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吉财预〔2019〕949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949号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8日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利用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设立,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当专款专用,具体用途包括: (一)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用于支持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以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规范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剂资金收取第四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入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缴纳调剂资金,鼓励多买多用。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第五条收取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
第六条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第三章调剂资金下达第七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第八条下达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出价格确定。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调剂资金规模,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先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皖国土资[2013]208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9月26日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有偿调剂行为,保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和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指标交易,是指通过市场公开交易的方式,跨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有偿调剂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方能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受让指标:1. 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2. 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于项目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的。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应当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凡未按规划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申请转让指标;凡库存指标能够满足2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不得申请受让指标。
第五条指标交易采取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标交易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受理和发布指标交易信息,建立并管理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信息平台,提供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服务。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七条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转让人和指标受让人。
第八条指标转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指标受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实施自治区承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规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时,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
第三条补充耕地资金的使用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贯彻落实绩效管理的理念,依法依规使用补充耕地资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章资金下达第四条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规定,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相关盟(市)财政。
第五条中央下达自治区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当年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确定。
第六条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依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两个因素确定。
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七条自治区下达补充耕地资金时严格依照国家确定的经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盟(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由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补充耕地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由所在盟(市)人民政府将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申请文件,于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的通知-冀财综〔2019〕2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的通知冀财综〔2019〕20号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的通知》(财预〔2019〕111号)、《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8〕2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2018年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出任务分配情况,现下达你县2019年中央财政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支出。
此项支出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你县的2019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是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2018年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节余指标任务和节余指标调出价格计算的总额70%部分,其余部分待你县完成拆旧复垦安置,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报经自然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再另行审核下达。
二、请你局接到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及时分配下达下级或批复本级有关部门执行。
上述资金应按照《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等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本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具体安排使用上应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xxx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增大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透明度,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易地补充耕地的补充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1〕78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查确认后,可用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让人是指xxx行政区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受让人是指xxx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平原新区管委会、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工业园区管委会、xxx 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在xxx行政区域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拍卖活动由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在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市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
拟交易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转让人申请,经xxx国土资源局同意,由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
市域外机构参与交易的,按豫国土资办发〔201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指标交易的原则、方式、程序第五条拍卖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第六条拍卖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方式: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人申请书和xxx国土资源局意见书向受让人发出邀请函。
受让人须在邀请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递交意向书,逾期视为放弃。
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拍卖会。
第七条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3.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地块位置、面积、验收时间、批复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实施第三章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第四章指标确认和交易第五章调剂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继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在过渡期内(2022年-2025年),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各旗县(市、区)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指标需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安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在省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省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自治区原深度贫困旗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
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是在自治区范围内经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县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旗县(市、区),优先保障原贫困旗县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指标调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新政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6日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自治区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含新增水田指标)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新增耕地不足以实现县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县(市、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开方式,将补充耕地指标从有结余县(市、区)向指标不足县(市、区)划转,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县域之间有序流转、有偿调剂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财农〔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二、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轮作休耕补助、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
一、申请准备
1.确定指标需求
(1)项目规划确定的耕地需求
(2)核实并确定跨省交易需求
2.指标调查核实
(1)调查目标省份的指标供给情况
(2)确认目标省份的指标交易政策
二、申请材料准备
1.编制申请材料
(1)跨省指标交易申请书
(2)项目规划书
(3)相关证明文件
2.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初审
(2)补充材料通知
三、申请提交
1.递交申请材料
(1)递交申请材料至目标省份指标交易管理部门(2)领取受理单
四、交易审批
1.初审
(1)目标省份指标管理部门初审
(2)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复审
(1)审查项目规划是否符合要求
(2)确认跨省指标交易是否符合政策
五、交易合同签订
1.签订交易合同
(1)完善交易合同细节
(2)签署合同并盖章确认
2.缴纳交易款项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款项
(2)确认款项到账
六、指标过户
1.进行指标过户手续
(1)目标省份指标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确认指标过户手续完成。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中央、省属驻德宏各单位:《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3日德宏州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宏州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土地整治监管平台报备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是指各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县市或用地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活动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耕地补充管理,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
第三条耕地补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实行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三)优先考虑耕地质量,提高补充耕地的生产力;(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补充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补充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耕地补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与补充第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先实施耕地补充。
第六条耕地补充的方式包括:(一)开垦未利用土地;(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补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占用耕地。
第三章耕地补充标准与质量要求第八条补充的耕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土壤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二)灌溉条件良好,具备一定的抗旱能力;(三)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四)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耕地补充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补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补充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耕地补充或者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力争实现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有序交易,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完成报备、纳入省补充耕地交易指标库,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提供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企业。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可委托本地区或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作为出让人进行指标交易应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包含竞得人按用地项目所在地标准应缴纳的80%部分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
省集中20%耕地开垦费,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由竞得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
第六条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是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跨省辖市交易的唯一平台。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指标交易进行统一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产发展中心作为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一)制定指标交易有关细则;(二)搭建指标交易平台;(三)核实出让人提供指标的相关情况,对交易指标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四)组织指标交易;(五)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六)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七)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务。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87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包括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省直接投资实施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省调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全程监控原则。
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分级管理原则。
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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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收取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研究提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及其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等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有关省份。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当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五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第六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
(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
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
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
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
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
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对于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原则上比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中央财政下达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经费标准,即“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收取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章资金下达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研究提出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新增耕地规模以及相应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等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函告有关省份。
中央财政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经国务院批准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
第九条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确定。
第十条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依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两个因素确定。
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四章资金结算和使用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应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专项上解支出”科目。
相关资金结算指标由财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各有关省份。
中央财政应下达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地方财政。
第十三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其中,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按标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中央财政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扣除下达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后的余额,作为跨省域补充耕地中央统筹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跨省域补充耕地中央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监察法》、《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省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