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视角下的明代专制皇权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引言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刑法、宪法、民法等多个方面,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了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影响。
本文将从明朝的法律体系、刑法和宪法等方面,来探讨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明朝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明朝继承了唐宋时期的基本法律制度,但也做出了一些改革和创新。
明朝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仪制法等多个方面,其中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同时,明朝还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如刑部、大理寺等,来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
明朝的刑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涉及到了社会秩序的维护、犯罪的惩治等方面。
刑法主要包括了刑律和刑科两个方面。
刑律是制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代的刑律主要有《太宗统一刑法》、《洪武正法》等。
刑科则是具体的刑法条文,其中包括了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明代的刑科内容相对丰富,包括了盗窃、伤害、杀人等各类犯罪行为。
在明朝的刑法中,死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
明代的刑法将犯罪分为轻重两个层次,其中重罪者多会被判处死刑。
但明朝对于刑罚的执行相对谨慎,一般会经历多个层级的审查和确认,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明朝虽然没有像现代国家那样明确的宪法文件,但也存在一些类似宪法的规范和原则。
明朝的宪法主要包括了皇权和官员权力的分立、君权与民权的制衡等方面。
明朝的皇权是非常强大的,皇帝是法律的最高制定者和执行者。
但皇帝的权力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例如需要依靠文武官员来行使实际的政治和行政职能。
明朝的法律还规定了皇帝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滥用职权。
另外,明朝的官员权力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明代的官员选拔制度相对较为严格,官员需要经过考试和评选才能上任。
明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官员在行使职权时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不能滥用职权和侵害民众利益。
明朝的民法主要涉及到民间纠纷、财产权利和婚姻制度等方面。
第十六章明代法制与君主专制集权政体的加强
二、职官管理制度
(一)科举取士制度 明代科举考试主要有童试、乡试、会 试、殿试四级。 (二)官吏考课制度 官吏考课形式有“考满”和“考察”两 种。
22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三、监察制度
(一)中央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构主要有都察院和六科给 事中两大系统。 (二)地方监察制度 明代有监察地方之责的机关分为两大系 统:一是地方固定监察机关,即各省提刑 按察司;二是中央派出监察机关十三道监 察御史和“督抚”。
第十六章 明代法制与 君主专制集权政体的加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 明代的刑事法制 明代的民事法制 明代的经济法制 明代行政法制 明代司法制度
1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明代的法律形式
13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五、婚姻制度
(一)婚姻缔结条件的变化 1、结婚中的婚约程序及双方知情权。 2、明确规定的招婿婚姻的条件、类别 及赘婿的权利义务。 3、禁止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 (二)鼓励寡妇守节 (三)违律婚姻的处刑变轻
14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三、契约制度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三)租佃契约
12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四、损害赔偿制度
明律继承元律对于人身伤害罪处以刑 罚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但所采取的赔偿 标准则与元代法律不同。主要是以加害人 的家产,而不是以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来 决定赔偿标准。 明律对于过失杀伤罪的处理更具损害 赔偿性质。
六、继承制度
(一)身份继承 1、政治和宗法权利实行嫡长继承制 2、禁止以异姓为嗣子 (二)财产继承 1.诸子女平等继承遗产,兄弟姐妹无 继承权。 2、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扩大。
提现明朝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主要法典,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明朝法律制度中的“奸党案”为例,探讨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奸党案”是指明朝嘉靖年间,严嵩与其党羽陷害忠良,导致忠臣沈炼被诬陷、贬谪的故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经过:1. 严嵩专权嘉靖年间,严嵩凭借其才能和善于迎合皇帝的性格,逐渐掌握了朝政大权。
严嵩在朝中结党营私,排斥异己,使得朝政日益腐败。
2. 沈炼进言沈炼,字文度,明朝嘉靖年间著名文学家、政治家。
他敢于直言进谏,多次上书弹劾严嵩及其党羽的罪行。
严嵩为了报复沈炼,便指使亲信陷害他。
3. 诬陷沈炼严嵩指使亲信诬陷沈炼谋反,并将此事报告给嘉靖皇帝。
嘉靖皇帝信以为真,下令将沈炼逮捕。
4. 沈炼受冤在严嵩的操纵下,沈炼被诬陷为“奸党”,遭受严刑拷打。
在严嵩的指使下,法官不顾事实,硬生生将沈炼定罪。
5. 沈炼贬谪嘉靖皇帝下令将沈炼贬谪至边远之地。
沈炼在贬谪途中,受尽磨难,最终客死他乡。
三、案例分析1.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以《大明律》为主要法典,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均有规定。
(2)强调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皇帝是法律的最高执行者。
(3)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对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 “奸党案”中的法律制度体现(1)严嵩及其党羽利用法律手段陷害忠良,暴露出明朝法律制度的漏洞。
(2)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顾事实,硬生生将沈炼定罪,反映出明朝司法制度的腐败。
(3)嘉靖皇帝在处理“奸党案”时,过分依赖严嵩等权臣,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
四、结论“奸党案”是明朝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失败。
这一案例反映出明朝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在明朝法律制度下,忠良被陷害,法律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
这一历史事件警示我们,在任何时期,都要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明朝法律与皇权政治关系的现代性分析
、
明朝 法律修 辞对 政治 修辞 的取 代
在 中国传 统 政 治 生 态 之 中 ,作 为 意 识 形 态
的儒 学担 当 的角 色 ,用 现 代 性 的话 语 来 表 述 的
内圣外 王 的个 人 政 治 价 值 体 系 ,而 且 从 治 世 的
现 实需 要 出发 ,以教化 人 民 、规 范 社会 为主 旨 ,
话就是 为 国家机器 和国家统 治进 行政治 修辞。
收 稿 日期 :2 1 0 00— 6—2 5
使仁学直接为 中国传 统封建 专制社会 的的政治
作者简介:许燕婵 (9 7 ) 16 一 ,女 ,广东潮州人,讲 师,本科 ,学士 ,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63
21 0 0年第 4期 ( 总第 4 期) 1
明 朝 法 律 与 皇 权 政 治 关 系 的 现 代 性 分 析
许 燕婵
( 广州 市广播 电视 大 学 ,广 东 广州 5 0 9 ) 10 1
摘 要 :朱 元璋颁 布 《 大诰 》 ,建 立起 以 《 明律 》 为 中心 的 明朝 法律 体 系 ,以 法律 修 辞 取 代 大 传 统的政 治修 辞 ,法律 在社 会统 治 中的作 用大 大加 强。通 过 确认 回避 制 度 、御 史对 于皇权 政 治 的批 评权 以及 确认 以考 试 来选拔 官 吏 ,官僚 集 团和 皇 权政 治 力量 之 间 对话 的 权 力场 扩 大成 为社 会 与 皇 权
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基 础之上。在 中 国传统政治 文化 中 ,王 权 至 上 、道 德 主义 和 伦 理 本 位 构 成
意识形 态层 面 的核 心 价值 观 ,这 一 价 值 观 得 到
儒家学 说在 思 想 上 的 支 持 ,不 断 被 诠 释 的儒 家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明朝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王朝之一,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以侦破案件、审讯嫌犯和制定法律为基础,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本文将从明朝法律的特点、司法制度的层级和程序、以及刑罚执行方面,对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进行探讨。
一、明朝法律的特点明朝的法律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明朝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德行和道德的重要性。
法律旨在塑造公民的品德和行为,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
其次,明朝法律相对细致,对各种行为的规范十分详尽,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明朝的法律也注重利益平衡,尊重民众的权益,尤其对商业和财产权的保护比较重视。
二、明朝司法制度的层级和程序明朝设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其中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级。
中央司法部门主要由刑部和大理寺组成,负责统筹全国的司法事务。
地方级的司法机构由各级官员和法官组成,负责执行中央法律、侦破案件和审理诉讼。
基层则是以县为单位的法院和衙门。
司法程序方面,明朝采用了严密的审判程序。
首先,案件由捕快侦破并移交给地方官员。
接下来,地方官员依据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如有上诉,则上诉至高级法院。
最后,最高法院将终审判决下达,并执行刑罚。
整个过程注重确保公平、公正和客观,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刑罚执行明朝的刑罚执行严格而又多样化。
明朝设有三大类刑罚,即经济刑、体罚和死刑。
经济刑主要是罚款,体罚则包括鞭刑、杖刑和脖掐等,死刑则分为剐、烧、杀、刺等多种方式。
明朝刑罚执行秉持着“从严从重”的原则,以起到儆效的作用。
刑罚执行的程序也相对严密,主要由地方官员负责,并由司法机关全程监督。
此外,与现代刑罚不同的是,明朝刑罚注重示众和公示,目的是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体现了其强调道德教化、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的特点。
其司法层级和程序的设立以及刑罚执行的要求,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效果。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朝的司法制度_0
明朝的司法制度篇一: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明朝的司法制度)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明律的惩罚重在: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展开论述。
一、法律制度1.1 法律的形成明朝在法律制度上的基础是《大明律》。
它是明成祖朱棣亲自制定编订的一部全面规范刑法的法典。
《大明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为主的刑法典,奠定了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1.2 法律的特点明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知行合一的思想,法律的实施强调实际操作,并注重平衡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
此外,明朝的法律尊重人权,保护公民的权益,对人的刑罚力求温和,注重罚当其罪的原则。
二、刑罚制度2.1 刑罚的分类明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三类:重刑、赎刑和轻刑。
重刑包括死刑、杖刑和削发,其中死刑具有极高的威慑力,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杖刑则针对一些较为轻微的罪行,对犯罪者进行体罚;削发则是对一些轻微的罪行采取的惩罚手段,其目的是使罪犯失去社会地位。
赎刑是对部分犯罪行为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犯罪者可以通过支付罚款等方式进行赎罪。
轻刑则主要包括笞刑、徒刑和罚金等,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相较于重刑而言刑罚较为轻缓。
2.2 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在明朝的刑罚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应受的法定最高刑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法官可以对刑罚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这体现了刑罚的量刑原则。
三、司法体系3.1 审判机构明朝的司法体系主要由户部、工部、兵部、刑部以及大理寺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3.2 司法程序明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慎和公正。
一般而言,司法案件由地方官员先行审理,若有争议,可上诉至最高审判机构。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享有申诉、辩护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以保证其合法权益。
3.3 司法改革明朝实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包括推行赴约考察制度、建立案卷制、注重判决公正等。
这些改革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和规范,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高峰时期,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具备了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下面将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法官的选拔与训练以及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来详细讨论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明代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抗倭时期的明初,主体法典是明宪宗所制定的《大明律》。
这部法典包含了刑法、刑律、刑不上书、司法实务等内容。
在明代,法律的制定秉持着儒家思想的原则,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注重社会伦理与道德规范。
明代法律注重保护人身权益,减少对人身的侵害,严禁虐待和刑讯逼供。
此外,明代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乡规民约,为地方社会的日常治理提供了指导。
法律的实施主要通过司法机构来完成。
明代设立了三个层级的法院,包括锦衣卫、都察院和大理寺。
明朝的司法机构相对独立,有相对独立的权力来执行法律。
二、法官的选拔与训练明朝法律司法制度重视选拔和培养合格的法官。
在明代,法官的选拔主要通过举荐、考试和选拔的方式进行。
明长官制度的出现为法官选拔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明朝的法官选拔制度相对公平,避免了权贵和权势对司法的干预。
对于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来说,明朝的法官选拔制度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明代的法官选拔通常需要参加科举考试,然后经过司法学习和实习,最后获得司法官职。
如此一来,法官在职前都需要经过一定的考试和学习,以确保其掌握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
三、案件审理程序明朝的案件审理程序具备一定的程序性原则。
明代的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举证、质证、判决等流程。
在诉讼中,法官依照法律进行判案,并且公正地处理纠纷。
在明朝的案件审理中,还存在着兼职审判的制度。
明代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官员也兼任地方法官,这使得审判更加灵活,有助于确保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此外,明代允许律师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和法律援助。
再者,明朝还实行了鞫访制度,重视收集并审查证据,以及听取各方的陈述。
明代法律与治理体系研究以大明律为主的法制形成与实施分析
明代法律与治理体系研究以大明律为主的法制形成与实施分析明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法律与治理体系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明朝的统治下,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政治制度的完善,法制逐渐形成并得到实施。
其中,大明律作为明代最重要的法律典范,对明代法制的形成与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从大明律的制定、法律实施与治理体系的建立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探讨明代法律与治理体系的特点和影响。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法制形成大明律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对明代法制形成与实施产生影响的核心元素之一。
明太祖朱棣即位后,下令编纂大明律,以整理、继承和发展明朝法律体系。
大明律编纂工作自洪武五年开始,历经14年完成。
大明律以唐律、宋律及明朝早期的法律为基础,结合明代的社会情况和治理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一套完备严谨的法律体系。
大明律的编纂过程充分体现了明代法制形成与发展的特点。
大明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借鉴前代法律的经验,注重实用性和适用性。
其编纂过程也是明朝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朝政府从中发挥了重要的领导和组织作用。
大明律的制定为明代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后来的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大明律的实施与社会治理大明律的实施对明代社会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大明律通过具体规定和制度安排,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军事力量、科举制度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社会治理方面,大明律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
大明律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通过这些规定,大明律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其次,在经济发展方面,大明律对商业经济、土地耕作、税收征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大明律鼓励农业生产,提供对农民的保护,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同时,大明律对商业经济的管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保护了商人的权益,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此外,大明律还对科举制度进行了规定和完善。
明朝的法律与刑罚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
明朝的法律与刑罚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与刑罚体系对于明朝社会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以及明朝的刑罚制度。
一、明朝法制的特点明朝法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朝法律的立法原则明朝法律以《大明律》为基础,统一了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定义和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
在立法原则上,明朝注重法治的原则,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依法治国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宣言。
2. 法律的普及与宣传明朝注重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各种渠道向民众宣传法律规定,增强了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和遵守法律的意识。
明朝还制作了法律宣传画册,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以便于普通民众的理解和学习。
3. 司法制度的完善明朝注重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试行了严谨的审判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明朝建立了六法司,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六法司当中的吏部、刑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办案,以保证司法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二、明朝法制的变革明朝的法制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些变革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订法律制度明朝后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国家治理的需求,明朝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修订后的《大明律》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和刑罚,加强了对官员贪污腐败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改善社会风气。
2. 废除冷兵器刑罚明朝初期的刑罚较为严厉,包括斩首、凌迟、杖刑等冷兵器刑罚。
但随着冷兵器刑罚的残酷性被认识到,明朝逐渐废除了这些刑罚,转向更为人道的刑罚方式。
3. 重视罚教相结合明朝在刑罚实施中注重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将刑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期使犯罪者改过自新。
明朝建立了严格的监狱制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并通过赏罚分明的方式,激励罪犯改正错误。
4. 强调大赦政策明朝也有重视大赦政策的一面,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国家重要节庆之际,对罪犯进行特赦,起到宽大处理、重视人文关怀的作用,调动民众的积极性。
论明代皇权与司法
收稿 日期 :0 6 1 8 20 —0 —1
作者 简介 : 徐艳玲 (9 6一) 女 , 16 , 河南 郾城人 , 河南漯河 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副 教授 。
年(49 曾令在外死囚悉送京师审录, 11) 审录时间也
不确定 , 天顺三年以后形成制度 , 白 每年在霜降以后 题请皇帝钦定 日期 , 由三法司 、 九卿 、 锦衣卫堂上官 及公、 、 侯 伯或内阁大学士等组成审判庭 , 吏部尚书 秉笔。宪宗成化十 四年 (48 关于朝审的规定较 16 )
重, 分别有所隶属 , 前者称为身份管辖 , 后者称为案 件管辖。
先看身份管辖。明代法律对不同身份的人犯规 定了专门的管辖 , 大致可 以分为普通平 民、 官员 、 军 官、 宦官等宫廷人员 、 八议者及应议者亲属和化外人
六年(3 3 定制 , 19 ) 令布政司及直隶府 、 县 , 、 州、 笞 杖 就决 ; 流、 徒、 迁徙、 充军 、 杂犯死罪 , 解刑部审录 , 并
政治和经济 的皇权服务 , 从而导致司法的专横 和专制主义的极端发展 。
关键词 : 皇权 ; 司法 ; 作用 ; 明代
中图分类号 :2 8 K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7 X(0 6 0 02 0 10 77 20 ) 2— 0 0— 3
在封建专制社会条件下 , 皇帝掌握 国家的最高 统治权力, 一手包揽 了立法、 行政 、 司法权 , 使明代专 制主义极端发展, 皇帝对司法权 的控制超过历代 。 皇帝在司法中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是 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研究 中的重要课题。
张学博:明朝的法制与社会治理
张学博:明朝的法制与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社会,有四个朝代是延续了几百年以上的历史,汉唐明清。
这四个朝代是中央集权大一统,而又维持了至少近三百年历史的朝代。
在这样一个长期稳定的朝代里,必然存在着一个稳定的秩序,绝非一个东方专制主义所能概括。
而汉唐明清四个朝代,汉唐较远,明清历史过去不过一百年,而清王朝政制又延续明朝,所以考察明朝的法制与社会治理,对于观察今天中国的社会改革,仍然有着十足的参考价值。
法治以治吏为首在明朝的法制之中,表现突出的是吏治。
古代中国吏治,却以明朝最具特色,太祖朱元璋以刑戮与监察为手段,大量借鉴引用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同时自身法律制度又被清代所继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封建法律制度承前启后的作用。
首先,朱元璋提出了“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
公元1368年,朱明王朝建统后,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立法思想,提出了“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又以强调“重点治吏”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
所谓明刑弼教,就是通过法律的惩罚来使得百姓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这是对传统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思想的重大突破。
在汉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德主刑辅,即以儒家学说、道德教化为主,到了唐朝则强调礼法合一的思想。
到了宋朝,理学家朱熹首先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均是理的体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决“不可偏废”。
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次要和主要的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从明朝开始,把法律和礼教上升到同样的高度,通过法律的实施来进行教化。
朱元璋主张“重典治国”被后世津津乐道,但后人对于他的思想有相当的误解。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君主制的大一统王朝,它的法制中融合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新兴的社会风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断发展和改革,建立了可以管理实施事实的系统,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就从这里开始。
明朝国家法制思想的核心,是“仁政”思想。
“仁政”指以君主政府的核心任务为“仁德”,赋予国家机关负责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宪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必要禁止性规范,以及为准确明晰的判决方式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明朝的仁政思想高度重视法治的发展,重视建立和严格执行秩序,强调维护公平正义,强调遵守法律,坚持“开明”和“公正”。
仁政思想强调要用仁政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人民福祉,从而推进法治建设。
除仁政思想外,明朝还坚持实施“司法为民”的思想方针,规定了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该依据《礼》、《春秋》等传统法律条文办案,同时增补了房、石、明等新的法律条文,加强了法律的实施。
在实施司法时,明朝还发展了审判责任化思想,规定审判责任人必须秉公执法,不能打折扣,要依据法律进行判决,以及坚持以理性推断为主,以实践经验为辅,特别是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收容案件,对涉案人员应及时宣判,避免拖延审理的情况发生。
此外,明朝制度还坚持“尊卑有常”思想,实行以奴隶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分配,即内分两等,外分四等,外分四等分别是:父子兄弟,将相臣仆,士庶,奴才四类,并坚持“权之以法”的原则,规定职责,对每一位被任命的官员都有明确的权限清单,以及法令,以及处罚规范等。
总之,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其以仁政为中心的政策理念下,坚持以法律管理国家的发展,以及“司法为民”“尊卑有常”的两大主要方针,整合《礼》、《春秋》以及“房、石、明”法,强调政府采取公正统一的司法程序,并且积极地秉公公正地处理相关问题。
法制视角下的明代专制皇权
法制视角下的明代专制皇权摘要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集权体现最为突出的一个朝代,其中明代皇帝苦心经营建构的体制是明代专制显为突出的主要原因。
明代皇帝通过在立法中贯穿个人意志,在行政体制中确保中心地位,将司法的最终裁决权紧握手中,以及将监督机构置于个人控制之下等措施,最终确保了专制皇权的稳定。
关键词皇权;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公元1368年朱元璋登上皇帝宝座,在明王朝统治的二百年间,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政体得到了有效的巩固和发展。
明代,历任皇帝不断强化极端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
高度集权的个人专制可谓是明代统治的重要特征,其专制的程度远超历代。
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封建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所致,亦是明代统治者从元朝灭亡中汲取了教训,认为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是元统治者“不知修律以明军政”。
为了探明明代皇帝如何有效控制官吏而集权于一身,本文拟从法制的多个角度即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等略作探析。
一、行政法制框架下皇帝的行政中心地位1 行政权力结构的重大变革:废丞相、设内阁自秦汉以来,宰相作为封建官僚体制中的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因而就有延揽大权制约皇权的可能。
明太祖以相权为患。
从洪武九年废除中书省开始。
终于在洪武十三年以丞相胡惟庸谋反为借口废除丞相制,并令后世子孙:“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由于废除了丞相,需要皇帝亲自打理的政务也急剧增多。
于是先设置春夏秋冬四辅官“协赞政事”,后又以殿阁大学士代之,至永乐年间,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内阁制度形成。
通过废除丞相设立内阁,皇帝有效地控制了权力行使的主动权,析解了直接威胁到皇帝的强大力量。
2 行政体制结构中皇帝的核心地位我国封建社会自秦汉以来,就一直采用单一垂直型的中央集权行政结构,行政权力自皇帝开始,上层绝对地控制下层。
下面就明代中央主要机构略作分析。
首先,内阁制度是明代行政体制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明清时期的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
明清时期的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明清时期是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和强化的阶段。
这一时期的政治制度变革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巩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首先,在中央废除了丞相制度,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这一举措消除了相权对皇权的威胁,使得皇帝能够独揽大权。
但同时也加重了皇帝的政务负担,为此,后来逐渐形成了内阁制度。
内阁起初只是皇帝的顾问机构,后来权力有所增加,但始终没有法定的决策权,其权力的大小取决于皇帝的信任程度。
在地方上,明朝实行三司分权。
将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分别设立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司法和军事。
这一措施使得地方权力分散,难以形成对抗中央的势力。
此外,明朝还建立了厂卫特务机构,如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对官员和民众进行严密的监视和控制,进一步强化了皇权。
明朝的科举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实行八股取士。
考试内容严格限定在四书五经范围内,考生只能按照固定的格式和观点作答。
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但也束缚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清朝建立后,继承并发展了明朝的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
康熙帝设立南书房,与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相互牵制,加强了皇权。
雍正帝时设立军机处,军机大臣跪受笔录,完全听命于皇帝,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决。
军机处的设立标志着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在地方管理上,清朝继续推行行省制度,并通过督抚制度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同时,清朝还严厉打击地方割据势力,加强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管辖。
例如,通过设置驻藏大臣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通过平定准噶尔部叛乱和大小和卓叛乱,巩固了对新疆地区的统治。
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强化,在一定时期内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例如,明朝前期的郑和下西洋,展示了强大的国力;清朝前期出现了“康乾盛世”,经济繁荣,人口增长。
明朝法律与皇权政治关系的现代性分析
秩序和社会秩序进行话语修辞。 人们公认 , 我国 传统的政治文化 到了明朝 所显示出来的特点是 , 封建专制统治 达到了空 前程度 , 其原因就是因为到了明朝 , 传统封建 社会儒家学说的政治修辞 地位下降 , 而法律修 辞地位空前上升, 用法 律来进行国家 治理受到 空前重 视。这 里所 说的 法律 修 辞, 意 思在 于, 明朝更主要是用法律来教 化民众, 来 为自己的 统治进行维护, 法律地 位的上升达到 乃至于超 过了儒家学说的意 识形态地位。也就是 说, 我 国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到了朱元璋开创的明朝, 虽然儒家学说仍然被拿来 用作国家专制的意识 形态, 但是其作用已经被削弱, 法律 在社会统 治中的作用大大加 强, 不但具有惩戒作 用, 而 且具有教化作用, 法律 成为明朝教化 民众的修 辞手段 , 成为明朝封建 统治维持社会 风气和社 会秩序的主要力量。 法律修辞取代儒家学说的政治修 辞可以从 朱元璋颁布 大 诰 ! 这一例 子得到 有力证 明。 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到二十年 间先后发布了 3 篇 名为 御 制大 诰 ! 的 文 告, 即 御制 大 诰 !、 御制大诰续编 !、 御制大诰三编 !。在洪武二 十年十 二 月, 朱 元 璋又 为 诸 管军 衙 门 颁布 了 大诰武臣 !。朱元璋高度重视 大诰 ! 的地位 和作用, 在 大诰 ! 颁行之后, 朱元璋赋予其 高于当时一般性法令的法 律效力, 而 且多次发 布敕令 , 要 求司 法 部门 必须 依 照 大诰 ! 来 治罪。 朱元璋颁布 大诰 ! 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 以此来进行对民众的政治 教化, 提高 民众的法 律意识 , 从而维护其皇权统治。在 大诰 ! 中, 朱元璋一方面结合 ∀ 当世事 # 反复向臣民申明 忠君孝亲等封建伦常 , 一方面向臣民 阐述守法 之必要及不守法之恶果 , 这可 以从 大诰 ! 的 编排和内容中看出。在为 御制大诰 ! 首编写 的序中 , 朱元璋阐述了他颁行 大诰 ! 的用意: ∀ 昔者元处华夏, 实非华夏之仪 , 所以九十三年 之治, 华风沦没 , 彝 道倾颓。学者以经 书专记 熟为奇 , 其持心操节必格神人之道 , 略不究衷。 所以临事之际, 私胜 公微, 以 致愆深旷 海, 罪 重巍山。当犯之期 , 弃市之尸 未移, 新 犯大辟 者即至。若此乖为 , 覆身灭姓 , 见存者 曾几人 而格非。呜呼! 果联 不才而致 是欤? 抑 前代污 64
明代法治文化
明代法治文化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
在明朝,法治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为此,明初忠实执行明太祖的重典治民思想,严厉镇压犯上作乱者的反抗活动,企图以此稳定统治秩序。
在重典治国的同时,明朝强调“明刑弼教”,其实就是要加强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使老百姓都知道法律,做到遵纪守法,提高道德素质。
明朝在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下,以重典治国和明礼教民为立法指导思想,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
明朝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大明律》、《大诰》、《大明令》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详细、刑罚严厉,特别是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更加严厉。
这些法律体现了明朝“先执政官治国”的基本思想,也体现了明初统治者严惩贪官的决心。
总的来说,明朝的法治文化强调的是以法律为工具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统治。
同时,明朝也注重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以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这些措施对于明朝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明会典》看明朝时期行政法律制度
从《明会典》看明朝时期行政法律制度摘要明会典是明朝时期由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的首部行政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明朝加强统治、组织国家和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意图,反映了明朝时期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本文从《明会典》全文出发,旨在用于中文语言研究明朝时期行政法律制度和政治运行的原则、方式和结构,分析其传承下来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以天命实行统治《明会典》明确规定了“以天命实行统治”的原则,以崇拜皇帝为最高法律原则。
明会典承认了皇帝的全能性,要求官吏仪容端庄、言行一致、服从明太祖的教诲,以谨慎行事。
二、以廉洁施政《明会典》明确提出了“以廉洁施政”的原则。
明太祖朱元璋在明会典中要求官员必须尊重法律,不得滥权,加强帝国征税体制。
官员必须以教育和警告谋官而不是以金钱来诱惑官员,以提高处理公共事务的质量。
三、以行法维护社会秩序《明会典》要求官员遵循行法办案的原则,实行法律法规,要求公民必须执行规定的刑罚。
尤其是规定了官僚办事人员了解情况和调解纠纷、加强纪律等,以维护社会秩序。
四、实行分权制度《明会典》明确规定了实行分权制度,对官员存在不同的责任和权限,组织政府的各级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法律执行。
通过分权制度的实施,使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实行中央集权的统治。
五、注重官民关系《明会典》要求官吏与庶吏的礼仪关系,要求官吏尊重职位,传授教训,以器重民务、重农业、关爱民间,让民众满意,让民众对政府心存赞赏。
遵守当时习俗和道德,让官员不忘义务,实践贞洁、公正、正气、慈孝的思想,构建官吏和庶吏的正常关系。
六、依法办案《明会典》明确规定官吏办案必须依法办案,而审判也受法律制约,不得用前案或旁案来引导或颁布判决。
调查积极、据实办理,保护良民的正义,配合实施普世的法律。
结论《明会典》是明朝行政法律制度的里程碑,它反映了明朝时期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为下一代的政治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为推进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因其独特的特点而备受研究和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进行详细探讨。
一、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以律为主,兼采刑、御、行、仪等法。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明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大明律》。
《大明律》是当时最为严格和完善的法典,总计六千多条,分为九卷九十九门,包含刑名、财产、礼制、度量衡等各个方面。
在明朝法律制度中,刑法严明、刑罚重厉。
《大明律》对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盗窃、杀人、伤害等各类犯罪,同时也规定了对不同犯罪的处罚措施,包括杖刑、鞭刑、流放、死刑等。
此外,《大明律》还重视保护农民和平民的利益,规定了对官员的贪污、征收苛捐杂税等行为的严惩。
明朝的法律制度也注重举证和审讯的程序规范。
司法的过程中,明朝法官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正当合法的调查取证和审理,确保公正和公平。
同时,明朝还颁布了《刑律施行赈恤章程》,用以规定对于刑律的施行和赈恤,体现了当时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思想。
二、司法体系明朝的司法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构成。
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是刑部和吏部,分别负责刑法和官员任免的事务。
刑部设有六部主事官,分别管理各地的监狱和司法机构,其权力较为集中。
吏部则负责监督官员的任免、考核和能力评价,以确保官员廉洁公正。
地方司法机构以知府为首,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
知府由中央政府任命,同时监察和管理一地的行政和司法事务。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各级巡按、都察院等机构,以加强对地方政治和司法的监督。
明朝的司法体系注重官员的廉洁和执法的公正。
明代还有一项重要的制度,那就是“民诉官制”,一定比例的民众可以把案子自己告上法庭,极大地保护了人民的权益。
三、评价与启示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当时被认为是相对完善的,其特点也为历史学家和学者们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对象。
然而,明朝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刑法过于严苛,法官的腐败等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视角下的明代专制皇权
摘要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集权体现最为突出的一个朝代,其中明代皇帝苦心经营建构的体制是明代专制显为突出的主要原因。
明代皇帝通过在立法中贯穿个人意志,在行政体制中确保中心地位,将司法的最终裁决权紧握手中,以及将监督机构置于个人控制之下等措施,最终确保了专制皇权的稳定。
关键词皇权;立法;行政;司法;监督
公元1368年朱元璋登上皇帝宝座,在明王朝统治的二百年间,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政体得到了有效的巩固和发展。
明代,历任皇帝不断强化极端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
高度集权的个人专制可谓是明代统治的重要特征,其专制的程度远超历代。
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封建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所致,亦是明代统治者从元朝灭亡中汲取了教训,认为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是元统治者“不知修律以明军政”。
为了探明明代皇帝如何有效控制官吏而集权于一身,本文拟从法制的多个角度即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等略作探析。
一、行政法制框架下皇帝的行政中心地位
1 行政权力结构的重大变革:废丞相、设内阁
自秦汉以来,宰相作为封建官僚体制中的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因而就有延揽大权制约皇权的可能。
明太祖以相权为患。
从洪武九年废除中书省开始。
终于在洪武十三年以丞相胡惟庸谋反为借口废除丞相制,并令后世子孙:“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
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由于废除了丞相,需要皇帝亲自打理的政务也急剧增多。
于是先设置春夏秋冬四辅官“协赞政事”,后又以殿阁大学士代之,至永乐年间,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内阁制度形成。
通过废除丞相设立内阁,皇帝有效地控制了权力行使的主动权,析解了直接威胁到皇帝的强大力量。
2 行政体制结构中皇帝的核心地位
我国封建社会自秦汉以来,就一直采用单一垂直型的中央集权行政结构,行政权力自皇帝开始,上层绝对地控制下层。
下面就明代中央主要机构略作分析。
首先,内阁制度是明代行政体制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如前述,它是废中书省、罢丞相之后的产物,其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建议立法、参与会审、任用文武大臣、主持科举考试、监督政务实施及参议国家大政。
表面看有很大的权力,涉及立法、司法、行政各方面。
但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依从于皇帝。
内阁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取决于皇帝对内阁的票拟是否“批红”,即是否同意。
其次,五府用兵权与兵部相互制衡。
五府即中、左、右、前、后军五军都督府的简称,属正一品衙门。
各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了一国之主要军务事宜。
但不能任意施行军政或军权。
“明以兵部掌兵政,而统军旅、专征伐则归五军都督府,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
至将属于五府,而兵又总于京营。
”将不专军,军不私将,领兵权和发兵权相分离。
同时,法律严禁五府在平时指挥卫所官军。
“凡五府不许令各卫首领官听事,各卫千
百户所,亦不许差人诣府听候。
”这样五府统兵之权也受到了极大限制。
又如有些地位特殊的军队。
如皇帝的亲军十二卫,五府根本无权管领。
再次,六部权力分散而无统一核心。
六部,包括吏、户、礼、兵、刑、工部,属正二品衙门。
明初,六部隶属中书省。
洪武十三年革中书省罢丞相职后,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由于六部的职权,各侧重某一方面,各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不仅减弱了对皇权的威胁,而且保证了皇帝独裁权力的行使。
最后,通政司的设置。
其职能就是“出纳天命”,及将各衙门的章奏准确及时地传至皇帝手中。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明王朝行政权利运转:五府六部如有建议就以章奏的形式交通政司,通政司转交皇帝,皇帝将章奏交内阁票拟,后交皇帝批红,批红后经通政司转交六部下设的六科(专管各部之事务),六科再交五府六部执行。
通过这一流程,皇帝便统揽了全国行政权力,排除了其它力量的干涉,置其它力量于附庸从属地位,专制皇权可以说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限度,皇权的核心地位不言而喻。
二、司法视角下的专制皇权
1 司法主体的法律规定与皇帝授权并存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职司监察的都察院也参与大案的会审与职官犯罪案件的审理,统称“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交大理寺复核。
死刑案件须受都察院纠劾。
洪武十七年
又建立了三法司联合审判组织,即“三司会审”。
这便是明代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司法审判。
在法律规定之外,依皇帝之授令,锦衣卫,东西厂遇有大案也参与审判。
锦衣卫本为亲军十二卫之一,太祖时期,“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系(锦衣卫)狱中……使断治。
”遂获刑权。
东西厂则执掌“缉谤谋逆妖方大奸恶。
”厂卫承命皇帝有权参加三法司的审判,名日“听记”,实则起操纵决定作用。
厂卫不仅可以随时密告逮捕,而且可以对逮来人犯任施酷刑。
这种随意行法设刑而不受明律的约束,源于皇帝的随意司法授权,致使合法的司法机关实际被架空,是极端君主专制腐朽性的表现。
2 明代司法中的皇权
在整个明代司法的运转过程中,皇权也处于核心地位:皇帝在司法中居于至上地位,统管一切,任何人都不能超越于他之上,而且很大程度上皇帝对案件的审讯与否、结果判定纯粹依赖于个人主观好恶。
(1)重案的最终裁决权。
明代的司法管辖包括案件管辖和身份管辖。
首先来看案件管辖。
明代按案件的轻重分别判处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另加上法外刑——充军刑。
由三法司管辖的徒、流以上案件必须经过皇帝最终裁决。
有些特殊的犯罪,虽然刑罚在流刑以下,也必须事先通过皇帝批准。
再看身份管辖。
明代法律规定,除普通平民和化外人依律按罪情轻重实行案件管辖外。
其他几种人即官员、军官、宦官等宫廷人员、
八议者及应议者亲属必须事先请示皇帝是否批准推问。
如可推问,由立法司集议将其犯罪事实和应该减免条款同时题奏,并且提出处理建议,但不确定刑罚而留待皇帝裁决。
(2)死刑的复核权。
明代法律规定死刑分真犯死罪决不待时和监候两种,各自又分在京和在外两种。
在京的决不待时囚犯执行时必须三奏皇帝;监候囚犯缓期一年之后,通过朝审决定如何处理。
在外的真犯死罪决不待时和监候死刑囚犯,由皇帝派官审录后回奏,经皇帝批准执行。
(3)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
特别审判包括廷审、圆审、热审和大审。
廷审是皇帝亲自讯犯人的特别审判。
圆审是对三法司审判的死刑囚犯中二次翻供不服者进行的特别审判,一般由皇帝指定九卿会审,如仍不服罪,须请旨,由皇帝裁决。
热审是一种经过皇帝批准减免刑罚的特别审判。
大审是一种皇帝派员复审录囚的恤刑制度,其对象主要是累诉冤枉的囚犯。
由此可见,特别审判的最终裁决权属于皇帝。
(4)奉旨推问案件的裁决权。
明代皇帝亲自指定审理的案件称之为奉旨推问案件。
由于是皇帝直接过问的案件,通常不经过普通审判程序,承办机构三法司和锦衣卫北镇抚司在皇帝下旨后进行审理。
奉旨推问的结果须先奏请皇帝,经由皇帝或司礼太监以皇帝名义在题本上批红之后,再根据批红作出判决。
三、维护高度专制皇权的监察机制
明代皇帝从元朝看到,官吏的贪污腐败,玩忽职守成为元朝灭亡
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为了防止一些雄心勃勃的官吏窥探皇位,督使那些碌碌无为的官吏竭心尽力地为其统治服务,遂设立监察机构。
明代的监察机构主要包括御史监察机构和六科监察机构。
御史监察机构即都察院,具有司法机关特性同时又属监察机构。
御史监察设左、右都察史,另增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掌京师和地方监察工作。
为了“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巡按御史纠劾地方官是否虐害百姓,是否尽忠皇帝,是否符合政令要求。
因此权力极大,对于维持纲纪、吏治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品秩却不过正七品。
这样皇帝一方面使之成为手中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不因其品秩的突出妨碍皇权伸张。
另一个监察机构为六科监察。
所谓六科就是吏、户、礼、兵、刑、工科。
每科各设给事中一个,左右都给事中一人,主要负责监督六部官吏。
凡六部奏请皇帝施行之事,须先经给事中审查,_认为不当,可以驳回。
六部奉旨执行之事,也须在给事中处登记,以便检查执行情况。
六科给事中的创设,对于地位和职权都已提高了的六部,起着钳制的作用,同时也分割了都察院的监察权。
御史监察和六科监察为明代编织了严密的监察网络,使文武百官无不网罗其中。
而且两者相互纠举的牵制,为皇帝有效地控制全国上下官吏提供了坚实的利器。
皇帝还明确规定他直接掌握任免监察官员的权力,而且监察官所享有的弹劾权,其效力如何完全取于皇帝的态度。
皇帝无疑超越于任何批评和监察之上。
总之,无论从立法、行政、司法、监督还是法制实践角度,我们
都可以明显地体察到明代皇权高度专制的特征,皇权始终处于统治阶层的核心,领导和支配着各种力量。
通过法制的保护,在明代存在的280多年间,皇帝牢固地控制着权力。
稳固的皇权对于治国安邦有着重要意义,但这种绝对的皇权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它的任意行使就必然导致腐化,最终导致明代的灭亡。
这是明代专制皇权留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