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对住宅物业的管理,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销售的住宅物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加强对住宅业主的服务,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指用于居住、生活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业主,指购买或使用住宅物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住宅物业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销售、交付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损害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和销售单位应当向住宅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并进行公示。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住宅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应当负有责任。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经住宅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保障住宅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安全,维护住宅建筑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三)组织定期维修和保养住宅建筑及其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四)解决住宅业主的日常生活和管理问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五)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六)处理住宅业主之间的纠纷,协调住宅业主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住宅业主对物业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二)维护住宅建筑的内外环境,保持公共设施的卫生和良好状态;(三)遵守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四)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责任,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建筑物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虐待、侮辱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和沟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居民的合理投诉。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清洁、绿化、照明、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安排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居民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居住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居住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计算,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应提前告知业主,并经过合法程序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租赁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开展各项管理活动,负责住宅物业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住宅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业委会等。
第五条业主是住宅物业的共有人,享有物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住宅物业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自然人组织。
第七条居委会是在居民区内进行自我管理和居民自治的组织。
第八条业委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的组织。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之间应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和管理住宅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2. 组织小区环境卫生清理;3. 监督和管理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4. 维护住宅物业的绿化景观;5. 管理住宅物业的停车场;6. 解决住宅物业的维修问题;7. 收集和处理住宅物业的垃圾;8. 组织开展居民活动;9. 制定和执行住宅物业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和协调住宅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2. 保持住宅物业的安全和秩序;3. 维护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4. 收集和处理住宅物业的垃圾;5. 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6.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7. 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咨询和服务。
第五章住宅物业的维护与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的维护与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2. 组织居民参与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3. 建立健全住宅物业的安全管理制度;4. 加强住宅物业的智能化管理;5. 加强住宅物业的安全巡查;6.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治安巡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8日17:53(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监管,维护住宅业主的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保养等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日常维护:对住宅建筑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修、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公共区域的管理:对住宅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和保养,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3. 安全管理:负责对住宅建筑物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4. 环境卫生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理、垃圾分类等工作。
5. 物业服务:为住宅业主提供各种便民服务,如快递收发、代收物业费等。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对住宅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投诉和维修申请,并向业主提供相关的维修报告。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住宅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5. 住宅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公共设施和服务。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住宅业主公开财务报告,确保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得到监督。
五、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1. 警告:对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及时纠正。
2. 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可进行罚款处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所有住宅物业的管理,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管理公正、依法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利和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意见,及时、真实地向业主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根据楼宇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合理设置并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岗位职责,做好人员培训和岗位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并实施楼宇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新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房屋安全责任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对小区内的公共环境进行清洁和绿化,保持小区良好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引导业主文明停车,提倡环保出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业主的投诉,解决业主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对业主进行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的征收和使用,使用资金应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向业主汇报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五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和规定获得有偿服务的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有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收费项目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组织应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社区和谐。
第二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等进行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本市规定,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住宅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充分尊重住宅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建立听证、意见征集等机制,广泛征求意见,依法保障住宅业主和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住宅业主之间团结互助的组织,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九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依规承担住宅物业管理责任。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健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的管理队伍,提供专业化、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和职业素质。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资料、日常维修、装修等记录,维护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住宅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需求,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提高住宅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管理居民住宅、绿化、公共设施等服务事项,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保洁、安保、维修、交通、垃圾清运、环境卫生、公共事务咨询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区、业委会或代表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政府有管理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行业发展情况应积极予以关注和支持。
第五条省、市物业行业协会(会)、区县物业行业协会(会)及其他物业管理机构,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力量,应当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利益,执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条业主和居民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尊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八条业委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举报单据和证据,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不规范、不合法的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设立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管理业务的机构,负责履行企事业单位与业主之间服务合同的监督、协调、监察等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由业主自行推举或者推荐选任,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同意或者备案后,方可行使职权,并可以参与物业费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员工代表大会、工会、青年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培养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文(3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居民利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不得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住宅小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并向住户公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乱用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二)小区安全管理,包括门禁管理、巡逻等;(三)小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四)停车场管理;(五)物业咨询和投诉受理等。
第九条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应当按照清洁频次、维护要求等制定具体的清洁方案,并定期公示。
第十条小区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停车管理制度,确保停车位的平等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设立物业咨询和投诉受理中心,及时解答居民提问,认真处理投诉。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设立居民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挥自身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的质量和费用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3篇)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如下:1. 管理机构:住宅物业管理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织,负责监督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权益,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 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管理内容、费用收取标准、服务标准等条款,并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用于小区管理所需的费用。
5. 小区安全: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保障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对于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 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7. 小区卫生与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小区的卫生与环境管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8. 绿化和绿化带管理: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小区内绿化和绿化带的管理,保护绿化和绿化带的生态环境。
9. 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做好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并进行车辆管理,确保停车秩序。
10. 纠纷处理: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解决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上海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物业服务管理:物业公司应为住宅小区提供日常维修、清洁、绿化等基本服务,并负责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垃圾处理等工作。
2. 物业费用收取与使用: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住宅业主的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修、保养、管理等费用支出。
收费金额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并进行公示。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本(3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维护良好的住宅环境,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住宅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住宅小区和住宅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应由业主大会选聘,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三)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五)住宅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六)业主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七)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住宅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按规定使用住宅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条住宅业主应遵守所属住宅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住宅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二条住宅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不满意,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通知业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住宅业主的投诉。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安全、有序,不得存在危险隐患。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的停车区域应按规定划定车位,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应按时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得到重视,安装监控设备和安全门禁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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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在保障
居民生活品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上
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物业服务管理
1. 物业服务范围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物业管理、公共设
施设备的维护、清洁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管理等服务。
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业主居民公示工作
内容和收费标准。
2. 物业费收取
根据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居民收取物业费用,费用项目包括
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清洁卫生费等。
物业费用的收取
应公开透明,不得强制收取其他费用。
同时,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进
行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
3. 物业服务监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也对物业服务进行了监督要求。
居民可以
通过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进行监督。
监督部门
应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并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二、物业设施管理
1.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根据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
对于公共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安排维修
人员进行处理,并向业主居民及时通报。
2. 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公司还应负责小区内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保持小区环境干
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
对于小区内的绿化植物进行养护和管理,确保环境卫生质量。
三、安全管理
1. 安全责任
根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
对小区内的出入口、公共区域、车辆通道等进行巡查和保卫,加强安全巡逻和监控设施的
管理。
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火灾防控
物业公司还应制定火灾预防计划和应急处理预案。
加强小区内的火
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设施的维护,提供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居民
的火灾防控意识。
四、业主权益保护
1. 业主大会
根据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情况。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益、监督物业公司的重要平台。
2. 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居民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
物业公司应
与业主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共
同维护业主权益和小区秩序。
综上所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物业服务、物业设施管理、
安全管理和业主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合理的管理机
制和规范的操作,能够提升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社区和谐
发展。
同时,业主居民也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
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