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1 国内冲突法1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2)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例1:《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1 )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充责任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 )排除行为不当性:A 、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B 、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1)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关联词连结点(2)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2014年三校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补充讲义
14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大纲新增考点——杨帆国际公法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一、群岛水域1、概念: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的直线基线,划定时还应符合《海洋法公约》其他具体规则的限制。
群岛内水:群岛过可以在各个岛上的河口、海湾和港口处按照正常的基线规则划定一条封闭线,这条封闭线以内的水域称为群岛内水。
2、主要制度(1)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及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2)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3)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二、国际海峡1、概念: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主要制度(1)过境通行制度: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在国际海峡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2)海峡沿岸国对此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依公约享有的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3)海峡沿岸国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统一,且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4)例外情况: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5月2日起试行)1、人民法院应设立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分和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负责国际司法协助事项;2、境外送达和境外取证译本的要求:(1)境外送达的各项文书和境外取证的请求书及其附件都应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或有关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本(受送达人为境外的中国籍公民的除外);(2)被请求国不接受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本的,所送达文书或取证请求书及其副本应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4 区际司法协助
民商事判决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的 认可与执行
机构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和财 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 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 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
行期届满后 2 年内
国际私法 主讲老师:杨帆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④诉讼代理人或
送 达 途
域外送达途 径(9 种)
代表机构;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⑥邮寄(受 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1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涉港
涉澳
涉台
法院判决 的认可与 执行
法律依据
认可与执 行的对象
2008 年 双边安 排
具有书 面管辖 协议的 民商事 判决
2006 年双边安排
1998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 2009 年 补充规定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 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 决
3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涉港
涉澳
涉台
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 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 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 终审法院
内地高级人民法院←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
三国法杨帆讲义
三国法杨帆讲义————————————————————————————————作者:————————————————————————————————日期:22015年名师起航三国法讲义一、近几年三国法命题特点2014年三国法真题总分39分,其中国际公法11分、国际私法13分、国际经济法15分,与2011-2013年总分值及各科分值比例完全相同。
三国法总分值并不高,但覆盖三个学科的考点比较宽,因此三国法的培训对考生来说帮助很大。
如果培训能完全覆盖并有效解决三国法的考点、难点,考生无须再花费大量的时间自己看书整理知识点,将会大大提高应试效率。
2014年三校名师学校的三国法培训就能起到上述作用,真题所涉的考点在各阶段课程中被完全覆盖(各阶段课程对考点覆盖率为100%),特训班的预测更为成功,26道真题中有21题所涉考点与三校特训试题(包括特A17题、特B4题)考点完全一致或高度吻合,命中分值32分,三校特训班三国法分值的命中率为82%。
二、国际公法的试题特点、应试方法及典型知识点讲解(一)试题特点第一,考点分散且考点较细。
例如2014年国际公法试题仅7道,但覆盖了大纲七章的知识点;第二,注意考查考试空白点,例如条约保留制度、群岛水域等,这些历年司考中没考过的知识点都在2014年真题中出现;第三,有一定的时事结合度,例如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等2014年度的热点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包含在试题中。
【典型例题】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
“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4/1/32)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相关知识点:①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国际法意义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
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在2024年的法考中,三国法杨帆讲义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参考书籍。
本讲义是由知名法学家杨帆编写的,旨在帮助法考考生全面了解三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发展和实施。
下面,我将对这本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讲义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三国法律体系的。
它包括了三国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法律的分类和层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特点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考生可以对三国法律的本质和特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解答考试题目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其次,讲义还详细介绍了三国法律的主要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讲义通过逐条解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让考生能够深入了解三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
这对于考生在法考中准确分析法律问题、解答案例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讲义还涵盖了三国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了法律实施的程序和程序、法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争议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等。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考生可以对三国法律实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为将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此外,讲义还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习题。
这些案例和习题是根据实际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编写的,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通过解析这些案例和习题,考生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最后,讲义还提供了一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
它介绍了如何高效地学习和记忆法律知识,如何分析和解答法律题目,以及如何应对法律考试中的各种挑战。
这些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可以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果和应试能力,为取得好成绩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2024法考三国法杨帆讲义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法学参考书籍。
通过学习这本讲义,考生可以全面了解三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发展和实施,掌握三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特点。
同时,讲义还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习题,帮助考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这种单方声明就叫条约的保留。
(2)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比如:WTO的多边协议)、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某条约某某条允许保留,即其他条款不允许保留)、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保留的接受和效力(重点):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条约本身规定了保留条款,保留一经作出即有效)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已签订后反对,划定边界、海域)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④其他倾向——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特别注意:(甲认为军用船舶必须经过许可方可进入,乙同意保留、丙反对保留)(1)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2 国内冲突法2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商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法》。
(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4)对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9条)(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适用法》的具体规定: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登记地法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1)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2)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讲义
诉讼时效
1年
2年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 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 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
FOB、CIF 和 CFR
区别:
缩 略 语 后 港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口名
FOB
装运港
交 易 成 买方
买方
本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 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 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特别提示: 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 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 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 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 内作出裁定
2012年司法考试中法网杨帆基础班法理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义
2012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法理学:主讲杨帆) (3)第一讲法的本体 (3)第一节法的概念 (4)第二节法的价值 (8)第三节法的要素 (10)第四节法的渊源 (15)第五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21)第六节法的效力 (22)第七节法律关系 (24)第八节法律责任 (28)第二讲法的运行 (30)第一节立法 (31)第二节法的实施 (32)第三节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35)第四节法律推理 (37)第五节法律解释 (39)第三讲法的演进 (42)第一节法的起源 (42)第二节法的发展 (44)三.法的移植 (44)第三节法的传统 (45)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47)第五节法治理论 (48)第四讲法与社会 (49)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49)第二节法与经济 (50)第三节法与政治 (51)第四节法与道德 (52)第五节法与宗教 (54)第六节法与人权 (54)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55)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57)三秦代法制 (57)四汉代法制 (58)五魏晋南北朝法制 (59)六唐律与中华法系 (61)七两宋的法律 (64)八元代的法制 (67)九明代的法制 (67)中法网学校客服中心电话:400-680-1488十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68)第二讲中国近代法制史 (70)【本讲重点难点提示】1.“预备立宪”中掌握:两个宪法性文件、两个咨询性机关; (70)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70)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71)三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72)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72)五民国时期的宪法 (73)(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略)第三讲罗马法 (74)二罗马法的发展 (75)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76)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77)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77)第四讲英美法系 (78)一英国法 (78)二美国法 (79)第五讲大陆法系 (81)一法国法 (81)二德国法 (82)三日本法 (83)2012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讲杨帆) (84)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4)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84)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84)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85)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87)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8)2012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法理学:主讲杨帆)第一讲 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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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国际公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
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
(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五)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六)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国际公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公法:战争法(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战俘和伤病员):人道主义原则;战后立即遣返战俘(四)战争犯罪:1、历史上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2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独立于联合国);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国际私法:导论国际私法:国内法冲突(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1)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2)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3)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或国际惯例的适用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一定会考)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3)不当得利、无因经管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优先——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经管,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经管发生地法律。
”5、商事关系法律适用(1)票据关系法律适用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特别提示:请注意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前者是对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后者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58条)和涉外仲裁裁决(70条),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