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桐公(交)行罚决字[2021]04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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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桐公(交)行罚决字
[2021]0401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交)行罚决字[2021]04017号
【处罚日期】2021.05.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濮院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刘兴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4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7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刘兴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桐乡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沪瑞线134公里桐乡大道出城卡点处,被民警现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兴云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刘兴云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5月29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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