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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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现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当今世界,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国家与区域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显。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把人才问题摆在了突出的位置。

今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努力提高国民素质,大力培养各类社会需要的人才,形成人才竞争比较优势。

未来十几年,是我国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局两大历史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知识产权人才竞争,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人才支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入选专家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入选专家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入选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入选专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重要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我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评选工作。

通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组织推荐及个人自荐,经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评选委员会评审,确定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入选专家,共203人,现予公布。

根据建设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化工程的目标任务,我局通过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构建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才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作为人才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为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论证和智力服务。

各专家所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在理论研究、科研立项、学术交流、经费保障等方面向入选专家倾斜。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充分发挥专家在知识产权事业中的引领作用、示范作用和决策咨询作用,在国家重点规划、区域和行业战略、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充分利用专家智囊优势,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科学化水平。

要发挥专家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和指导,组建知识产权名师队伍,构建学术理论研究团队,推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入选专家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人事司王亚琴伊直电话:620865243187附件: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入选专家名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厅级),为省科学技术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职责。

(二)增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拟订专利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全省专利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负责依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负责本省知识产权的对外联络、合作交流,负责专利统计分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36号)文件要求,我局将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国家标准对我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原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标试点工作。

此次贯标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领导,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贯标服务机构对企业的贯标工作提供服务。

贯标工作将以全面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目的,从企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出发,通过政府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贯标服务机构深度参与的工作体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在我省试点企业中的贯彻实施。

整个贯标过程将采取“整体布局、试点实施;贯标提能、全程指导;积累经验、全面推广”的步骤来予以推进。

为做好此次贯标试点工作,我局将严格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要求,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分批对试点企业开展贯标服务工作,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标工作也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我省优势培育企业的一项重要复核考核指标。

请各申报贯标试点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建立以企业最高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保障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运行,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企业贯标申报回执以纸件形式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经我局确认后组织开展贯标实施工作。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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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在部分地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并办理2020年资格证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6号)要求,现就调整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经济发展和专利代理行业现状,湖北省自2020年起不再享受专利代理湖北省内资格证考试的优惠政策;
二、2019年月12月31日之前获得在湖北省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其有效期统一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逾期未获得全国通用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不再具有以专利代理师身份承办相应法定事项的资格。

尚未进入湖北省内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从业的上述人员,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进入湖北省内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从业,逾期未进入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从业,将视为自动放弃在湖北省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特此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3月2日
——结束——。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长期从事专利工作人员领取荣誉证书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长期从事专利工作人员领取荣誉证书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长期从事专利工作人员领取荣誉证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长期从事专利工作人员领取荣誉证书的通知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高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为长期从事专利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知发人字〔2009〕193号)要求,经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高校及企事业单位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为以下长期从事专利工作人员和从专利岗位退休人员颁发荣誉证书(详细名单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到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领取荣誉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长期从事专利工作人员统计表2.从专利工作岗位退休人员统计表二○一○年四月七日附件1:湖北省长期从事专利工作人员统计表序号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备注马则才襄樊市知识产权局局长2汪邦军襄樊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3赵建国襄樊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4赵毅襄樊市知识产权局科长5辛春英襄樊市知识产权局科长6汪正秀襄樊市知识产权局科长杨志超襄樊市专利发展服务中心主任8高秋芳襄樊市专利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9彭红萍襄樊市专利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10安光浩襄樊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主任11易齐凤襄樊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12胡全义襄樊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何静月襄樊中天信诚专利事务所所长14严崇姚襄樊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所长15帅玲襄樊市合成绝缘子有限公司主任16阮丽襄樊市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科技委工作人员17唐龙英谷城县科技局科长18刘玉林保康县科技局科长周家齐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20周想玲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副调研员21汪瑞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副处长22姚勇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长23陈保国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长24王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副调研员赵杰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长26杨家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长27刘兵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工勤28韩为友东风汽车公司知识产权处处长29吴齐芳东风汽车公司知识产权处主任30邓小宁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科高工潘协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公关行政部高工32王岩玲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高工33刘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34姜有明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35崔楠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调研员36刘小仆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处长刘扬忠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调研员38卢在峰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调研员39陈轶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处长40叶慧静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处长41喻晓俊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任科员42孙建华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主任科员李双全湖北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主任44舒经碟湖北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调研员45方红梅湖北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副主任46郭晓明湖北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业务部副主任47施燕湖北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馆员48夏晓峰湖北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高工张也卉武汉大学科技部主任50薛玲武汉大学科技部副主任51宣春琼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科研开发部医学生物工程师52刘敬东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知识产权处处长53袁秀英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知识产权处54蒋继生武汉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办高级工程师周忠林随州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56王天明随州市曾都区科技局副局长57张志昊广水市科技局科长58黄瑞棠武汉宇晨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59周春莲武汉宇晨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60黄庆芳武汉宇晨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王敏锋武汉宇晨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62任汉平孝感市知识产权局63陈德斌荆州市亚德专利事务所所长64刘荣武汉华旭知识产权事务所所长65周宗贵武汉华旭知识产权事务所代理人66江钊芳武汉华旭知识产权事务所代理人雷速武汉楚天专利事务所68石坚武汉楚天专利事务所69饶建华黄石三益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70瞿晖黄石三益专利商标事务所71王晓鹭黄石三益专利商标事务所72汪义胜黄石三益专利商标事务所张红兵华中农业大学74王勇中科院测地所副所长75刘成恕中科院测地所科研处处长76胡清堂武汉金堂专利事务所所长77丁齐旭武汉金堂专利事务所78陈志浦武汉金堂专利事务所陈根龙武汉金堂专利事务所80陶静武汉金堂专利事务所81程玉轩武汉帅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82李南平武汉帅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83曾祥斌武汉帅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84周瑾武汉帅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朱必武武汉帅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86杨华宜昌市知识产权局局长87王凡彬宜昌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88成钢宜昌市知识产权局89邹琼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科员90刘红彦宜昌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吴建云宜昌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92张力宜昌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93杜刚宜都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副主任94刘勇远安县知识产权局股长95覃君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技局知识产权股股长96杨聚香点军区科技局专利管理科科长卢顺林当阳市知识产权局局长98张兰惠夷陵区科技知识产权股股长99胡衍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股股长100董玲枝江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101徐素楠枝江市知识产权局科长102梅旭秭归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股股长王英兴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股股长104余君蓉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105王万年湖北稻花香集团知识产权部部长106余明华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部长107姚娟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办主任108柯春华十堰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王双福十堰市知识产权局科长110贺琳十堰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111李建平十堰市知识产权局科长112周建国郧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113祁世才竹山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114卢煜照郧西县知识产权局科长周崇高郧西县知识产权局科长116徐世金丹江口市知识产权局科长117邢敦学房县知识产权局科长118胡建平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19钟锋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20唐万荣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主任曾志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副主任122樊戎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123王和平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24潘杰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125黄行军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26胡镇西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俞鸿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28刘雁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29梁莉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所科研计划财务处副处长附件2:湖北省从专利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统计表序号姓名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备注1乔志学襄樊市知识产权局局长2孟景前3张金元襄樊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4杨军襄樊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5万家国襄樊市知识产权局科长6孙光启襄樊市知识产权局科长7赵明军襄樊市知识产权局科长8李富维9张元鲜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10徐祥生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11陈三九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长12方冬梅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长13杨立贵东风汽车公司科委主任14周仁15解振邦湖北省专利管理局局长16刘耀前湖北省专利管理局副局长17宋国荣湖北省专利管理局副处长18陈三周湖北省专利管理局副处长19黄钧美湖北省专利管理局主任科员20程时桓21王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处长22王德法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调研员23叶红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处长24鲁曼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调研员25高法新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26魏瑞虹27严六正湖北省专利事务所调研员28张安国湖北省专利事务所调研员29朱盛华湖北省专利事务所高工30胡圣坤湖北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会计师31范建国荆门市知识产权局32尹学谦荆门市知识产权局33伍东元鄂州市科技局34黄庆芳中科院武汉岩力研究所35盛亚仙武汉理工大学36范小芳宜昌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37向先才宜昌市专利事务所所长38朱世杨宜昌市专利事务所所长39任心兰枝江市知识产权局科长40王守仁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副主任41孟庆繁武汉理工大学42段姣姣武汉钢铁(集团)公司43赵宏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44王玉华武汉理工大学45张敏武汉钢铁(集团)公司46黄文韬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47刘志菊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48何英君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49杨明安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结束——。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财企[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200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示范地方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对标强国建设标准,按照“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国家局抓示范、省局抓试点”的分级管理模式,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城市、县域、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突出质量导向,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9.19•【文号】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9月19日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促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中心)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校中心服务效能提档升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推动知识产权与教育、科技、人才的深度融合,更好发挥高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方面的支撑作用,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

第二条高校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网点,应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持聚焦重点,坚持服务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坚持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依托高校信息资源、教育资源和研究资源等优势,聚焦高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原创性、引领性协同攻关,加强对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为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2〕13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支撑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培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作用意义当前,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特别是在推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地区,市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趋旺盛,有必要加强规范管理和方向引导,大力提升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

在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初级阶段,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有助于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强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产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高端服务机构;有助于推动建立行业资信,方便需求方获得资质可信、服务可靠的分析评议服务;有助于根据分析评议服务发展状况实际细化并调整相关政策,推行服务规范化管理。

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示范培育工作,对推动供需对接、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是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推动分析评议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高端需求、特别是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需要为目标,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11.07•【文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一、工作原则(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

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

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7.23•【文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的研究,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智囊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咨询机构。

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等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对知识产权工作中开展的重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的选拔评审工作。

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经济、科技、教育、知识产权等动态信息,并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扩大知识产权工作的辐射面。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主任:王景川国家知识产权局顾问、前局长,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会长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成员、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戴厚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方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吕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马浩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副会长牛文元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首席科学家单晓光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柳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唐广良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王兵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薛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张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渝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朱雪忠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评选2009—2010年度优秀专利代理人的通知-鄂知办[2011]41号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评选2009—2010年度优秀专利代理人的通知-鄂知办[2011]41号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评选2009—2010年度优秀专利代理人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评选2009—2010年度优秀专利代理人的通知(鄂知办〔2011〕41号)各专利代理机构:为鼓励在专利代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代理人,充分调动广大专利代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优秀专利代理人评选办法》,并决定组织评选2009-2010年度湖北省优秀专利代理人。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办法中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组织申报,申报时间为8月1日至30日。

此次申报不限制名额,凡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人都可以申报,请于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三份及电子件)报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协调管理处。

联系人:马骏联系电话:************邮箱:***************.cn附件:1、湖北省优秀专利代理人评选办法2、湖北省优秀专利代理人推荐表附件1:湖北省优秀专利代理人评选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在专利代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代理人,调动专利代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专利代理人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依据国家《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优秀专利代理人评选活动,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评选范围:凡属于在湖北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聘,执业满五年以上的专利代理人,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优秀专利代理人的评选。

第四条湖北省优秀专利代理人每2年评选一次。

评审纪律

评审纪律

评审纪律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影响专家意思表达,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与他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四)不得收受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论证报告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质量,加强行政许可审批评审专家管理,确保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等规定,结合厅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厅组织的行政许可审批论证(包括评价、评估等,下同)报告的专家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厅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由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受委托提出审查意见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涉及的论证报告,以及厅认为实施行政许可审批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论证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驻厅监察室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专家管理第五条厅建立行政许可审批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设若干子库。

厅行政审批处负责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使用管理。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程序如下:(一)由本人填写《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或者由单位填写《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评审专家申请推荐表》;(二)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当附具所在单位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水利厅;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报省水利厅。

个人申请登记表或者单位申请推荐表应当附具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三)厅收到个人申请登记表或者单位申请推荐表后,由厅相关处室(单位)进行提名,厅行政审批处对相关处室(单位)提名的人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根据审查及考核情况提出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在“湖北省水利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后,对拟入选专家无异议的,报请厅领导批准后公布,发放聘书并书面告知入选专家;对有异议的专家,由厅行政审批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厅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入选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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