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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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7日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创新政务服务举措,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理念,围绕新常态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服务投资和重点项目为着力点,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全市政务服务“比、学、超”大比武竞赛活动,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1.加强投资审批目录管理。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形成并公布投资审批前置条件目录,严格实行目录管理。

依法规范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严格控制新设立的前置中介服务项目。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2.创新投资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省部署安排,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制定完善可细化、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3.加强涉审服务机构管理。

全面清理与行政审批关系密切的涉审服务机构,梳理涉审服务事项,优化审查评审流程,加强办事过程监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2001年1月1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了成都市今后五年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加快构建西部战略高地进程,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适应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营造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环境。

投资是拉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

在自身积累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引导和调动一大批各类投资者到成都投资,对推动成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跨越式发展极其重要。

要做到这一点,取决于投资环境和市场机会。

必须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投资市场,为各类投资者营造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投资环境,营造成都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比较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改革投资体制,“确定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的投资体制。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减少对企业和社会投资的行政性审批。

对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建立以政策引导、信息发布等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从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服从大局,克服阻力,处理好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敢于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陈旧观念和体制障碍,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为促进成都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4〕1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川委厅字〔2016〕4号)和十届省委常委会第113次会议精神,为加强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审定推动四川天府新区经济、社会、文化、改革创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政策。

(二)审议四川天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需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四川天府新区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推进并监督四川天府新区规划实施,组织开展重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编。

(三)审议决定四川天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四)统筹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生产力布局,推动实施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示范性的重大项目,推动开展重大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活动。

(五)督促检查成都市、眉山市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

二、会议制度(六)管委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研究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或需提交管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三、办事机构(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统筹抓好管委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川编发〔2015〕22号)和《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加强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

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一、引言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近年来在吸引外部投资和发展本地产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招商引资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而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概念和意义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能够推动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项目。

其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吸引高质量资本和技术引进,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可以为这些项目提供一系列的政策和经济支持,进而激励投资者和企业抓住机遇,加大投资力度,为成都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三、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为了明确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认定标准,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文件和管理办法。

在认定标准的确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规模与影响力:重大产业化项目应具备较大的投资规模和产业链效应,能够对整个产业链产生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 企业实力与创新能力:重大产业化项目所涉及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推动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

3. 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重大产业化项目应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激烈的竞争环境,并为成都市的产业升级提供新的增长点。

4. 对地区经济的贡献:重大产业化项目应具备对地区经济的重要贡献价值,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成都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认定标准应该根据成都市的产业结构和发展需求进行综合考量。

要注重项目的规模和影响力,确保项目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

另要重视企业的实力和创新能力,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成府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成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效益,科学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投资控制(一)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防止过度的原则,统筹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报告。

(二)加强立项管理。

除须报请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外,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政法、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应在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

(三)严格评审管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须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须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任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评审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4〕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4〕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4〕75号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4〕19号),现将《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3日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努力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的国际化现代新区,打造成为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宜业宜商宜居城市、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成渝经济区新兴增长极,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从2014年起到2020年,省财政给予天府新区转移支付补助,由天府新区统筹安排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在债务举借规模限额内对天府新区给予倾斜,并单列项目计划。

积极引导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天府新区重大产业项目。

三、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天府新区内相关市、县政府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天府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在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成办函〔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6〕139号有关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增强成都天府新区(指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和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双流区、简阳市、新津县划入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的区域,下同)招商引资比较优势,加快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成都天府新区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和管委会[以下称为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成都天府新区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规划积极开展所辖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对新引进到成都天府新区的由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企业、中央企业、知名民企及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重大项目,相关区(市)县政府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级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项目支持政策。

三、对成都天府新区内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涉及特别重大项目用地暂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相关区(市)县政府可依法按程序调规。

四、建立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融资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担保。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支持政策。

五、对引进到成都天府新区的院士、“千人计划”海外人才、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相关区(市)县政府可给予办公保障、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等优惠条件,可对其本人及其家属在落户、就医、就学等方面提供专门帮助。

六、对引进到成都天府新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根据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和奖励;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减免相关费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精神,全面开展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我市“基本建成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总体战略目标,按照“双核共兴”、“独立成市”发展理念,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为指引,通过普遍推行综合管廊建设模式,解决反复开挖地面、架空线网密集等问题,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构建“国内示范,引领西部,多层次、网络化”的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

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下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各自建成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到2020年末全市建成综合管廊约500公里(中心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拟建150公里,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拟建350公里),到2025年末全市建成综合管廊约1000公里(中心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拟建200公里,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拟建800公里)。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按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分类形成区域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设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成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20〕12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缓解交通拥堵和城市用地紧张局面,改善环境,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现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有效利用、公共优先,科学规划、系统开发,分层分类、精准管控,有序建设、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简化流程,制定鼓励政策,明确后期管理,支持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科学规划(一)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在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进行分层设权、分别供地,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1.重点建设区。

在未开发建设区域,对轨道交通等地下综合体重点建设片区,地下空间应当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积极推进“带地下工程”方案土地出让,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互联互通、建筑体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涉及中心城区重要区域的大体量、多地块的“带地下工程”整体方案由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并报市规委会审定。

对于已出让地块,在建设方案审定中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周边情况以及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

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成都招商引资

成都招商引资

成都招商引资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地处西南地区,拥有庞大的经济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成都市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和资本进驻,推动城市经济快速增长。

首先,成都市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

作为西南地区最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之一,成都市拥有发达的交通网络,包括四通八达的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系统。

此外,成都市位于中国西部经济中心区,连接了西南地区和中原地区,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可让企业迅速进入西南市场和中原市场。

其次,成都市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和人才资源。

成都市长期以来致力于发展现代产业,培育了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例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行业迅速崛起,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体系。

此外,成都市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包括高素质的科研人员和技术工人,能够为企业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人力保障。

再者,成都市注重创新驱动发展,积极构建创新生态系统。

成都市设立了多个创新平台和科技园区,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研发环境和政策支持。

例如,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等创新园区均具备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丰富的科研资源。

与此同时,成都市还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

此外,成都市秉持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为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和便利的营商环境。

成都市多次出台了招商引资政策,包括财税优惠、土地使用优惠、人才引进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条件。

与此同时,成都市注重加强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总之,成都拥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和潜力,凭借优越的区位优势、良好的产业基础和人才资源、丰富的创新创业环境以及开放包容的发展态度,成都市已成为吸引国内外企业和资本的重要城市之一。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成都的经济将进一步蓬勃发展,成为中国西南地区的经济中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成府发〔2017〕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成府发〔2017〕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成府发〔2017〕15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现就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外资产业投向,提升对外开放程度(一)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确定的产业类别,拓宽外商投资产业领域。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燃料乙醇生产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鼓励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有序开放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鼓励外商投资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

(责任部门:市商务委)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经营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允许外商公平参与。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发[2017]3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4【实施日期】2017.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4日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最前列,全面建设内陆开放战略高地,打造西部投资首选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抢抓四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以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建设为契机,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和省外资金、技术、人才良好环境,积极承接境外和省外产业转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鼓励外来资金参与四川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开放创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着力促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优质项目来川落户,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高端产业集群。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成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成办函〔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函〔2016〕1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基”的总体部署,为积极推进“3+N”工业园区规划的建设和实施,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提升工业集中发展区承载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专项资金(一)由市级财政设立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立产业园区发展基金、支付租金(基金所投项目)和对项目进行奖补。

(二)专项资金主要支持“3+N”工业园区,重点支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经开区、中外合作园区(平台)、蓉欧+陆港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等工业园区。

成阿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内的场地平整、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排污、通讯、网络、园区循环改造等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业集中发展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四)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各区(市)县实际投资的融资成本连续给予3年贴息,贴息年利率不高于7%。

(五)进一步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创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示范基地)。

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1.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2.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3.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4.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5.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6.其他。

三、主体职责(四)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决策、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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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
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6]13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成办函〔2016〕139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增强成都天府新区(指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和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双流区、简阳市、新津县划入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的区域,下同)招商引资比较优势,加快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成都天府新区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和管委会[以下称为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成都天府新区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规划积极开展所辖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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