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手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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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手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关手册管理制度的管理、指导,规范海关手册的编制、管理和使用,确保海关手册管理工作的科学、严格、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进出口商品管理中使用手册的海关单位,包括主管部门和下属机
构等单位。
使用手册的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海关手册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手册,是指进出口商品,原料,零部件,科研设备,产品技术资料,
档案等商品和物资的出口报关手册、进口报关手册等文书档案。
第四条手册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进出口管理政策,服从海关监管,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资料。
第五条手册的编制、核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各项质量标准,保证处理效率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海关手册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手册的存档、调阅和销毁等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海关手册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制观念和业
务水平。
第二章编制管理手册
第八条使用手册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外贸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编制进出口报关手册,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编制进出口报关手册应当真实、准确地巡逻本企业商品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编制进出口报关手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构和格式要求,明确包括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产地、用途、技术参数等。
第十一条进出口报关手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要求,经过主管部门严
格审核,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出口报关手册的审批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汇总,形成年度报告,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报告。
第三章使用管理手册
第十三条使用手册的单位应当按照手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海关手册使用计划,合理安排手册的使用。
并通过手册的使用,实现出入境货物的监督管理和征税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手册的单位应当按照手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拟手册使用申报和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对进出口报关手册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报关手册的使用,必须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如实申报和辨证原产地、品质等,确保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对进出口报关手册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及时办理清关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进出口报关手册的单位应当按照手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海关手续办理的质量监控体系,及时对办理手续的效率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使用进出口报关手册的单位应当按照手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编制的报关手册进行定期的年度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档案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使用手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编制并实施海关手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手册档案的保管合法、完整、安全、可查。
第二十一条使用手册的单位应当建立海关手册档案的存档和调阅程序,规定手册档案的存储周期,并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使用手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对手册档案进行整理和验收,确保手册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使用手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手册档案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手册管理制度应当由海关局牵头,建立信息数据库,并由全体搞情手册管理的海关人员就制度内容进行学习,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使用手册单位应当加强与海关局、外贸部门等部门的配合与沟通,及时了解国家相关进出口政策;提交相关手册资料,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第二十六条手册管理制度的变更应当由制度的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批,必须明确采取什么程序予以变更,必须得到制度的主要负责人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手册管理制度进行检查时,发现违反制度内容的行为,应当在朝即可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手册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理,具体措施依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海关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海关手册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