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督促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精神,定于2012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以下简称互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检的主要内容(一)对有关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落实安监总管四〔2012〕93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2.存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的企业落实安委办〔2012〕38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二)对各地区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逐级将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和安委办〔2012〕38号文件精神传达至基层和有关企业的情况。
2.对本地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和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的情况。
3.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部署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4.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最新)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推动工贸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X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X〕4号)和省、市、区安监局关于继续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要求,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X街道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排查确认的基础上,工贸企业要全面查漏补缺,问题整改到位,确保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全面辨识,健全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
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专项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计划等工作相结合,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管控清单,严格执行并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切实提高事故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治理范围冶金(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有色、建材(水泥、石膏、平板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制造)、轻工(农副产品、食品、造纸、酱腌菜、酒类生产加工)、机械(铸造、焊接、涂装)、纺织(棉纺、染整、服装)、商贸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环节。
三、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纺织、商贸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完善有限空间监管台账,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要求,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是否开展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二)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否对员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是否在有限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照明灯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五)在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措施,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六)是否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1〕50号)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2010]35号)的要求,规范本市各行业(系统)、市属重点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
望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市各行业(系统)、市属重点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的中央在沪注册重点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人员、装备配置要求)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配备专用车辆、电脑和照相机等相应装备,并预算所需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8〕77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在全市各区县、各系统(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牢固树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
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行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力度,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有效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二、排查治理内容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做到排查治理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执行及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重要设施、装备、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储容器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的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报告、查处及有关责任追究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2024新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解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第二款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 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 要负责人承担。 第三款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 实行目录管理。 第二款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款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 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条
第一款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 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2024新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解读
介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和粉尘爆炸事故多发:4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4人,受伤6人;5月31日,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盛鑫铁合金经销处发生硅粉尘爆炸事故,死亡4人,受伤3人;7月9日,河北省武安市广耀铸业有限公司混铁炉环保除尘项目施工中,箱体外作业人员未确定箱体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进行氮气阀门调试,致使箱体内5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7月11日,宁夏自治区中卫市宁夏正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生物发酵车间清洗饲料发酵罐时晕倒在罐内,现场另外3名工人进入罐中盲目施救,导致4人死亡。
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要求针对屡屡发生的这类事故认真分析,安排一次全国范围的督查,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遵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涉爆粉尘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6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际交叉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一)重点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7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沪安监管执法[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执法〔2012〕10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7月27日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集中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从源头上抓防范,坚决整治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违章行为,切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摸清本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查阅资料(2项)
(2)以往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相关记录
企业以往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有检测和 监测记录。 气体检测记录是否包括检测位置、检 测时间、气体种类和浓度等信息;检测 记录是否经检测人员签字。 气体检测人员是否和有限空间作业审 批表中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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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密闭设备 地上有限空间 地下有限空间
工贸企业2017年至2019年较大事故分析
2017 (13起,49人)
2018(9起,31人)
2019(10起,38人)
作业形式
14
12
2
10
8
发包作业 自行作业
1
6
11
4
98ຫໍສະໝຸດ 20 20172018
2019
工贸企业2017年至2019年较大事故分析
2017 (13起,49人)
行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警示标志》于2020年4月15日征求意见
➢ 安全警示标志是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人员对危害因素产生警觉,并提 醒其在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安全标志、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警戒线及安全栏杆,以及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使用各类警示标志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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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行标
北京市地标
行标
北京市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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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 监总局59号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 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沪安监执法〔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4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现就本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要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近年来本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有效消除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隐患,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切实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二、狠抓落实,严格监督管理本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实行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各控股(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把握本系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重点,分级管理,建立档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各基层单位,分级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重点。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工作实际,将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督促检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零容忍,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全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近年来,全市工贸企业同类型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反复发生、屡禁不止,充分暴露出我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督促企业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各项要求,不断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推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摸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防护用品,提升安全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探索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突出冶金(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有色(铝加工(深井铸造))、建材(水泥、石灰、耐火材料制造)、轻工(食品、造纸、酒类生产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机械(铸造、焊接、涂装)、纺织(棉纺、染整)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三、重点整治内容(一)台账资料方面。
1.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2.是否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排查、辨识、评估,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3.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六个方面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4,是否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是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是否有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5.是否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王新; 王红汉; 吴晓煜; 李辉【期刊名称】《《工业安全与环保》》【年(卷),期】2019(045)010【总页数】4页(P11-13,24)【关键词】有限空间; 安全核查; 问题; 对策措施【作者】王新; 王红汉; 吴晓煜; 李辉【作者单位】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苏州215000;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430081【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受华东地区某市安监部门的委托,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共7个行业的100家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安全核查。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9号,总局令80号修订)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制定了安全检查表,从有限空间辨识与台帐、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专项培训、作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外包、应急管理等8个方面,对企业进行了全面核查。
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大企业管理状况好于小企业,其中造纸、烟草有限空间管理整体水平较好,因其本身风险较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重视,辨识充分,制度较完善,安全管理措施较充分。
食品加工行业较差,食品加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酱油、酱菜等生产企业采用传统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分析如下。
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1)有限空间辨识不充分,台账不完善。
对有限空间进行充分辨识,建立规范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是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
企业普遍存在对有限空间辨识不全的问题,都将关注重点放在污水处理设施上,但对主体生产工艺中釜、罐、槽等及辅助生产工艺中的除尘器、锅炉等未纳入有限空间管理。
根据标准要求,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当包含有限空间名称、数量、所在区域位置、责任单位(人)、危险因素、事故后果、防范措施等内容,部分企业的有限空间台账缺少责任人、位置、防范措施等内容,危险因素分析不全,没有分析出存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没有反映安全管理的要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和健康,规范空间作业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术语和定义有限空间:限制人员进出、通风不良、污染或有可能污染、爆炸或有可能爆炸、缺氧或有可能缺氧等因素有可能损害人身安全及健康的封闭空间。
作业人员:指在限制空间内执行工作的人员。
管制区域:指在空间周围、距空间入口2米的范围内,由工作方负责设置的防范措施区域。
现场监护人员:指对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并紧急救援的人员。
安全检查员:指对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的人员。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1.工贸企业每年应对空间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有具体措施和文件资料,评估内容包括:空间入口、安全降级设施、空间本体和通风等。
2.工贸企业有空间作业项目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立即组织会诊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3.工贸企业在开展限制空间作业前,应当由作业负责人制定限制空间操作规程,明确作业安全措施等。
4.工贸企业在开展限制空间作业时,应当设立管制区域,区分和标明紧急情况下应急队伍、出入空间的路线等。
5.作业人员应当通过空间作业前培训,了解限制空间作业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6.工贸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预案。
7.现场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负责限制空间作业,并会同监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随时发现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8.安全检查员应当具备特定的安全检查资质,可以随时对限制空间作业的安全进行检查和整改。
四、处罚措施1.如被发现有限制空间作业不规范、未实施管控、漏洞百出、监护人员不当、安全问题多等情况,一经发现,依法立刻处理。
2.对违反本规定的工贸企业和管理人员,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并曝光,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本月修正2023简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简介本文档是关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修正版本。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本规定修正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要求,提高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性。
1. 定义在本规定中,以下术语应当按照本条款的解释使用:1. 工贸企业:指从事工业和贸易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和运输等环节。
2. 有限空间作业:指探测、检修、清洁、施工等需要进入封闭或者半封闭空间进行的作业活动。
3. 系统安全:指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的设施和操作。
4. 进入许可证:指允许有限空间作业的正式文件,包括进入时间、进入人员名单、安全检查等。
5. 监督人员:指负责监督和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执行情况的专业人员或组织。
2. 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评估2.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进行评估,明确作业中的潜在风险和危险因素。
2.2 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 封闭空间内的通风和工业设备;- 火灾、爆炸和液体泄漏等事故的可能性;- 原材料堆放、机械设备维修等操作活动。
2.3 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更新,并提供给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相关监督人员。
3.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3.1 工贸企业应制定严格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3.2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并持有特定的操作证书。
3.3 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进行必要设备的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安全。
3.4 系统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通风等,应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得到充分使用和保障。
3.5 紧急救援方案和设备应妥善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
4. 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与检查4.1 工贸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与检查部门,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精品文档】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县“三场所两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2014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在涉氨制冷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治理成效明显。
但是,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执行不严格、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三场所两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总体还比较薄弱,事故防控依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生产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县“三场所两企业”专项整治成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2015年2月15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XXX省长的讲话精神和《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X 安监管综〔201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通过持续深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掌握“三场所两企业”的基本情况,完善分类、分区域的基础数据,动态掌握安全生产事故防控的重点和关键环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在企业中宣传培训和执行进一步到位,企业安全生产遵章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进一步强化;部门督查推动、企业自主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各类伤亡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坚决杜绝较大事故发生,全县“三场所两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由于“三场所两企业”专项整治涉及面广,内容要求及侧重点各有差异,各地要在继续深化往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突出今年的整治重点,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要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确保专项整治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
本刊编辑部
【期刊名称】《机电安全》
【年(卷),期】2024()2
【摘要】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为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要求,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并印发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
冶金行业1.工艺炉窑:使用煤气的均热炉、预热炉、热风炉、加热炉、混铁炉、连续退火炉、常化炉、干燥炉、回转窑、竖炉、烟气炉。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有人孔管道,煤气柜、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电除尘器。
【总页数】1页(PF0002)
【作者】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F3
【相关文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的通知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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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207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20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沪安监管规科〔2009〕167号),上海锦辉职业安全卫生咨询事务所等3家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获得甲级资质;上海谊超化工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获得乙级资质。
现予公布。
附件: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附件: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机构名称所在区县资质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至批准资质范围上海锦辉职业安全卫生咨询事务所徐汇区甲级APJ-(国)-0082013年8月31日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二类:管道运输业;仓储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上海天麟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汇区甲级APJ-(国)-1252013年8月31日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二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仓储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路运输业,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港口码头;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
上海天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闵行区甲级APJ-(国)-4982013年8月31日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两项治理”工作互检方案
“两项治理”工作互检方案一、互检的主要内容(一)对有关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1.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落实闽安委办〔2012〕74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2.存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的企业落实闽安委〔2012〕19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3.使用煤气的冶金、建材企业落实煤气安全生产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二)对各地及有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1.各地及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将闽安委办〔2012〕74号、闽安委〔2012〕19号和闽安委办〔2013〕20文件精神传达至基层和有关企业的情况。
2.对本地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冶金和建材煤气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的情况。
3.各地及相关部门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特别是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4.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和督促整改的情况,以及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的情况。
5.相关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等。
二、互检方式和时间(一)互检方式。
互检共组织5个检查组,福州市和宁德市、厦门市和泉州市、漳州市和龙岩市、三明市和南平市、莆田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互为一组,组内交叉检查。
各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政府安办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对2个县(市、区)和6家涉及有限空间作业、铝镁制品机加工、冶金煤气、建材煤气的企业进行检查。
(二)互检时间。
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对各地的检查时间为1周。
具体检查时间由各互检单位自行商定。
三、有关要求(一)各检查组由各地政府安办1名负责人任组长,抽调辖区内熟悉相关业务的安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组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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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安监执法[2013]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14
【实施日期】2013.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通知
(沪安监执法〔2013〕3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冶金、有色、机械、商贸、建材、纺织、烟草、轻工)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3〕10号)要求,为切实消除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的安全隐患,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现就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落实,巩固“两项治理”工作成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