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
合宪性审查
• 普通法院行使合宪法审查权的主要依据: • 1、对立法机关不报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 2、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人的政治理
念
• 3、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 • 4、司法机关的特性 • 5、自由放任主义原理
• 美国行司法审查制度的特色 • 1、附带的案件审查 • 2、适用司法审级制度 • 3、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 4、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做出判
• 东京高等法院于1970年5月12日作出二审判决。 该判决遵从以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认定《日 本刑法》第200条合宪,但给予刑法上最大限度 地减轻而判处Y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被告人的辩护人坚持认为《日本刑法》第200条 违宪,并据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大 法庭于1973年4月4日以14∶1推翻了从前类似案 件的判例,认定《日本刑法》第200条违宪。最 高法院认为,《日本刑法》第200条仅将杀害尊 亲属的法定刑限定于死刑和无期徒刑,在这一点
行宪法制裁。 •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
• 注意:
• 合宪性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 司法审查、宪法诉讼的不同。
• (二)合宪性审查的起源
• 1、英国:
• 2、法国:元老院有护宪元老院之称, 至今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仍然可以看见 元老院的影子。
• 3、美国:绝大多数学者观点,源于马 伯里诉麦迪逊案。
第八节 违宪审查
引例:乱伦谋杀案——加罚杀害尊亲属
与法下人人平等
• 被告人Y在14岁时被其父亲强行奸淫,受其父亲 胁迫继续发生肉体关系。其间,Y的母亲因劝阻Y 的父亲而与之不断发生纠纷,遂离家出走,并多 次帮助Y摆脱父亲,未果。从此Y被迫与其父保持 长达十年的形同夫妇的生活,并产下5个孩子(其 中2个夭折)。为生计,Y到一家印刷厂工作,与 一位男同事产生恋爱情感,翌年双方约定结婚。 为此Y想结束与父亲的乱伦关系,乃将婚事告知其 父,但后者恫吓将杀掉其恋人,并监视Y的行踪, 甚至禁止Y外出。其时,Y父连日饮酒,并在夜间 强行要求性交。在此身心疲惫困苦达到极限状态
张永清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减轻处罚案[1]
张永清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减轻处罚案【案情】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清,女。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永清由于不堪忍受其丈夫邹文生长期的打骂和虐待,趁邹文生醉酒后趴在饭桌上睡着之机,用铁锤猛击邹文生头部数下,致邹文生当场死亡。
被告人张永清在案发当日主动到卧龙派出所投案自首。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具有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张永清对自己的行为不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永清的主观恶性比其他故意杀人犯罪小。
被告人张永清不堪忍受被害人的打骂和虐待,离婚又怕儿女受伤害,不得已杀死被害人邹文生,法院应依法对被告人张永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清与被害人邹文生(男,55岁)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二女。
婚后邹文生经常虐待、打骂被告人及其子女,曾将被告人一步一棒从车站打回自己家里,将女儿打得不敢回家,张永清曾自杀未遂。
张多次提出与邹离婚,但邹以杀死全家相威胁而未果。
2003年3月2日晨,被害人邹文生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村自己的家中,因琐事骂丿匕子邹玉坤,并向邹玉坤要钱,邹玉坤交给邹文生300元,邹文生边喝酒边把钱放到炉火里烧,邹玉坤上前阻止,邹文生便拿炉铲子击打邹玉坤,又拿菜刀欲砍被告人张永清,被邹玉坤拉开。
张永清遂产生杀死邹文生之念。
12时许,邹文生趴在饭桌上瞌睡,邹玉坤回房间午休,被告人张永清乘机拿一把铁锤,向邹文生头部猛击数下,致邹文生当场死亡。
当日,被告人张永清到龙凤公安分局卧龙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邹文生的子女及其他亲属还有同村的村民联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清。
【处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清因不堪忍受丈夫邹文生的长期打骂和虐待,而产生杀人之念,乘邹文生酒醉之机,用锤子将邹打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
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举例说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
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
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敷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有关行刑公正原则案例
有关行刑公正原则案例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案。
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死刑,这个结果是我国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示,实现了作为现代法律基础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应受到中国刑法的管辖,这是我国刑法第6条明确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
适用的属地性,既是一国的司法主权,更是一国的国家主权。
1927年的“荷花号案”对此做了经典的阐释。
属地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
行为人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无论其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该国均可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并对其罪行适用该国刑法予以追诉。
结合本案,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例外适用情形,对其适用我国刑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遵循了刑法适用基本原则的核心——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世界各国刑法中均将故意杀人明确规定为犯罪,甚至有的国家还将直接故意杀人界定为一级谋杀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是全球公认的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法制史7—10章自测题
中国法制史7~10章自测题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八议”最早规定在()。
AA魏律 B晋律C北齐律 D北魏律2、开始区分律和令的是(),其中规定“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A A晋律 B齐律C魏律 D蜀律3、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
CA魏律 B晋律C北齐律 D北魏律4、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DA廷尉 B大理寺C大理院 D秋官大司寇5、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
BA曹魏 B西晋C北魏 D隋6、封建法典的()源于“重罪十条”。
AA十恶 B叛逆罪C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 D不属于“八议”论赎范围的犯罪7、蜀国诸葛亮等人制定了()。
AA蜀科 B蜀律C蜀格 D蜀令8、魏律改具律为()。
DA总则 B名例C法例 D刑名9、晋律规定“生罪不过()等,死刑不过三”。
BA十二 B十三C十四 D十五10、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法,名为()。
A北魏律 B大统式C麟趾格 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的改革有()。
ABCA篇条由9章增加到18章 B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C正式规定了“八议”条款 D 规定了“重罪十条”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
BCA羊祜 B杜预C张斐 D裴楷3、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
ABCDA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B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C“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D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4、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
ABCA定律十二篇 B确立了“重罪十条”C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D确立了“八议”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
ABCA“八议”入律B“官当”入律C确立了“重罪十条” D确立了“封建制五刑”6、所谓的“杂抵罪”,就是以()来抵罪的总称。
ABCA夺爵 B除名C免官 D流放7、北朝的法规主要有()。
2023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20题)1.【单选题】摄影师甲以乙为模特拍摄了数百张艺术照。
甲将这些照片编辑成画册,未经乙同意交出版社发行。
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A.着作权B.发表权C.有像权D.署名权2.【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 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
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
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 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幼儿园有权解除买卖合同B.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转让合同有效3.【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A.社会主义公有制B.中国共产党领导C.全面依法治国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多选题】志愿者甲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
2015年3月20日,乙病故,遗嘱执行人丙告诉甲、乙遗赠给甲3万元和一套古籍。
5月15日,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
5月18日,甲联系丙,表示撤销此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
5月28日,甲请求丙执行遗嘱,丙A.应将3 万元交付给甲B.应将古籍交付给甲C.无需向甲交付3 万元D.无需向甲交付古籍5.【问答题】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6.【单选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C.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D.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7.【单选题】甲将乙的和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说与事实完全不符。
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A.姓名权B.名誉权C.肖像权D.荣誉权8.【单选题】甲将一部相机传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
外国法制史答案(按年份排列好)
2005年10月一、名词解释摩奴法典: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系宗教、哲学、法律的汇编;宣扬种姓制是核心;它集婆罗门教法之大成,对印度法的发展、印度法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P25阿拉力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力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
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P82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或《宗规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哥里高利十三世教皇在位时编纂的一部教皇教令集。
实际上是将最早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和其后编纂的几部官刊教令集汇编在一起。
《教会法大全》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
P97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P1201946年日本《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
这部宪法有四个特点: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P319二、简答题简述古代雅典伯里克利民主政治改革的主要措施。
P40答:公元前五世纪伯里克利的改革将雅典民主政治推向顶峰,主要体现为:(1)保留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利;(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简述英吉利王国的信托制。
P163答:信托制是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信托制与财产法的其他制度不同,不是在普通法院发展起来,而是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起来的,加上其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许多教科书将它作为单独的一个法律部门加以论述。
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部分历年真题
32颁布《重法地法》的朝代是()(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33按唐律规定,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唐朝管辖的地域内相犯,审判时应依据的法律是()A唐律B原告所属国法律C被告所属国法律D在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和唐律中选择其一34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A 傅别B契券C质剂D出举35中国古代婚姻法律中的“三不去”制度是对丈夫休妻权的限制,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在夫家守过三年孝,妻子为之守孝的对象是()A 丈夫B公婆C 自己的父母D夫家的祖辈36《唐律疏议》编纂工作的主持者是()A长孙无忌B魏征C 陈群D武则天37我过上古史料典籍中的“眚”是指()A 惯犯B偶犯C故意D过失38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是()A《开皇律》B《大明律》C 《宋刑统》D《开元律》39秦朝的法律形式中,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A 决事比B封诊式C指挥D廷行事40清末司法改革后,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是()A大理院B大理寺C法部D刑部42在汉文帝十三年的邢制改革中,用以替代黥刑的刑罚是()A笞三百B笞五百C弃市D髡钳城旦舂45明确提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这一刑事法律原则的文件是()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以下是多选60下列选项中,属于《唐律》篇目的有()A职制B贼盗C捕断D户婚62下列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有()A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B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行使C以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D以英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63《大清新刑律》附加的《暂行章程》规定的内容包括()A无夫妇女犯奸构成犯罪B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C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处罚D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处罚分析题70、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
弑亲的古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弑亲的定义弑亲,是指子孙对父母、兄弟对兄弟、妻子对丈夫等亲属的杀害行为。
在古代,弑亲被视为不孝的极端表现,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
弑亲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故意杀害父母、祖父母、伯叔父母、姑、舅、姨等直系亲属;2. 故意杀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3. 故意杀害妻子、丈夫等配偶;4. 故意杀害其他亲属,如岳父母、姑母、姨母等。
二、古代法律规定1. 《周礼》规定《周礼》是我国古代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中对弑亲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周礼·秋官·士师》记载:“凡杀人者,必正其刑;凡弑者,必正其刑;凡非其罪而死者,必正其刑。
”这表明,古代对弑亲行为的处罚非常严厉。
2. 《汉律》规定《汉律》是我国古代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中对弑亲行为的处罚更为具体。
根据《汉律》记载,弑亲者要受到以下处罚:(1)故意杀害父母、祖父母、伯叔父母、姑、舅、姨等直系亲属,处斩刑;(2)故意杀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处斩刑;(3)故意杀害妻子、丈夫等配偶,处斩刑;(4)故意杀害其他亲属,处斩刑。
3. 《唐律》规定《唐律》是我国古代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中对弑亲行为的处罚与《汉律》基本相同。
根据《唐律》记载,弑亲者要受到以下处罚:(1)故意杀害父母、祖父母、伯叔父母、姑、舅、姨等直系亲属,处斩刑;(2)故意杀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处斩刑;(3)故意杀害妻子、丈夫等配偶,处斩刑;(4)故意杀害其他亲属,处斩刑。
三、惩处措施1. 斩首斩首是古代对弑亲行为最严厉的惩罚。
被斩首后,犯人尸体会被悬挂在城门之外,以示警戒。
2. 诛灭九族在古代,对于弑亲行为,除了对犯人进行斩首之外,还会诛灭其九族。
九族包括犯人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曾孙、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3. 严惩同谋对于弑亲行为的同谋,古代法律同样予以严厉惩罚。
同谋者会被处以与犯人相同的刑罚。
我国近现代宗祠私刑案例
我国近现代宗祠私刑案例宗祠是为保护祠堂的祭祀活动而建造的。
它为后人祭祀祖先,树立榜样,以警示后人。
如果某一宗族祠堂中有私刑,不仅会严重损害祖宗的尊严,而且会成为一种世代相传的“潜规则”,进而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在我国近现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于宗祠的私刑事件屡见不鲜。
对私刑问题的研究和反思是一个永恒命题。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人类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人口流动最频繁、思想观念交锋最激烈的时期。
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王朝逐渐开始弱化对宗族活动的管控。
但仍然存在私罚宗祠现象。
在近现代时期,封建宗族制度对后代形成了诸多不良影响,而宗祠作为社会集体生活中具有统合功能和象征意义的场所,它与封建社会存在很大不同。
1.民国时期的宗祠私刑案1916年1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长乐村张氏三兄弟为争家产发生了家庭纠纷,其中张三连的妻子潘玉贞因琐事与弟弟发生冲突。
当天晚上,张三连与堂弟张耀华在祠堂内发生争执,后被堂兄控制。
次日清晨,他指使堂兄张耀华在祠堂内用棍棒殴打三兄弟的头部,致使一位老人因受轻伤而昏迷。
经当地警察厅调查认定该事件属实,决定对张、潘二人处以“笞刑”处理。
由于该事件为恶性犯罪,所以当时引起了很大轰动。
最终三兄弟受到株连和警告处分。
同年5月17日上午10时40分许,湖南省长沙市长乐村村民陈华德到自家祠堂祭拜先人时意外发现一位老人在祠堂内被用棍棒殴打头部。
他急忙跑到附近的长乐村小学求救。
该校老师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这起家庭纠纷案件,但是此事却在当地成为一个经典案例并一直流传至今。
2.近代私刑问题的起源近代私刑问题最早出现于中国近代,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私刑问题的延续。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阶段的私刑问题主要是针对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
如《刑律》《乡约》《村约》等都明确规定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宗族制度的形成,导致封建宗族制度不断被冲击摧毁,最终演变为私刑制度。
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
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于1973年(昭和48年)4月4日由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其意义在于,该判例是宣告日本刑法第200条“杀害尊亲属罪”应加重处罚的规定违反日本国宪法第1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违宪判决。
这也是日本最高裁判所运用违宪审查权(由于案件相关人员可能尚在人世,因此隐去真名。
)1968年10月5日,女性被告A(当时29岁)将其亲父B(当时53岁)绞杀。
到案发之日为止,被害人B已经将被告A囚禁在自家住宅内10天,最终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
在调查被告A的家庭环境后,日本检察机关发现了令人发指的事实。
被告A从14岁起就持续遭受其亲生父亲B的性虐待,作为被迫乱伦的后果,她为自己的父亲生下了5个孩子(其中2个婴儿夭折,另外还有5次流产)。
此后,由于医生劝告其如果再怀孕,对身体将有极大伤害,被告接受了节育手术。
在长达十几年的煎熬中,被告A之所以未能逃脱魔爪的原因,在于她担心同住在一起的妹妹会遇到相同的厄运。
在这期间,被告在工作中结交了一位比自己小7岁的恋人,并有了结婚的计划。
当被告将希望结婚的想法告诉其父亲时,被暴怒的B殴打并监禁在家中。
在饱受了B的凌辱之后,A忍无可忍用和服的腰带将B绞杀。
因此,被告在犯罪时处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这一点,成为之后判决的酌情减刑因素。
此外,尽管媒体在起初就已经掌握了上述背景,但或许是考虑到被害人B的行为性质过于本案的特点在于,在各级审判中,都考虑到了本案特殊的背景,均有观点认为被告没有必要被判刑。
另外,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大贯大八律师,并非由国家机关指定,而是不计报酬的民间律师。
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指定律师往往会随着审判的升级而可能发生变更,从而导致辩护策略的动摇。
在上诉过程旧的日本刑法第200条规定,晚辈杀害自己的父亲、祖父、母亲或祖母等直系尊亲属的,其法定刑应重于一般杀人罪(第199条),因此该罪名的法定刑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两种选择。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相犯”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相犯”中国古代社会的刑法思想包含丰富的内容,各种刑法思想在当时的时代都有深刻的社会和理论根基,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着重大的作用。
“亲属相犯”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很小的一个内容,它存在于中国古代刑法中的身份原则中。
“亲属相犯”的特色或让人深思的地方就在于,针对亲属之间的不同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因亲属身份所体现的差别不是封建统治者的随意为之,它有着深刻的社会渊源和理论基础。
本文将在介绍亲属相犯不同处罚的基础上,论述其中的理论基础,并指出其对我国现代刑法的借鉴意义。
1 对“亲属相犯”的介绍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亲属相犯”是属于身份的一部分,之所以将其归入身份这个内容中,原因就是对于亲属之间侵害案件的处罚是因不同的犯罪主体而不同。
“亲属相犯”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非常小的知识点,但是在这个点上反映出了中国古代刑法的强大的根基。
亲属之间的犯罪有很多种,例如人身伤害、财产侵犯、性犯罪、诬告、遗弃、妨害自由等等,在这里就主要的介绍前三种类型。
(一)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对亲属之间的生命健康的侵害,包括伤害和杀害,在我国古代刑法中,严格区分尊卑、长幼和亲属身份对该种行为定罪量刑。
早在夏商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将亲属之间的不孝行为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对该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
《尚书·康诰》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对自己的父母、兄第、姐妹犯罪的,必须严惩。
者种行为,我国古代各朝刑法都将其定为重罪。
唐朝的法律在我国各朝代中是最为完备的,之后的各个朝代也都是以唐朝的法律为蓝本来制定。
在唐律中规定,两者之间,以尊犯卑的可以不构成犯罪,以卑犯尊的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是最严重的犯罪。
尊亲属伤害卑亲属的,处罚轻,关系越亲近,量刑越轻;若卑亲属伤害尊亲属的,处罚重,且关系越亲近的,量刑越重。
而关系的亲疏是根据“五服”来决定的,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是呈现由近到远的关系。
犯罪人还是被害人:清代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犯
犯罪人还是被害人:清代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犯魏道明【摘要】清代法律由于缺乏亲属相犯不适用族刑(缘坐)的明确规定,难免出现被害人为犯罪人缘坐的情形.同时,由于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缘坐人身份模糊,既是犯罪人又是被害人,是否该罪及亲属,总是一个司法难题.因此,此类案件总是作为特例来看待,正常的司法程序被打破,导致司法个别主义,从而在根本上损害了法律的形式化发展.【期刊名称】《青海社会科学》【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6页(P168-173)【关键词】清代;亲属相犯;缘坐犯【作者】魏道明【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49中国古代有所谓族刑(缘坐)制度,一人犯罪,刑及亲属。
法律规定亲属与罪犯同遭处罚,除了要体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本位主义原则外,还因为亲属有教化不当或劝谏不力的责任。
所以,在古人看来,随罪犯同遭处罚的亲属,并非是无辜者,也是犯人,只不过名称有所不同:犯罪人被称作“正犯”,同遭处罚的亲属被称为“缘坐犯”[1]57或“缘坐人犯”[2]60。
缘坐犯的存在,是因为法律以家族为本位,将亲属看作是一个共同责任团体。
从法理上说,团体责任只能对外承担。
团体内部发生互犯,团体成员一定意义上都是被害人,若再追究共同责任,等于让被害人为犯罪人缘坐,不仅有违法理,也与族刑的本意不符。
况且,亲属团体内部的互相侵犯,本身即是对亲情的背叛,为背叛亲情的亲属缘坐也不符合常理。
[3]68所以,亲属相犯,于情于理都不应该适用族刑。
但古代法律却没有这样的限制,亲属相犯依然追究团体责任。
如此一来,亲属相犯案件中缘坐人的身份便成了问题:他们到底是被害人还是犯罪人?由于身份难以确定,便引发了一系列的司法乱象。
鉴于这一现象历来少有学者关注,笔者以清代为例,尝试进行分析说明。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广东陆丰县人郑会通因将所分田产挥霍殆尽,屡次向兄弟借贷并偷卖家族公产,遭母亲及兄弟斥责。
行之以渐:从《大清现行刑律》看“杀尊亲属罪”
行之以渐:从《大清现行刑律》看“杀尊亲属罪”
张一民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研究》
【年(卷),期】2022()3
【摘要】清季变法修律,旧的《大清律例》被改造成《大清现行刑律》,以为过渡之用的总成之作,其立法条文之变动、司法适用之情形,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某些法律变革之观念。
其中,杀尊亲属罪作为直接体现儒家纲常的核心条款,删修幅度较大;在各级审判厅的司法裁判中,又留存一定的生命力,但尚未触及诸如尊亲属的法律概念界定等实质议题。
《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近代刑律改革的脚本,体现了杀尊亲属罪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的过渡性特征,不应该被忽视。
【总页数】7页(P174-180)
【作者】张一民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7.5
【相关文献】
1.中国刑法典百年回眸传统与当代之间的伦常条款——以"杀尊亲属罪"为例
2.风电产业上升轨道渐行渐清
3.论中国古代亲属为人杀私和罪
4.回首已是百年身《大清刑律》出台始末
5.对受贿罪主体界定的法律思考--由个案看现行受贿罪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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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选择题
单选题1、汉代的法律形式是(D)。
A 敕、令、格、式B 律、令、格、式C 律、令、程、式D 律、令、科、比2、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
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
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
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B 按包庇罪论处C 与其丈夫同罪D 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解析汉宣帝时,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选项A正确。
3、“亲亲相为隐”原则成为一个法律原则,产生于哪个时期(B)。
A 西周B 西汉C 唐朝D 隋朝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B)A 《吕刑》B 《法经》C 《禹刑》D 《唐律》5、以下不是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机构是:(C)A 大理寺B 刑部C 审刑院D 御史台6、“八议”制度载于律文,最早出现于哪个时期(A)。
A 魏朝B 宋朝C 北齐D 唐朝7、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D)A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B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C 《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D 《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8、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C)A 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 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C 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D 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解析A、B、D均正确表达了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内容,C 项错在清末在司法机关的改革方面,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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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于1973年(昭和48年)4月4日由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其意义在于,该判例是宣告日本刑法第200条“杀害尊亲属罪”应加重处罚的规定违反日本国宪法第1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违宪判决。
这也是日本最高裁判所运用违宪审查权
(由于案件相关人员可能尚在人世,因此隐去真名。
)
1968年10月5日,女性被告A(当时29岁)将其亲父B(当时53岁)绞杀。
到案发之日为止,被害人B已经将被告A囚禁在自家住宅内10天,最终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
在调查被告A的家庭环境后,日本检察机关发现了令人发指的事实。
被告A从14岁起就持续遭受其亲生父亲B的性虐待,作为被迫乱伦的后果,她为自己的父亲生下了5个孩子(其中2个婴儿夭折,另外还有5次流产)。
此后,由于医生劝告其如果再怀孕,对身体将有极大伤害,被告接受了节育手术。
在长达十几年的煎熬中,被告A之所以未能逃脱魔爪的原因,在于她担心同住在一起的妹妹会遇到相同的厄运。
在这期间,被告在工作中结交了一位比自己小7岁的恋人,并有了结婚的计划。
当被告将希望结婚的想法告诉其父亲时,被暴怒的B殴打并监禁在家中。
在饱受了B的凌辱之后,A忍无可忍用和服的腰带将B绞杀。
因此,被告在犯罪时处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这一点,成为之后判决的酌情减刑因素。
此外,尽管媒体在起初就已经掌握了上述背景,但或许是考虑到被害人B的行为性质过于
本案的特点在于,在各级审判中,都考虑到了本案特殊的背景,均有观点认为被告没有必要被判刑。
另外,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大贯大八律师,并非由国家机关指定,而是不计报酬的民间律师。
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指定律师往往会随着审判的升级而可能发生变更,从而导致辩护策略的动摇。
在上诉过程
旧的日本刑法第200条规定,晚辈杀害自己的父亲、祖父、母亲或祖母等直系尊亲属的,其法定刑应重于一般杀人罪(第199条),因此该罪名的法定刑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两种选择。
日本法律规定,即使考虑了法定减刑情节和酌定减刑情节等各种因素,对法定刑最多只能减刑2次,因此其最终宣告刑也不能低于3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是因为,每次减刑最多只能减少一半原刑期,无期徒刑减刑后只能减至七年有期徒刑以上,而七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最低也将判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日本刑法第25条,缓刑只能适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罚,因此杀害尊亲属
由于被告期望能避免被判实刑,因此辩方请求法官判决刑法第200条违反了宪法规定。
这个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了这个历史性判决的诞生。
而对于合宪性判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理解。
担任一审的宇都宫地方法院判定刑法第200条违宪,并根据发案前后的客观因素,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免予处罚。
然而,二审的东京高级法院则认为上述法条合宪,在此基础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减刑,判决3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决前拘留时间折抵刑期)。
作为终审法院,日本最高法院在此前的数起类似案件中,都驳回了主张杀害尊亲属罪违宪的上诉请求,
日本最高法院最终判决:
被害人对被告实施的侵害应受谴责,而杀害尊亲属罪应加重判罚的法律属于违宪,判定被告
犯一般杀人罪,判处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称:从一般杀人罪的法定刑应包括杀害尊亲属罪的法定刑这一前提出发,虽然不能说在杀人罪之外另设杀害尊亲属罪的立法属于违宪,但对于杀害尊亲属罪仅仅规定了不能适用缓刑的过重刑罚这一法律规定而言,违反了宪法精神。
在对刑法原第200条作出违宪判决的本案结束后,政府方面迅速向国会提出废止“杀害尊亲属罪”的议案,但是当时的唯一执政党自由民主党对于杀害尊亲属罪的废止提出了阻挠,最终未能在立法层面实现。
而在法律实务中,本案之后,日本最高检察厅统一发文规定,即使对于杀害尊亲属的犯罪也一律以一般杀人罪(刑法199条)提起控诉,从而在实质上取消了杀害尊亲属罪的适用可能。
1995年,随着日本刑法的大幅修改,杀害尊亲属罪与其他尊亲属犯罪加重刑罚的规定一起,终于被
对于杀害尊亲属的犯罪应加重刑罚的规定,是基于儒教提倡的“亲亲”、“尊尊”的社会基本道德而产生的,早在中国古代社会,就提出了殴杀父母、祖父母罪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该法条体现了封建的家长制度,与提倡民主主义的日本国宪法有违背之嫌疑。
在旧的家长制度下,长辈对子孙后辈所犯罪行被视为家长惩戒权的一部分,其所受刑罚也相应减轻(近代日本刑法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强迫全家人集体自杀的家长自杀未遂时,也属于这种情况)。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原则,一般违宪审查权由司法机关行使。
2.昭和36年判决)
3.昭和35年判决)
4.^栃木杀害亲父案
5.^介绍该案例的个人博客(日文)
6.^介绍案例情况的另一网页
7.^日本国刑法条文
8.最高裁判所关于大法庭组成的介绍
9.^殴杀父母、祖父母罪《辽宁法制报》
10.^汉朝,受儒家思想影响,子女如殴打父母,斩首枭之;如谋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
弃市。
曹魏扩及到继母,杀继母与杀生母同,死罪。
隋唐时期,殴杀父母、祖父母的暴行被正式列入“十恶”之中严厉打击。
宋元明清相沿如故。
∙杀害尊亲属罪∙违宪判决
∙违宪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