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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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852018重点解读

GB182852018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2018年9月2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术语定义1、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N1 类汽车。

2、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

3、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类汽车4、汽车排放检验: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5、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

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6、注册登记检验: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7、在用汽车检验: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8、监督抽测: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9、基准质量: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10、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正己烷当量换算)及氮氧化物(NOx )。

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11、高怠速转速: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2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200r/m 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12、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13、两用燃料汽车: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14、单一燃料汽车: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验

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验

在用汽车双怠速尾气排放检验(依据GB 18285—2005)对装配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的定期检验,依据GB18285-2005要求,至少应该用双怠速检验法。

1.怠速与高怠速工况(1)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

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2)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

在GB 18285—2005中规定: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 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 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2.检验方法(1)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过滤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并不得有泄漏。

(2)应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点火正式仪、冷却液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量仪器。

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和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车状态。

(3)发动机工况循环见图3-1。

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

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

(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30s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5)若为多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汽油国二国三国四指标对比

汽油国二国三国四指标对比

汽油国二国三国四指标对比国二、国三和国四是中国的汽车排放标准,规定了汽车在使用不同燃油的情况下,对尾气排放的限制。

下面将对比这三个标准的主要内容。

国二标准是于2005年实施的,适用于使用汽油、柴油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车辆。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限制:1.一氧化碳(CO)排放限制:当发动机转速在怠速状态下,国二标准要求一氧化碳排放浓度不能超过4.5%,在其他工况下,限制值分为两个等级,分别是3.0%和2.0%。

2. 碳氢化合物(HC)排放限制:国二标准规定,HC排放限值在不同工况和车型中有所不同,通常在40-50ppm(百万分之一浓度)之间。

3.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制:国二标准要求,所有车型的NOx排放限值不得超过8.0%。

4.废气排放监控系统:国二标准要求装备废气排放监控系统,以监测尾气排放情况。

国三标准是于2024年实施的,相较于国二标准,国三标准将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主要有以下变化:1.一氧化碳(CO)排放限制:国三标准要求,待检车辆的极怠速CO 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0%,其他工况下的排放限值为0.3%。

2. 碳氢化合物(HC)排放限制:国三标准规定,HC排放限值一般在30-40ppm之间。

3.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制:国三标准要求,不同发动机功率的车辆的NOx排放限值不得超过2.0-3.0%之间。

4. 废气排放监控系统:除了要求装备废气排放监控系统外,还要求安装OBD(On-Board Diagnostics)系统,以监测车辆的排放情况。

国四标准是于2024年实施的,与国三标准相比,国四标准对尾气排放限制更为严格,具体变化如下:1.一氧化碳(CO)排放限制:国四标准规定,待检车辆的极怠速CO 排放限值为0.3%,其他工况下的排放限值为0.2%。

2. 碳氢化合物(HC)排放限制:国四标准要求,HC排放限值一般在20-30ppm之间。

3. 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制:国四标准规定,不同发动机功率的车辆的NOx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08-0.18g/km之间。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044—
代替 DB 11/ 044-1999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 易工况法)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DB11/122-2010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双怠速工况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双怠速工况指怠速与高怠速工况。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 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 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 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 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 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 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2 双怠速排气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指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双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 (HC)的体积排放浓度。一氧化碳的体积分数以“%”表示;碳氢化合物的体积分数以 “10-6”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

GB18285-2018重点解读

GB18285-2018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2018年9月2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术语定义1、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1 类、M2 类和N1 类汽车。

2、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 的汽车。

3、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类汽车4、汽车排放检验: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5、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

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6、注册登记检验: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7、在用汽车检验: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8、监督抽测: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9、基准质量: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10、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正己烷当量换算)及氮氧化物(NO x)。

氮氧化物(NO 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11、高怠速转速: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2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200r/m 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12、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13、两用燃料汽车: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14、单一燃料汽车: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 的汽车。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03-26发布1999-04-01实施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044-199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DB11/044-9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及其它车辆确定了双怠速排气污染物不同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部分指标参照欧共体92/55/EEC的部分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郝吉明、傅立新、贺克斌、王雪纯。

本标准于1994年6月8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044-1999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代替DB11/044-9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及高怠速(2000± 50r/min)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GVM)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GB14761.5-93中3.2]。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GB14761.5-93中3.3]。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2018年9月2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术语定义1、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N1 类汽车。

2、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

3、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类汽车4、汽车排放检验: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5、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

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6、注册登记检验: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7、在用汽车检验: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8、监督抽测: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9、基准质量: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10、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正己烷当量换算)及氮氧化物(NOx )。

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5000kg9座M1M2M3 3500kg12000kgN1N2N3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11、高怠速转速: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2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200r/m 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12、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13、两用燃料汽车: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14、单一燃料汽车: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发动机尾气(废气)排放范围及标准

发动机尾气(废气)排放范围及标准

发动机的尾气(废气)排放标准及要求温州交通技术学校钱路加收集整理GB18352-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表1欧洲汽车排放标准法规名称车型CO(g/km) HC(g/km) N Ox(g/km) H C+NOx(g/km) P M(g/km) 实施日期欧洲I 号汽油车和柴油车(形式认证/一致性认证)2.72/3.16 0.97/1.13 0.14/0.18形式认证1992.7.1一致性认证1992.12.31欧洲Ⅱ号汽油车 2.2 0.5形式认证1996.1.1 非直喷柴油车1 0.7 0.08一致性认证1997.1.1 直喷柴油车1 0.9 0.1欧洲Ⅲ号汽油车 2.3 0.2 0.15形式认证2000.1.1 柴油车0.64 0.5 0.56 0.05一致性认证2001.1.1欧洲IV 号汽油车 1 0.1 0.08 0.025形式认证2005.1.1 柴油车0.5 0.25 0.3一致性认证2006.1.1《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一、稳态工况法一)对于 2000 年7 月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 年10 月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参考的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1-1。

(二)对于2000 年7 月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 年10 月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参考的稳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1-2。

表1-2 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参考)二、双怠速法(表2)表2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三、加载减速法(表3)表3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用车,可参照表2中的1.00 至1.39m-1限值执行。

汽车废气排放故障及基本原因以上五项中每一项的不正常排放都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发动机的供给系统、点火系统、排放控制系统及机械状态等一个或多个系统(部件)有故障了!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GB18285-2018重点解读

GB18285-2018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发布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术语定义1、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1 类、M2 类和N1 类汽车。

2、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 的汽车。

3、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类汽车4、汽车排放检验: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5、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

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6、注册登记检验: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7、在用汽车检验: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8、监督抽测: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9、基准质量: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10、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正己烷当量换算)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11、高怠速转速: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2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200r/m 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12、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13、两用燃料汽车: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14、单一燃料汽车: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 的汽车。

DB11-044-201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044-201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CS13.040.50Z64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044—2014代替DB11/ 044-1999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2014-05-25发布2014-07-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试验项目 (2)5 试验方法 (3)6 测试设备 (3)7 标准限值及要求 (3)8 检查流程及判定 (4)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 11/ 044-1999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 044-1999。

本标准与DB 11/ 04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适用范围由汽油车扩大至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修改了高怠速转速;——将汽油车λ限值改为强制性要求;——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试验内容。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X年05月25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颖林、梁宾、肖亚平、高杰。

II引言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制定,同时参考DB 11/122-2010《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技术内容。

双怠速标准测量机动车排放

双怠速标准测量机动车排放

双怠速标准测量机动车排放
双怠速排放标准是指在两种空转转速下进行污染物排放测量的排放标准。

这两种空转转速,一种是普通怠速转速,即车辆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怠速转速;另一种是高怠速转速,我国国家标准规定为50%额定功率转速(即规定的额定功率点的转速),比如车辆的额定转速为5200转/分,其高怠速转速就是2600转/分。

为了更有效地监控发动机的工作状态,或者为了监控供油系统、排放控制系统的工作状态,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采用了双怠速排放标准,并且至今在世界上应用仍然比较广泛,其主要原因是这种检测方法和其他简易工况法比较起来,检测速度快、成本低、设备简单、容易实施。

双怠速排放标准与普通怠速排放标准的不同之处是增加了一个高速空转转速排放标准,俗称高怠速排放标准。

增加这一高怠速点后,对普通化油器型式的车辆,增加了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范围,从普通的怠速工况扩展到低速区域。

普通怠速排放是否超标往往由怠速螺钉的调整位置所决定,一把改锥即可决定排放是否达标,从而造成车辆工作正常的假象。

但高怠速工况的排放状态是不受怠速螺钉调整控制的。

因此,双怠速排放标准更能够有效地发现化油器混合气供给系统中的故障,如怠速油量孔是否有磨损、空气量孔是否有堵塞、主供油量孔是否有磨损等,从而督促人们进一步检查,对化油器采取适当的维护和修理,以彻底恢复发动机的良好工作状态。

对于装有电喷和三效催化装置的车辆,用高怠速点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排放和过量空气系数λ,综合起来可对车辆的电控系统和催化装置是否在正常工作做出判断,以便及时发现污染物排放控制部件的问题,及时排除故障。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at idle speed from vehicle with petrol engine(GB14761.5-93 1993-11-08实施)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 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车用汽油发动机。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车用汽油发动机。

2 引用标准GB/T3845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怠速法3 术语3.1 汽油怠速污染物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3.4 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3.5 定型汽车(或发动机)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或发动机样机)。

3.6 新生产汽车(或发动机)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或发动机)。

3.7 在用汽车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 测量方法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T3845的规定。

5 排放标准值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6 标准的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研究所负责起草。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汽油车在怠速状态下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限制的标准。

怠速状态是指汽车在不行驶的情况下,发动机仍在运转,这种状态下的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怠速状态下汽油车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总烃(NMHC)等。

这些污染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一定的危害。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有毒的气体,长时间暴露在高浓度的一氧化碳中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氮氧化物是导致雾霾和酸雨的主要成因之一,对植物生长和人体健康都有害;非甲烷总烃是大气中的光化学污染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汽油车怠速排放的这些污染物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控制,对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公共健康至关重要。

其次,针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国家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例如,欧盟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汽油车在怠速状态下的排放达到一定的标准限值,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而在美国,环保署也对汽油车怠速排放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确保汽油车在怠速状态下的排放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过大的影响。

各国家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和执行,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再次,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是关键。

只有严格执行和监管汽油车在怠速状态下的排放,才能真正达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公共健康的目的。

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汽油车怠速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处罚机制,确保汽油车在怠速状态下的排放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过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控制汽油车在怠速状态下的排放,才能有效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共健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天津市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天津市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天津市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天津市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发布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津/DHJB2—1999)。

此标准为强制性地方环境标准,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贯彻执行该标准,需要我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关。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现将对有关部门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在津销售新生产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和津/DHJB2—1999标准,分批公布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并对准予在津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和上牌照前的目测核查。

二、市工商局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工商验证手续;对汽车经销单位销售的车型和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凡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准经销单位销售给天津辖区的单位及个人。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予初检和核发牌照。

四、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车辆(含利用外资采购的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查、检验,对未列入环保排放达标车型目录的车型和不符合津/DHJB2—1999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车用燃油品质管理部门要逐步提高车用燃油质量,以保障达标车辆所需油品。

六、中央在津单位、军队、武警等部门凡新购在津使用的车辆(特殊用途车辆除外),均需执行津/DHJB2—1999标准。

汽油车双怠速法检验操作规程4页

汽油车双怠速法检验操作规程4页

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表1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检验的同时,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入)的测定。

发动机在高怠速转速工况时,入应在1.00 + 0.05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二、适用车辆类型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

三、测量程序1、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排气系统不允许有泄漏。

2、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C,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

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 后降至高怠速状态。

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

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还应同时计算过量空气系数(入)的数值。

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5、在测试过程中,如果任何时刻CO与CO?的浓度之和小于6.0%,或者发动机熄火,应终止测试,排放测量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测试,混合动力车辆除6、对多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7、若车辆排气系统设计导致的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延长管。

8、双怠速法测量程序参见图1: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市售燃料,例如车用汽油、车用天然气、车用液化石油气等。

试验时直接使用车辆中的燃料进行排放测试,不需要更换燃料。

四、检测系统的要求1、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系统及配备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2、排放检测系统由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和计算机控制系统组成,应具备完整的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检测作业指导书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检测作业指导书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检测作业指导书1.1检测目的:对汽车发动机废气排放污染进行监测和控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汽车燃料经济性。

1.2检测判定标准规范: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JT/T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见下表:注释:1对于2001年5月31日起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1.3选用设备:废气分析仪。

1.4检测设备可测试参数:HC、CO、CO2、O2含量。

1.5检测设备主要技术参数:1.5.1测量范围:HC:0~10000 ppm,CO:0~10%,CO2:0~20%,O2:0~25%。

1.5.2测量精度:●HC示值误差:应≤±10%(绝对误差≤±30ppm);●CO示值误差:应≤±10%(绝对误差≤±0.2%);●HC重复性误差:应≤±2%(绝对误差≤±20ppm);●CO重复性误差:应≤±2%(绝对误差≤±0.2%)。

1.5.3零点飘移:HC ≤±30ppm/3h ,CO ≤±0.06%/3h CO2 ≤±0.6%/3h , O2≤±0.6%/3h 。

1.5.4分辨率:CH:1 ppm ,CO: 0.01% ,CO2: 0.1% ,O2:0.1%。

1.5.5输出接口:RS—232C1.5.6工作电源:220V±10%, 50HZ±1%。

1.6检测操作1.6.1准备工作:A.做好日常检查维护。

B.接通电源、预热30分钟以上,同时检查各功能键、显示屏及气体流量,将仪器回到待用模式。

C.检测员核对被检车辆号牌与检测项目。

1.6.2检测:A.预热受检车辆行至适当位置停稳后,拉紧驻车制动;必要时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

双怠速法的检测标准限值

双怠速法的检测标准限值

双怠速法是一种用于检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方法,主要针对在用汽油车和柴油车。

在我国,双怠速法的检测标准限值分为两个阶段,即GB17691-2005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其中,第一阶段主要针对在用车,限值执行表2中的1.00至1.39m-1;第二阶段主要针对新车车型或发动机机型,排放需达到GB17691-2005第二阶段排放标准。

此外,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各地在执行双怠速法检测时还需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限值。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执行标准和限值,例如北京市在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b。

因此,具体的双怠速法检测标准限值需要参考当地的实际执行情况。

双怠速法的检测参考值

双怠速法的检测参考值

双怠速法的检测参考值
双怠速法是一种排放检测方法,常用于车辆排放检测。

其检测原理是在发动机怠速和高怠速时分别测量尾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含量,然后计算出车辆的排放量。

在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需要参考一些检测参考值,以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为双怠速法检测参考值的一些示例:
1. 怠速CO含量:小型汽油车为0.5%~1.5%,柴油车为0.3%~1.0%。

2. 怠速HC含量:小型汽油车为100~400ppm,柴油车为50~300ppm。

3. 怠速NOx含量:小型汽油车为50~150ppm,柴油车为
150~400ppm。

4. 高怠速CO含量:小型汽油车为0.2%~0.5%,柴油车为
0.3%~0.8%。

5. 高怠速HC含量:小型汽油车为50~200ppm,柴油车为
30~150ppm。

6. 高怠速NOx含量:小型汽油车为200~600ppm,柴油车为
400~800ppm。

以上数据仅为示例,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具体车型和检测标准进行调整。

双怠速法检测参考值的正确使用,可以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有效地控制车辆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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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admin
1999-03-26发布1999-04-01实施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044-199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DB11/044-9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
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及其它车辆确定了双怠速排气污染物不同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部分指标参照欧共体92/55/EEC的部分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郝吉明、傅立新、贺克斌、王雪纯。

本标准于1994年6月8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044-1999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代替DB11/044-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及高怠速(2000± 50r/min)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GB14761.5-93中3.2]。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GB14761.5-93中3.3]。

3.3.1 第一类轻型汽车指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载客汽车。

3.4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GB14761.5-93中3.4]。

3.5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和新进口的汽车,其行驶里程在3000km以内(含3000km)的汽车。

新车上牌照时,由于某种原因行车里程已超过3000km,仍按新生产汽车标准执行。

3.6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公斤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试验方法按GB/T 3845-93的规定进行。

5 标准限值
5.1 不同类别车辆的排放标准限值
不同类别车辆的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5.2 λ(推荐要求)
对于闭环电喷加三元催化净化器的汽油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l )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2000± 50r/min时λ为1± 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

进行λ测试前, 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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