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2003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当前,在部分地区药品价格核定和备案公示等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维护价格主管部门良好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企业申报价格的初审工作按照现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价格进行初审,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我委合理制定或调整统一价格的前提。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工作质量。
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成本、价格的审核手段,切实解决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
今后,对各地上报的价格申报材料,凡经我委审核发现成本严重不实、价格虚高的,要追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并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
二、严格审核企业申报价格的药品定价形式对企业申报价格的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
凡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审批价格。
凡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的正式名称)在政府定价范围,只是改变剂型或盐根的,均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医保目录》规定剂型以外的OTC药品,暂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入)。
各地制定公布药品价格时,必须使用现行药典或部颁标准中规定的正式名称,不得只以曾用名制定公布价格。
凡属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各地一律不得以企业自主定价名义公示其价格。
三、合理核定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水平各地要克服地方保护倾向,从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在核定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临时价格时,必须保持各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发改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属于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包括: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为地(矿)产交易(包括土地指标交易)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成交额(万元)费率(%)(差额累进计算)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累计)500以下(含500)1.11.82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
2.土地指标交易服务费,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收费标准执行,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
3.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价综[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前段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进行了清理整顿。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涉农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农村用水。
农村用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要严格按照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村用电。
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农村与城市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省电网供电范围内每千瓦时为0.588元,地方电网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电价执行,现行电价低于城市电价的仍执行现行电价。
未实行城乡同价的其他类别用电价格,在省规定的限价水平内由各市州价格部门核定,省规定的限价水平见附表。
继续取消农村电网改造中向农民收取的“户表费”。
三、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
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执行,现行实际执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四、农用化肥、柴油。
尿素,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价格。
小化肥,要严格按照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化肥经营差率从出厂到零售不得超过7%,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
各成品油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和供应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农用柴油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主要稻谷种子。
根据《湖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区别常规品种、杂交品种和自有知识产权品种由省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经营者在稻种销售场所公示。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湘价医[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湘价医[2009]73号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对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为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凡通过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两栏列明向患者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其价格均须按本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1、药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医保编号、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实际销售价格。
2、医用材料: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价单位、性能组成、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应的医疗价格项目编码。
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市场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二00六年五月十九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一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经信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包括我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中药饮片、二类疫苗等药品价格。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发改价监[2015]93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药品销售差率问题(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二、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问题(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
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低价药品管理。
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
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5月4日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1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避孕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255号)2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684号)3 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4 国家计委关于对13家企业生产的第一批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2592号)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28号)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国内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48号)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卡力等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61号)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司巴乐等进口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662号)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免费发放橡胶避孕套(精装)产品出厂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72号)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风疹疫苗(护贝法)等进口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01号)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注丙种球蛋白及机采血浆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31号)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分包装罗氏芬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50号)1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可松等15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918号)1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1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导升明等1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6号)1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依诺沙星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557号)1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克拉维酸钾/羟氨苄青霉素(安奇)等三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8号)1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壬苯醇醚栓和拉西地平片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663号)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665号)2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尔立)等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08号)2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安贺拉等5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1号)2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美舒利等4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2号)2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奥扎格雷钠等5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1号)2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4号)2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双氯芬酸纳缓释片和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57号)2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山地明等15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83号)2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风疹活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00号)2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氟伐他汀(来适可)等20种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801号)2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16号)3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血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53号)3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单磷酸阿糖腺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51号)3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更昔洛韦、复合乳酸菌等两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5号)3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泰斯德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66号)3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8号)3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宁得等3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3号)3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莫地平等15种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6号)3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476号)3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804号)39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80号)40 国家计委关于审定公布脂肪乳注射液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166号)41 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42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西力欣等1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617号)4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常规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2号)4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号)4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5号)4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6号)4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青岛第二制药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7号)4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8号)4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9号)5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制药三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70号)5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华北吉姆欣、格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6号)5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1号)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盐酸恩丹西酮等4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9号)5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金葡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00号)5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青霉素V钾干糖浆等2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11号)5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头孢拉定胶囊等1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38号)5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2b(安达芬)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44号)5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半乳糖-棕榈酸等2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202号)5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36号)6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培菲康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48号)6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66号)6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硫酸依替米星等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78号)6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洁欣)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88号)6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托吡脂片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05号)6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1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311号)6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胞必佳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41号)6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康达明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84号)6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硝苯地平缓释片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1号)6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法斯通等1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0号)7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佐米格等4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3号)7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沙丁胺醇气雾剂等17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82号)7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降纤酶等2种生化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22号)7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干扰素幔?2a栓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8号)7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等2种计划生育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77号)7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巴苏等2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83号)7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萘普生等2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26号)7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吗氯贝氨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5号)7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奥贝等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6号)7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枯草芽孢杆菌活菌制剂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12号)8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盐酸万拉法新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896号)8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必需磷脂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914号)8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假单胞菌注射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47号)83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84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855号)85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86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8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司他丁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9号)8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格列奈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5号)8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灵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76号)9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31号)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53号)9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东莨菪碱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54号)9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阿托伐他汀钙等8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1号)9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地奥司明等1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7号)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359号)9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喷昔洛韦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401号)9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吲达帕胺等10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9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31号)9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肤疡散等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41号)10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茆地那韦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5号)10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6号)10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3号)10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4号)104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105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10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1]602号)10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20号)10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88号)10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1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1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1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113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11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33号)11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11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11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118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执行我委制定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1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2457号)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1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峒鄹裎侍獾母春?(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1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红霉素肠溶胶囊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1071号)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250号)1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1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1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1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1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1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酮康唑洗剂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307号)1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949号)1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1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1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西吡氯铵含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046号)1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1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14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1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榄香烯注射液纳入专利药品定价范围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809号)1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专利药品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30号)1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和热淋清颗粒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232号)1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421号)1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1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783号)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降低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1207号)1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头孢地尼胶囊及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银杏叶胶囊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303号)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15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15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1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15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1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1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1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等产品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2253号)1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1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16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16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16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1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1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554号)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9.11.09【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现就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214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11.21【实施日期】2000.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湘价医[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湘价医〔2014〕96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改进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低价药品清单只标识药品通用名和剂型,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
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应政策。
清单所列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者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仍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但此次尚未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由生产企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 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湘价医[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湘价医〔2010〕78号)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价格公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公示工作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规范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工作1、药品价格公示是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解决医药价格方面医患信息不对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公示工作的领导,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做好药品价格公示工作。
2、对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已经发文规定具体品种、剂型、规格价格的,继续由省物价局统一进行公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不需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公示手续;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中列有品种,但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须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公示手续;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中列有具体生产企业名称的,该企业该药品由省物价局统一进行价格公示,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同品种、剂型、规格药品不参照执行该企业该药品价格的,须到物价部门办理药品价格公示。
3、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如实提供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到我局办理价格公示手续。
4、外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到我省办理价格公示,在产地省和我省均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生产或流通企业须提供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或政府定价价格公示表和该药品的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在产地省为市场调节价而我省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须提供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及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并经我省经销该药品的总经销或负责该药品的配送公司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价格公示手续。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进行调查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进行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湘价医[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进行调查的通知(湘价医〔2010〕92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为配合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合理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掌握我省药品出厂价格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进行调查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省内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进行专项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本次调查为列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的部分药品,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未定价的医保新增药品及部分已定价药品。
涉及到我省共26家企业、37个品种(调查企业及药品名单见附件三)。
调查年度为2009年(如调查药品2009年未销售,则调查上一年度,依此类推。
如调查药品为2009年6月以后上市,则调查时间延长至2010年6月底)。
二、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以及生产企业财务经营等基本情况(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调查方式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资料和湖南省物价局组织人员采取实地查阅相关账务财簿、随机抽验原始销售凭证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厂价格调查。
四、调查要求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调查药品生产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2、药品销售政策等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3、调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4、调查药品销售明细账、会计凭证、税务发票等;5、调查药品“收存发”记录;6、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报送形式(一)出厂价格调查表、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可登录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查询或下载。
网址:http://。
(二)上报资料要求电子版(要求复印的资料除外)一套和纸质资料二套,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至我局,电子邮件可传至:湖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邮箱****************,纸质资料可通过邮寄至: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湖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邮编:410011;联系人:陈阳子,联系电话:0731-********;六、报送资料要求出厂价格调查是合理制定调整药品价格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加强价格管理的重要举措,事关科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集中开展省定价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集中开展省定价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医[2012]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集中开展省定价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湘价医〔2012〕28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医〔2011〕174号)精神,为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我省省定价药品价格,我局决定对省定价药品集中开展生产成本和有关价格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列入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xls(见湘价医〔2011〕174号文件附件)的药品,相
关药品生产企业需配合我局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年度为2011年,若被调查药品2011年未销售,则调查上一年度的成本价格。
依此类推,推至2009年仍未销售的可不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
此次主要调查属我省定价的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政府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去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方反映,因企业改制变更名称等原因,部分药品与我委原来公布价格的一些文件标注内容不相符。
经研究,现就部分药品价格文件中标注内容进行变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委发改价格[2004]881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阿莫西林单独定价企业“联邦制药厂”变更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江苏长澳”变更为“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将发改价格[2004]881号文件中阿莫西林“干糖浆剂”统一变更为“颗粒剂”。
二、我委发改价格[2004]88l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头孢噻肟钠单独定价企业“上海新先锋(原上海新亚)”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三、我委计办价格[2002]1636号附表二中标注的双氯芬酸钠和盐酸氨溴索单独定价企业“天津赫素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德士(中国)有限公司”。
四、我委发改价格[2007]645号文件附表一中龙血竭片的剂型修改为“肠溶衣片”,规格修改为“O.4g ×24片”。
五、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件附表一中公布的莲必治注射液价格,在我委重新核定价格前,暂由各地制定临时价格。
二00九年三月四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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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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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90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909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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