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分析【第四章】【有答案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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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 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60%执行。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发生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

支付经济补偿。

问:

(1 )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 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9. (I )甲公刮勺李臬奁劳动合同中約宦的事坝不合決之处:试用期间K于规徒的审动合同期覘1年H上不满3年的.沆用期用禅甥过2个;T (2分);工资应不少丁鈣定工资);违反芳动合同法关

「怀得约足终止条件的规定(2分h

(2 )该約定不合迭(t分h劳动爭i文忡裁魁必经程序(2分h

2、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

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问:

(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2) 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3)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40. (I)可%按照《劳动合同诙〉第场条规定.P就诈r勝迫的手盘或者柬人之鼠便对方在述背虬实

意恵的悄况下订立或港变更劳动合同,劳妙令同无效或者祁分无效广术案咁*塔幕以欺诈丰

冃蒙骗£4订订昔动仟同,与徽合屈斥效fit® <劳动合岡汰》第鹑荼的规定;“劳动者仆卜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町以桃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弟第一款第一项规宦的情

形致便劳动合同无效的「(3分)

(H)虽然李某就时已经怀芈,但公可解除合同时劳动音过钮解陳,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斛除合同的限制"(3分)

(3}公旬M以要求李架章担棚臟损失“按照《劳动合冋诜》第*6茨规定.“劳讪合冋依赠本法第游条规定被确认尢效,徐対方遵成揽害阳・育过错的一方应当祇扭赔偿贵任「由T本樂中

有过锚師一方是儒茱”凶此李某应赔偿掏失説3分)

3、汪某于2008年6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

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2009年12月1

日,甲公司以汪某团队观念淡薄、创新意识不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问:

(I)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法之处有哪些?

(2)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甲公司与汗某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案】

(1)试用期8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使用期6个月

试用期工资1200元,违反了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为1600元,

(2)不成立,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3)汪某应该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 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

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3月5日双方达成

和解协议。2007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07年5月25

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

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2 分)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3 分)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2 分)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4)(2 分)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

【答案】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

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公司应当对王某工作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后,认为王某依然不能胜任,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

(3)王某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因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协商签订的,不具备强制性。

(4)法院处理该案的准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注:第一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1.1 实施的。

5、刘某在2006 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 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 6 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 2 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 5 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2 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 元。

问:

(1)(6 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 2 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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