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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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比分析
为配合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事项进行了调整,并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的增值税款的申报事项。
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申报表相比,调整后的新表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申报表整体表格体系变化
(一)删除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
调整后的新表包括5个,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二)新增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转型的核心是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调整后的新表增加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用于统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申报时间变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结合上述规定,同时也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三、表内栏目及填写说明的变化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配合申报时间的变化,文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表头说明由“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为“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主表除了上述表头变化外,格式上无其他变化,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保持不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第六条也相应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1、根据《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即销售情况明细表中第1、8、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应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除了上述内容上的变化外,形式上与原附列(表一)保持一致。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1、项目名称的变化
(1)第5、28栏项目名称由“17%税率”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第6、29栏项目名称由“13%税率及扣除率”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3)第7栏项目名称由“10%扣除率”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自2009年5月1日起,该栏不再填写。
此项调整主要是为了配合《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而做出的,公告指出: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第8、31栏项目名称由“7%扣除率”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5)第11栏项目名称由“期初已征税款”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15栏项目名称由“非应税项目用”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根据《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规定:系统运行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
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再填写的项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因此,此表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
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考虑到要在4月份申报期内申报3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即4月15日前填写申报表时还需要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情况,因此在填表说明中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此表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3、填表说明的变化
(1)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即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与原说明相比,增加了“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
(2)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即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
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与原说明相比,增加了“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
”
(3)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即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与原说明相比,增加了“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
(4)填表说明第六条第3款(即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与原说明相比,增加了“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
(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即第26栏)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与原说明相比,增加了“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删除了“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
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不允许抵扣的规定。
因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6)填表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此项调整主要是因为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原细则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新条例的第十八条,其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四)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按以下要求填写: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的“本月数”调整为“本期数”。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
以上是调整后后的增值税申报表与原申报表的差异分析。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事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财税无忧更新时间:2007-9-17 11:21:14 【字体:大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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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也使用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四)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五)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六)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售价超过原值的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八)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本表第6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
(十)本表第7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十一)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十二)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金额。
(十三)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四)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十五)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