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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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的解决方式

技术转让的解决方式

技术转让的解决方式技术转让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许多企业和个人需要获得特定技术来提升竞争力和创造更大的价值。

然而,技术转让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技术转让的解决方式,并提供一些建议来促进顺利的技术转让。

一、合同与协议技术转让过程中签订合同和协议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之一。

这样的文件可以详细规定技术方案、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以及技术转让的有效期限等内容。

合同和协议的签署是技术转让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二、专利保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专利保护是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技术转让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移,而专利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方式之一。

申请专利可以确保技术的独特性和独占性,防止他人侵犯和盗用。

专利申请和授权可以为技术转让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技术评估与尽职调查技术转让前的技术评估和尽职调查对于解决技术转让中的问题非常重要。

技术评估可以帮助受让方了解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以及商业价值。

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受让方了解技术方案和技术提供方的真实情况。

通过对技术的评估和尽职调查,受让方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技术转让方式和合作伙伴。

四、培训与支持技术转让后的培训和支持是确保技术转让成功的关键。

技术转让不仅仅是将技术交付给受让方,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培训可以帮助受让方学习和掌握技术的使用方法和技能。

技术支持可以确保受让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和指导。

培训与支持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技术转让的顺利进行。

五、合作与伙伴关系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建立合作关系和伙伴关系来解决。

技术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共同开发、联合研究、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技术转让的实施。

合作和伙伴关系可以加强技术转让双方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促进技术转让的顺利进行。

六、科技金融支持技术转让中常常需要涉及到一定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科技金融机构可以为技术转让提供融资和投资支持,帮助技术转让双方解决资金缺口和风险问题。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纠纷有那些解决方法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纠纷有那些解决方法

专利侵权纠纷有那些解决方法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与当事人协商解决、想法院起诉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途径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三种途径具体的操作方法。

情形解读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双方可以就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达成一致,双方还可以签订专利权许可协议,让侵权行为变为合法行为。

2.向法院起诉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①专利局认定侵权行为,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起诉。

此诉讼为民事诉讼,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是以专利局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案例甲公司是实用新型“彩色美耐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

在2011年3月,甲发现乙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及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甲所拥有的专利技术,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与协商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与协商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与协商方法调解与协商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常用方法,本文将探讨这些方法的具体应用。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财富,对于保护创新与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复杂的法律规定和争议的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常常引发长期的法律诉讼,给各方带来巨大的时间和金钱负担。

因此,寻求调解与协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一种高效且经济的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取得更加满意的结果。

一、调解的定义和特点调解是指在法庭诉讼之前或者法庭诉讼过程中,由独立的第三方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 快速解决:调解可以避免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使纠纷得到更快速的解决。

2. 高效成本:调解过程相对于诉讼而言,成本较低,能够减少双方的经济和精力投入。

3. 私密性:调解过程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能够避免在公开法庭上的曝光。

4. 自主决策:在调解中,当事人是主动参与并制定解决方案的,具有更高的自主权。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程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以下是一般的调解程序:1. 调解申请:当事人一方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调解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2. 受理与安排:调解机构受理调解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

3. 调解庭审:调解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将面对面地进行庭审,通过调解人员的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诉求。

4. 谈判和协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将倾听双方的诉求,并协助双方进行谈判和协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5. 结案和履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达成一致后,会签署调解协议。

一旦调解协议生效,双方将按协议履行,结束争议。

三、协商的重要性与方法协商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争议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它可以在不涉及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流与解决。

以下是一些协商的重要性和方法:1. 保护商业关系:通过协商,当事人可以在保护商业关系的前提下解决争议,避免双方关系的恶化。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法律维权方法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法律维权方法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法律维权方法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由人创造的智力成果所带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变得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纠纷也比较常见。

下面将介绍一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维权方法。

一、协商解决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或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方式包括口头协商和书面协商。

口头协商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交流,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书面协商则是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快速、灵活,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双方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二、仲裁解决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或协商结果不满意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纠纷调解,由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具有快速、专业、具有法律效力等优点,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在国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是知名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之一。

三、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处理,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点在于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法院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合法利益。

然而,诉讼过程通常较长,涉及的成本和风险较高,因此在选择诉讼解决前应慎重考虑。

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除了上述的法律维权方法外,当事人还可以采取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这包括:1. 注册知识产权:对于拥有独特创意或独特商标的当事人来说,及时注册知识产权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注册的过程比较繁琐,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包括技术秘密、商业信息等。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方法与经验分享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方法与经验分享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方法与经验分享在当前具有高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社会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有效的调解方法和经验分享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法律服务工作中常用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方法,并分享一些相关经验。

一、案件调解方法1. 双方沟通对话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存在误解或不合理的预期。

因此,通过双方沟通对话,了解彼此的观点和利益诉求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

调解人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倾听双方的观点,减少误解,并寻找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2. 调查取证在进行案件调解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实,调解人需要进行充分调查取证。

这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证据和了解权益归属等。

调解人可以考虑借助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相关专家,以确保调解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谈判和协商调解的核心在于通过谈判和协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人应充分发挥中立性和公正性,帮助双方找到解决争议的共同基础。

在谈判和协商中,调解人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引导双方寻找具有可执行性的解决方案,比如进行交叉许可、付费授权等。

4. 法律咨询与规范在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就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多角度的咨询与规范。

通过详细解读当地或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为双方提供最佳法律路径。

二、经验分享1. 引导当事人主动解决问题在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时,调解人应鼓励当事人主动解决问题。

调解人可以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引导他们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

激励当事人参与问题解决的过程,有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减少对立情绪,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

2. 保持中立和公正作为调解人,要始终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调解人应深入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全面分析双方权益和诉求,并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裁决。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利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为了解决专利纠纷问题,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此,制定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

一、调解范围和方式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一般包括专利权的归属、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所涉及的合同纠纷等。

调解方式可以采取行政部门直接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形式。

调解程序要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参与、保密等原则。

二、调解的程序和主体1.提交调解申请:当事人可向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受理调解申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解申请,并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受理调解的工作程序。

3.调解组成员的确认:根据案件的情况,行政部门将组成调解小组,并确保调解组成员的公正和独立。

4.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包括调解准备、座谈、调查取证、协商谈判、达成协议等环节。

5.制定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后,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专利纠纷调解协议,明确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三、调解的原则和要求1.自愿参与原则:调解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没有强制性的参与要求。

2.公正、公平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外泄。

4.实效原则: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专利纠纷,实现和解,应当尽快达成协议。

5.纠正违法行为原则: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调解纠正。

四、调解的效力和执行专利纠纷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行政部门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如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的情况,对方方可向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起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规范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专利纠纷,达到公正、公平、保密、高效的调解目标。

同时,行政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得到强制执行,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机制。

技术转让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及解决方法

技术转让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及解决方法

技术转让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及解决方法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纠纷是非常常见的问题之一。

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每一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和义务,以降低风险并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技术转让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法,来帮助各方有效管理和解决这些问题。

一、技术转让中的专利争议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专利的使用权和权益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

购买方可能担心技术提供方没有完全履行转让合同中的专利权益,或者提供的技术涉及他人的专利权。

这可能导致购买方面临专利侵权的风险,并可能导致被控侵权的法律纠纷。

解决方法:1. 仔细审查专利权:购买方在技术转让之前应充分审查提供方的专利权,并确保其在转让合同中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可转让性。

2. 数字化专利库:双方可以建立一个数字化专利库,用于记录和管理所涉及的专利信息。

这将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专利冲突。

3. 线下谈判:如果出现专利纠纷,双方可以尝试进行线下谈判,以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谈判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

二、技术转让中的商业秘密泄露在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包括专利等注册权益,还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如技术方案、客户名单、销售策略等。

如果未能妥善保护商业秘密,将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解决方法:1. 签署保密协议:双方可以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并签署保密协议。

该协议将明确技术提供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并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

2. 限制接触人员:双方可以限制访问技术和商业信息的人员范围,仅将必要的信息限定在需要知道的人员之间,从而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3. 加强技术保密措施:技术提供方应加强对技术和商业信息的物理和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如设置密码、访问控制等,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敏感信息。

三、技术转让中的著作权纠纷在技术转让中,著作权纠纷主要涉及技术文档、软件代码等著作权作品。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是指涉及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方之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争议或纠纷。

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一方将技术知识、专利权、商业秘密等转
让给另一方,以获取相应的报酬。

当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存在争议或纠纷时,当事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1. 协商和谈判:当事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尽量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派出代表进行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进行沟通。

2. 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特定
的争议解决机构,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业仲裁所等。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条
款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3. 司法诉讼:双方也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国际法庭或当事双方管辖的国家法院进行
诉讼。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和司法程序,成本较高且耗时较长。

对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
法律的条款来预防和减少潜在的纠纷。

此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积极的沟
通和合作,以最大程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

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本文档是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与乙方合作,共同开发或使用某项知识产权,为确保双方权益,规定本程序。

2.知识产权: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3.争议:指在程序实施过程中,双方对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三、争议解决途径1.协商与调解:双方发现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与调解解决。

2.诉讼管辖:如协商与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甲方与乙方同意提交争议给本协议签订地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四、程序实施1.争议提起:任何一方发现涉及本程序的争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在争议解决前,各方继续履行本程序。

2.协商与调解:收到争议通知后,双方应在十五天内进行协商与调解,以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协商与调解不得超过三十天,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延长。

3.诉讼申请:如协商与调解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签订地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4.诉讼程序:在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程序的其他约定,在法院判决产生前,不得擅自变更程序。

五、知识产权保护1.甲方与乙方应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他方侵害。

2.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受侵权方有权向侵权方提起索赔,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保密条款1.双方保证不披露本程序的细节、内容和秘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对方书面同意。

2.双方保证对在程序中获得的对方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七、其他约定1.本程序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程序中的权益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本程序一经签署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的主体文档,甲方和乙方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任何对于本程序的违反、变更或追加约定,双方应进行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进行确认。

转让专利权处置方案范本

转让专利权处置方案范本

转让专利权处置方案范本1. 前言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让其享有专利权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权转让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较为复杂,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

本文将提供一份转让专利权的处置方案范本,供读者参考和借鉴。

2. 专利权转让方案建议2.1 方案目标在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保专利权转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

2.2 转让方案流程1.查明专利权的实际权利人,确认他是否具备专利权转让的权利。

2.编制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专利权范围和转让价格等详细内容。

3.确认受让方资格,包括其背景情况、经济实力、专业水平等。

4.就专利权转让进行充分的谈判,形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5.双方签署正式的合同,并在法定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2.3 合同内容要点1.转让的专利权范围,包括专利权的名称、专利申请号、授权号、保护国家等。

2.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3.转让的条件和方式,包括是否存在排他性、是否允许转让给第三方等。

4.转让后的权利保障,包括是否提供专利的技术支持、专利权的监管等。

5.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3. 常见问题3.1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并不是所有的专利权转让合同都需要公证。

但是建议转让时进行公证,有利于加强合同真实性和确权效力。

3.2 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转让价格的确定需要结合专利的行业背景和经济价值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评估机构或者专利中介机构的帮助进行确定。

3.3 专利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告知专利局?转让后需要及时告知相关专利局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专利权的权利人真实性。

4. 结论专利权转让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事项之一,关系到上百万的利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文提供了一份转让专利权的处置方案范本,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但鉴于转让操作的复杂性,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建议请咨询专业人士。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解决侵权纠纷和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解决侵权纠纷和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解决侵权纠纷和经济损失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资产,其保护与维权成为企业和个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解决常常涉及到侵权纠纷的处理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和应对策略,以帮助受侵权方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1.诉讼解决诉讼是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解决方法之一。

在起诉过程中,受侵权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继续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受侵权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尽管诉讼解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其过程漫长,成本高昂且存在风险。

2.仲裁解决仲裁是相对于诉讼的一种更为便捷和灵活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解决方法。

与诉讼不同,仲裁过程更为迅速,费用相对较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而确定解决争议的期限和方式。

双方可以选择公开的仲裁机构或者私下进行仲裁。

然而,仲裁的结果需要双方共同认可,一旦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达成最终解决。

3.协商解决协商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解决方法。

通过协商,受侵权方可以与侵权方就侵权行为进行交流并寻求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进一步纠纷和损失。

协商解决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的优势,但需要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

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策略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侵权案件的发生往往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有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员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是有效预防侵权的关键。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宣传广告等方式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有效解决侵权问题的关键步骤。

企业应该及时申请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并对这些权利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起完善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流程

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流程

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流程一、引言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是指申请人将其所申请的专利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

专利申请转让合同的签订是专利权人实现专利价值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也是专利技术的有效流动和转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申请转让合同的流程。

二、准备工作1.确认转让意愿:申请人在准备转让专利申请前,需要确认自己的转让意愿,确定是否真正有转让的需求。

2.核查专利权:申请人需要核查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诉讼、侵权或其他法律纠纷等情况,确保可以有效转让。

3.评估专利价值:申请人需要对自己的专利进行评估,确定专利的市场价值,以便在转让过程中作为谈判的基础。

4.寻找转让对象:申请人需要寻找有意向购买专利的合适买方。

5.准备相关文件:申请人需要准备与专利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专利申请材料、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估报告等。

三、洽谈阶段1.进行初步洽谈:申请人与买方进行初步洽谈,双方确认转让的意向,包括转让价格、转让范围、转让方式等。

2.签署保密协议:双方可以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双方在洽谈过程中不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专利信息。

3.交换文件:申请人向买方提供专利申请材料、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买方进行审核。

4.商务谈判:申请人与买方进行商务谈判,商讨转让细节,包括转让价格、转让范围、专利权的有效期等。

5.签署意向书:双方可以在商务谈判阶段签署意向书,确认双方的转让意向和基本转让条件。

四、合同起草阶段1.起草合同:申请人根据双方的商务谈判结果和意向书的内容,起草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2.合同审查:申请人可以请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修改合同:如果合同存在问题或双方有新的意见,申请人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直至双方满意。

4.签署合同:双方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签署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五、履行阶段1.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将转让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2.履行交付义务: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和时间,将专利申请材料、专利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给买方。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责任与违约赔偿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责任与违约赔偿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违约方在合同约定期限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时,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 方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 换等。
赔偿损失
违约方需要赔偿因其违约行为 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 违约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023
PART 03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转让合 同的法律责任
REPORTING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承 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2023
PART 06
总结与展望
REPORTING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重要性
1 2 3
维护市场秩序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 重要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 竞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与知识产权 转让合同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和损失。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01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 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的合作问题

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的合作问题

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的合作问题知识产权合作问题是在商业合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到合作双方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协商和保护。

在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必须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相关规定,以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引发的合作纠纷。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的合作问题,帮助合作双方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首先,合作双方在初期阶段就应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共享方式。

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方,包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

同时,双方可以协商一些共享机制,确保各自在知识产权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对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双方需要及时进行申报和登记。

如果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创新性工作,双方应该及时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并确保新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这一过程中,要保持透明和诚信,避免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

另外,合作双方应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包括内部保密协议、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措施。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共享一些重要的商业机密或创新技术,因此保密协议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还可以考虑对重要的创新技术进行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如果合作双方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在出现纠纷时,双方应优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处理知识产权的合作问题需要合作双方保持沟通、透明和诚信的态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在出现纠纷时及时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知识产权合作问题带来的风险,促进合作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和解谈判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和解谈判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和解谈判知识产权侵权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知识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维护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合理解决侵权争议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和解谈判作为一种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和解谈判,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案例分析等。

一、和解谈判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和解谈判是指当知识产权侵权争议发生时,双方通过对话、妥协和协商的方式,寻求达成共识并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它是法律和商业解决争议的重要机制之一。

2. 特点:相较于诉讼等传统的解决方式,和解谈判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和解谈判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整和协商,更加灵活快捷。

(2) 机会均等性:无论原告或被告,双方在和解谈判中都能发言和提出自己的主张,实现公平交流。

(3) 成本效益性:和解谈判通常会比诉讼过程更为经济高效,节省时间和金钱。

(4) 维护商业关系:通过和解,双方可能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维护或建立长期商业合作关系。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和解谈判策略1. 调查准备:在进行和解谈判前,各方需进行彻底的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明确自身利益和底线。

2. 制定谈判策略:双方需确定和解谈判的目标、谈判策略和底线,清楚表达自己要求的知识产权价值和侵权损失。

3. 寻求共识:通过充分的信息交流、证据呈现和合理的让步,双方应当努力寻求共识,并在关键问题上取得一致立场。

4. 约定条款:双方在和解谈判中应当明确约定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停止、知识产权许可条件等条款,以确保协议的可行性和执行力。

5. 约束力保障:和解协议的效力需经过法律认可并得到法院的认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三、案例分析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和解谈判在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

以某知名电子公司与某专利申请人的案件为例,该案件涉及电子产品的专利侵权。

在正式的诉讼程序之前,双方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了纠纷。

在和解谈判中,双方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证据交换,并经过专利权评估专家的评估,明确了侵权方案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影响。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Action is the cure for fear, and hesitation and delay will continue to nourish fea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承担什么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转让技术。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而造成受让方的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大道的大道的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是公民的智力成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智力成果属于财产,财产可以转移,装让,所以技术转让是被允许的。

技术转让中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的,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一、技术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是确保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妨碍技术秘密合同顺利实施的一方给予相应的惩罚。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该条的规定,转让人应承担以下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转让技术[包括1]没有全部转让;2]没有按约定期限转让;3]逾期转让超过两个月的法定规定;4]提供的技术秘密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而造成受让方的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大道的大道的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泄露技术秘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或者不按约定的方式使用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转让案例:知识产权合同的转让问题解决

知识产权转让案例:知识产权合同的转让问题解决

知识产权转让案例:知识产权合同的转让问题解决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认识、研究和运用自然界和社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将其在知识产权中的权利进行过户的行为。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通过协商与他人订立的,将已经获取的知识产权依法转让给受让人的一种合同。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可以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的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案例中,往往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权利的转让、权利的归属、权利的范围和转让的方式等问题,下面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解析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研发的新型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新型高科技产品研发的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需要购买一项新型专利技术,因此与乙公司进行了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协商。

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双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交流和财务谈判,明确了专利技术的性质、范围和使用条件。

同时,双方还就转让费用、技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商谈,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在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确定转让范围:合同中应当明确技术的使用范围,包括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使用期限等。

2.确定转让费用:双方应当就专利技术的转让费用、支付方式、分期支付等问题进行谈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技术支持和保密义务:转让合同中应当约定转让方为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保密义务,以保证技术的有效使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应当明确新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5.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转让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在完成以上内容的商谈后,甲乙双方可以就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进行正式签署,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必须明确转让范围、转让费用、技术支持和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知识产权转让案例:知识产权合同的转让问题解决

知识产权转让案例:知识产权合同的转让问题解决

知识产权转让案例:知识产权合同的转让问题解决案例名称:知识产权转让案例:知识产权合同的转让问题解决案例摘要:本案例涉及一起关于知识产权合同的转让纠纷,主要围绕以往合同的约定、合同转让的过程以及转让后的权益分配等问题展开。

案例发生在2010年之前,下面将详细描述相关事件以及案件解决方案。

一、事件背景及细节时间:2008年3月15日事件描述:李某与王某于2008年3月15日签署了一份知识产权合同,其中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某一项专利权转让给王某,作为合同对价,王某承诺向李某支付500,000元。

时间:2009年6月18日事件描述:合同约定的专利权转让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但是王某迟迟未履行对价支付义务,导致李某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了质疑。

时间:2009年8月1日事件描述:考虑到合同中约定的对价尚未支付且已逾期,李某通过律师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与王某签署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王某收到通知后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意将专利权再转让给第三方。

时间:2009年9月10日事件描述:经过双方协商,王某与甲公司签署了另一份专利权转让合同并向甲公司转让了该专利权。

甲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600,000元作为专利权转让的对价,并与王某签署了相关转让协议。

事件发展:完成专利权转让后,王某依据约定收到了来自甲公司的对价。

二、法律解决方案时间:2010年3月5日事件描述:李某发现王某已经成功将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并收到了对价,李某认为此举违反了他与王某之间的原始转让合同,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时间:2010年3月20日事件描述:李某委托律师事务所A对此案进行调查,并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时间:2010年4月10日事件描述: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通知被告王某进行答辩。

时间:2010年7月15日事件描述:法院审理该案,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时间:2010年9月30日事件描述:法院对该案进行综合审理后,认为王某确实违反了与李某签署的原始转让合同,并在转让专利权后收取了第三方甲公司的对价。

转让专利权处置方案模板

转让专利权处置方案模板

转让专利权处置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所享有的专利权依法进行转让交易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转让可以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对于专利权转让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置方案模板。

二、转让范围、方式和条件转让范围:对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和实现技术的约定。

转让方式:通过股权交易、债权转让、许可转让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

转让条件:根据双方的协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在转让合同中应该明确确定专利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转让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专利技术成果、专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

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或分期支付,根据双方协商来制定。

四、专利权的保密义务在专利权转让时双方应当考虑到专利技术的保密性,并在转让合同中制定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将专利技术泄露给第三方;•不能利用专利技术实施任何非授权行为;•不能在转让合同中披露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

五、专利权的后续使用权在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专利权的后续使用权。

后续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和对外转让;•继续利用或发展相关专利技术;•监督和管理专利权的使用情况。

六、违约责任在转让合同中应当确定各方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在转让合同中应当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司法解决。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在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争议解决的管辖。

法律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争议解决的管辖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政机关;•仲裁院所;•人民法院。

九、免责条款在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免责的范围和条件。

免责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因素;•其他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十、其他条款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其他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性。

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条件;•合同的附属文件和合同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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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专利转让合同纠纷处理原告北京某某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xx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明远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珊、郑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5月29日本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带边多用途复写纸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万元签订《协议书》的同日被告将前述专利的《专利证书》交给本公司本公司也将1万元转让费交付被告双方随即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本公司交纳了相应手续费但xx年7月16日本公司得知涉案专利已于XX年5月29日终止本公司花费了大量精力争取恢复该专利但未能如愿该专利已无恢复可能本公司将此情况及时通知被告并请他退还1万元转让费但被告拒绝退款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双方所签《协议书》无效并予以解除;2、被告将1万元转让费退还本公司;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本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其它费用被告辩称:本人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是XX年的5月28日而不是原告所称xx年5月29日在双方签约时涉案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一直未支付转让费也未要求本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直至《协议书》签订一年后的xx年5月24日原告才向本人支付了1万元转让费并于同年5月29日要求本人与其一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因涉案专利一直由原告无偿使用该专利的年费自1995年起也一直由原告交纳已形成固定模式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原因是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年费及滞纳金因此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在于原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双方所签《协议书》证明双方签约的内容;2、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证明被告已将专利文件交付原告;3、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转让费的《支出凭单》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付款;4、原告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用的收据证明原告已交纳了著录项目变更费用;5、《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证明涉案专利终止的时间;6、《审查业务专用便函》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被告涉案专利不能变更;7、原告员工刘建斌、仲崇海、周明远、范苏证言证明双方签约的时间是xx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转让费的时间及双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时间都是xx年5月29日;8、原告员工周明远、刘建斌的工作笔记本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7;9、原告关于其员工周明远任职时间的证明证明周明远于xx年1月25日起才来原告公司任职副总经理;10、北京市公证处茹宏证言证明其曾于xx年56月间接待过一起专利权转让协议公证业务但因条款过于简单未受理相关当事人为一中年男性、一老者和一中年妇女;11、原告自1995年起为被告交纳申请费、年费等专利费用的收据证明原告为被告交纳年费等事实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专利费查询信息记录证明原告为被告交纳年费等事实;2、查询邮件回单及《交费通知书》证明相关文件未寄给被告;3、年费及年费滞纳金计算说明证明是原告未按期交纳滞纳金才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4、双方所签《协议书》证明双方签约的事实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证据15的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认为原告证据6无原件因此对该证据的性及证明力均不予认可;对原告证据7的性无异议但认为刘建斌等人系原告的员工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认为原告证据8不能确定为刘建斌、周明远的笔记本因此对该证据的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原告证据9的性无异议但认为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说明周明远在原告处的任职时间;认为原告证据10无公证处的公章因此不能确定“茹宏”的身份且该证据内容表述不确定因此不足为证;对原告证据11的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好说明交纳年费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也在于原告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证据13的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证据1、3就本案而言无证明力;认为被告证据2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交费通知系发给被告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因此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在于被告;对被告证据4的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签约的日期是xx年5月29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证据15及被告证据4的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7、9、11及被告证据13的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于1993年至1998年为原告单位聘用的总经理被告于1995年5月29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现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带边多用途复写纸”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申请于1996年2月11日获得原中国专利局颁发的第223290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521xx.9.在被告于1998年自原告处离职的3年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xx年5月10日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涉及本案专利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条款主要内容为:1、被告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万元;2、被告保证在向原告转让该专利前从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双方签字盖章后原告将1万元转让费支付给被告被告同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裕祺及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字原告同时加盖了本单位公章《协议书》结尾处写明的时间为XX年5月28日被告认可该时间为双方签约时间但原告称此时间为打印错误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应为xx年5月29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将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及《说明书》原件交给原告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转让费但在转让费支付的时间及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说明书》交付的时间两个问题上双方存在分歧原告称是xx年5月29日双方签约的同一天支付的转让费并收到被告交付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而被告则称是XX年5月28日双方签约的同一天将《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交给原告原告直至xx年5月24日才支付转让费1万元xx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通知被告委托的专利代理人许深(北京市西城区专利代理事务所)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于XX年5月29日终止终止的原因为被告未按该局交费通知书中的规定交纳或缴足XX年度的年费和滞纳金在前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中写明如被告有正当理由可以根据专利费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恢复其专利但被告称其未收到前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故未在前述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涉案专利的专利权xx年5月29日双方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原告交纳了200元变更费原告称其于xx年7月得知涉案专利已于XX年5月29日终止并称其为恢复该专利进行了极大的努力但未能如愿另查原告自1995年至XX年间为被告交纳了涉案专利的申请费、登记费、印花税、年费共计3695元其中XX年年费的交纳日期为同年9月20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除对所签《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存在争议外对该《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并无异议故该《协议书》应系双方意思表示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双方签约时已知晓涉案专利已被终止故不存在被告以欺诈手段签约问题除以上两点外本案也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它导致双方所签《协议书》无效的要件因此原告关于双方所签《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所签《协议书》的实质为专利权转让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实施了支付转让费、交付专利证书、共同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等履约行为但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正式变更为原告前该《协议书》尚未履行完毕无论双方《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是XX年5月28日还是xx年5月29日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正式变更为原告前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性的责任在于被告虽然原告在1995年至XX年期间为被告交纳了涉案专利的相关费用但没有证据表明此系原告基于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而负有的合同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原告负有此义务而被告主张由于原告无偿使用涉案专利故应替被告交纳专利年费的主张既于法无据被告就此举证也不充分且原告亦对此予以否认因此被告关于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在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按期交纳涉案专利的年费及滞纳金导致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在XX年5月29日被终止致使双方《协议书》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告在此情况下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转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某某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金起签订的涉案《协议书》;二、被告郑金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某某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转让费一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某某粘胶制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郑金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法释[XX]11号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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