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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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提高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是指定期、地点、范围和数量,由居民选择一名合格的医生为其提供一定时间内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第四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应遵循“以患者为中心,预防为主”的原则,提供全面、连续、协调和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应坚持服务质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居民的生命健康和权益。
第六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签约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居民有意签约家庭医生的,应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交签约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健康档案。
第八条社区或单位应对签约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居民身份和健康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居民审核结果。
第九条社区或单位审核签约申请时,应优先考虑年老、患病、残疾、孕妇和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签约需求。
第十条社区或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签约申请进行调配和限额,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社区或单位审核通过的居民签约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医疗机构和医生,同时告知居民签约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如果居民签约申请被拒绝,社区或单位应向居民提供解释和建议,并告知居民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章签约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生应按照居民的需求和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计划,并与居民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确保居民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得医疗服务,医生应按时按质完成签约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居民签约期满后,可以续签或解约,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和医生,医生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加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社区或单位应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履职不力的医生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政府应加大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二十条社区和单位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推动居民主动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居民应自觉遵守签约服务的规定和要求,主动配合医生的工作,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健康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指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居民之间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为居民提供定期的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医疗健康服务。
第三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居民的权益和隐私保密。
第四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医生的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二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内容
第五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对签约居民进行健康档案建立、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等工作。
(二)定期健康检查:根据居民的健康状况和需求,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服务。
(三)健康咨询和诊疗:对签约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断和治疗,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四)慢性病管理:对签约居民的慢性病进行定期随访、服药指导、病情监测等管理工作。
(五)预防接种:对签约居民进行预防接种的咨询、提供接种服务,并建立接种记录。
(六)急诊救治和家庭访视:对签约居民的急诊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并进行家庭访视。
第六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签约服务协议应将具体内容详细列明。
第三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程序
第七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程序包括签约申请、居民选择、签约协议、履约监管等环节。
第八条居民可通过填写签约申请表的方式申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居民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选择,为签约居民分配合适的家庭医生。
第十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应包含签约居民姓名、家庭医生姓名、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条款,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履约监管应由医疗机构进行,包括定期对签约居民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家庭医生进行考核等。
第四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管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家庭医生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费用应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收费,居民应享受到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居民的投诉应及时做出回应和处理。
第十六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应保护居民的隐私权,医生应严守职业道德,保密居民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培训,提高医生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考核,对不合格的家庭医生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涉及的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制度范文(3)
____年,在____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
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
到____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____%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____%以上。
到____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家庭医生
家庭医生是为群众提供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
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由以下人员承担: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二是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三是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
同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
未来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签约服务队伍。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卫医师(含助理公卫医师)等组成。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
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
此外,签约服务会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的政策。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服务费用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方式共同分担。
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
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居民自付的费用大概多少。
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尚在百姓可承受范围以内。
据报道,武汉市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____元,试点期间不对居民个人收费。
浙江温州市民每人每年只需支付____元。
宁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为每人每年____元,居民个人只需要承担____元。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优惠便利
就医家庭医生团队将主动完善服务模式,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转诊家庭医生团队将拥有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资源,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
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会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
用药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家庭医生可以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减少病人往返开药的频次。
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药物。
医保会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例如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等,签约居民在基层就诊会得到更高比例的医保报销,从而增强居民利用签约服务的意愿。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制度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居民的医疗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指街道/村委会卫生院派驻家庭医生定期上门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管理、诊疗、咨询等综合医疗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遵循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保护居民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由卫生局委托街道/村委会卫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范围
第五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户籍居民,特殊人群(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优先考虑。
第六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内容包括居民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生门诊、健康咨询等。
第七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家庭医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上门提供。
第三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流程
第八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流程包括签约申请、签约审核、签约备案、签约服务、签约评估等环节。
第九条居民提出签约申请后,由街道/村委会卫生院进行签约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居民信息进行备案,并签署家庭医生签约协议。
第十条家庭医生根据签约协议的约定进行签约服务,包括定期上门进行健康管理、慢性病随访、提供家庭医生诊疗等工作。
第十一条家庭医生定期进行签约评估,根据居民的满意度和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保障
第十二条街道/村委会卫生院为签约家庭医生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和信息化支持,确保签约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保障居民的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权提出投诉,街道/村委会卫生院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五条街道/村委会卫生院应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督导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卫生局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