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2009]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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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 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出入境管理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湘价费[2009]160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出入境管理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湘价费[2009]160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出入境管理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出入境管理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湘价费〔2009〕160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开收有关出入境收费项目并将其列入我厅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从2008年起正式对境外人员开放,现在外国人及港、澳、台胞可直接从我省入境和办理落地签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出入境业务时增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全省各地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办理出入境业务时增收下列费用:
1、台湾居民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列入财政预算。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票据相关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结束——。

优惠项目标准涉企类

优惠项目标准涉企类

0.5
按相关标准分别收费
④银行、邮电等部门营业厅 ⑷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 (由建设单位缴纳。)
元/月·㎡ 建安工程造 价
0.2 产业园区生产性 服务性收 项目减半收取 费 省级产业园区、 行政事业 产业园区新上生 性收费 产性项目免征 湘价费〔2010〕186号 湘价费〔2009〕169号 郴价费〔2011〕22号 资价发〔2014〕32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优惠对象及范围 收费 性质 文件依据 收费政策 优惠政策
②服务及娱乐业 ③旅馆业(按旅店经营的相关业务(饮食 、娱乐、住宿),参照本表相关标准分类 分别收费,旅馆业的停车场不计征垃圾处 理费。) a.住宿部分 二、环卫 b.饮食、服务及娱乐部分
元/月·㎡
0.4
元/月·床
详见文件
资兴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
部门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优惠对象及范围 收费 性质 文件依据 收费政策 优惠政策
城市规划区内
元/平方米
8
城市规划区外
元/平方米
6 行政事业 性收费 100 湘发改价费〔2014〕958 号
20.证书工本费
元/证
(1) 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17.土地复垦费(收费对象为因挖损、塌陷 、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 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五、国土
每亩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 复垦工作量确定
行政事业 性收费
18.土地闲置费(收费对象为造成土地=闲 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每亩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行政事业 性收费 行政事业 性收费
19.用地管理费
①产权证明(含查阅)
元/卷次

湘价服[2009]157号

湘价服[2009]157号

湘价服[2009]15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同时废止。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9)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9)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号】湘价费[2009]95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审计系统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9〕95号二○○九年七月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全省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审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收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范围(含减免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系统内举办(含各级机关和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三个月以内培训班的收费,由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省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正)【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价费[2009]1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12.11【实施日期】200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执行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

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规定--湘价服[2009]3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规定--湘价服[2009]36号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9]3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5]132号)下发后,全省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搭售测量成果利用图和新房评估等问题。

鉴于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新建房数量逐年锐减,房产测绘量严重萎缩,为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促进房地产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产、地籍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地产测绘及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及市政工程测量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开展房地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地籍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测绘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不得收取测绘服务费。

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收取的测绘服务费应退还委托人,并按违规收费予以查处。

任何测绘单位不得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办理报批、办证手续过程中的测量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1、房屋分户图测量①住宅1.20元/m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计收)。

②商业楼、厂房1.80元/m2。

一楼为门面,楼上为住宅的商住楼测量费按上述商业楼、住宅标准分别计算。

③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具有写字楼、酒店、商贸等功能)2.40元/m2。

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

新建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单位如需委托测绘机构测算商品房预售面积,其费用按上述标准的30%由委托方承担。

湖南省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湖南省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普通证书 个人 单位 特制证书 新建、改建、扩建房 每平方米 每平方米
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 号 2.5 3 湘价费〔2003〕42号 每证 每证 每证 5 50 20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具体规定见文件 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 房屋白蚁防治机构 具体规定见文件 屋所有人
领证者
3
附表一:
湖南省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必收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注:必收性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中必须交纳的收费。 单位:元
序 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号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及范围
执收单位
备注
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长沙、株洲、湘潭 2 外的其余市、州
住宅 办公用房(含配套设 施用房)及工业生产 厂房 商业类 除长沙、株洲、湘潭
由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公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3%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3%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4%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 具体规定见文件 部门 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 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3 县(市)
住宅 其他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1.5%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2.5% 湘价费〔2009〕169号 、 湘价费〔2010〕 186号 每件 每件 80 550 房屋登记申请人 房地产主管部门 具体规定见文件
二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 2 非住宅
2
三 白蚁预防费 1 屋 2 装修房屋 四 土地证书工本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湘价服[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81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局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号

湖南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81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局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4 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文件 2016年-10月

4 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文件 2016年-10月

湘发改价服(2015)861号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
取消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 动,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各种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文件 2016年-10月
序 号
费用名称
基础收费
文件依据
计费标准
调整文件及系数
调整标准
调整系数
计费方式
计取条件
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
的由施工方承担
1.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
2.可上下浮动10%
性收费管理,以及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
3.住宅常规检测3.2/平以下 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
134号文件中无的项目不可 收费
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 算。 2.谁委托谁付费

各种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文件 2016年-10月
序 号
费用名称
基础收费
文件依据
计费标准
调整文件及系数
调整标准
调整系数
计费方式
22
消防检测技术 服务收费
湘价服〔2012〕157号
100万元及以下的,按1.2% 收取,但最低收费额3000元
湘发改价服〔2014〕 1160号
100万元以下1%,但最低 收费额3000元,100-500 0.8%,500-1000 0.6%
湘价服〔2011〕57号 湘价服〔2013〕131号 湘发改价服(2014)1159
1和2,均为下调20% 3.2014年市场化操作
1.3000万内编报告5-6万 2.3000万内编报表1-2万 3.行业调整系数市政交通 1,建筑0.6;敏感一般0.8

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的探讨

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的探讨

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的探讨本文主要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的概念、组成及其在工程造价中具体的体现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探索工程造价在实操过程中避免因概念不清晰导致的造价纠纷,为造价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标签:工程造价;检验试验费在工程造价实操过程中,因为政策文件的新旧更替,造价人员的水平差异,对某些概念的认知不清晰,从而造成工程造价管理上的疏漏,本文将结合政策文件和5个省市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析材料检验试验费在造价实操中的计列,具体内容如下:1 检验试验费的概念在2013年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

造价组成中明确了企业管理费的定义,是指施工企業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有14项其中第8项是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是指承包人依据标准的规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实验耗用的材料费用。

不包括“三新”试验费、对构件进行的破坏性实验、其他特殊检验试验的费用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费用,列支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

施工单位用于工程的材料,虽有合格证明但经过检测后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质量检测的业务,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检测,并订立书面合同。

那么检验试验费中哪些是建设单位单支付,哪些是包含在承包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内呢?2 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各省计价办法,并结合具体项目合同文件计列2.1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5% ~1%计入暂列金额《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文附录M,第M.4.11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检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计费标准或合同约定支付其费用。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性质省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邵东执收标准备注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房地产、物流、市场建设及工业企业办公楼、住宅楼九层及以下建筑湘价费〔2008〕122号行政性按上年商品房房屋年均销售价格比例住宅1.5%,其它2.5%住建局新建扩建改建对象应为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业和商品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邵政发〔2008〕30号30元/㎡30元/㎡15元/㎡十层及以上建筑15元/㎡15元/㎡7.5元/㎡2、政府性投资、民政福利事业、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经济适用房其中: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元/㎡10元/㎡5元/㎡3、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造价4%收取4、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按地上同类标准减半收取行政性按地上同类标准减半收取2 城市道路占用费湘价费〔2008〕122号行政性建设项目0.07元/m2·天;其他项目0.3元/m2·天城管执法局建设项目0.07元/m2·天;其他项目0.3元/m2·天1.不包括建制镇。

2.对学校、幼儿园免收3 白蚁预防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湘价费〔2008〕122号事业性2.5元/m2房产局0.8元/m2(不含药品费)签订合同白蚁防治有效期限15年,15年内被收单位建设、装修项目发现白蚁,防治部门免费灭治装修房屋3元/m2附件1: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性质省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邵东执收标准备注4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湘价费〔2008〕122号行政性80元/件房产局80元/件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证书工本费。

2、因房管部门原因导致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证更换的不得收费,但国家决定换证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湘财综[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9〕45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的规定,结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编制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0月31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9项。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8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中央和省里先后取消和停止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8]6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传[2008]4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湘价服[2009]8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湘价服[2009]8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注:1、上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计费方式举例如下:某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工程造价为5000万,计算服务费为:500万元×6‰+(1000-500)万元×4.5‰+(5000-1000)万元×2.5‰=15.25万元;
2、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加签证的项目,包干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3、工程预、结算以及清单计价复审,除按上表向委托方收取初审基本服务费外,另可在初审核增或核减收费比率的基础上增加20‰;
4、核增或核减收费是按核增额或核减额分别计费;
5、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的再次审核。

初次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造价为准。

6、市政、人防、水利、电力、交通工程2亿元及以下的项目,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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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6)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8)
(一)混凝土 (8)
(二)建筑砂浆 (10)
(三)粗骨料、轻集料 (11)
(四)细骨料 (12)
(五)混凝土外加剂 (13)
(六)水泥 (15)
(七)砌墙砖 (16)
(八)砌块 (17)
(九)混凝土路面砖 (18)
(十)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8)
(十一)建筑用普通石油沥青 (20)
(十二)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聚氨酯、聚合物乳液、聚合物水泥) (20)
(十三)建筑防水接缝材料 (21)
(十四)高分子防水卷材 (22)
(十五)瓦 (23)
(十六)装饰石膏板 (23)
(十七)石灰 (24)
(十九)钢材及焊接件 (24)
(二十)预应力多孔板 (26)
(二十一)建筑内外墙涂料 (26)
(二十二)内外墙腻子 (27)
(二十三)陶瓷砖粘结剂 (27)
(二十四)水性胶粘剂 (28)
(二十五)饰面砖 (28)
(二十六)建筑石板材 (29)
(二十七)轻质隔墙板 (30)
(二十八)水泥板块 (31)
(二十九)掺合料 (32)
(三十)水泥花砖 (32)
(三十一)建筑幕墙 (33)
(三十二)硅酮结构胶 (34)
(三十三)木材与人造板 (34)
(三十四)粘土 (35)
(三十五)土工试验 (36)
(三十六)市政道路 (37)
(三十七)铝、塑型材 (38)
(三十八)门窗框用聚氯乙烯型材 (38)
(三十九)岩石 (39)
(四十一)钢结构 (39)
(四十二)碳纤维 (40)
(四十三)天然饰面石材(天然石材) (41)
(四十四)室内环境检测 (42)
(四十五)装修材料类 (42)
(四十六)弹簧 (43)
(四十七)非破损检测 (43)
(四十八)结构载荷试验 (44)
(四十九)锚杆抗拔试验 (44)
(五十)管桩抗弯试验 (44)
(五十一)建筑结构鉴定 (45)
(五十二)砌体工程现场检测 (45)
(五十三)混凝土后锚固件 (45)
(五十四)建筑变形观测 (46)
(五十五)基桩检测 (46)
(五十六)桩基、天然地基、复合地基静载 (47)
(五十七)建筑给排水用塑料管材 (48)
(五十八)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50)
(五十九)阀门 (50)
(六十)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配件 (51)
(六十一)建筑用绝缘电工管套 (51)
(六十二)建筑安装水电检测 (52)
(六十三)电电线电缆类 (53)
(六十四)风机盘管检测 (55)
(六十五)智能建筑工程检测 (56)
(六十六)高处作业吊篮 (56)
(六十七)附着升降脚手架 (57)
(六十八)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57)
(六十九)特种设备控制 (58)
(七十)保温系统及材料 (58)
(七十一)膨胀珍珠岩 (60)
(七十二)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61)
(七十三)铝合金窗 (61)
(七十四)铝合金门 (61)
(七十五)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 (62)
(七十六)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 (62)
(七十七)玻璃 (62)
(七十八)建筑外窗 (6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
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混凝土
(二) 建筑砂浆
(三) 粗骨料、轻集料
(四) 细骨料
(五) 混凝土外加剂
(六) 水泥
(七) 砌墙砖
(八) 砌块
(九) 混凝土路面砖
(十)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十一) 建筑用普通石油沥青
(十二) 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聚氨酯、聚合物乳液、聚合物水泥)
(十三)建筑防水接缝材料
(十四)高分子防水卷材
(十五)瓦
(十六)装饰石膏板
(十七) 石灰

十八) 钢材化学分析
(十九) 钢材及焊接件
(二十)预应力多孔板
(二十一)建筑内外墙涂料
(二十二)内外墙腻子
(二十三)陶瓷砖粘结剂
(二十四)水性胶粘剂
(二十五)饰面砖
(二十六)建筑石板材
(二十七)轻质隔墙板
(二十八)水泥板块
(二十九)掺合料
(三十)水泥花砖
(三十一)建筑幕墙
(三十二)硅酮结构胶
(三十三)木材与人造板
(三十四)粘土
(三十五)土工试验
(三十六)市政道路
(三十七)铝、塑型材
(三十八)门窗框用聚氯乙烯型材
(三十九)岩石
(四十)钢模板
(四十一)钢结构
(四十二)碳纤维
(四十三)天然饰面石材(天然石材)
(四十四)室内环境检测
(四十五)装修材料类
(四十六)弹簧
(四十七)非破损检测
(四十八)结构载荷试验
(四十九)锚杆抗拔试验
(五十)管桩抗弯试验
(五十一)建筑结构鉴定
(五十二)砌体工程现场检测
(五十三)混凝土后锚固件
(五十四)建筑变形观测
(五十五)基桩检测
(五十六)桩基、天然地基、复合地基静载
(五十七)建筑给排水用塑料管材
(五十八)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五十九)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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