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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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规定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监督主体是政府,并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安全监督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行政主体,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的实地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和查处。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对关键部位和重点行业的检查,对于暂时无法排查的部位和行业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工作协助和配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时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成后,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解除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和组织调查生产经
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调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结果应当公正、客观。

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责。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监督作为审查前,审查过程中和审查后的监督检查。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应当注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对于重大危险源必须经过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应当依法进行。

对违法行为查处应当及时,有效,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公开曝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者掩饰事故情况,妨害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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