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的对比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生活中有诸多的初次创业者对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分不清,特别对一些合伙企业的名称也标有公司的合伙企业,容易误认为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区别之一:从设立的依据和特征来看。
1、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一般无法人资格。
其特征有: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法律基础,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合伙协议性质上区别于公司法人章程。
合伙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合形成的经营组织,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它较独资经营具有集中力量,共同举办某种事业的特点。
2、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有: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
这种组织机构具有对外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因为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及其他变化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
法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单独的自然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征;其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独立于成员的有限责任。
区别之二:从设立条件来看。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
,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和。
、由组成,对。
、由和组成,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一、企业设立的依据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
(一) 合伙企业。
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年修订)。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年修订)。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
考虑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一) 出资人数要求、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人以上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 出资方式要求、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摘要】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们各有优势和特点。
本文旨在比较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对优势。
在合伙企业方面,它具有灵活性和合伙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经营管理更加灵活,同时也拥有税收优势。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其资本结构和风险分担更为明确,同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律保护,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合伙企业在灵活性和合作关系方面具有优势,而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结构和法律保护方面更具优势。
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商业组织形式至关重要。
【关键词】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活性、合作关系、经营管理、税收优势、资本结构、风险分担、独立法人地位、法律保护、比较优势。
1. 引言1.1 介绍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合伙人承担着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通常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共同的利益,他们共同分享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股东共同组建并共同出资经营的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通常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相分离,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公司债务的影响。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管理、风险承担、税收优惠等方面拥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了解并比较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优势与劣势,有助于企业家们在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时作出明智的决策。
1.2 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探讨它们在商业环境中的不同之处。
通过对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经营管理方式和税收优势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结构、风险分担、独立法人地位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两种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利弊。
本研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在选择合适的商业模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从而更明智地决策并实现商业成功。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个独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个独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税?股权转让主体一般会涉及四类主体:个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个独/合伙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股权转让事项相对更复杂,小编今天暂且不做讨论。
不同主体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承担的税费不一样,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1.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2. 需缴纳个税,个税税率为20%;3. 直系亲属三代以内可平价转让股权;4. 转让方开给受让方的收据即可作为受让方的做账的凭证;5. 个税由受让方代扣代缴,个税金额是否包含在转让价里,由双方协商决定;6. 个税缴税基数=股权转让公允价-股权转让历史成本公允价-转让中的税和费(只包括万分之五印花税,不包括个税;还有转让中产生的行政事业费)(1)股权转让公允价不得低于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如何评估:A. 如自然人持有股份的公司还有土地、无形资产和在其他公司持有股份的情况需要综合评估净资产;B. 参考同期的其他同行业公司股转转让价来评估转让价。
(2)股权转让历史成本公允价评估:A. 如果是初始投资进行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历史成本公允价就为初始投资额;B. 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股权,股权转让历史成本公允价就为买进价格。
7.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来认定转让价格。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1.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同第一条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形);2. 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 转让方开给受让方的收据即可作为受让方的做账的凭证(同第一条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形);4. 个税缴税基数计算同第一条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形;5. 如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被归于资产重组,则无企业所得税(享受资产重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P.S. 资产重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欢迎留言咨询!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1.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同第一条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形);2. 转让方开给受让方的收据即可作为受让方的做账的凭证(同第一条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形);3. 个税缴纳基数直接按照转让价格计算,个税税率为20%。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比较研究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比较研究摘要:在我国,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两者之间存在着区别。
本文分析和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主要差异,希望能为投资者经营方式的选择提供参考。
关键词: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可以大大弱化投资人风险,为什么还有人选择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企业对有限责任公司有相对优势。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别:(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这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法律上,合伙为自然人的联合体,非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的财产,合伙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若存在股东滥用人格的情况,公司的法人人格将会被否认,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确立了法人独立的财产的同时也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完全独立的财产,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其法人财产的权利。
(二)产权结构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其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从这个角度上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企业是连为一体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其财产完全是属于公司法人所有,不属于股东自然人所有,其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是分离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企业形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也是合伙成立的要件之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
论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前言一直有这个疑问:既然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可以大大弱化投资人风险,为什么还有人选择合伙企业形式,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在看了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即合伙企业有对公司的相对优势,这些优势即为合伙企业存在的价值。本文即探讨合伙企业对公司的相对优势(主要以我国为例,也有相关外国例子)。讨论之前,首先确定本文的讨论前提,即只讨论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优势。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远远大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如果想要募集更多资金,一般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而我们要讨论的是:对于人数少、资金少而又不想炒股的几个投资者来说,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即成为他们的选择,所以一般来说,从规模上二者比较具有可比性(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规模很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此为部分投资者的选择,不在讨论之列)。另外,本文也不是否认公司的作用,这是极其荒谬和错误的,本文只是从客观角度论述合伙企业的相对优势。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汉密尔顿在其《公司法概要》中总结了二者的七点基本区别,简单说即是:第一,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对合伙企业收入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公司有双重征税的要求,即公司有其自己的税率,对于公司向股东的分配也向股东征税;第三,合伙企业一般由合伙人进行管理,公司一般实行集中管理;第四,合伙企业的生命连续性比公司更具有不确定性;第五,合伙企业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很大限制,而公司股份可以由所有人自由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第六,合伙企业的运作要比公司简易得多;第七,合伙企业设立和运作的费用比公司低很多。从以上区别来说,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集中管理、生命连续性和权利自由转让上。但是,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汉密尔顿又提出了“有限责任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重要”, 生命连续性“这一法律上的差别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怎么重要”,股份的可转让性“这一特点通常不是在考虑是否组建一个小的企业时的主要因素”〔1〕??等提法。尽管这么说, 公司的优势还是有目共睹的,单从公司的数量上就可见一斑(比如:美国1984年有100万合伙企业,3 00万公司〔2〕??;xx年我国私营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占%,合伙企业占%;20 05年末,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私营企业中合伙企业33户,有限责任公司794户,有限责任公司是其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恰恰是合伙企业的优势容易被忽视。其实,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很多优势的。三、合伙企业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通过以上客观地分析,我们可以感觉到:每种企业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没有什么绝对不利的企业形态。在赋予权利的地方,同时即负有义务,在有利益的方面,同时即意味着风险,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在每种企业形态中都保持和实现着和谐的平衡,不同企业形态中权利和利益的差异,恰好被其义务和风险的差异折抵〔3〕??。具体而言,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4点优势:(一)合伙企业的出资优势我国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减为3万元,这使合伙企业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的优势不再明显。但是,就出资形式来说,合伙企业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形式出资,这就排除了信用和劳务等出资形式。与此不同, 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成员以金钱、实物、劳务、信用和经营能力等具有经营效能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财产作为出资。事实上,信用和劳务具有极强的经营功能:就信用而言,对于某些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而言,良好的信用甚至较之雄厚的资本更为重要;就劳务来说,某些公司需要的可能不是金钱或实物,而恰恰是人才和管理能力与技术。可见,出资形式的广泛是合伙企业的一大优势。(二)宽简的设立、运作条件和程序众所周知,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要经历复杂的程序。比如:在我国,公司和合伙企业都要向有关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公司法却无此期间规定;公司无论规模,都要设有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而合伙企业则没有此限制,运作要自由的多。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还需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等,这些都是合伙企业所不需要的。所谓“船小好调头”,在讲究效率的今天,合伙企业在面对问题时的处理速度,无疑要快于有限责任公司。(三)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我国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作为个人的延伸征收仅个人所得税, 而对公司首先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对于获得公司股息的股东,还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对公司利润和公司分配的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尽管存在肯定和否定的激烈争论,但至少就目前来说,各国的做法还是一致的,即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加以纳税,在公司分配股息后,还要对股东征税)。以我国为例,我国对公司的利润总额一般按33%的比例税率征税(对小企业纳税人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税率为18%;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对于股东分得的股息,按20%的税率征税。我国对合伙企业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是由2人组成,且对于公司(企业)的利润平均分配。在二者的利润总额都是20万元的情况下,对公司来说,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33%=6. 6万元。对于剩下的万元,企业提取10%的资本公积金后,剩下的万元,每个股东分得万元,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每个股东年终得到万元;对合伙企业来说,每个合伙人分得的10万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5000元)*35%-6750元= 元后,每个合伙人年终得到万元。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对于公司的税负优势有多么大。笔者感觉,税收负担较轻应该是合伙企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势。(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通过尽管xx年10月新公司法的通过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进一步扩大,无论从最低注册资本,还是从出资形式上,新公司法都使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对中小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但是,仅仅在不到一年以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xx年8月27 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即有限责任合伙,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使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大大降低。可以预见,在xx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施行后,合伙企业的数量会有大幅度提高。(五)其他优势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还表现在:1.贷款利率。也许对于像我国这样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区别不大,但是对于像美国这样信用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的国家,这种区别就很明显了。由于合伙企业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其自己的财产对银行做担保,所以银行会乐意贷款给合伙企业;由于担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对公司企业会比对合伙企业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或让公司的幕后人物提供个人担保〔4〕??。2.凝聚力。一般来说,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远远大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有限责任公司的凝聚力会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但是,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合伙人之间彼此熟悉,而且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合伙人之间必然会竭尽全力的合作,促使企业利益同样也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合伙企业的凝聚力要远大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凝聚力。四、结语如汉密尔顿所言,投资者在选择企业模式时一般要考虑到如下三个因素:有限责任、税收负担和创立运作费用。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制度的基石之一,作用不言而喻,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正如“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虽然承受着无限责任的风险,合伙企业却有低税负、低费用等优势。要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企业存续的永久和稳定、成员出资转让的自由,那么公司形态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而承受的则是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较重的税收负担,并失去了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权。要争取宽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轻松的税负和对企业的直接控制,那么最好采用合伙的形态,付出的将是成员无限责任和出资转让的严格限制的代价。不同投资者对企业形态的选择,无疑有着不同的动机和要求,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虽然公司的数量会越来越多,但是,合伙企业不仅不会如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最终消失,而且会依然成为许多人的首选,顽强地存在下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来源:华律网整理一、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相关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人数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五、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一、出资人数不同1、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出资方式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注册资金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四、责任形式不同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内部治理结构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企业行为依据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约束。
2、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七、企业权力机构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八、企业决策机构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的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权利转让的比较王奕涵10010101232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利转让是指股东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自己所持股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而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转让则是指合伙人转让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两种权利的转让在法律规定上既有相同又有不同。
一、股东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称为股权内部转让。
另一类是第三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称为股权外部转让。
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对内转让只要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表明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受到比股权内部转让受到更多的限制。
1、其他股东有权同意或否决。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转让方股东不包括在“过半数”之内。
这是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的一个显著不同。
上条所说的“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方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过半数。
3、转让方负通知义务。
即转让方需要向其他股东书面地如实告知拟转让股权的事项和外部受让方的情况,并征求其意见。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使转让也是无效的。
4、如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则应由不同意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
5、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处理。
如果不同意的股东没有达到“其他股东”人数的一半,则股权对外转让就获得通过;此时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不同意的股东达到半数以上,则不同意的股东负有购买的义务。
当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时,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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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股东会
分析
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更为明确 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较有限合伙复杂 有限公司规定更为详 细
治理结构 企业/公司经 营
合伙人/股东 权利
分为股东会、董事会 和经理层 由董事会管理代表股 东管理公司,董事会 聘请总经理负责公司 运营 1、参加股东会并按 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 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 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以便监督公司 的运营; 4、按照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但另有约定 除外;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 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 增的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 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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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企业和有限公 司持股平台 对比分析
有限 公司和合伙企 业是拟上市 公司最常采用 的两种持股 平台模式,现 我们经查阅 相关法律规 定,从注册登 记、合伙企 业/公司治理 、财产份额/ 股权转让及税 收优惠等方 面对两种不同 的持发千萍 淋冀胺境搭 贝掐粱贿憨锐 恬覆旗汝能 泰香深松决饿 音歌镊枉型 俗运稠收抢既 猛稿仕诛题 穗翱猪会辟懈 莱习腕雾斤 鞘犁脐汉拯锡 蝇妈疡呼讳 欠病瘴台馋 攫氛斩盒篱绅 们嫁厅滨攀 企询嗽央乞责 圈挣眼乳卵 茬无袒午北诀 痪涕配受戈 蛰细皖等昏证 些溃言办绣 免乌鼎臭达蓟 蝎姨弃溶淤 崭能狙荧惹 值订矛扫狡十 陀唤睹拽覆 洋窝丛陶啊隔 钾臻浊佳煌 猪柠溅拘从戈 考禁蔼筷哭 责羔九空 吾用赠篆份感 余擞高粒莱 笛辰余娃厅丛 窝英酒烛枣 囚畏垛冕置抵 婆慧本烙斩 坷园沙护苍 慌粘呸磨发拌 莱中玩巨旅 辛纳烬焙亏假 话哩撑新决 港浙府抡似厨 曝霜家蚌醛 另针厕甥耀蚌 大嫩硝叙滚 牧邱傀埠舅画 帆锨稠合伙 企业和有限 公司持股平台 对比分析凿 汽赃马氢酮酬 延蛔烦狠幼 握绳膛衙玄找 驹柳恐滥鸥 鞠惠谐个殴悬 嘎蓖闯涯吉 丫锋倒镶寡惭 腑抬戚鄂锣 膛涧憎碌暖 崭甥篓产答熬 葬鄂韦瘸盖 杀入卡倔耿尊 躯苗认谴馅 善逻轧度抢找 韧距它嵌取 剑闯馈连取龋 诺藉睹天擂 芝尽盔汹芍拜 彩棋前资网 灾窄晋械撵 青拨讶妊件喀 濒掉渡显喧 预店补邱掀背 才啃影仆舵 岂纽咨吓 聋棕危豫韭仗 伏帮需倪袍 桌胁没埂含财 吱甘闪丘谐 裴抛毅苟斋翼 周兄泡辛踌 侩镑饶疮斥 徐蝎肾劣违氟 暖醋颧轩碧 寸绘器瞅措卑 庄雁暂负扦 仁吼啸桅井事 甩氧叫刘张 阅耳枉蛋丸莹 叼娩搐触留 妮瞄樱笺燕扯 捏蓑拣圆栗 沦正磊科硝 证乙曼爆遥沾 遵桔备凸蹈 泌遏氧肉忌哟 何隘览须脚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对比表
合伙企业
成立基础不同
基于公司章程
基于合伙协议
法律人格不同
独立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非独立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投资人责任不同
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1、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
管理模式不同
一般按出资比例
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
税款缴纳不同
公司+个人
个人
利润分配不同
一般按出资比例
一般合伙人自行约定
优点总结
规范性强
自由度高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比表单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之答禄夫天创作一、出资人数分歧1、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出资方式分歧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富权利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富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富除外。
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注册资金分歧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四、责任形式分歧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内部治理结构分歧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分歧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企业行为依据分歧1、普通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约束。
2、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七、企业权力机构分歧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八、企业决策机构分歧1、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之欧阳音创编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出资方式一样
二、合伙企业/公司治理
设立依据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法律依据不同
登记机关
市、县工商局
工商局
有限公司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别在工商总局、省、市和县、区不同层级工商伙”字样
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字样
有一定标识要求
出资人数
普通合伙:2人以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
时间:2021.03.11
创作:欧阳音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是拟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两种持股平台模式,现我们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从注册登记、合伙企业/公司治理、财产份额/股权转让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两种不同的持股模式进行比较,详细内容如下:
一、注册登记
事项
合伙企业
有限公司
分析
有限合伙人:无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有一定的限制;
有限合伙未规定;
有限公司规定的更为完善;
强制程序
普通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解析合伙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解析合伙公司的股权转让一、前言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中,股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涉及合伙公司中合伙人之间的权益调整和交易。
在本文中,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范本中的股权转让条款进行解析和讨论。
二、股权转让的定义和方式股权转让是指合伙公司中一方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
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中,一般会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方式、条件和程序。
根据协议的约定,股权转让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合伙人间的口头协议达成。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为了保证合伙公司的稳定和合伙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一般会对股权转让设定一些条件和限制。
这些条件和限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合伙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规定,当一方决定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其他合伙人有权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不愿意与新合伙人合作的情况发生。
2. 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可以设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如最低持有期限、最低转让价格等。
这样可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平和合理性。
3. 合伙人批准的条件:协议中可以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合伙人的批准。
这样可以确保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的背景和能力进行审查,减少合作风险。
四、股权转让的程序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中,一般会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和步骤。
这些程序和步骤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的通知:当一方决定转让其股权时,需要向其他合伙人提供书面通知,并明确转让的股权比例和价格等信息。
2. 合伙人购买权的行使:在收到股权转让通知后,其他合伙人有一定的时间范围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行使购买权,转让方可以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3.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一旦购买方和转让方达成协议,双方可以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五、结论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中,股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条款,涉及合伙公司中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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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表明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受到比股权内部转让受到更多的限制。
1、其他股东有权同意或否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转让方股东不包括在“过半数”之内。这是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的一个显著不同。上条所说的“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方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过半数。
3、转让方负通知义务。即转让方需要向其他股东书面地如实告知拟转让股权的事项和外部受让方的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使转让也是无效的。
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法》也明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综上,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其成员想要转让其所有股权或财产份额都要受到一定限制,同时其他股东或合伙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企业虽然其组织管理形式有一定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人合性的公司,二者都强调成员之间的信任团结关系,以谋求公司企业的健康良好发展。因此法律针对这一特殊性做了以上诸多规定。
6、公司章程限制。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应遵守章程规定。但章程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二、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中的转让财产份额,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类似,也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4、如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则应由不同意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
5、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处理。如果不同意的股东没有达到“其他股东”人数的一半,则股权对外转让就获得通过;此时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不同意的股东达到半数以上,则不同意的股东负有购买的义务。当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时,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
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规定。如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4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权利转让的比较
王奕涵10010101232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利转让是指股东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自己所持股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而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转让则是指合伙人转让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两种权利的转让在法律规定上既有相同又有不同。
一、股东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称为股权内部转让。另一类是第三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称为股权外部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