的纳税筹
做法二 做法三

[税务筹划]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出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如,某企业销售1 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 000元,其另有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随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 200元/个×1 000个=2 200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为220万元×10%=22万元。

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进行销售,将1 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可暂时少纳2万元税款。

(3)包装物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此项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

(4)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消费税时应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例:某酒厂2002年5月销售酒精450吨,使用包装桶1 350个,酒精的销售价格为每公斤5元。

其中有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作价出售,包装桶不收取押金,每个包装桶销售价格50元;有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销售,但包装桶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个包装桶收取押金50元;另外450个包装桶随同150吨酒精作价销售,同时每个包装桶另外收10元押金。

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

确定该厂当月销售酒精的应纳消费税额。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 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 算消费税。
(3)2017年8月29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 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4)2015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白酒消费最低计 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6月1起实施,公告规定: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①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计算方法
三、复合计征
复合计征是对一些特殊的应税消费品在按从价定率的方法计征一 部分税额的基础上,再按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一部分消费税的方法。
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消费 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 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1 2
3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 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 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 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 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但已逾期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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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计 算 增 值 税 、 消 费税 。 [ 例 1 ] 欣 欣化 妆 品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高档 化 妆 品 ,包 装 物 随 同 化 妆 品 出 售 不 单 独 计 价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价 款 1 0 0 0 0
[ 收稿 日期 1 2 0 1 4 - 0 1 —1 4
通 过 对 包装 物 不 同流 转 形 式 下税 务 处理 和 税 负的 比较 . 为 企 业 选择 恰 当的 包装 物流 转 形 式 、 减轻 企 业税 负提 供 帮 助 。
[ 关键词 ]包装 物 ; 税 务 处理 ; 税务筹划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0 1 9 4 . 2 0 1 4 . 1 1 . 0 0 5
2 01 4年 6月
中 国 管 理 信
息 化
J u n . , 2 0 1 4
Vo I . 1 7. No . 1 1
第 1 7卷第 1 1 期
Ch i n a Ma n a g e me n t I n f o r ma t i o n i z a t i o n
刘纬纬 , 王 国庆 2
[ 中图分类号】F 2 3 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6 7 3 — 0 1 9 4 ( 2 0 1 4 ) 1 1 - 0 0 0 9 - 0 2
包 装 物 与产 品之 问 有 着 密 切联 系 .包 装 物 具 有 保 护 产 品不 税 率 计算 消 费 税 。 如 果 专 门从 事 包 装 物 出 租 业 务 . 属 于 营业 税 的 易受 损害 、 方便 搬运 、 方便 区分不 同制造厂家 、 吸 引 顾 客 促 进 销
1 . 1 包 装 物 随 同产 品 出 售 不 单 独计 价 包 装 物 随 同产 品 出 售 不 单 独 计 价 .也 就 是 将 包 装 物 的售 价 隐 含 在产 品 的售 价 中 . 没有 单 独 标 示 出包 装 物 的定 价 。这 种定 价
装 物 在 随 同 产 品 出 售 和 收 取 押 金 、租 金 的 过 程 中 需 要 交 纳 增 值 方式 下 . 包 装 物 的 价值 和产 品 的 价 值 一 同 记 入 “ 主营业务 收入” . 税、 消 费 税 。包 装 物 本 身 不 属 于 应 税 消 费 品 , 不 应 计 算 缴 纳 消 费 税. 但 如 果 产 品属 于应 税 消 费 品 , 包 装 物 则 按 照 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2 . 9 6 9 0 . 0 o 3
O. O4 2 1 . 98 6
- 0 . 3 0 6 0 . 7 6 o
0 . 0o3 0. O3 5
- 4 . 9 8 6 0 . 0 0 o
_ 0. 1 1 9 -2. 6 59
0 . 91 9
4 9 . 4 8 6
( 1 .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秦 皇 岛分 校 , 河北 秦 皇 岛 0 6 6 0 0 0; 2 . 中 国 电信 秦 皇 岛分 公 司 财 务 部 , 河北 秦 皇 岛 0 6 6 0 0 0 )
[ 摘 要] 包装 物在 产 品 销 售过 程 中可 以 出售 、 出租 、 出借 , 包装物 流 转 形式 不 同, 相 关税 务 处理 和 企 业税 负也 不尽 相 同。本 文
0 . 9 7 2 - 0 . 5 6 8 - 2 . 2 2 8 0 . 0 2 7 - 0 . 4 2 7
0 . o o 9 0 . 4 4 7 3 . 2 6 4 O . 0 0 l - 0 . 7 7 6 0 . 4 4 9 5 . 3 5 9 0 . 0 o o 2 . 3 4l
O . O o o
1 . 9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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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8l
40. 3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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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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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 7 8 - 0 . 5 7 3 - 2 . 9 4 3 O . 0 o 4 - 0 . O 6 0
元。 增值税 l 7 o o元 , 货 款 已 收 到 。会 计 处 理 如 下 :
表 2 回 归 结 果



0. 0o8
Q B G
0. 1 20
Y D K
O. O8 7

O. O41

-0. 01 6
L Z F
- 0. 1 3O
R 2
售 等 功 能 。产 品 实 现 销售 时 . 包装物 ‘ j 产 品 关 系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几 核算 范 围 , 本 文 不讨 论 。 1 包 装 物 的 税务 处理
种: 第一, 包 装物 作为 消费 品的组 成 部分 , 计 入营业 成 本 中; 第 二, 随 同 产 品 出售 不 单 独定 价 ; 第三 , 随 同产 品 出 售 且 单 独定 价 ; 第四. 包 装 物 不 随产 品 出 售 , 收 取 租 金 或 押 金 。 应税 消 费 品 的 包

S l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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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2I 6 0 . 8 2 9
-0. 0 79 -1 . 3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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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37 4. 728
1 . 9 9 7 0 . 0 4 8
0. 1 22 1 . 7 7l
0 . 0 0 0 0 . 8 8 2 5 . 9 4 7 O . 0 o 0 1 . 01 6
0 . 0 7 8 0 . 7 9 7 3 . 1 4 5 O . 1 7 4 2 . 5 4l 0 . 0 1 2 0 . 0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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