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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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下列固体废物:(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下简称三废一噪)污染以及危险废物,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及相关科室。

第三条防治三废一噪、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以及减少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有害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的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三废一噪、危险废物,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科对各车间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考核,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废水污染环境防治1、维修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行,严格控制处理过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均达到回收利用水平。

严禁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外排,提倡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和资源化利用。

2、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降低生产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3、生产部门要监督各单位按重复使用、循环使用、废水回用的原则搞好节水工作,减少污水排放量。

4、各车间负责管好本车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的按其各自管道正常排放。

5、各单位的管理及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转率达98%以上。

6、各单位发生不正常排污时,要立即设法解决,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7、未经允许,各车间的装置、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擅自变更排放系统,非正常地临时性排水或改变排水流向,必须报安环科批准。

第七条废气污染环境防治1、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减少异常和紧急情况的发生。

2、各车间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跑、冒、滴、漏,防止污染。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危险废物污染的来源、防治措施、监测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和员工的健康,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废物管理许可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活动,以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2.危险废物分类和标识制度:规定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以便正确识别、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管理: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4.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场所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废物安全处置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5.监测和评估:要求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废物的分布和转移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6.处罚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促使企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环境安全,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2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2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指对于产生、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各方,在其相关行为中应承担的法律、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危险废物是指因化学性质、物理性质或生物性质等原因,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废物。

这些废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废物,如废电池、废涂料、废荧光灯管等。

由于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性,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建立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责任:危险废物的产生主体要对其产生的废物负责,包括减少废物产生量、选择环保材料和工艺、采取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等措施。

同时,产生单位还要建立健全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案,确保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置。

2. 危险废物使用单位的责任:危险废物使用单位要对其使用的废物负责,确保废物的来源合法可靠,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使用和处置。

使用单位还要制定废物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做出应对和处置。

3.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责任: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要负责对废物进行安全装运,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和事故。

运输单位还要建立废物运输记录和废物运输跟踪制度,确保废物运输过程可追溯和控制。

4. 危险废物储存单位的责任:危险废物储存单位要负责对废物进行安全储存,确保废物不会泄漏、溢出和污染环境。

储存单位还要建立废物储存台账和废物储存跟踪制度,确保废物储存过程可追溯和控制。

5.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责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要负责对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确保废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同时,处置单位还要建立废物处置记录和废物处置跟踪制度,确保废物处置过程可追溯和控制。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的涉及危险废物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

三、基本原则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危险废物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遵循“分类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手段。

遵循“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评价。

四、责任主体及职责(一)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

落实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和设备,保障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废物的活动进行监测和分析,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性质、数量等信息。

负责办理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许可证、转移联单等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档案和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建立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数据库。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本单位员工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本单位员工的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和水平。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与依据1. 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环境污染的防控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等。

二、工作责任分工1. 危险废物的识别、分类与收集责任(1)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识别与分类原则,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储存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3) 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的日常巡查与保养工作。

(4) 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储存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 危险废物的运输与处置责任(1)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2) 负责保证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并对运输车辆进行日常巡查与维护。

(3) 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并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

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1) 负责监督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负责编制危险废物污染防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

三、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危险废物识别与分类原则2. 危险废物收集与储存方案3. 危险废物运输方案4.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

2.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分工。

五、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培训力度,提供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加强宣传,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

2. 困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投资成本高。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共享资源,降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污染,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处理危险废物的活动和行为。

二、职责和义务2.1 企业职责(1)发现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对危险废物采取防范措施,在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严格控制污染;(3)做好危险废物的储存、管理和处置,保障危险废物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安全带来任何危害;(4)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按照规定的方法、时限、标准和质量,在有组织、有计划的情况下进行处理;(5)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可能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申报和报告,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废物的资料和信息。

2.2 环保部门职责(1)制订危险废物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监督全行业的危险废物活动并协同合作;(2)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理、处置进行监督,依法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3)支持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4)及时发布危险废物的技术标准和政策,以及其他有关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三、风险评估3.1 风险识别企业应在危险废物产生之前对可能引起危险废物产生的因素进行全面检查,识别危险防范措施。

3.2 风险评估企业需要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4.1 国务院《危险废物名称及编码》危险废物的名称、编码、危险特性和处理标准。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进行规定和强化,保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的总称。

危险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是一个关乎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危险废物的分类和识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基础。

危险废物根据其危险特性可以分为毒性废物、易燃废物、腐蚀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

在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储存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准确的分类和识别,以便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理方法。

危险废物的产生必须依法进行注册和备案。

危险废物的产生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医疗机构、研究机构以及家庭等各个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危险废物的注册和备案,并获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对环境和人类的保护。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运输容器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和测试,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包装、隔离和防漏等,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和事故发生。

危险废物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危险废物的储存涉及暂时储存和长期储存两个环节。

暂时储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安全,包括遵守有关容器、包装和标识等方面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长期储存必须选址合理、设施完善,确保危险废物长期不泄漏和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危险废物的处理主要包括终端处理和中间处理两个环节。

终端处理是指将危险废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减少其危险性的过程,包括焚烧、化学处理和物理处理等。

中间处理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储存或传递给终端处理单位的过程,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废物不会造成污染和泄漏。

危险废物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的监督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管理体系,确保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

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储存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危险废物的污染,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者责任:对于生产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危险废物负责,包括合理存储、分类、标识等措施,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2. 运输者责任:对于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或个人,应当负责将废物按照规定的方式运输,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废物泄漏。

3. 处置者责任: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废物的处理,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4. 监管机构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制定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相关企业或个人履行相应的责任。

5. 处罚和惩处措施: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遏制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这需要相关企业、个人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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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9.1.3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含多氯联苯废物
9.2.1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 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2.2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的规定。
5.1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 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 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相关文件
环发199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 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
01 内容简介
03 总则
目录
02 相关文件 04 其它相关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而制定,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 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 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该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 时修订。

危废运输车辆-危险废物

危废运输车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1)。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其目的是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等环节,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进行分类,并通过标识的方式进行识别和区分。

2. 产生单位的责任: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合理使用和管理危险废物。

3. 收集、运输和储存: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废物不会泄漏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4. 处理和处置:规定危险废物必须经过合法的处理和处置,包括焚烧、填埋、回收等方式,并依法设立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并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5. 监管和处罚措施: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要求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废物是否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交运函309号)中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厅运函[2013]74号)附件中也明确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两个经营类别,因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项目,并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标注。

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引言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其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重大环境灾害和公共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定义、目标、主体和执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探讨其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

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定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指由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承担的,在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置环节,采取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目标1. 建立科学、合理和健全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包括危险废物的分类、标识、运输、储存和处置等方面的规范和流程。

2. 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降低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风险。

3.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源的监测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废物泄漏和事故。

4. 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认识和参与度,推动危险废物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主体1. 政府政府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立法、监管、执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政府应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行业准入制度和管理体系,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的力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污染事件的发生。

2. 企业企业作为危险废物的主要产生者和处置者,承担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中的重要角色。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履行危险废物的登记、报告、监测、处置和责任追溯等方面的义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加强内部管理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境意识。

3. 公众公众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治理的过程。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方针,对危险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七条产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第九条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确保危险废物不泄漏、不溢出、不挥发、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守则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守则

1.目的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责任制.2.定义2.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2.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2.4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或性的集中贮存设施.2.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3.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单位.4.职责及工作内容4.1总经理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1.1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4.1.2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危废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4.1.3编制环境改善的相关考核指标,及时考核;4.1.4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4.1.5参加重大污染事故处理,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表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4.2行政部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2.1组织公司干部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4.2.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4.2.3审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4.2.4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4.2.5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4.2.6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4.2.7负责制订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规定.4.2.8联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4.3生产部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3.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调度安排,并记录;4.3.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4.3.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4.3.4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和分析,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4.3.5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4.3.6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做法,应立即制止并会同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各相关职能科室、技术部门,防止事态扩大.4.4物资部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4.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4.4.2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4.4.3固体废物含危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处置或处理,不得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料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4.4.4主持公司危险废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生产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4.5财务部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5.1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检查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执行情况.4.5.2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排污费缴纳工作;4.5.3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制度.4.6保安队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6.1负责危险废弃物车辆进出入管理与登记工作,其使符合环保要求.4.6.2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的疏散工作.4.6.3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4.7喷涂车间主任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7.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日常监测;4.7.2编制和填写监测报表,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报告生产部、行政部和主管领导;4.7.3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4.7.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污染环境.4.7.5分析前认真检查分析器具是否完好,药剂有无失效.分析试剂的配置要保持记录完整,清晰.4.7.6各类药剂要分类放置,标识明确,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五双”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4.8各车间主任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8.1对本车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分公司总经理和环境科负责.4.8.2组织本车间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4.8.3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使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同步发展.4.8.4组织学习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4.8.5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及设计审查,监督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防止新污染.4.8.6主持本车间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治理工作,负责本车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公司.4.9生产部安全员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9.1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4.9.2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环保技术要求.4.9.3对污染防治设施所在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4.9.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制度.4.10班组长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10.1在车间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组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指导.4.10.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4.10.3监督管辖范围内环保设施和主体装置同步运行.督促生产操作人员精心调控,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不得乱排乱放而造成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4.10.4督促设备检修人员做好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所管理设施泄漏和污染物流失.4.10.5组织本班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4.11员工环保职责及工作内容4.11.1了解、学习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环境、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对本车间生产工作过程上存在的环保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车间或公司提出建议.4.11.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环保情况.4.11.3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4.11.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4.11.5接受各级环保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4.1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劝阻和制止.4.11.7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危废管理制度.5.相关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5.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5.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运输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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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运输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应每年开展一次污染防治技术审核检验,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运营车辆年度审验范围。

第三章运输单位要求第七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地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地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新建项目应出具建设项目(所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有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相关证明材料。

(二)地面应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且表面无裂隙,平整,结实。

(三)停车场地应建设车辆冲洗、排水收集、污水处理、疏散出口、消防、隔离等设施,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设施。

车辆冲洗、排水筹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有关车辆所承运的主要废物类别进行特殊设计,并充分考虑防渗要求。

(三)排水与收集系统应运行良好,不得有积水现象。

停车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对其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水排放应符合规定。

(四)装运有危险废物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八条本市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有至少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企业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调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运输单位应按照本市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作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制定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根据运输对危险废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渗、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二)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待运危险废物包装(要求见附录)、标识和标签是否与转移联单相符。

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三)危险废物不得散装运输。

(四)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与超载。

(五)被危险废物污染过的车辆、包装、工具等,应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输单位具备污染防治条件的地点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备案。

运输高危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单位每年进行二次应急演练,运输普通危险废物单位每一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若无法独立完成应急演练的,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开应急演练。

发生事故时,运输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进行应急处理。

第四章运输名录制度及日常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本市实施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的,应先依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相关技术要求,按照规程(附录)提出申请,提交格式文本(附录)和相关材料,经评议合格后纳入专业运输名录。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专业运输名录内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行业内危险废物运输专用车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编号管理。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纳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的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进入名录;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市交通港口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调整出专业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向市交通港口局和市环保局上报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季报、年报,上报内容参照环保部第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试行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本市危险废物分级管理类别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分级管理分为如下三个类别:)医疗废物等感染性废物。

)高危危险废物包括:一级(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剧毒危险废物、低中闪点易燃液体危险废物、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湿易燃的危险废物、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废物。

)普通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列明但在上述类项之外的危险废物。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识别标志样式本市危险废物包装指南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和规定的包装形式及相应的包装物性能要求进行运输包装,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的包装袋、容器性能要求和警示标志进行运输包装。

危险废物包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应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二)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废物的性质相适应,并便于装卸和运输。

(三)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四)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废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五)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废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废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六)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

(七)危险性质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废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八)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所装废物应与原装废物无抵触。

所装废物与原装废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应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九)应具有经受多次搬运的包装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十)危险废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

本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办理规程(试行)一、申请条件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件。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

(见附录)、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范围应含危险货物运输)复印件;、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有关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单位停车场地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或其他环保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具备完善危险废物运输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的守法证明材料(仅针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新建企业)。

.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证明材料。

、备案材料清单。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三、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或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重点审查符合本规定中有关运输车辆与运输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情况、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评估情况等。

、对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公示。

公示个工作日后,对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签发列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的通知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附录上海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份由环保部门留存,一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返还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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