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简析[工作范文]
合同法解释二的第11[工作范文]
合同法解释二的第11篇一:第二章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其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本质:当事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彼此权利义务的行为2、特征(1)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内容和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㈠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了确定名称和具体规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㈡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㈢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㈣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㈤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所要求: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㈥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和从合同三、合同法的分类⒈买卖合同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⒊赠予合同⒋借款合同⒌租赁合同⒍融资合同⒎承揽合同⒏建设工程合同⒐运输合同⒑技术合同⒒保管合同⒓仓储合同⒔委托合同⒕行纪合同⒖居间合同四、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概念: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合同法、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中的有关合同的规定狭义:《合同法》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具体制度的抽象和概括并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表示合同内容的具体方式⒈口头形式⒉书面形式:①合同书②合同确认书③车船票、保险单④数据电文形式⑤格式合同⑥示范文本⑦特殊形式⒊其他形式(推定形式)二、合同订立的内容⒈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⒉标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⒊数量⒋质量⒌价款或报酬⒍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⒎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合同或法律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对方承担的法律责任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合同标的内容[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标的内容篇一:合同法概述及详细内容。
合同的概念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3.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辨析: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概况: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合同的订立的含义:缔约主体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合意的过程。
区别: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本身是一个互动过程,可以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多个阶段,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同订立的当事人是指合同成立后,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1.资质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范围:1.自然人2.法人(经营范围内)3.其他组织合同签订人:合同签订人是具体办理合同订立事宜的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默示形式1.口头形式:当事人最终以口头语言达成合意。
适用范围:一般只适用于标的额不大,并可及时结清的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口头形式合同的认定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出证明。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包含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3.默示形式:法律在认定默示的法律效果上,两者存在不同。
对于作为的默示,可直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认定其意思。
对于不作为的默示,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沉默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沉默才构成意思表示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十一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书面形式含义的规定。
一、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
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
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
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
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电报、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
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通过计算机络系统订立合同,近年来在国外发展迅速,我国也已出现上交易形式并且发展很快。
通过计算机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为e-mail)。
电子邮件(e-mail),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一般我们将信件投人邮箱,邮政系统进行分拣、运输、投递,将信件交给收信人。
所不同的是,电子邮件的传递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
它要求发信人与收信人都有计算机终端,与计算机络系统连接并登记注册,络系统为每一个注册用户分配一个信箱,也就是在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内划分出区域并确定相应的用户名及口令,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计算机使用口令开启信箱,进行写作和收发信件。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无权代理篇一: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据贵阳律师王远义的理解,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又从事代理行为。
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加重本人(即被代理人)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合同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见,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须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分析,贵阳律师王远义建议:作为被代理人,一方面,在代理事项完成或者中途取消代理后,应及时收回委托授权书,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在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贵阳律师王远义篇二: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件实例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XX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XX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篇一: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笔者发现,在许多合同中,包括有关部门公布的范本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这一条款,该款规定通常表述为“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表述为自符合一定条件起至完成某项工作止。
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应为合同在该时间段内有效,之前或者过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全部条款已经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
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没有了任何效力,当然,合同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诸如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以及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实际上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综上,笔者认为实践当中,许多合同在撰写时将“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
篇二:合同有效期1、合同生效时间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合同法第83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8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包括:(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
举一个例子,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这样一个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
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18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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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简析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这个信函是要约吗?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XX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评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XX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
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
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
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
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评析: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邀约可以撤销吗?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XX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
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
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
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
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
试分析: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评析: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
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 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
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
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