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保护外汇市场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及跨境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担保公司等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要求第三条资本金要求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金要求,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条外汇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监控要求,并建立风险管理系统。
第五条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合规要求,并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报备制度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备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外汇业务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向担保人、被担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担保费用和费率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制定担保费用和费率,并明确在合同中告知担保人、被担保人。
第三章担保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合同签订金融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担保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条担保额度控制金融机构应按照外汇局相关规定制定担保金额的上限,并对担保额度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担保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在担保前应当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被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出现逾期或违约情况的担保业务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金融机构应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外汇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外汇局、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已发生的担保业务不享有溯及力。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4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业务,外国债权人提供的对内担保业务,以及涉及人民币和外汇的跨境担保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标是加强对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条跨境担保业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审批与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机构涉及的跨境担保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后续增加或变更跨境担保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管理第九条跨境担保业务涉及的外汇收入和支出应当依法申报和结汇/售汇。
第十条对于跨境担保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确保跨境担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为了满足外汇管理要求而故意操纵或收取高额担保费用。
第四章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检查机构的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跨境担保业务的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
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中国政府对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汇发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交流和投资,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法稳定、风险可控、监管有序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强内外部协同监管,防范和应对担保风险。
第五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外部担保对象和外部担保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第六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合规责任,不得为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进行跨境担保行为。
第七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税收和贸易统计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抽查和日常监督。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第九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确保符合行业准入和业务规定。
第十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以明确的授权形式进行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超过授权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加强对外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担保跨境贸易、投资和项目合作时,应严格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设定合理的担保费率和期限。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行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推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框架,完善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防范担保风险的扩散和传导。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境内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外汇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机构及个人等境内外经济主体开展涉及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指在国际贸易、投资和融资等活动中,境内经济主体作为担保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函担保等。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审慎管理的原则,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五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符合国家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前,应向境内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备,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七条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业务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综合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担保费用及收益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二)担保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内容;(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四)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信报告;(五)相关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六)其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将相关担保文件备案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办理结汇和购汇手续。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开展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数据和报告。
第十三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担保和境外企业境内担保的场景。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涉及的主体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物和相关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依法、稳健、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监管机制第五条跨境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应包括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
第六条监管部门负责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七条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内部业务流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并负责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
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风险评估和防控应该做到全程、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传递业务和风险信息。
第十条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和人员素质建设,提高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担保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在境外担保和境内担保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担保人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严禁虚假担保和欺诈行为,如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应主动配合外汇调查、审核和审计等工作,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措施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制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程序、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及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提供的外汇担保行为。
2. 担保主体资格
境外担保人应为在所在国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企业。
3. 担保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外汇担保形式。
4. 担保金额限制
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跨境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5.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与跨境交易合同期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合同履行期限。
6. 担保登记
跨境担保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担保行为无效。
7. 担保履约
担保履约应遵循外汇管理规定,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合规流动。
8. 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应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不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9. 风险控制
担保人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10. 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担保业务相关信息。
11. 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担保资格等措施。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2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基本要求2.1 担保形式2.2 担保金额2.3 担保期限第三章:跨境担保的审批与备案3.1 审批流程3.2 备案要求3.3 变更与撤销第四章:跨境担保的履行4.1 担保责任4.2 履行方式4.3 履行期限第五章:跨境担保的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5.2 风险控制5.3 风险处置第六章:跨境担保的监督与检查6.1 监督机制6.2 检查内容6.3 违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约责任7.2 赔偿责任7.3 其他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8.1 解释权8.2 生效日期8.3 其他规定第九章:签署条款9.1 签字栏9.2 签订时间9.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进行跨境担保活动时的外汇管理。
1.3 定义1.3.1 跨境担保:指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2 境内担保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1.3.3 境外债务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1.3.4 境外债权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跨境担保的基本要求2.1 担保形式2.1.1 跨境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2.1.2 担保形式应明确、具体,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2.2 担保金额2.2.1 跨境担保的金额应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
2.2.2 担保金额应以外币计价,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2.3 担保期限2.3.1 跨境担保的期限应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2.3.2 担保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并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汇发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汇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5月12日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跨境担保外汇相关行为的管理,维护跨境担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外汇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跨境担保外汇相关行为。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指中国境内担保人以其自有资金作为担保对象的跨境贷款或信用证等债权的履约责任,以及相关付汇和收汇。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的管理遵循合规、稳健、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跨境担保外汇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跨境担保外汇相关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统计信息。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要求。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建立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规划和配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第四章外汇支付和收入管理第十条在涉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付汇和收汇中,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确保资金的合法、正常和及时流转。
第十一条跨境担保外汇活动中的外汇支付应当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款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跨境担保外汇中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核销、结算和使用。
第五章信息报告和监管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跨境担保外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资金流动、风险管理等。
第十四条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跨境担保外汇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管,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
第十五条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法、违规或风险较大的跨境担保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处罚,并可以对不按照规定报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国内企业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所涉及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汇账户管理: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时,需要开立合格的外汇账户,用于处理担保相关的外汇资金收支。
2. 合同及登记管理: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前,需要与境外企业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送至相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 担保金额限制:外汇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境内企业可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以限制跨境担保行为对外汇市场的影响。
4. 担保用途和期限管理: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对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和期限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担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及时归还。
5. 外汇结汇和购汇管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通常对资金结汇和购汇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外汇收入结汇、担保款项购汇等。
6. 报告和监督管理:境内企业需要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定期向相关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担保相关的业务数据和监督信息。
总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稳定和管理机构有效监管。
境内企业在提供跨境担保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登记义务。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境内的担保机构、担保服务提供方和跨境债务人在进行跨境担保业务时,需要遵守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境内的担保机构在为跨境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时,需要申请外汇局的备案;同时,跨境债务人也需要履行一些申报手续,如提交境内外债务对标系统等。
此外,担保机构还需要向外汇局报告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业务的实施情况、担保金额、币种、期限等。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监管跨境担保业务,防范外汇风险,确保境内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这些规定对提供跨境担保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境内担保机构的备案申报、跨境债务人的申报手续以及外汇局的监管要求。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一、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成为管理层面的重要议题。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旨在规范跨境担保活动,保护境内外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的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本文将全面探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内容。
二、规定概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申请程序、审核标准、监管措施等多个方面,以下是详细介绍。
1.基本原则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信息透明、依法管理等几个方面。
风险可控是指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中,要注重控制风险,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公平公正是指在跨境担保外汇申请和审批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信息透明是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注重信息公开,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依法管理是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
2.申请程序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申请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提交、初审、公示、复审等环节。
申请材料准备是跨境担保外汇申请者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申请所需的各类材料。
申请提交是指申请者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初审是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公示是指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监督和投诉。
复审是在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
3.审核标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申请者资质、担保项目属性、风险评估等多个方面。
申请者资质是指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能够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项目属性是指担保项目的性质、金额、期限等,要求合理、合法。
风险评估则是对申请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判断是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4.监管措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信息报送、风险评估、风险提示等多个方面。
信息报送是指担保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包括担保项目的情况、资金运作情况等。
2024年跨境担保外汇规定及登记操作梳理
2024年跨境担保外汇规定及登记操作梳理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与术语第二章:外汇担保概述2.1 外汇担保定义2.2 外汇担保类型2.3 外汇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章:跨境担保的条件与要求3.1 担保主体资格3.2 担保额度与期限3.3 担保条件与合规性第四章:外汇担保的登记与管理4.1 登记程序4.2 管理机构与职责4.3 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五章:外汇担保的操作流程5.1 担保申请与审批5.2 担保合同的签订5.3 担保执行与监控第六章:外汇担保的风险控制6.1 风险识别与评估6.2 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6.3 风险应急处理机制第七章:外汇担保的法律责任7.1 违约责任7.2 法律责任的追究7.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八章:外汇担保的变更、转让与终止8.1 担保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担保转让的规定8.3 担保终止的情形第九章:外汇担保的监管与合规9.1 监管机构与监管内容9.2 合规性要求9.3 违规处理与处罚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的解释权10.2 补充与附件10.3 其他事项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甲方代表签字11.2 乙方代表签字11.3 签订日期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2024年跨境担保外汇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外汇交易的安全与合规性。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的交易和活动。
1.3 定义与术语本规定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及其定义如下:第二章:外汇担保概述2.1 外汇担保定义外汇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以外汇形式表现的担保。
2.2 外汇担保类型外汇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类型。
2.3 外汇担保的法律效力外汇担保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严格遵守。
第三章:跨境担保的条件与要求3.1 担保主体资格担保人和受益人均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经济实力。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3篇)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背景担保外汇是指境内居民或单位以境外申请人的债权或债务作为担保形式,在境外发放的外汇贷款。
担保外汇的管理是为了加强对境内居民或单位的境外借款活动监管,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为此,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和管理担保外汇业务。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或单位担保境外借款的情形。
所称境内居民包括个人、家庭、企业、机构等。
三、审批机关和权限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地方外汇管理机构授权部分审批权限,但审批结果需报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四、申请程序1. 境内居民或单位在申请境外担保外汇前,应首先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资格。
2. 申请人需填写《境外担保外汇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3. 境内居民或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合同、贷款协议等相关文件。
4. 申请人应根据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申请表和相关文件递交外汇管理部门。
五、审批条件1. 境内居民或单位在申请担保外汇前,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无违法犯罪记录;(3)无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的行为。
2.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材料,包括担保合同、贷款协议、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等。
3. 申请人应具备还款能力和偿付担保责任的能力,提供相关财务证明。
4. 担保债权或债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审批程序1. 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 初审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将申请材料转交地方外汇管理机构进行终审。
3. 地方外汇管理机构进行终审后,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4. 申请人获得境外担保外汇的批准后,应按时还款,并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七、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机构对境外担保外汇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2. 监督担保人是否履行担保责任;3. 监督外汇资金的使用情况;4. 监督境外担保外汇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文(二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深入,跨境担保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国家外汇储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倡导合规经营。
二、背景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是指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以境外部门或个人作为主体、跨境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函保的外汇管理。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我国设立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三、主体内容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范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跨境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提供或接受担保、进行担保函保等。
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经营:跨境担保主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法合规开展跨境担保业务。
(2)风险可控:跨境担保主体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3)公平公正:跨境担保主体应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公平公正性,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1)外汇登记备案:跨境担保主体应向外汇管理机构进行外汇登记备案,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的合规运营。
(2)资本金要求:跨境担保主体应符合外汇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本金要求,保证其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风险管理:跨境担保主体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监测等方面的措施。
(4)报告监管:跨境担保主体应按照外汇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其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财务报告,接受监管检查。
(5)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等手段。
四、监管机构与责任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其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2)对跨境担保主体进行备案和登记,开展监督管理;(3)解决跨境担保业务中的争议和纠纷;(4)加强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宣传和培训。
五、经营建议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面,企业应积极适应政策和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和流程,确保合规经营。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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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其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六、担保履约(一)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银行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
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内保外贷补登记,然后凭补登记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外汇局在办理补登记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一)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
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二)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
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三)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可参照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
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四)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第二部分外保内贷外汇管理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四、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五、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
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