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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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民法中的当事人

第6章 民法中的当事人

确定原告和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 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该组织为 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 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 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 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 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 然情况
( 二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涵义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合 伙型联营企业)和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 3.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8.法人的清算组织。即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进行清算时, 所成立的清算组织。
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与案 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⑴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⑵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

如: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⑶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请求;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确定具体个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⒈概念: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⒉作用:①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发生;②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⒊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①管理处分权②诉的利益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①起诉权和应诉权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③申请回避的权利④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⑤陈述、质证和辩论权⑥自主选择调解的权利⑦自行和解的权利⑧撤诉的权利⑨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⑩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⑪提起上诉的权利⑫申请执行的权利⑬申请再审的权利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①遵守诉讼秩序②出庭诉讼③依法行使诉讼权利④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概述:⒈概念: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 •
三、当事人的认定
• (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 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 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 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

应诉的人。
• 李童与赵龙是邻居,李童委托白扬包工包 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会给白扬1500元。 但该墙砌完后不到3天便倒塌了,并砸坏了 赵龙的财产,致使赵龙受损失1000元。赵 龙诉到法院要求李童赔偿损失。在诉讼中, 李称该墙是委托白扬砌的,不到3天就倒了, 纯属工程质量问题,白扬应负责任,应为 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 一、当事人的认定的概念 •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
人。
• 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 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


1、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 开庭审理前,被告一方被确认为非正当被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告,原告没有申请或者不同意更换被告的,
• ( 3)更换当事人时间 • 在第一审开庭前进行

具体说,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有
关非正当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如果法院在 开庭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
Hale Waihona Puke 可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4)更换当事人后,诉讼应当重新开始。
人民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甲公司称发现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 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该 电影是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而原告从未 许可被告传播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随以网页上显示的“中国乙公司”告上法庭。 • 法院认为,该网站的所有者为中国乙公司A省 分公司,该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能以自有资金承担法律责任。所以, 原告将中国乙公司作为被告是主体不适格,应更 换。

什么叫当事人

什么叫当事人

---------------------------------------------------------------范文最新推荐------------------------------------------------------什么叫当事人当事人,这里是指诉讼当事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和被提起诉讼的被告双方。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1、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以上。

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4、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 105、行贿罪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7、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0、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1、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3、滥用职权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界定
除在 外 。 这 种 诉 的利 益 不 仅 包 括 实 体 法 上 直 接 或 间接 的 规 定 , 包 一 也
括实体法上 没有规定但基于诉讼效率或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 法院认
为应当列入诉讼当事人行列的人。
笔者认为, 目前国情条件下 , 在 对当事人 的起诉不可不设门槛, 应
当有必要的审查。 这种 必 要 的 审 查 就 是 设 立 适 当 的 门 槛 , 个 适 当 的 这
其 次, 法律 有其固有的缺 陷, 滞后性 。实体法律的规定无法囊括 所有的需要通过 国家审判机关寻求权利救济的人 , 传统的利害关系当 事人学说只将 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纳入其 中: 权利 保护说扩大 了当事人的范围 , 将为保护他人权益, 依据 法律规 定引起 民事诉讼程序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人纳入其 中, 但无论何种理论, 都无 法穷尽, 如公益诉讼等, 诉讼 当事人该通过何种理论来 确定其在诉讼 中的地位就 不是实体法所 能解 决的问题 了。 随着世界各国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程序 正义 的独立价值对我 国的诉讼法理 论也产 生了一定的影响 学界也 逐步认识到程序法 中的当事人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尽
保 障 , 也 不 能 因为权 利观念 的上 升 而滥 用诉讼 权 , 但 故如 何找 到一 个平 衡点 , 理论 与制度 完善成 为本 文论 证 的 重点 . 用
关键词 当事人
实质 当事人
形式当事人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0 90 .7. 1 10.5 22 0)5 50 3
门槛 就是起诉 要件 , 包括 诉状所 必须 依法载 明的事项、 依法交纳诉讼 费用 等。基于 保障 当事人诉权 的考虑 , 当原告起 诉时, 法院应 当暂时 假定或者推定该当事人具备诉讼要件 , 而其是否真正具备 诉讼要件或 者是否会 出现诉讼上 的障碍 , 则在审判 中查 明。 如果事后经审理查明 当事人所提之诉不具备诉讼要件或者 出现诉讼上 的障 碍而无法实现 胜诉权时, 可据情 以判决或裁定形式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而不能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诉讼活动也逐渐向线上转移。

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关乎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的维护。

本文将围绕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在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

在传统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在有限的法庭环境中进行诉讼活动,而在线诉讼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程序,比如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网上庭审等。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实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如何行使程序选择权呢?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诉讼平台。

目前,许多法院都提供了在线诉讼平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平台进行诉讼活动。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证据要求。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证据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辩护机会。

比如,有些在线诉讼平台设置了智能辩护系统,当事人可以根据系统提示自行辩护,提高辩护效率。

程序选择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选择权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利益。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诉讼时间和地点,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化。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查看案件进展情况、证据材料等,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提高司法公开性和公信力。

要保证程序选择权的实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宣传和教育。

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在线诉讼制度和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提高当事人的程序意识。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什么

Some roads seem very close, but the ones that go down are far away. People who lack patience can never g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什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肯定是需要由民事法庭的相关工作人员来主持的,可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却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

本身民事诉讼的主体也非常的好理解,但可能还是有一些法律意识特别薄弱的公民对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如果身处民事诉讼当中却不知诉讼主体的话,就显得非常讽刺了。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罗列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罗列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罗列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本文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详细罗列。

1. 原告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他主张自己享有某种权益,并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在诉讼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有权选择是否提起诉讼,以及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 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 有义务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事实; - 有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2. 被告被告是被原告起诉并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被告在诉讼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有权辩护并提出反驳意见; - 有权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事实以支持自己辩护; - 有义务回应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并做出相应的辩护; - 有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 有权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事实; - 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调查和判决结果; - 有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4. 律师律师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他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 有权出庭参加庭审并进行辩护; - 有权提供证据、事实和法律条文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 有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裁决争议并保障司法公正的专业司法工作者。

法官在诉讼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有权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 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事实; - 有权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 有义务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6. 证人证人是诉讼中提供证词和证据的人。

证人在诉讼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有权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真实证词和证据; - 有权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免受不当调查或骚扰; - 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回答问题。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三)诉讼担当人
– 诉讼担当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旳当事人因故不能参 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旳第三人以当事人旳资格, 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旳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旳效 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担当旳主体往往与诉争法 律关系旳真正主体之间存在着另一法律关系。诉讼担当涉及 法定旳诉讼担当和任意旳诉讼担当,我国只有法定旳诉讼担 当。诉讼担当是基于下列两类情况而引起:
• 这一学说扩大了诉讼当事人旳范围,有利于公民、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利用诉讼程序取得司法救济。但这种观点将会直接 造成诉讼担当人成为诉讼当事人。
• 3、程序当事人说
• 程序当事人也即形式意义上旳当事人,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 祈求旳人及应诉旳人。
• 这一学说是西方大多数学者主张旳观点。程序当事人旳构成 要件:
–1、必须以自己旳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
–2、必须是向法院祈求拟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旳一方及 相对方;
–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达。
–程序当事人旳概念受到某些学者旳赞成,程序当事人强调 当事人实际进行了诉讼,而不问其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 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把当事人界定为程序当事人旳意义:
–第一,有利拟定当事人是有道理旳,一是 它尊重了当事人旳处分权,二是它反应出了诉讼独立于 实体旳意义。
• (三)我国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旳认定
–1、认定旳原则
–我国采用旳主要是老式意义上旳利害关系人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旳要求,起诉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1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消,有清算组织旳,以该清 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旳,以作出撤消决定旳机 构为当事人。
– 12)借用业务简介信、协议专用章、盖章旳空白协议书或 者银行帐户旳,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

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

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范围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规范依据:
• 《民法通则》第11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规范依据:
• 《民法通则》第12条: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大众电影》杂志2006年第8期发表题为《〈董存 瑞〉:“真实”创造的经典》的访问记中,被访者电 影《董存瑞》的导演郭维称董存瑞的英雄壮举完全是 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2006年8月19日, 某电视台播出电视专题片《电影传奇--董存瑞》中, 郭维又有类似表述。 因董存瑞炸碉堡事迹遭受到的“怀疑”,2007年3月, 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弟弟董存金将发表郭某说法的 某杂志社、中央电视台和电影《董存瑞》的导演郭某 等告上法庭,状告三被告否认历史事实,降低英雄名 誉,侵犯了董存瑞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10万元。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公民(自然人):出生
死亡
B、法人组织:成立
终止
C、其他组织:成立
终止
(2)例外情况下,也有不一致,有诉讼权利能 力的人有时无民事权利能力。
其他组织:
界定: 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规范依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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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 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即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具有诉 讼实施权的原告是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是正当 被告。 意义: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扩大权利救济的范围。(代表人诉讼)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 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案 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 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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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大能力之比较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有 诉讼权力 能力 诉讼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 能力者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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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 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 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 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当事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2款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47条: 中 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于侵 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形式的正当当事人:非争讼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 事人。
理论:诉讼担当,又称诉讼信托,是指非争讼实体权 利主体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保护争讼实体权利关系主体 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不过实体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争讼 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遇到案件对当事人的判断顺序: 1.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不具备当
(二)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1.任意的当事人的变更
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当事人变更 包括: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当事人不适格、或为非正真实体权利 义务人。
2担,是指在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概念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 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 事人
六、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250 条)
(一)当事人恒定 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 诉讼地位。
例题2: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2/3/81)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 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民事诉讼第四章

民事诉讼第四章

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
一、概述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 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 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 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 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共同诉讼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
(二)特征: (1)诉讼主体人数二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 (三)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1)联系: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才能产生共 同诉讼人,两者条件相同。 (2)区别: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即 当事人的合并。 共同诉讼人是从诉讼主体资格来讲的,共 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不一定是共同诉讼人。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2.诉讼地位不同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 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 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 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二)特点: 1. 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 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到当 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1)概念: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包括: A.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及其他企业; B.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C.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 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社会团体、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3)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 他人进行诉讼而成为诉讼主体,既可以 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是却不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原因在于,当非法人团体不能承担民事 责任时,由其成员或上级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保护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利益,保障 交易安全。
(2)因保证合同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 证人为被告。 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概念: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 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范文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范文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陈述怎么写民事诉讼被告人表达的种类: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表达都是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各种各样的与案件有关的理解或者建议。

从这些表达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是当事人的请求。

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

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属观点性的表达。

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

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

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

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

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

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

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制度‎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共同诉讼(三)代表人诉讼‎(四)公益诉讼(五)第三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一)学说1. 传统利害关‎系说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 权利保护说‎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3. 程序当事人‎说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分‎离1. 历史的考察‎2. 统一中的分‎离原因:(1)经济的发展‎;(2)司法能动作‎用。

基础:(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2)诉讼信托理‎论。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公民(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2. 法人(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3)非法设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的法‎人为当事人‎;(4)法人未被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二、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1.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怎样处理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怎样处理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审未参加诉讼⼆审法院怎样处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或者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在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关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审未参加诉讼⼆审法院怎样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审未参加诉讼⼆审法院怎样处理1、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或者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在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或者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在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当事⼈的范围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事⼈,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纠纷,以⾃⼰的名义进⾏诉讼,并受⼈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当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以⾃⼰的名义进⾏诉讼。

凡不是以⾃⼰名义⽽以他⼈名义进⾏诉讼的⼈,如诉讼代理⼈,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当事⼈必须是发⽣民事争议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

3.受⼈民法院裁判拘束。

当事⼈进⾏诉讼,是要⼈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

因此,虽以⾃⼰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如证⼈、鉴定⼈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分为狭义当事⼈和⼴义当事⼈。

狭义当事⼈仅指原告和被告;⼴义当事⼈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或者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在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审⼈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当事人主义诉讼名词解释

当事人主义诉讼名词解释

当事人主义诉讼名词解释
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诉讼原则。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法院只接受证据和法律的证明,而不会因当事人的主张或
反驳而改变法律。

这种诉讼原则适用于各种诉讼,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 听取辩论:法院应向当事人开放辩论空间,允许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2. 证据自由:当事人有权利自行收集和提供证据,并且法院不会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限制。

3. 独立审判:法院应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扰。

4. 保护权益:当事人应受到公正对待,并有权在法律范围内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 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2. 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并承担因提供虚假证据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 遵守法庭规则: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庭的判决,并承担违反
法庭规则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主义诉讼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有效方式,适用于各种诉讼程序。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以确保公正的审判和有效的法
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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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的确认

从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1)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 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认人或者其他主 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者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 关系人。
被告
被告
被申请执 被上诉人 被申诉人 行人
㈡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征 1、以当事人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 人拥有的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享有 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行政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 人能够亲自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具有的独立行使诉 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
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须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是作为管 理者的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一方; 根据《若干解释》的有关规定,还 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 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行政诉讼原告须认为行政机关 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
“认为”---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 依据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消失;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人消灭时未超过诉 讼时效,否则是原告资格的消灭而不是 转移; 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人,其原告资格 的转移发生于特定的法律利害关系中。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情形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与资格
㈠概念
指认为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 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受理形成具体行政案件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责任的组织(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 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败诉分析

李想法不满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决议,擅自以本村第34村民 小组的名义提起对李家村庙背土地山林权属的行政诉讼,他不是平安乡 桥头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现任组长,也未得到第34村民小组现任组 长及全体村民的授权委托,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违背了行政诉讼当事 人的规定,无权代表平安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提起本案之 诉,最终导致败诉。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 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①与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诉讼权利。
②程序上的诉讼权利。
③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权。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履行举证义务,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生效的法 律文书等。



2、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应诉
行政主体 被 告 特 征 有被起诉的事实
被法院行政诉讼法》第25条和《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规定并结合行政法的有关原理,行 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应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一)被告须为行政主体 (二)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 体
案例



2011年,恭城平安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李想法以本村第34村民小组的名义 提起对李家村庙背土地山林权属的行政诉讼,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6日 作出恭政处(2012)5号行政处理决定;所争议的土地林木权属归桥头村李家屯第33、34、 35村民小组集体共同所有。第34村民小组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市政复决定(2012)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 持恭政处(2012)5号行政处理决定。 2012年9月12日,第34村民小组李想法以恭政处(2012)5号处理决定违背客观事实为 由,以34村民小组名义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恭政处(2012) 5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县人民政府认为,李想法是平安乡桥头村村 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前任组长,不是现任法定代表人,该小组共有农户51户,其中34户 主张争议地及林木权属归整个李家村自然屯(即第33、34、35村民小组)共有,提起本案 之诉是李想法的个人行为,并非第34村民小组集体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具备诉请主体资格, 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恭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想法不是平安乡桥头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现任组长, 也未得到第34村民小组现任组长及全体村民的授权委托,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 平安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提起本案之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李想法以 平安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名义的起诉。

(三)被告资格的转移

被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 的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消灭,其被告 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的情形。

1、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 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 转变不复存在的,下放到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由 做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联合署名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第三 人身份参加诉讼。 (3)、两个做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 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当 事人
组员:刘文彬 祁俏 蓉
一、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 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诉讼参与人
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 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
证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 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 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在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情形: 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 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 诉讼。 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 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六、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其构成条件如下: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共同。或者标的同一,或者标的同样。
③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共 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四、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参加应诉, 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约束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特征 1、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 行为等法律规定不可起诉的行政行 为 “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非侵犯他 人合法权益,也有特殊情形即“有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 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移的。

五、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一)概念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 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点包括: *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 *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 *4、第三人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2、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1)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 一事实做 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向同一人民法院 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分别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 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不 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方式有两种: (一)主动提出申请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参与诉讼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 (二)法院通知 如果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应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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