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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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1]6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18
【实施日期】2001.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1〕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印发的《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琼府办〔1995〕6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在海南省发生破坏性地震及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为使各级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驻琼部队(包括武警、消防部队,下同)能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在我省岛陆及近海地区发生5级左右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轻微,有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市、县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省地震局要立即召开震情会商会;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震害的快速调查评估结果,汇总灾情,向省政府提出救灾建议。

省政府视灾情动员社会援助,慰问安抚灾区。

二、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是指在岛陆及近海发生5.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较严重,生命线工程破坏较大,经济损失较重,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造成更大损失的地震。

(一)市、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市、县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通报当地部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市、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等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二)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政府迅速召开各有关部门和驻琼部队负责人紧急会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进入人员抢救和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准确执行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指令;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已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政府在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1.省地震局立即召开震情会商会;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2.省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和驻琼部队负责人通报震情、灾情;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琼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3.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省政府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省政府的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省地震局局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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