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力之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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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之研究(一)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分析阐述了社会权力是社会个人权力的出让,进一步说明社会权力的类型:公共共有权利和公共私有权以及他们所规定的各种法律中的权力,最终揭示了社会权力应有的历程。关键词:社会权力个人权力公共共有权力公共私有权力个人与社会走出森林的人类在完成了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两次分工后便以全新的形式生存于自然空间,我们把这种有别于只能在森林中生存的智人(生物学家命名的)的人类生存形式称之为社会,人类由原本森林中的生物物种演化为生存于各种自然物质空间的社会,标志着人类已从生物界中蜕变出来,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体—智人在形态结构上并没有什么的变化,而代表人类非森林生存形式的社会却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社会一直是维系着走出森林智人的生存环境,为智人造就了拟森林空间,即社会内环境,并通过其形态结构与人类生存空间发生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关系。在传统的社会理论中,生物进化论思想的影响造就了错误的结论,我们知道视觉中的动物植物个体都是一个物种的生存个体,而视觉中的个人在走出森林后已不是物种意义上的生存个体了,社会作为生存个体,把其组成成分个人进行了分工,把个体分化成社会的一个组成成分,一个社会的主宰成分,我们把融入社会的智人称之为社会成员,社会成员间是协同、合作关系,而不是动物个体间的竞争关系,故此社会行为或者社会表象是分工了得社会成员共同所为。社会权力社会存在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成员在非森林空间中的生存,社会运行的动力是我们称之为社会权力,它属于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的权力出让,是要求社会成员服从的能力。社会成员无疑是社会权力的贡献者、行使者和服从者,社会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所以在讨论社会权力之前,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力及其类型,然后推演出社会权力的类型和获得形式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性质。1、个人权力当个人融入社会后,分工造就了高的社会效率,但也造就社会成员的功能缺陷,形成了对社会的绝对依赖,即部分对整体的依赖,作为以维护社会成员力益为根本的社会,其职责就是维护每一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力,那么社会成员都有哪些权力呢?社会成员有两项基本权力是公认的,一是与生俱来的权力,它是社会成员在融入社会之前在森林中生存时已有的,但是在融入社会后,由于社会分工而使之丧失以及会随社会变化而丧失的,必须由社会给予补偿的那部分权力,即天生权力,也统称为人权;二是社会成员在融入社会后,凭借个人能力创造的,得到社会认可的后天权力,也统称为财产权。

2、社会权力人类在非森林环境中生存时必然依赖社会这种生存形式,社会的存在又必须依赖于社会权力,即社会作为人类在非森林环境中的生存形式,在行为上必须有一致性、协调性,这就要求分工了的社会成员为了社会的存在,也只能为了社会的存在有服从于社会权力的义务,因为没有了社会便没有了非森林环境生存的人类,也就没有了社会成员自身,所以维护社会存在也是每一社会成员的天职。而社会自身并不产生权力,其权力只有来自于社会成员对其自身权力的出让。而社会先天并不具备对其自身的发展规划,也不具备对其成员分工有先天的规定性,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演化过程并不像人们盖大楼,造汽车一样,事先有绘制好的蓝图,并可以作模拟试验,一切都是不确定的,都要看社会所具有的智慧了,都要看社会权力的运行了,这就是人类社会的伟大之处,社会权力扮演着上帝之手的角色,在社会成员的权力出让下,形成社会动力,产生社会行为规则,既然社会是大家的社会,唯有社会成员出让其自身权力,才会有社会动力,根据出让权力的不同而形成了两种社会权力。一是社会成员出让天生权力而形成的社会对生命的适度支配权,也称之为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典型例子是义务兵役制,为社会安全一定时间内将生命出让给社会支配;二是社会成员出让后天权力而形成的对财富的适度支配权,也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权力的普遍事例是税收,为社会运行提供物质支持。通常状况下,社会中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处于平衡状态,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政治权力优先于经济权力,但在社会已有的发展时期出现过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畸形的状况,如奴隶社会是典型的经济权力远胜于政治权力的实例,而封建社会

反过来是典型的政治权力鼎盛的时代。社会的发展是这两种权力相互作用,相互平衡的结果,偏向任何一方都活造成社会的畸形。3、社会性质社会性质是社会的根本属性,它标志着社会成员与社会的根本关系,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基本脉动,社会性质是由社会获得权力的方式决定的,也就是社会成员出让权力的方式不同会造就不同性质的社会,社会获得权力的两个极端方式有,一种是社会成员为了社会存在自愿情况下适度出让其自身权力,这种权力我们称为公共共有权力;二是社会某些成员凭借某些力量强迫并占有社会成员出让的权力,这种权力称为公共私有权力。公共共有权力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自愿适度出让自身的权力,其过程没有任何强迫性,其体现着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这也是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关系所决定的,在这里需要再次指出的是社会就其自身而言,它的未来是没有明确的坐标的,因此作为规范社会成员的法律是社会成员行为的公共意志的体现,是社会成员对自己出让权力未来走向的决断,这是任何组织都不能替代的,也是任何组织所不能承载的责任,社会成员不能自己否定自己,所以法律一旦有效,社会成员会自觉遵从,故而,公共共有权力下的法律只规定着其社会成员不能做什么,以及违背法律所应有的惩罚,与此相对应,它也只规定公共共有权力能做什么,所以体现公共共有权利的法律是上位法,也就是社会成员在法律之上作为,有巨大的活动空间,有利于社会进步,公共共有权力则在法律之下作为,只可对违法行为作为。公共私有权力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被迫出让自身的权力,其过程包括使用武力的、经济的强迫和威胁,其体现为少数社会成员占有、支配社会权利,代表了所谓的集团、家族、政党的意志,这种权力多通过以暴力手段获得,武力手段维持,所以权力运行的成本极高,权力的更迭对社会结构的破坏力极强,为了名正言顺,这种权力的获得多打着神授,正义的旗号。在公共私有权力下的法律是对多数社会成员的强制规定,只规定着其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做什么,以及违背法律所应有的惩罚,与此相对应,它却赋予公共私有权力无限的权力,法律是不平等的的,也是属于下位法,也就是多数社会成员在法律之下作为,只是规定在极其有限的空间可以做什么,公共私有权力严重阻碍着社会发展,并且公共私有权力在法律之上作为,可以为所欲为,胆大妄为,肆意胡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公共共有权力和公共私有权力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当公共共有权力的运行产生不合格行为时,它包括权力过度集中、权力不作为或者权力肆意妄为(越权作为)时,尤其当公共共有权力的监督机制缺失、失效等情况时,高度集中的权力必然形成越权作为,这就可能使民主权力转变成专制权力,专制权力进而演化为暴力权力。同时我们也不否认所谓的社会精英们,处于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首先用暴力获得权力,通过专制权力过渡,将权力归还给社会成员,最终通过民主程序将公共私有权力转化为公共共有权力。社会法律中的权力社会法律是社会权力的具体体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要社会存在,都有其必然的规范社会成员的的法律,下面我们将就公共共有权力的法律体系中和公共私有权力的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权力分别给予阐述。1、公共共有权力中的法律权力在公共共有权力中,由于其权力是社会成员自愿适度出让的,所以规范权力的决策、执行的法律属于上位法律,是社会成员共同出让权力搭建的一个社会权力平台,所以每一社会成员都有均等参与公共共有权力的决策权、均有等同的机会参与获得公共共有权力执行权的竞争权、都有保护自身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力、都有罢免不合格公共共有权力执行者的权力。公共共有权力的决策权就是法律的立法权,就是规范社会成员不能做什么和公共共有权力能做什么的权力,它关乎到社会每一成员的行为,涉及每一社会成员自由度的出让,所以这个权力是不能被代表的,应由每一位社会成员参与,当然,参与是自愿的,社会成员可以放弃参与,但是并不意味被通过公决的法律他有权违背,公决过程恰恰是法律达到每一社会成员的过程,它保证了每一社会公民的知道权,在法律层面上为社会创新提供了保证。在考虑到社会之间的竞争和社会内部的变化,考虑到法律会有缺陷,临时性的决策可实行社会成员代表制,代表公决的法律可称之为临时法案,临时法案的执行期最多为一年,同一临时法案最多通过两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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