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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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规则意识培养的案例研究

对学生规则意识培养的案例研究

对学生规则意识培养的案例研究案例一:意外伤亡事件规则是责任担当2008年4月,我担任10级初1班班主任。

一天下午,我班上体育课。

一群男生正在踢足球。

突然,意外发生了。

同学袁萧与李桥争球时,袁萧一脚飞铲,将李桥踢成了重伤。

事故发生后,体育教师和同学立即将学生送医院救治。

经诊断为,左腿严重骨折。

李桥在人民医院住院29天,后又回家疗养三个月,才返回学校上课。

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袁萧家长赔偿除医疗保险赔偿以外的5000元费用。

这是我做班主任以来第一次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在政教处办公室,双方家长及亲属为赔偿问题吵闹不休。

我要求家长学生都冷静下来。

首先弄清楚事件的性质。

我问袁萧:“这件事你是主动参加的吗?”“是的。

”“你不知道参加体育锻炼有风险吗?”“知道。

”我又问李桥:“你不知道参加体育锻炼有风险吗?”“知道。

”“你参加足球赛是别人组织的吗?”“我自愿参加的。

”因此,我做出裁定:双方学生均是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踢球活动,从而造成意外事故。

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双方家长及学生表示认同。

其次,围绕各自承担的费用问题进行讨论。

我问:“那你们同学双方觉得各该承担多少责任呢?”李桥:“我承担20%的责任。

”袁萧:“我应承担80%的责任。

”我又问家长:那你们在孩子面前又该如何表示呢?“双方家长最终达成协议。

即袁萧承担70%的责任,李桥承担30%责任。

最后,双方家长及学生达成最终和解协议并签字。

围绕此次事件的解决,我在班上形成了意外事故处理规则:1.如有意外事件,及时送医院救治。

2.分清责任,培养责任意识。

3.妥协担当。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既要主动承担责任,又要互谅互让。

4.最终结果经学校调解,由当事方谈判确定并签字生效。

此一规则的制定,解决了多年来责任不清遇事扯皮的毛病,有利促进了班级的发展。

规则是什么,规则是责任。

谁违反了规则,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桌位争执风波规则是有序和谐2008年10月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办公室备课,班长丁嘉倩突然急匆匆地跑进办公室,说:”曾老师,快到教室去,吴孝武与谭超吵起来了!我急忙赶去。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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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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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在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中,为了更准确地裁判比赛成绩,组织者在拔河中点的红布条上 坠一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在拔河过程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被甩起,致使其头 部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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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死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 返跑。练习中,学生高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
2护头被对手打中眼睛造成九级伤残案例52000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组织的一场初二足球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将在张彬扑上前抱球到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受伤案例6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教师及时将他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授课人:张瑞峰来自aa7
案例7
2008年11月1日下午,广东顺德一中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上要求女生在1分45秒内绕场跑 训练,王某跑了约200米后摔倒,老师急忙对其急救,校方立即用车送她去医院,不久后死 亡。后经查明王某患有心肌炎、肺水肿,其家长从未要求学校对其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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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8、注意未成年人的保护。 案例分析9、注意运动器材设施的安全及可预见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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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000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组织的一场初二足球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
将在张彬扑上前抱球到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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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
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教师及时将他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 死亡。后经查明他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被录取故意隐瞒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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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在某小学一.二年级的游泳课上,该校两位体育教师安排学生下水清理泳池,当时泳池正 在排水,两位教师警告学生不要靠近排水口后就离开了,突然一学生被卷入直径哟30厘米 的池底排水口,半小时后才被救起,已经因窒息死亡 。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以下是几个民法故事案例:
1. 儿童踢球砸坏玻璃案
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

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

”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

甲道谢后跑开。

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

此案应如何解决?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
2. 小阳与小明借款案
小阳的母亲生病住院了急需做手术,但小阳一时之间拿不出10万块钱,后经人介绍小阳向小明借了10万块,签好借条后小阳就收到了钱款,但是小阳却发现自己只收到了9万5千块,于是小阳便去找小明理论,小明却说扣掉的五千块钱是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请注意,这些故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援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运动导致肌肉酸疼的案例

运动导致肌肉酸疼的案例

运动导致肌肉酸疼的案例案例一:长时间慢跑后肌肉酸疼某人长时间进行了一次慢跑训练,跑了10公里以上的距离,结果第二天早上起床时感到全身肌肉酸疼。

酸疼的部位主要集中在腿部肌肉,尤其是大腿前侧和小腿肚。

他的训练强度超过了平时,导致肌肉产生了较大的疲劳,从而引起了酸疼的感觉。

案例二:重量训练后肌肉酸疼某人进行了一次重量训练,主要锻炼了胸肌和臀部肌肉。

他使用了较重的负重,并进行了多组多次的训练。

结果第二天早上起床时,他感到胸肌和臀部肌肉非常酸疼。

这是由于重量训练导致肌肉纤维受到了微小的损伤,引起了酸疼的感觉。

案例三:篮球比赛后肌肉酸疼某人参加了一场激烈的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奔跑、跳跃和变向动作。

结果比赛结束后,他感到全身肌肉酸疼,特别是腿部和背部肌肉。

这是由于剧烈运动导致肌肉产生了大量的乳酸积累,引起了酸疼的感觉。

案例四:游泳后肌肉酸疼某人进行了一次长时间的游泳训练,主要锻炼了背部、手臂和腿部肌肉。

结果游泳结束后,他感到这些部位的肌肉酸疼。

这是由于游泳过程中肌肉不断收缩和舒张,消耗了大量的能量,导致肌肉产生了酸疼的感觉。

案例五:跳绳后肌肉酸疼某人进行了一次跳绳训练,连续跳绳了30分钟以上。

结果训练结束后,他感到腿部和手臂的肌肉酸疼。

这是由于跳绳过程中肌肉不断收缩和放松,消耗了大量的能量,导致肌肉产生了酸疼的感觉。

案例六:瑜伽后肌肉酸疼某人参加了一次瑜伽课程,进行了一系列的伸展和扭转动作。

结果课程结束后,他感到全身肌肉酸疼。

这是由于瑜伽过程中肌肉不断进行拉伸和放松,导致肌肉产生了酸疼的感觉。

案例七:登山后肌肉酸疼某人进行了一次登山活动,爬升了较高的山峰。

结果下山后,他感到双腿的肌肉非常酸疼。

这是由于登山过程中肌肉进行了大量的持续性收缩和放松,导致肌肉产生了酸疼的感觉。

案例八:踢足球后肌肉酸疼某人参加了一次足球比赛,进行了大量的奔跑、跳跃和踢球动作。

结果比赛结束后,他感到腿部和腰背部的肌肉酸疼。

这是由于剧烈运动导致肌肉产生了大量的乳酸积累,引起了酸疼的感觉。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2)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2)

案例5

某学校的体育课上,一男生在自由活 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门栏固 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 部,造成重伤。
案例 6
某校高二学生体育课上,体育教师带领 学生做完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练习跳 绳,教师在一旁看护。学生徐某在跳绳时 不慎被绳绊倒,腹部着地,造成脾脏外伤 性破裂。 。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 案例集锦
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中学 崔松峰
案例1
某技工学校借用铁路机械学校场地进行达标测 试,测试的项目是跳远,沙坑原本是铁路机械学 校已经废弃不用的,不带助跑的。但因为另外一 个沙坑不能使用,所以又重新起用了这个沙坑, 沙坑前方是个篮球场地,篮球场地边缘水泥台高 出沙坑平面7厘米,再往前半米左右就是个篮球架, 17岁的华明跳时,完成了一系列动作后,由于惯 性向前冲出,撞到了前面的篮球场水泥台。造成 七级伤残。
案例2
某高中一年级学生上体育课时做前滚翻 练习。体育老师课前没有对学生上课的装 束、携带物品等做过必要的要求和提醒, 做练习前也没有对前滚翻练习进行必要的 安全教育。结果,一名女同学在做练习时 被裤兜里的钩针扎伤小腹,造成重伤。
案例3

某学校在学校操场铅球场地进行铅球 练习,一名同学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 掷飞行的铅球击中身体而受伤。
谢谢!
案例12

李刚是某高中一年级的学生,该校在 今年三月份开展了“全校篮球比赛”,在 赛场上李刚被同学刘超犯规冲撞,造成胫 骨骨折 。
案例13

2001年3月4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 于某和张某参加了“黄河杯”大学生足球 比赛。比赛中,于某带球突破,张某作为 对方防守队员进行拦截,致使于某摔倒受 伤。后经医院诊断,于某右胫骨粉碎性骨 折,后伤情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 构成十级伤残。

体育法学案例;张某诉参赛球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体育法学案例;张某诉参赛球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张某诉参赛球员人身损害赔偿案2003年9月6日,成年人张某、袁某与他人在湖南某学院足球场踢5对5足球赛。

袁某上场后,张某与他人坐在球门一侧底线看球。

袁某在和他人争球时,将足球踢向球门,但足球击中了张某的左脸。

张某到医院诊治,司法鉴定结论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评定为轻伤。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共计8 000元整。

被告袁某辩称,原告张某智力正常,已经从事业余足球锻炼多年,能够充分认识到足球运动的危险性及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事发之日,原告张某自愿进入足球场,并参与足球比赛,且在下场后没有离开或采取保护措施,坐在距离球fi 非常接近的位置休息。

其明知危险因素存在;原告在进行比赛时与人争球,选择射门本身并无不当,打中原告张某纯属偶然。

另外,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联疵。

综上,原告认为完全符合“受害人同意自承风险”的侵权抗辩理由中所要求的要件,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冲撞、抢夺、扑救、射门是基本的运动行为。

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很可能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即既有可能被其他参赛者所伤害,也有可能伤害其他参赛者,观众也有可能在足珠场这个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伤害。

因此,参赛者和现赛者都应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他们自愿参赛或自愿观看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同意自承风险”,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违反比赛规则,参赛者对引起损害后果就没有过铐,不构成侵权,受害人受到损害应当损失自担。

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又是足球爱好者,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足球活动包括在足球场内现看比赛时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其在下场后坐在球门附近观看球赛,也就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自承风险;并且,原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袁某具有伤害其身体的恶意或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

因此,被告袁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其所受损失。

小学生校园安全小故事

小学生校园安全小故事

小学生校园安全小故事1踢足球引起的伤害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

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

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

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

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

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

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实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即时送方某去检查;因为治疗不即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

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因为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很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即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

体育法学案例:足球比赛各方均无过错受伤害(二)

体育法学案例:足球比赛各方均无过错受伤害(二)

案例:足球比赛各方均无过错受伤害(二)原告甲和被告已系某中学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

原告为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

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10级伤残。

甲以己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

被告乙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

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

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足球运动员中常见的半月板损伤案例分析

足球运动员中常见的半月板损伤案例分析

足球运动员中常见的半月板损伤案例分析足球是一项高强度的运动,常常出现各种运动损伤情况。

其中,半月板损伤是足球运动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就足球运动员中常见的半月板损伤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该伤病类型及其处理方法。

一、概述半月板位于膝关节内侧,由纤维软骨组织构成,作用于关节的稳定和减震。

足球运动中,特别是在剧烈运动时如急停、转身、冲顶等动作,半月板容易受到损伤。

常见的半月板损伤类型包括半月板撕裂、半月板脱位等。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明(化名),男性,25岁,职业足球运动员。

张明在一次比赛中,与对方队员追逐球时突然转身,膝盖发出“啪”的一声,并感到剧烈的疼痛。

经医生诊断,张明被确诊患有半月板撕裂损伤。

为了尽快恢复比赛状态,张明接受了手术治疗,并进行了针对性康复训练。

在康复过程中,张明需要进行肌力锻炼、均衡训练和关节牵引等,以增强膝关节的稳定性。

此外,医生还建议张明在术后小心翼翼地恢复跑步等高冲击运动,以免对伤口造成二次损伤。

2. 案例二:李娜(化名),女性,20岁,业余足球运动员。

李娜在一次训练过程中,不慎受到队友的踢击,导致膝关节受力过大。

症状包括剧烈疼痛、关节不稳等。

经过MRI检查,李娜被诊断患有半月板脱位。

李娜选择保守治疗,避免手术风险。

她接受了物理疗法、热敷和冷敷治疗,并进行了适度的关节活动。

在康复期间,她配合医生的康复计划进行定期复查,并练习一些强化肌肉群的运动,以加强膝关节的稳定性。

三、预防与康复建议半月板损伤的预防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锻炼:通过定期进行运动,包括增强肌肉力量和灵活性的练习,以增强关节稳定性。

2. 正确使用装备: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鞋,并确保其良好状态。

此外,穿戴合适的护具和保护装置也能有效降低受伤风险。

3. 注意技术动作:掌握正确的运动技术和动作,避免不必要的冲击和扭转动作。

康复期间,足球运动员应密切配合医生和康复师的指导:1. 遵守康复计划:切实按照医生和康复师的指导进行康复训练,不擅自改变训练强度和方式。

体育不当行为案例

体育不当行为案例

体育不当行为案例案例:体育课上,高年级孩子踢球,球将低年级孩子砸伤住院,高年级学生是否要承担责任?在湖南高院日前举办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被以典型案例通报:法院审理认为,高年级学生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低年级学生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2日,杨某(一年级)与王某(八年级)均在崔家桥镇中学的操场上体育课。

王某在操场上踢足球时意外将球踢到杨某左手,致其受伤。

事后杨某被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某住院2天后出院。

杨某受伤后由其母亲熊某护理,熊某从事教育行业。

经常德市龙阳司法所鉴定杨某左手骨折,不构成残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原告受伤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在校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在同一操场上上课,学校老师对于足球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并进行有效防治,但学校并未有效隔断高低年级学生课程的接触,导致杨某在上课时靠近足球场而被足球砸伤,学校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王某,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故王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汉寿县崔家桥镇中学对杨某的全部损失18280.08元应由崔家桥中学负担。

湖南高院认为,《民法典》全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最大化的立法理念,明确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教育、管理等职责,但未涉及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认定。

本案是一起因体育课程安排不当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未成年人伤害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学校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对体育课程的安排应当尽到危险性预见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危险。

体育伤害事故案列

体育伤害事故案列

设施、器材【案例1】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

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

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1113.74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

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理赔结果】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的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944.56元,误工费720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赔付3718.56元。

【案例评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的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的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安全管理【案例2】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

”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

期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

【理赔结果】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

幼儿园运动场遇到意外事件的案例分析 运动场意外事件

幼儿园运动场遇到意外事件的案例分析 运动场意外事件

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地方,而幼儿园的运动场更是孩子们放飞自由的天地。

然而,在这片阳光灿烂的土地上,也时常发生一些意外事件,给孩子们和家长们带来了困扰和伤痛。

本文将从幼儿园运动场意外事件的案例分析入手,探讨这些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如何有效预防,以期为更好地保障幼儿园孩子们的安全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分析1.1 案例一我国某市某幼儿园的运动场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发生了一起儿童因跌倒摔伤的意外事件。

据了解,当时孩子们正在踢足球,其中一名孩子在奔跑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

这一事件给孩子和家长们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1.2 案例二另一所幼儿园的运动场意外事件是在一场集体活动中发生的。

该幼儿园举办了一次春季运动会,孩子们在进行团体操表演时,突然有一名孩子因为运动失误摔倒,导致了腿部受伤。

这一事件不仅给孩子们和家长们带来了惊吓,也给幼儿园的管理者们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压力。

1.3 案例三还有一所幼儿园的运动场意外事件是因为设施破损而导致的。

在一次户外活动中,有孩子因为滑滑梯的扶手断裂而摔倒受伤,幸好并无大碍。

这一事件引起了家长们对幼儿园设施安全的关注和担忧,也令幼儿园管理者们深感自责和愧疚。

二、意外事件的原因分析2.1 监管不到位在幼儿园运动场意外事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监管不到位导致的。

幼儿园运动场本身就是一个孩子们玩耍的场所,因此需要有专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们在玩耍过程中的危险行为。

然而,在一些幼儿园中,监管人员数量不足,监管能力不强,导致了意外事件的发生。

2.2 设施不安全一些幼儿园的运动场设施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着安全隐患。

踢球场地不平整、滑滑梯扶手老化断裂等问题,都极易引发意外事件。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幼儿园日常维护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幼儿园选用了质量不合格的设施和器材。

2.3 孩子行为不慎除了监管不到位和设施不安全外,也有一部分意外事件是因为孩子们自身行为不慎导致的。

青少年骨折案例

青少年骨折案例

青少年骨折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青少年骨折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的生活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丰富化。

随之而来的是也伴随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和危险,如青少年骨折这一常见的意外伤害。

青少年骨折不仅给患者和家庭带来了痛苦和困扰,也给医护人员带来了挑战和疲惫。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青少年骨折案例,探讨其原因、处理方法和预防措施,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13岁的男孩,平时喜欢打篮球和足球。

一天,他在学校运动场上踢足球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脚踝骨折。

当时他感到剧痛无法站立,立即被同学们送到校医务室。

经过初步检查,发现小明的脚踝明显肿胀、疼痛,X光显示左侧踝关节处有一处骨折线。

分析:小明的左脚踝骨折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骨折类型,通常是由于外力作用导致骨折。

在进行初步处理时,应首先保持患部不动,使用冰袋冷敷缓解肿胀和疼痛,然后将患肢固定好,及时送往医院进一步处理,避免造成骨折位移和其他并发症。

处理方法:对于小明这样的青少年患者,一般采用保守治疗,如保持固定、应用石膏刚固定和适当的物理治疗。

骨折愈合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定期复查和康复训练,以免影响骨折部位的功能恢复。

预防措施:为了预防青少年骨折,学校和家长应该加强安全教育,教导孩子们如何正确使用体育器材和注意运动姿势,避免因不慎而导致骨折。

孩子们在进行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时,也应该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如护具和头盔,保护自己的安全。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15岁的女生,平时喜欢做芭蕾舞。

一天,她在练习舞蹈时,一不小心扭伤了右膝关节,造成髌骨骨折。

疼痛难忍的小红立即被送往医院就诊。

分析:小红的骨折类型比较特殊,髌骨骨折通常是由于膝关节扭伤或受力不均导致。

对于这种情况,应立即停止运动,保持休息,同时通过X光检查明确骨折类型和位置,选择合适的治疗方式。

处理方法:小红的髌骨骨折一般采用手术治疗,如内固定或外固定。

四要件和三阶层案例

四要件和三阶层案例

四要件和三阶层案例
四要件和三阶层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以下是相关案例:
四要件案例:小明盗窃了一家商店,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四个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符合所有要件,因此被认定为盗窃罪。

三阶层案例:小刚在足球比赛中故意踢伤对方球员,导致其重伤。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在这个案例中,小刚的行为符合该当性,但他是在足球比赛中出于合理冲撞的目的而伤人,不满足违法性和有责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理论的应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实践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你可以补充更多信息后向我提问。

三年级日记踢球时腿擦破流血300字

三年级日记踢球时腿擦破流血300字

三年级日记踢球时腿擦破流血300字
案例一:
星期天,艳阳高照,小明和小刚约好吃过香喷喷的午饭,到马路边集合,他们要在马路边踢足球,因为那里绿树成荫,美丽无比。

中午一点,小刚拿着大足球和都准时到达了。

他们准备好了后,就开心地踢了起来,原本小明踢得非常好,可是,轮到活泼的小刚踢时,小刚一使劲,一不小心,把球踢到了马路上,小刚大喊:“球,球,我的足球!”他一溜烟冲过去,直直跑向马路,捡到球时,他才松了口气,拍拍球身上的灰尘,在仔细观察了一遍,发现球完好无损。

这是,突然有一位叔叔骑着自行车冲着小刚直奔而来,只听见“当”一声,小刚被车压倒在地,小刚大喊:“啊,疼死我了!”小刚的脚给压骨折了。

小刚住院了,要住3个星期呢!他的脚上打着厚厚的石膏,他想完全恢复好的话,需要3个月的时间。

住院的时候,小明一直陪伴着他。

案例二:
跟同学踢完球的这一天,我因为激动,想快点回家。

所以,在教室走路不小心,把膝盖磕伤了,当时,我感觉非常的疼,不过,我没有哭,默默的坐会原位,手在膝盖上不停的来回搓,想让疼痛减轻点。

回家后,妈妈带我走在去社区门诊部的路上,我想到了桑兰,她在比赛时受伤了,需要做手术,在做手术时她一点也不害怕,也没有
说疼,嘴里还在哼着自由体操的歌曲,想到桑兰的坚强,妈妈问我,疼吗?我对妈妈摇摇头说:还好,不疼,我在路上一直都没哭。

到了门诊部,医生简单的看了一下,说要消毒,我紧张的握住妈妈的胳膊,我的心里有些害怕。

在妈妈的鼓励下,我坐在椅子上,医生拿出碘酒抹在我的膝盖上,呀,真痛啊!我差点就哭出来了,最后,我还是坚持住没哭。

因为,我长大了,我知道自己必须变的坚强,不能遇到一点疼就哭。

体育法学案例:足球比赛各方均无过错受伤害(一)

体育法学案例:足球比赛各方均无过错受伤害(一)

案例:足球比赛各方均无过错受伤害(一)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某中学高中部学生。

某日陈某与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陈某与洪某分属两队,在踢球过程中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陈某右眼。

次日陈某感觉眼睛不舒服,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和洪某赔偿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40324.84元。

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在业余时间自发参加踢球活动并无不当,而踢足球是一项对抗性比较激烈、风险性较大的活动。

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相应的认知能力。

被告洪某在原告射门的情况下将足球踢出不幸击伤原告,并未违规,双方均无过错。

由于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原告眼部是在校内被洪某所踢足球击伤,并造成伤残的客现事实,故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及原、被告的具体情况,由各当伤,并造成损害后果更为合理。

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60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2000元。

主审法官认为,陈某比赛致残,虽然是意外,学校和洪某均无过错,但陈某自身更无过错。

如果要陈某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是显失公平的。

受害人陈某所受的不是一般的伤害,属八级伤残,对一名中学生来讲,是重大的人身损害。

如果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陈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对一名已受到八级伤残,本来就需要社会和家庭给予特别照顾的学生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则。

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案处理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责任原则规定更趋合理,由致害人洪某、受害人所在的学校及受害人三方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即由两被告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学⽣⼈⾝损害赔偿案例分析2004年8⽉13下午,苏州市某⼩学(⾮私⽴⼩学)四年级(⼆)班上体育活动课,体育⽼师李某临时有事,让学⽣⾃由练习踢⾜球,学⽣王某(10岁)不⼩⼼将球踢到张某(9岁)右胸部,张某当时喊胸部疼痛,此时正好体育⽼师李某回来,他⽰意张某下场回家休息。

8⽉15⽇上午,张某上课时突然吐⾎,学校赶紧将其送回家,因下午继续吐⾎不⽌,张某⽗母将其送⼊医院治疗,其后⼜断断续续⼏次⼊院治疗,医疗诊断为"右下肺⽀⽓管出⾎",并施⾏右下肺切除⼿术。

之后,因医疗费⽤⽀付问题张某⽗母与学校产⽣纠纷,张某的法定代理⼈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所在⼩学及王某监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肺出⾎与右胸外伤有关,伤残程度为⼋级。

⼆、审理中的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应适⽤何种归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王某的监护⼈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理由是: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学⽣在校期间的⼈⾝安全有监护责任。

本案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监护不周等疏忽,致使张某受到伤害,推定学校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真正的加害⼈,其亦有⼀定的责任.第⼆种观点认为:学校与王某监护⼈共同承担责任,对学校与王某监护⼈都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与在校学⽣是⼀种委托监护关系,未成年学⽣在校园内⼈⾝受到损害,说明学校监护不⼒,学校与王某的监护⼈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公平责任原则,该⼩学中只需作出适当补偿即可。

理由是:学校与王某监护⼈均⽆过错,体育活动本来就存在⼀定的风险,只是由于体育⽼师在⼯作中存在着⼀定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对张某作出⼀定补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学校应当适⽤过错责任原则,对王某的监护⼈应当适⽤⽆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与王某的监护⼈共同承担对张某损害赔偿责任。

三、学理分析校园内未成年学⽣⼈⾝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经常遇到。

足伤故事吧受伤的足跟

足伤故事吧受伤的足跟

足伤故事吧受伤的足跟足伤故事吧。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有些意外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便,而有些则可能会让我们的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一个关于足伤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是我的朋友小明。

小明是一个热爱运动的人,尤其是足球。

每天下班后,他都会去附近的足球场踢上一两个小时的球,放松一下工作带来的压力。

然而,一次意外的伤病改变了他的生活轨迹。

那天下午,小明和朋友们在足球场上进行着一场激烈的比赛。

在一次争抢球权的时候,小明不慎扭伤了自己的左脚踝。

当时他觉得疼痛不是很严重,只是稍微扭到了一下,于是他并没有太在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脚跟疼痛感却越来越明显,甚至在行走时都感到一阵阵的剧痛。

小明开始意识到自己可能受伤了,于是他去了医院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医生告诉他,他的足跟出现了严重的扭伤,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休息和治疗。

这对于一个热爱运动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小明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他不得不放弃了每天去踢球的习惯,取而代之的是在家里静养。

他感到无聊和焦虑,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是否能够重新回到球场上。

然而,小明并没有放弃。

在休养期间,他开始通过阅读一些关于足伤康复的书籍和资料,学习一些自我康复的方法。

他还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进行了一系列的物理治疗和康复训练。

他告诉自己,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要克服这个困难。

经过了几个月的努力,小明的足伤终于得到了较好的康复。

他再次踏上了足球场,尽管他的状态还没有完全恢复到最佳状态,但他感到自己已经走出了低谷。

他的坚持和努力得到了回报,他重新找回了生活的乐趣。

这个足伤的故事告诉我们,即使遇到了困难和挫折,也不要轻易放弃。

只要我们坚持努力,相信自己,最终一定能够克服困难,走出困境。

生活中的每一次挫折都是一次锻炼,只有经历过风雨,我们才能见彩虹。

希望每一个受伤的足跟,都能在坚持和努力中得到康复,重新迎接阳光。

小学三年级学生在踢球过程中争球,结果被提到右脚踝法律案例

小学三年级学生在踢球过程中争球,结果被提到右脚踝法律案例

小学三年级学生在踢球过程中争球,结果被提到右脚踝法律案例律师说法丨学生在学校足球赛中受伤,何人担责?学生在学校足球赛中受伤,何人担责?案例回放:小何是某实验中学的学生,2019年2月一次午休期间,小何所在的班级学生与小于所在的班级学生自发在学校足球场组织进行足球比赛。

踢球过程中,小何与小于相撞后,小何受伤,学校老师通知小何家长,小何家长将小何送医治疗,门诊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内外侧韧带、内外半月板损伤,小何进行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6万余元,小何家长与小于家长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小何家长将小于和学校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于承担30%的责任。

案例点评: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慧鹏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是考虑到体育运动存在一定风险性,就足球运动而言,是一种激烈的高强度对抗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足球这项运动中,人体发生直接接触,踢球时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双方球员极有可能出现身体损伤。

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免面临潜在的人身危险,参与者参加足球运动,应认识到危险行为可能致人损伤的后果。

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于的行为构成严重犯规或存在主观恶意,小何的损害后果属于足球比赛中合理运动伤害范围之内,小何与小于对此损害均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综合考虑原告的受伤情况、双方的负担能力,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小于分担小何损失的30%。

小于是未成年人,有财产时承担赔偿责任,无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学校并非此次足球比赛的组织者,小何受伤亦非场地原因造成,在小何受伤后,学校老师及时通知了小何家长,因此学校对小何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学案例 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教学案例 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踢足球引起的伤害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

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

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

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

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

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

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

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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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一天下午,某小学五(1)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老师叮嘱完注意事项后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

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

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

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

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

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

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

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

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

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方某家长承担30%,王某家长承担20 %,事故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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