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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常见信访问题的处理

一、涉及房屋质量(漏水)的投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及同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房屋交付五年内出现质量(漏水)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的规定,房屋交付后,超过质保期公共部位出现质量(漏水)问题,建议向业委会(如无业委会则向居委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房屋。

二、涉及物业收费标准的投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物业企业出现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价局)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理。建

议转物价部门处理。

三、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投诉

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五条:“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及第十五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除措施。“的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危及房屋安全的,由房管部门对房屋做出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改造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理。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及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未危及房屋安全的,由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建委下装饰装修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对改造人予以处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房屋外观,未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管)责令限期改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危及房屋安全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局)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管)按照各自职责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四、涉及业委会乱作为、不作为的投诉

根据2015年3月14日《长江日报》第九版:“承诺人:

罗时春武汉市民政局局长承诺单位:武汉市民政局

承诺内容:

1、督促各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社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强化街道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主体责任。......

2、制定推进全市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整体实施方案及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方案、工作流程......

3、建立对街道、社区履行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职责的考核体系,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社

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作用的意见》。加强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管......推进业主委员会工作规范化。”的承诺及《关于印发<“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履职管理不到位”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社建〔2015〕1号)的规定,业委会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应由街道、社区和民政局对业委会相关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五、涉及维修资金使用的投诉

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规定,关于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缴纳方式及拨付等问题,可向我局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向小区业委会(无业委会的向居委会)申请。

六、涉及电梯投诉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武房发[2014]109号)附件五及《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武房发[2014]133号)附件五第二项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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