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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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城乡增减挂钩试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
挂钩试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的有效途径。
各项目区的实施要充分体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真正达到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行最低补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项目区实施中,安置及拆旧复垦的投入不得低于每亩3万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一般应在每亩5万元以上。
各试点县(市、区)应设财政专户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补偿到位,确保群众利益落到实处。
三、不得跨市、县(市区)设置项目区。
试点工作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县(市区)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四、各市、县必须编制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挖潜)规划。
在充分调研论证农村居民点、工矿废弃地现状的基础上,规划出挂钩试点的潜力区,排定时序,以指导今后挂钩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
各有关市、县必须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齐抓共管,把好事办好。
项目区的选取,必须建立在群众自愿、积极性较高、村委领导能力较强
的基础上,通过项目区的实施,使农民得到实惠,同时达到节约集约用地。
六、与省挂钩办法相结合。
2006年省厅印发了《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请结合该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