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好还是合伙企业好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企业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经济实体,它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进行运营和管理。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利弊,下面我将就各种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比较。
1.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由一个人独资经营,其优势在于快速决策、灵活性和所有者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这使得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
然而,由于所有者个人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一旦遇到经营风险,可能面临经营资金不足等问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多个人联合经营,其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合伙人的各自优势,共享风险和责任,并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然而,由于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信任问题,可能导致决策困难和合作失败。
3.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些特点,其优势在于所有者的责任有限,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更好的财务透明度和管理灵活性。
然而,由于其组织形式相对复杂,需要满足更多法律和财务要求,成本和时间投入会相对较高。
4. 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股份持有人的资金投资和分担风险的形式进行经营的,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现所有者与公司的资本和责任分离,保护了个人财产免受风险的侵害。
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复杂,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相对较小。
5.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由多个子公司组成的大型企业组织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提高整个集团的竞争力。
此外,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和互相支持,实现经济规模的优势。
然而,集团公司也面临着治理和协调困难、决策迟缓等问题。
总的来说,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企业可以根据商业模式、目标和发展阶段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同时,企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组织形式,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创业选择单干还是合伙
创业选择单干还是合伙在创业的道路上,选择单干还是合伙一直是让创业者头疼的问题。
单干意味着独自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合伙则能够分享风险和收益。
本文将探讨单干和合伙创业的优劣势,帮助创业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一、单干创业的优势1. 自主决策权:单干创业者能够独立做出决策,不用受合作伙伴的制约。
这意味着能够更快地迅应市场需求,快速做出调整。
2. 完全掌控权:单干创业者拥有对企业的完全掌控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经营和发展企业。
不需要考虑合伙人的不同意见或决策。
3. 利润归属:单干创业者独自承担风险,但也能够独自享受企业的全部利润。
二、单干创业的劣势1. 资金压力:单干创业者需要个人承担全部的启动资金,这意味着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金融环境紧张的时候,这可能成为创业的巨大阻力。
2. 缺乏合作力:单干创业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有时候可能无法承担大型项目或获得市场份额。
合伙则能够集中多方资源,提升了企业的合作力。
3. 风险集中:单干创业者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一旦企业遇到困境,可能难以应对,甚至可能导致创业失败。
如果多人合作创业,则能够分散风险,增加应对能力。
三、合伙创业的优势1. 分担风险:合伙创业者可以将风险分摊给合作伙伴,减轻个人的经济压力。
在创业过程中,伙伴之间可以相互支持和共同解决问题。
2. 共同资源:合伙创业者可以共享资源,如人力、资金、网络和技术等。
这会为企业带来更多机会和竞争优势。
3. 多元化决策:合伙创业意味着不同的观点和经验被融合在一起,可以产生更全面和成熟的决策。
不同的合作伙伴会带来不同的视角和创新思维。
四、合伙创业的劣势1. 意见冲突:合伙创业可能会因为合作伙伴之间意见不合而造成冲突。
这可能导致决策延迟或困扰企业的发展。
2. 利益分配:合伙创业需要面对利润分配的问题。
如果合作伙伴之间的贡献和投入不一致,可能会引起利益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导致团队不稳定。
3. 资源限制:合伙创业可能会受限于合作伙伴的资源。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企业组织形式优劣分析:1、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企业日后出现运营困难,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向股东要求偿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创办费用较低;第三,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第四,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
合伙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权力分散,决策效率低,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第三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创立容易,结构简单;第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按照盈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二,企业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第三,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资金。
二、实务指南: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哪些,更应当了解每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从而选择一种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通常来说,选择组织形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拟投资的行业。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用公司形式。
对于银行、保险等行业只能采用公司制。
因此,根据拟投资的行业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选择组织形式。
近来非常热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只允许选择公司制和合伙制,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2、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
创业者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创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组织形式与创业者日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
公司制企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合作形式,共同经营商业活动并共享利润和损失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承担商业风险和责任,并共同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
然而,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存在一些独特的利与弊,请看以下分析。
利:1. 灵活性:合伙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更具灵活性。
合伙协议可以根据各个合伙人的需求和要求进行定制,合伙人之间可以灵活地分配利润、权力和责任。
2. 资源共享:由于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合伙人的资源和技能。
合伙人可以共同投入资金、专业技术、人力资源等,从而使企业在资源使用方面更加高效。
3. 分担风险:合伙企业的风险由多个合伙人共同承担,降低了个体创业者所面临的风险。
这减轻了个人的经济压力,并增加了企业的可持续性。
4. 共同决策: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
这种共同决策能够促进更好的意见交流和讨论,并帮助企业做出更明智的战略和经营决策。
弊:1. 个人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如果企业面临经济风险和亏损,个人财产和信誉都可能受到损害。
2. 协议争议:合伙企业需要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事项。
然而,合伙协议的制定和解释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会对企业的运营和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3. 经营限制:合伙人之间需要共同决策,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变得缓慢。
并且,合伙人可能因为意见不合而难以达成共识,限制了企业的决策自由度和灵活性。
4. 分配纠纷: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当企业利润较少或者亏损时,合伙人可能对利润分配产生争议,导致矛盾和冲突。
总结:合伙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具有一些独特的利与弊。
合伙企业能够通过合伙人的资源共享、分担风险、共同决策等方式帮助创业者更好地开展业务。
然而,合伙企业在个人责任、协议约束、决策限制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案例分析第一组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需进行清算并 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解散时,需清算 债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投资者与合伙人权利义务
投资者权利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企业的债务和亏损;同时需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共担风险,有权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同时 需按照约定出资、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03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异同点
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 位。
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 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出资 比例或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与解散程序
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只需投 资者申请登记即可;合伙企业需提交 合伙人协议和工商登记申请。
诚度。
02 合伙企业案例
案例一:四人合伙开办的装修公司
01
总结词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02 03
详细描述
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各自负责不同的业务领域, 如设计、施工、采购等。他们共同经营公司,享有公司利润,同时也需 共同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
案例分析关键点
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关 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 花税等税费,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05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经营风险与防范措施
经营风险分析
经营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营 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主或合伙人 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以及 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
合伙企业案例分析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麦克弗森与邦克共同拥有一块地,将其出租给农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他们不是收取地租,而是分享一部分农场的利润,一般情况下,不认为麦克弗森与邦克和农场主是合伙关系。
在香港,合伙分无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调整,后者由《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调整。
有限合伙的优点是: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大学生如何设立企业
目录
第一节 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开设企业 第三节 企业的基础管理 第四节 拓展阅读——“隐形冠军” 自我评估
一、企业名称核准
第十章 设立企业 13
➢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新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注册登记时,必须先进 行名称核准,以确保新企业名称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没有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复,且符合工 商注册登记的要求。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表示,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 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⑦ 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⑧ 税负。 ⑨ 权益转移的自由度。 ⑩ 企业的行业性质。 ⑪ 法律的限制。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第十章 设立企业 11
从合伙创业到个人创业
王某是某大学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前就萌生了开办一家美术培训画室的想法。为了开这 家画室,她在创业之前曾多次参加勤工俭学,先后在多家超市兼职,自制手工艺品出售等。
案
1.你了解公司注册的流程吗?说说你知道的渠道?
例 思
2.王小青的经历对你创业有什么启发?
考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设立企业需要遵循法定的流程。任何创业者或创业团 队在创办企业前,都应该全面了解所创办企业的类型,并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然后按照法 定流程提交材料,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目录
4
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类型及其对比分析——给创业者的建议
企业类型及其对比分析——给创业者的建议在选择创业企业类型时,创业者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需求、竞争情况、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
不同类型的企业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下面就对比分析几种常见的企业类型,并给创业者一些建议。
1.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类型,它的特点是由个人独立经营并承担全部责任。
个体经营的优势是灵活、简单,成本低,决策快速。
但是个体经营的劣势也很明显,经营范围受限,难以扩大规模;个人承担全部风险,遇到问题时承担的压力较大。
建议:个体经营适合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的创业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行业和经营方式,要注意合法经营,保持良好信誉。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类型,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的优势是可集中多方资金和资源,分工合作,风险共担。
但是合伙企业也有劣势,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分歧,合伙关系不稳定。
建议:选择合伙企业时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明确各自责任和权益,签订合伙协议,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较大、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类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是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规模扩大较快,方便股权转让。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劣势是管理层决策受限,需要严格遵守法规。
建议:有限责任公司适合有一定资金实力和规模较大的创业者,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4.创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器是一种提供创业服务和支持的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资金、资源和技术支持。
创业孵化器的优势是可以帮助创业者降低风险、提高成功率,与其他创业者共同学习和合作。
但是创业孵化器也有劣势,如需支付一定费用,可能会有一定限制和约束。
建议:选择创业孵化器时要慎重选择,了解其服务内容和条件,与其他创业者交流,选择适合自己的孵化器。
总结起来,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创业者选择企业类型时要根据自身条件、行业需求和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谨慎选择。
企业法律常识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
企业法律常识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在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之前,企业应该首先了解不同的企业形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然后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发展目标、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最简单的企业形式,适用于经营范围狭窄、业务规模小、投资风险较低的个体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的优势是注册成本低、运营成本低、决策快等,但缺点是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没有严格分开,个人财产对企业负债承担风险。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合伙人可以共同分享利润,可根据合伙协议分配权利和责任,但合伙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风险。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法律地位独立,适应多元化股东和股权交易,缺点是公司成立和管理程序相对复杂。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适用于中大型企业的企业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是可以募集股份资本、扩大经营规模,股东风险有限,有股权流通性,但公司治理结构复杂,注册和管理程序繁琐。
5.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一家公司控制多个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集合。
集团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实现规模经济,但集团公司管理复杂,需要合理规划层级和权力分配。
在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时,企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经营规模和发展目标:小型企业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或有限责任公司,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大型企业可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或集团公司。
2.融资需求和股权结构:如果企业需要融资扩大经营规模,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可以吸引外部投资,有利于募集股本资金。
如果企业希望实现股权流通和多元化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更适合。
3.管理方式和决策效率: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决策效率相对较高,但如果企业规模扩大,需要更为规范的管理和决策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更适合。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优点: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取得一致,注册资本少。
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政府监管少,规模没限制,企业内部协调容易。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还是要缴的。
缺点: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损失超过企业初始投资时,需要用个人其他资产偿债,有倾家荡产的可能。
企业存在年限受到业主的寿命影响:人死了企业就没了。
大量融资困难: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本用于经营。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是两人或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优点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需要注意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无法偿债或跑路了,其他合伙人需要分担债务,每个人都可能倾家荡产。
股权转让时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还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需要在公司名称中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或无线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谁的锅谁背,其他人有限责任。
3、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登记的机构被称为公司,经政府注册的营利性法人组织,并独立与所有者和管理者。
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有如下优缺点:优点:1、无线存续:即使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依然可以存续。
2、股权便于转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成若干股,每个份额可以单独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3、有限责任: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因为公司债务为法人的债务,不是所有者的债务。
正式由于以上优点,使得公司容易在资本市场获得资本,有限债务责任和无线存续,让投资者投资风险降低,股权便于转让,提高流动性。
开办有限合伙制公司存在哪些优势
开办有限合伙制公司存在哪些优势合伙企业是⽣活中常见的⼀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那么在开办有限合伙制公司时存在哪些优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制公司的优势1、通过利益机制的合理安排最⼤限度地降低代理风险。
风险投资机构中的代理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者⽆法在事前准确地甄别风险投资家的真实能⼒和机会主义倾向,⽽以事后投资收益来甄别其能⼒更不是有效的⼿段;有可能出现内部⼈控制现象,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企业经营者为谋私利⽽损害投资⽅的利益。
有限合伙制公司正是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有效地减少代理风险。
2、通过与风险相对应的权利分配,优化管理决策机制。
作为投资者与风险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有限合伙制公司与股份制公司中以股东⼤会-董事会-⾼级管理层为主的基本治理构架不同,它是依据相关法律由⼀个或多个没有经营权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和⾄少⼀个有经营权并负有⽆限责任的⼀般合伙⼈组成;有确定的⽣命周期(通常为10年)且延长⽣命周期须征得有限合伙⼈的同意(通常为1-3年);合伙基⾦的股份不能⾃由流动并在⽣命周期结束之前不能单⽅⾯撤出股份等。
尽管作为主要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不直接参与风险资⾦和风险企业的管理运作,但通过⼀系列合约来约束风险投资家的投资⾏为。
3、在利益分配中不仅以货币资本为依据,更多地考虑到“贡献”与“风险”的因素,并且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适合知识经济时代资本与“知本”的运⾏规律。
风险投资家的“资本”是其专业知识和能⼒,⽽其主要收⼊来源为投资业绩,⼀旦投资成功⼀个项⽬并实现公开上市,其资本收益可能使他⼀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
但风险投资实践中,投资的成功率并不⾼,⽽且⼤多数有限合伙合同都有限制性利润分配⼿段,通常⼀般合伙⼈的利润分成要等有限合伙⼈收回其全部投资后才可分配,或者规定达到最低的投资收益率,⼀般合伙⼈才能得到其收益分配。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1 、独资企业企业的优点( 1 )开办、转让、关闭的手续简便;( 2 )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不与他人分享利润;( 3 )税负较轻,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4 )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5 )技术和财务容易保密。
独资企业的缺点( 1 )风险较大,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由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因此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有风险;( 2 )发展规模有限,因其资金和信用有限,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主要依赖利润的积累,不利于筹措资金;另外业主的经营能力有限,当个人的管理能力超出企业规模扩大需要时往往导致经营失控;( 3 )企业寿命有限,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都可能导致企业不复存在。
2 、合伙制企业的优点( 1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资信条件较好,容易筹措资金和扩大规模:( 2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管理能力较强,容易提高经营能力;( 3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对危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出资人在处理上比较容易,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出现合伙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时,强制其转让出资或退伙。
合伙制企业的缺点( 1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资本结构和信用不稳定,因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自愿,退伙自由,若出现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必然导致资本总额减少,从而影响企业资本的稳定和信用;( 2 )产权转让困难,因合伙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不利于企业资产重组;( 3 )风险较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不仅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均有风险,而且还有被株连的可能;( 4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当主要合伙人死亡或退伙企业的寿命就会受影响。
3 、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1 )股东承担的风险小,股东若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也不能株连股东,所以有利于聚集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 2 )公司寿命长,只要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公司一直存在,不受股东死亡或经理人员辞职的影响;( 3 )公司资本稳定,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出资,所以有利于企业实行战略管理;( 4 )管理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
简述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简述合伙企业的优缺点一、引言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它与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相比,有其独特的优缺点。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分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二、优点1. 资金来源广泛:合伙企业可以吸收多方投资,因此在融资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
2. 管理灵活: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相对于公司更加灵活,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3. 利润分配更加公平: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因此利润分配更加公平。
4. 风险分担更加均衡:合伙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承担不同比例的风险,因此风险分担更加均衡。
三、缺点1.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公司发生债务问题,则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2. 税负较高:由于没有法人身份,所以合伙企业所得税负较高。
3. 合伙人利益分歧:由于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的,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可能会产生利益分歧。
4. 企业稳定性较差:由于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相对于公司更加灵活,因此企业稳定性较差。
四、适用场景1. 小型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于小型企业,因为小型企业通常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支持,而且管理灵活性更高。
2.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通常需要多方投资,并且需要更灵活的管理模式,因此合伙企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3. 专业服务行业:专业服务行业通常需要多个专家共同协作完成任务,因此合伙企业可以满足这种需求。
五、结论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具有资金来源广泛、管理灵活、利润分配公平和风险分担均衡等优点。
但是它也存在无限责任、税负较高、利益分歧和稳定性差等缺点。
在选择合伙企业时应该考虑到自身情况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在创业开始阶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对于创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目前来看,在我们国家主要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形式可供选择,而且每种组织形式都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
笼统地讲合伙企业好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好,并没有多大意义,每个投资者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下面列明一些组织形式的特点以供参考:合伙企业优点:一是资本来源广泛,出资方式多样,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之间优势互补、荣辱与共,大家“拧成一股绳”;二是管理方式灵活,法律的干预和限制较少,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容易调动积极性,自主性较强,效率也较高;三是从纳税角度讲,合伙企业并不是纳税的主体,而是采用“先分后税”的方法,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分配到各合伙人缴纳。
缺点:一是相对于公司而言,资金来源渠道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造成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二是合伙人多的情况下造成“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局面,容易产生内耗和分歧,而且一旦有合伙人破产、死亡等情况往往导致合伙无法进行下,所以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一般不会很长。
三是各合伙人之间是连带责任,一旦一个合伙人经营失误,所有合伙人都被连累,而且彼此之间约定的按份责任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加重了经营的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优点:一是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自己决定就可以成立一家属于自己的企业;二是注册手续简单,注册费用低,但是在我国逐渐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后,这个优势将不再存在了;三是决策自主,凡事一个人说了算,所谓“船小好调头”,经营灵活多变,容易适应复杂的市场竞争。
缺点:一是个人能力、资源有限,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誉低,抗风险能力差。
二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外,个人财产也要用于清偿债务,加大了投资风险。
三是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个人的决策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企业存在的持续性差。
企业公司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设立:也称为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
3.独资企业: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企业有最低的资本,业主得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5.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6.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7.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8.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章程上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出资。
10.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业务,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及管理活动。
11.优先股:是指由公司个别股东持有的、在财产分配权利上比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
12.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其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是,由公司的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动的诉讼。
13.公司人格的否认: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或对共同利益的损害承担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人共同经营的企业形式。
与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法律上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要求。
本文将分析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相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法律程序在成立合伙企业之前,合伙人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首先,合伙人之间需要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方式、管理决策机制等内容。
合伙协议的签订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它对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和企业的运营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其次,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工商注册。
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程序与公司的注册程序有所不同。
在工商注册时,合伙人需要提交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同时,合伙人还需要提供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作为注册材料。
最后,合伙企业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合伙企业依法纳税的前提,合伙人需要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的税务登记方式,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除了法律程序外,合伙企业还有一些特定的法律要求。
首先,合伙企业需要保持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合伙人应当依法履行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其次,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合伙协议通常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方式和比例,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
最后,合伙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合伙协议中通常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管理决策程序,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决策,并在关键事项上进行协商和共识。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他们决定合伙开办一家餐饮企业。
他们在签订合伙协议之前,详细讨论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事项,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顺利开展了餐饮业务。
在运营过程中,小明和小红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了利润分配,并及时向对方提供了财务报告。
开办公司合伙的利弊分析
开办公司合伙的利弊分析合伙经营也是许多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尤其是相对复杂的创业构想.实际上,很多生意上了规模之后,通常都会进行合伙经营.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合伙现象是很常见的。
如今的市场基本上进入买方市场,各种经营类别都已经有太多的企业在参与,因此市场竞争格外激烈。
在这种市场大背景下,合伙创业或者强强联合,就有了更多的吸引力。
一、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合伙形式具有许多优点:(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
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比如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
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二、合伙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首先,资金的压力较小。
所谓合伙,就是一方的力量不强,因此合作创业,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创业期间千头万绪,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共同创业,则可以分工合作,可以促进创建的进程,并顺利展开经济活动.第三,合伙人各有特长和自有资源,因此可以取长补短,并各自负责特定的工作,可以实施较为复杂的创业构想与计划,规模也可以比单枪匹马大很多,而发展速度上,也远远优于单打独斗的企业。
第四,合伙企业有较大实力,可以进入起点相对较高的行业,也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三、当然,合伙经营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首先,由于是几个人共同创业,产权区分上,如果没有精确的划分,会有很大的隐患,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时候,会对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问,而又很难达成一致.其次,付出与收益之间,并不是精确对应.比如几个人共同创业,每个人的能力、对企业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分工合作往往会加大差异,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优点:1、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门除了协议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规则,体现了协议——“小宪法”作用。
2、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少开支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6、出资方式多样,劳务(有限公司无),评估作价都可以合伙人协商。
缺点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优点1.创立容易。
例如,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
2.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
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优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前提是股东能够说明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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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公司好还是合伙企业好1、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
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
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
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
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2、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
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
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
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
在文件中,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
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3、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 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 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的内容,如何执行。
4. 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1. 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 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 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1.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 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 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 什么4、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很多创业者在创立有限公司时视公司章程为无物,认为其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手续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对其不重视将可能带来诸多后续的麻烦。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做出特别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与实缴出资比例相分享,以保证公司运作的效率。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
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
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宜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公司法》规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进行调整。
至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一般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 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 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 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 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
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
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
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
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
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
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十)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
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
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
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
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
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一)股权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
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
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及送交股东期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好股东的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以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成7日以内为宜。
5、是否有必要建立各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 ? ? 不少创业者不注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认为创业初期的主要精力在于业务开拓,对内部制度的建设不太重视。
但是一套全面、系统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和运营成本的降低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系统的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