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新政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由独立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兴建的,具有固定养殖场所,畜禽常年存栏稳定,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养殖基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划出的专门供多个养殖户或业主进行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第五条养殖规模(一)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奶牛、肉牛50头以上,肉羊栏200只以上,马、驼50匹、峰以上,驴100头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兔500只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新政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1〕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把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落实科技兴新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有效途径。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队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新政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1〕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需要,根据《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目标的实现,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
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央、自治区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在知识普及、艾滋病监测与检测、安全套推广、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危害、高危人群干预、病员管理和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全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是艾滋病的流行与人们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我区艾滋病疫情出现了新趋势:吸毒人群艾滋病传播尚未完全控制,性传播开始成为主要传播途径;感染者和病人追踪管理十分困难,部分地区和人群的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和流动人口的防控工作难度加大等。
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如: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治政策落实不平衡、配套政策缺失、人员素质较低、工作效率不高、措施覆盖率不理想等问题亟需解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新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路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导性和基础产业,对带动和支撑新疆的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力度,加快公路路网建设。
公路等级、通达深度和网络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不足仍是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程中,公路建设必须实现科学发展、率先跨越。
为全面完成自治区“十二五”公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1500-2000亿元(含兵团),实现“三年攻坚,五年跨越,建成中国西部高速大通道和交通枢纽中心”战略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自治区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分管领导牵头,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事项。
二、加快前期工作为提高公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在自治区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批工作联动机制,设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促进自治区“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1]5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由独立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兴建的,具有固定养殖场所,畜禽常年存栏稳定,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养殖基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划出的专门供多个养殖户或业主进行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第五条养殖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1]7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
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援疆机制作用,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工作。
现将《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发挥援疆机制作用,加强援疆省市之间,援疆省市与自治区之间、与各地州之间的联系沟通,做好信息交流、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加深援疆省市对新疆现代农业的了解;帮助有关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1•【字号】新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自治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的“八项重点”工作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新党办发[2007]3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健全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新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自治区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研究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和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新政办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73号)《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要求,为开展好我区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战略任务,以改善行政管理、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倡行“新疆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二、基本原则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坚持奖优、治庸、罚劣;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持续改进工作。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点的政府绩效管理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构建政府整体绩效管理体系,使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政府管理工作中得到有效运用,为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四、工作内容(一)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推进专项绩效管理。
1、开展对口援疆工作绩效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央企业在疆发展项目推进推介会筹备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央企业在疆发展项目推进推介会筹备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新政办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央企业在疆发展项目推进推介会筹备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2011年8月中旬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在乌鲁木齐市共同组织“中央企业在疆发展项目推进推介会”。
为了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自治区决定成立筹备协调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库热西·买合苏提(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刘建新(兵团党委常委、副司令员)张继勋(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许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王永轩(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朱立(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张胜迪(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于庆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建勇(自治区招商发展局副局长)张顺帮(兵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赵世民(兵团发改委副主任、工业局局长)何若群(兵团商务局局长)屈开平(兵团经协办党组书记、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主任张继勋(兼),副主任由张胜迪、张顺帮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新政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政发〔2012〕7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三十二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7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1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1〕50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5•【字号】新政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今后五年及今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重点对今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
现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印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
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对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落实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并确定任务完成时限,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人。
要充分体现新疆效率,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把各项任务落在实处。
二、加强协作配合。
《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涉及多个部门职责。
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有序高效推进,每季度将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书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督查室。
三、严格督查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情况作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将加强督促检查,按季度对牵头单位、配合部门完成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机关效能建设考评的依据。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一、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一)加快新疆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站在行业、市场、技术、规模的制高点,规划和建设煤电煤化工、石油石化下游产业、建筑材料、紧缺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等优势产业为主的新疆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新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新政发〔2013〕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标准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把标准化工作作为“质量兴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积极开展各项标准化工作,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化领域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我区已初步建立覆盖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业企业标准化从制订单一产品标准向建立标准体系拓展和完善,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逐步推进和完善。
但总体而言,我区标准化工作水平还不高,公众的标准化意识尚待加强,企业技术标准创新能力较弱,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缺乏有机结合,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区标准化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有利于企业通过对标准的有效利用,提高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提升全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科学合理有效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新疆科学跨越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新政办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一五”期间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把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自治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
“十一五”期间,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十一五”规划》,结合实际,全面提升了全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救灾应急预案管理机制。
结合全区灾情和救灾工作实际,经过多方努力,编制出台了《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使我区的应急救助工作更加高效、有序的开展。
同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要求各地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地(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全区已初步建立上下衔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机制,构建了政府统一指挥、民政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的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新政办发[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7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11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客应用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客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加强微博客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微博客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微博信息平台中以政府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微博客和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个人微博客,以下简称政务微博。
第三条政务微博是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应对网络舆情、开展政民互动以及网络问政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府与民众沟通、改善政府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政务微博的设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特别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部门应当积极开设和运用好政务微博。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政府机构名义设立微博时,应当组织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微博功能定位,确定微博应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经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报上级单位备案后申请设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1]6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1【实施日期】2011.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等国家八部委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支持新疆古籍保护工作作为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于2011年1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3号),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民族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广泛交流、深入交往、相互交融,共同创造了具有新疆地域特色的璀璨文化,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丰富的古代典籍是我区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着各民族发展的轨迹,凝聚着各民族人民的智慧,是民族融合、发展的见证,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传承,展现了中华文化丰富深厚的历史内涵。
为充分利用好国家八部委支持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政策,有力推进我区古籍保护工作,自治区古籍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3号),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新政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多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高度重视烈士申报、审批和褒扬工作,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的革命精神,积极优待抚恤烈士遗属,烈士褒扬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部分地区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精神的宣传力度不够,对烈士审批政策理解不深,对烈士遗属政策待遇落实不及时或不到位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意义革命烈士是中华儿女的优秀分子,是各民族的杰出代表,是国家诞生,民族解放,社会进步的脊梁。
革命烈士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主体,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不竭动力。
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是国家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站在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对历史和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认真宣传烈士英雄事迹,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激发各族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爱祖国、爱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美好家园的热情。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烈士申报、审批工作申报、审批烈士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申报烈士条件和申报程序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新政办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9号2010年5月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二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
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及经地州市政府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经地州市政府审定,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新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区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地区。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正确使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和单位社会用语、用字不规范,如不按规定使用民汉文字,民汉文字同时使用时比例失调、翻译不准确、排列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准确地使用,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以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和地方性会议,应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特别是会议下发的文件材料必须同时使用民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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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1]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保证立法质量
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调,全力保障政府立法计划的实施。
拟定草案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程度;在草案制度设计上,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促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为自治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突出重点,按时完成出台项目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出台项目,做到“领导、人员、经费、时间”四落实,抓紧组织起草,确保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及相关参考资料在立法责任书确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报送工作。
拟定草案要符合《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内容,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三、认真组织立法项目调研论证和后评估工作
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二档项目,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草案的内容,立法条件成熟的,可以适时出台。
对列入立法计划的三档项目,属于新立项目的,应当进行调研论证,起草部门要创新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全面了解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