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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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
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
(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

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

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
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

通常用词规则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

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度的用词,以便准确地理解规范标准具体条款所要求的原意。

(三)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所以国际上,企业标准往往是最严格的标准。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整体水平暂时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

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并不象我国目前这样拥有4级标准。

他们多数只有两级,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按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情况,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最严格的标准应该是企业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将积极改进和完善,努力向国际先进标准靠近。

(一)为什么要编制(强制性条文)
为什么要编制《强制性条文》?简单讲,因为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关键。

我们在讲述质量事故案例的时候曾经分析过,尽管各种质量事故都有各自的原因和理由,但几乎所有质量事故都有一个共同点: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去做。

违反了强制性标准,也就违反了工程建设最根本的要求,质量当然就无从谈起。

前面已经讲到:在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质量管理条例》中,多达7次提到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

由此可见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重视。

为了从根本上抓好质量,建设部把贯彻落实强制性标准,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当前抓工程质量的中心工作。

但是,过去一直以来,强制性标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就有四、五千条。

而且,一直沿用的强制性标准中,并非每一条都是强制性要求,其中有相当数量含有“宜”、“可”等内容的非强制性条款。

在实际使用中,如此大量的条款,执行和查找都不太方便。

因此,有必要将其中必须执行的最重要的强制性条款抽出来,加以强
调和落实。

基于这一思路,建设部专门颁发了通知,并在2000年4月,组织了一百多位专家,日夜连续奋战近一个月,编撰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为了以后修改补充方便,采用活页印刷装订,印刷与装订格式与国际惯例接轨,该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0年5月31日,建设部主要领导,参加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首发式,部长俞正声作了重要讲话。

由上述可知,《强制性条文》是按照一定的要求,从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卞中摘录出来的重要条款。

编制《强制性条文》的目的,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解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的可操作问题;二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建设部于2000年8月25日颁发了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作为“规章”,81号部令对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工作做出了严格规定。

其中第18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

此后,2000年11月3日,建设部又颁发了建标[2000]248号文件《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将《强制性条文》列为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定《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调“《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从建设部上述规定,不难看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重视,以及《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

按照建设部的计划,《强制性条文》将成为建筑技术法规的雏形,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今后,凡是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要按照《质量条例》严厉处罚。

建设部规定,今后,所有新编写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用黑体字列明强制条款。

(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从国家立法对《强制性条文》的重视,不难看出它的重要性。

但是,在强调其重要性的同时,也必须说明,强制性条文虽然重要,但它只是最低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对于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严格执行。

但是,它并不是对工程质量的全部要求。

它主要考虑的是要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不允许出现重大、恶性的质量事故,以及涉及消防、环境、健康等的重要事故。

但是,要使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合格,仅仅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不够的,仍必须执行全部有关的规范标准。

《强制性条文》在贯彻实施中,最关键的是“严格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规范标准,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基础,是工程质量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大重要问题:正因如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才反复提到“强制性标准”这个词。

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不乏随意放松标准尺度的实例,例如,一些施工企业自评质量与政府抽查结果相差太远,被评为“优良”的某些工程,竟出现用户投诉。

究其原因,是因为一些企业执行规范不严格,对强制性标准任意放宽尺寸。

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是同一标准,采用的是统一的尺度,但执行起来,掌握的宽严程度却很不相同。

这一点,与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的情况相类似。

在项目施工中,有相当数量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存在“有标准不依”,“执行标准不严”的现象。

这是导致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强制性条文》颁布后,国家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任何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事故,都要受到严厉处罚。

各级领导特别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都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点。

尤其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各级领导,必须树立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的观念,重视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如果每个施工项目的领导都重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项目管理人员都严格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那么,工程质量就必然会有明显的提高和可靠的保证。

(三)强制性条文的发展
强制性条文从强制性标准中分离出来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已具有“法规”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其惩罚力度大,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等的重大影响。

强制性条文是一种过渡性的产物,在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得到强化,并在时机成熟时成为由政府管理的行政性“技术法规”,
原标准规范中的技术问题,迟早将失去强制性地位而成为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技术标准”。

(四)《强制性条文》是重要的要求,但不是全部要求
这里必须加以强调说明的是,本书所阐述的有关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项目施工中执行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是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而不是应当掌握的所有知识,是最低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

实际上,就《强制性条文》而言,它是国家对于涉及工程安全、环境、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和至少都要做到的最低要求,而不是对工程质量的全部要求。

它主要考虑的,是要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不允许出现重大、恶性质量事故。

但是,要使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合格,仅仅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不够的,必须执行全部有关的规范标准。

如果要创建优良工程,则要求更高,除了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外,还需要掌握想噶规范知识,以及做到其他更多对优良工程质量的要求。

(五)学习《强制性条文》的方法和要领
我们知道了《强制性条文》出台的背景后,就不难找到学习《强制性条文》的方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强制性条文》,主要应该采取以下学习方法:1.认真阅读学习<强制性条文》各有关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掌握《强制性条文》所列出的要点、重点。

2.与有关的法规、规章对照学习。

如《建设工程贡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

(六)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关键是“严格执行”
平常我们在讲质量案例时,一定会讲到: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规范标准,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基础,是工程质量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相当数量的工程在施工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规范标准的问题。

例如,为什么施工企业自评质量与政府检查结果大不相同?为什么施工企业评为“优良”的某些工程,却出现用户投诉?原因就是:因为一些项目对强制性标准掌握尺度太宽,执行规范太不严格。

本来都是同一本标准,都有统一的尺度,但执行起来,掌握尺度的宽严却很不相同。

这一点,与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相类似,相当数量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中,普遍
存在“有标准不依”,“执行标准不严”现象。

这是导致工程质量不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严格按标准的要求去做,确实已经成为目前提高工程质量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严”与“不严”,看上去好象很简单,但就这么一个“简单”问题,很多管理人员却做不到,或根本就不去做。

但质量好坏的关键就在这里。

有许多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认识到了这一点,曾经总结出一个口号叫做“严字当头”。

这是很有道理的。

要提高工程质量,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不能自行放宽,更不能自以为是。

这既是一个法制观念问题,又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还体现着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要将技术规范标准当成严肃的法规来执行,强化“技术守法”的概念。

因此,我们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

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上,必须要严格把关。

这是“挤水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国家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统一的,也是严格的,全国只有一个质量验收标准,从南到北,尺度一样。

但许多施工单位,却擅自自行放宽了标准,他们检查验收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规定。

因此,我们进行质量验收必须严格。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材料的采购、进场检验与复试应该严格把关。

众所周知,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但一些项目管理人员或材料采购人员,只图价格低廉,或更多考虑人际关系,放松对材料的质量把关,总认为“问题不大”,更多考虑的是造价、进度,而不是《强制性条文》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对材料进场验收或复试不重视,结果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材料把关不严曾造成许多质量事故,例如:北京某高层住宅塔楼由于从某地购买的轻质隔墙质量不合格,引发了一起本来不应该发生的质量事故。

所以,我们对材料质量把关必须严格。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执行规范标准严格与否,各级领导特别是项目负责人起着重要作用。

“严不严,看领导”。

目前多数施工队伍素质不高是中国的实际国情,不能回避扩、如果项目的领导重视执行规范标准、管理有方,质量预控得力,项目管理人员对落实《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那么工程质量就能提高。

即领导要求应该严格。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出4句话:
执行标准严,质量验收严,材料把关严,领导要求严。

任何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都应该力争作到这4个“严”,只有这样,才真正叫“严字当头”。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
3.0.3条款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本条款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主要方面:
1)用于建筑工程的主材、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和主要建筑材料的复检。

2)控制每道工序质量——工序质量控制以企业标准来控制。

3)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进行中间交接检验。

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5.0.4条款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善。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验收合格条件: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都应合格。

2)相关资料文件应完整。

3)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

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

这种强化验收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4)对主要功能还须进行抽查。

使用功能的柱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

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

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件:楦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标准要求进行。

5)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其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均在分部工程相应部分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7条款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最为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6.0.3条款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6.0.4条款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
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检,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6.0.7条款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强制性条文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释义】其目的是防止室外地下水位高或雨季地表水顺墙面通过管孔渗入室内。

常见防水措施:一种是柔性防水套管,另一种为刚性防水套管。

【措施】按设计要求选择防水套管,制作时要求按标准图选择材料,制作和安装时焊接是质量的要点。

【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部。

【判定】应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是否符合图纸标出的位置;符合柔性和刚性防水套管;制作、安装方法正确;焊缝符合要求。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释义】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的水压试验目的是查严密性及承压能力,确保运行安全。

避免在保温和隐蔽之后,在渗漏,减少维修难度。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的灌水试验目的是查系统严密性,通水能力和静置设备的满水防渗、漏能力。

该条综合室内给水、排水、热水.室内采暖和室外给水、排水、供热管网,建筑中水及游池,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

为了统一标准,规范检验方法,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能小于0.6Mpa,其他特殊的试验压力值执行具体条款的要求。

灌水(满水)试验确定了满水观察的时间。

【措施】水试压和灌水(满水)试验要有批准的试验方案,对高层建筑要分区、分段试验,台格后再按系统整体试验,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1.中间控制阀门应全部开启。

2.注水时应先开启高处排气阀门排气,待水注满后,关闭进水阀门,稳定半小时后继续向系统注水。

3.启动加压泵加工,先缓慢升压至工作压力,停泵检查、观察各部位无渗漏,压力不降后,再升压至试验压力,停泵稳压。

在确认管道系统和设备试验合格后,降至工作压力,再做较长时间的检查,确认系统的严密性和承压能力试验合格,填写试验记录。

4.灌水(满水)试验应注意管道和设备试验的位差,管道的封堵、阀门的启
闭;
【检查】检验方法:各种管道系统水压试验,都是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0.05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

设备试验则是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静置设备灌水(满水)试验应在灌水(满水)后,静置24h,观察四周及底部是否渗、漏,水位应不降且无渗、漏为合格。

【判定】管道系统和设备水压试验及灌水试验,达不到标准,应返修、整改至合格。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释义】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安全,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到的材料,如生活蓄水池(箱)的内壁防水涂层;箱体材料及组装水箱的密封垫片;接管及密封填料,法兰垫片,接管用的密封橡胶圈;麻丝、铅油、生料带等材料。

为防止生活饮用水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确保使用安全,也强调了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措施】进场的给水系统管材、管件应进行进场验收。

应记录有关技术指标企业标准代号,厂家名称或商标,生活批号、出厂日期及检验代号。

【检查】管材、管件和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都应检查,登记、责任人应签字,不合格的管材、管件和材料不能入库,更不能安装。

若有疑义可以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判定】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生活给水所涉及的材料若见证取样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释义】为保证使用安全,水质不受污染,给水管道系统在交付使用之前,需要用洁净的水加压冲洗,并需消毒处理。

主要使给水管道畅通,清除滞留或掉入管道内的杂质与污物,避免供水后造成管道堵塞和对水质污染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措施】1.在给水管道系统水压试验合格基础上进行,按分区、分段每一系统的冲洗,在冲洗前将系统内孔板、喷咀、滤网、节流阀、水表等全部卸下,待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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