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痛病诉讼---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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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ligan手法结合电针颈夹脊穴治疗神经根型颈椎病42例临床观察

Mulligan手法结合电针颈夹脊穴治疗神经根型颈椎病42例临床观察

第39卷第2期2021年2月CHINESE HEALTH CARE中华养生保健作者简介:赵烨(1993.2-),女,汉族,籍贯:河南省许昌市,本科,住院医师,研究方向:中医骨伤。

*通讯作者:张馨心,E-mail:***************。

喉镜[8]。

支撑喉镜治疗的方式更适用于小息肉切除处理的过程中,也可以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伤,支撑喉镜治疗具有操作简单快捷和并发症较少的优势,但是患者手术后息肉复发的情况还并不明确,在这一治疗方式应用的时候,需要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加以开展,推动患者能够得到有效治疗。

支撑喉镜下能够更加清晰显示出患者的病灶情况,对患者微小病灶的发现及治疗具有积极影响,可以有效实现一次性完全清除这些微小病灶的效果,支撑喉镜下术后复发率较低,息肉的清除度更高。

此次研究中,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住院费用高于对照组,术中出血量少于对照组,手术时间短于对照组;并发症发生率低于对照组;WHOQOL-BREF 生活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SAS、SDS 的心理状态评分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0.05)。

两组住院时间对比,差异无统计意义(>0.05)。

综上所述,针对行声带息肉切除患者,采用支撑喉镜治疗,可使得患者快速康复,对患者并发症发生率和临床症状缓解及有效减少患者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存在着积极影响,可以显著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促使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这一治疗方式具有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1]郭会义.支撑喉镜和纤维喉镜下手术切除声带息肉的效果分析[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8,26(z1):68-69.[2]秦辉.支撑喉镜和纤维喉镜下声带息肉切除术疗效分析[J].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2016,23(8):487-489.[3]王玲,罗伟,任婷婷.纤维喉镜下声带息肉切除术与支撑喉镜下显微手术治疗声带息肉的疗效对比[J].中国医学前沿杂志(电子版),2019,11(4):121-124.[4]张志斌,赵智杰,南志勇.支撑喉镜联合鼻内镜声带良性肿物切除49例临床疗效[J].中国药物与临床,2019,19(13):2201-2202.[5]徐向前.多功能支撑喉镜在声门暴露困难中的应用[J].中国耳鼻咽喉颅底外科杂志,2017,23(6):582-583.[6]马利娟,汤夏冰,魏新民.支撑喉镜联合鼻内镜与纤维喉镜下切除声带息肉临床对比分析[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7,26(6):608-610.[7]邓素云.支撑喉镜和纤维喉镜下手术治疗声带息肉的疗效评估[J].海南医学院学报,2017,23(1):113-115,119.[8]臧艳姿,张文奇,马崧,等.纤维喉镜下YAG 激光与显微支撑喉镜下切除声带息肉术后嗓音声学分析比较[J].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2014,22(2):206-207.神经根型颈椎病的主要临床表现为根性疼痛,占所有颈椎病患者的50%~60%[1],由于颈椎间盘的退变等因素引起颈椎生理曲度的改变,导致患者多伴有颈椎生理曲度的异常。

张金峰、舞钢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金峰、舞钢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金峰、舞钢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294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峰;舞钢市人民医院【当事人】张金峰舞钢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张金峰【当事人-公司】舞钢市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金峰【被告】舞钢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中张金峰作为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患者,应当对舞钢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经原审法院多次向其释明举证责任事项并询问其是否对以上问题进行鉴定时,张金峰均表示不申××鉴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张金峰作为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患者,应当对舞钢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经原审法院多次向其释明举证责任事项并询问其是否对以上问题进行鉴定时,张金峰均表示不申××鉴定。

因张金峰既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又不申××司法鉴定,故对其诉讼××求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张金峰的上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金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小青审判员王光辉审判员尚少辉【更新时间】2021-11-01 02:30: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19日,张金峰因病被送往舞钢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不稳定心绞痛、心功能2级。

孝子的真情流露:父亲10年关节骨痛好了,让我喜极而泣

孝子的真情流露:父亲10年关节骨痛好了,让我喜极而泣

孝子的真情流露:父亲10年关节骨痛好了,让我喜极而泣健康之路我叫刘刚,上班族一名,父亲今年69 岁了,我妈去得早,就是父亲一人抚养我长大的,那时候家里再穷,父亲也都尽力把最好的给我,不想让我在同学面前低人一等。

我也暗暗发誓一定要努力奋斗,孝敬父亲。

一、关节骨病真害人,让我爸吃尽了苦头记得在我2012年大学毕业时,我爸就已经腿疼的不行,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是右膝关节退行性改变、关节间隙狭窄,骨质增生、滑膜炎、半月板损伤,关节腔有积夜,并给我爸开了药,从此,我爸就陷入靠吃药缓解情况的状态了。

一晃十年过去了,爸爸的关节问题愈发严重,已经无法正常走路,拄拐也勉强,我不得不请保姆。

消炎药,止痛药,长期吃,疼痛始终挥之不去。

最近几年,又尝试了多种偏方、药酒、膏药,甚至尝试过让蜜蜂蛰(有人称之为"蜂毒疗法")!我爸还经常自己去打封闭针,开始有点效果,但是药力一过还是老样子。

后来弄明白了,打封闭其实就是往关节里注射激素和麻醉药!关节镜小针刀也做过,都不行,又回到吃药的老路上来了,家里的药堆成了小山。

到2015年10月,常年服药的老爸,在各种激素药物的侵害下,坐骨神经区域也开始隐隐作痛。

北京的专家检查说这是长期服用激素造成的股骨头坏死。

我爸为了关节问题四处奔走,看了快十年,最后竟卧床不起,去个卫生间都要靠轮椅!做子女的心里好痛,恨不得替我爸承受所有痛苦,我爸一个男人把我拉扯大太不容易,又当爹又当妈。

二、医生让我爸"做手术换关节"面对痛苦的煎熬,我爸整日面容憔悴,我也是整日愁容不展。

2015年11月初,我向医生提出能否让我爸停止使用西药。

医生说不吃药也行,可以考虑做手术,换个人造关节。

我爸一听连连摇头。

从此我开始到处为他寻找良方,我坚信世界之大,肯定能把这种老人常见病看好。

我前前后后给他买了十多种中药让他试,吃的、搽的、抹的、贴的都有,结果都毫无作用。

直到我在CCTV10上看到了关于这种情况的报道,有一种Ⅱ型胶原蛋白可以让坏死的关节修护再生,决定让我爸试一试,而且我爸的情况还没到坏死,心中更有希望了。

冯恩源、冯笑然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恩源、冯笑然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恩源、冯笑然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1【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恩源;冯笑然;张秀琴;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当事人】冯恩源冯笑然张秀琴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冯恩源冯笑然张秀琴【当事人-公司】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冯恩源;冯笑然;张秀琴【被告】沈阳市第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之规定,上诉人主张沈阳十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长期误诊为强直性脊柱炎的地方性氟骨症一例

长期误诊为强直性脊柱炎的地方性氟骨症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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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骨盆x线:双侧骶髂关节间隙消失.双髋爻带边缘骨质增生图2双膝x线:骨赘形成,双侧腓骨骨膜硬化(箭头所示)图3,4胸腰 椎x线:椎体“竹仃样”变.椎体上下缘密眨增岛(箭头所示) 图5骶髂关节CT:双侧骶髂荚节间隙部分融合.关常尤破坏.骨质密度增高16乏 减低交替(箭头所示)(A:双侧骶髂关17I'tlJ隙融合.双侧髂骨及骶骨骨质密度不均匀;B:双侧骶髂关节间隙变窄,关什【fjf兄破坏)图6髋火1了 CT:髓臼、股骨头骨质密度增高及减低交特(箭头所示)(A:双侧股骨头.髋臼骨质密度增高。-JiI.盘低交替;B:双侧髋关1,无破坏.关节间隙尚iE常. 双侧股骨头.髋臼骨密度不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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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改菊,岳嵘,杜正福.氟骨症脊柱竹节样改变11例误诊分 析[J].实用医技杂志,2004,11(5):814—815.DOI:10.3
AS及地方性氟骨症均可表现为腰背痛、肢体关节痛,伴 晨僵,病情发展出现腰背活动受限,脊柱强直呈“竹节样变”, 两者极易混淆。检索国内外文献。地方性氟骨症误诊为AS的 的文献报道较少。陈竹等『4】报道1例46岁男性患者,有腰骶 部、双臀区、双侧腹股沟区、双腕、双肘、双踝及双足关节疼 痛,伴脊柱后凸畸形,化验HLA—B27阴性,脊柱及骨盆x线 显示骨质密度增高,椎体“竹节样”变,最终确诊为地方性氟 骨症(硬化型),该患者来自于我省临汾地区。周改菊等时艮道 了11例氟骨症患者出现脊柱“竹节样”变后均被误诊为AS, 其中男性5例,女性6例,全部患者有不同程度的氟斑牙,10 例患者化验HLA—B27阴性,所有患者骶髂关节CT可见不同 程度的骨质硬化,关节间隙变窄,但无关节破坏;王丽娜【q报 道了30例脊柱“竹节样”变的氟骨症患者被误诊为As,其中 男性14例,女性16例,29例患者有氟斑牙,29例实验室检 查HLA—B27阴性;所有患者骶髂关节CT可见骨质硬化、关节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长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当事人】朱长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当事人-个人】朱长云【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长云【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回避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当事人就过错、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判定被诉医疗机构成立侵权责任,患方需要证明被诉医疗机构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患者存在损害,且该损害系由被诉医疗机构不当诊疗行为导致。

307医院合并为第五医学中心,故第五医学中心应承继原307医院与患者因存在医疗关系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以下分析均以第五医学中心为主体进行。

患者在第五医学中心因病去世,朱长云起诉要求第五医学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朱长云主张第五医学中心存在未给其提供病历等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曾向第五医学中心主张过复制病历被拒绝,本院对其所述实难采信。

朱长云主张第五医学中心存在伪造病历一节,其中涉及其本人签名真实性问题,虽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均被鉴定机构退卷;其所述多收费、乱收费、住院实际天数与记载天数不同等问题,第五医学中心均已作出较为合理的说明。

凤城市中医院与杜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凤城市中医院与杜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凤城市中医院与杜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0【案件字号】(2022)辽06民终1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立新孔亮亮孙雪松【审理法官】曹立新孔亮亮孙雪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凤城市中医院;杜秀珍【当事人】凤城市中医院杜秀珍【当事人-个人】杜秀珍【当事人-公司】凤城市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周茂桐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姜涛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茂桐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姜涛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茂桐姜涛【代理律所】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凤城市中医院【被告】杜秀珍【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10-01 02:04:52凤城市中医院与杜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6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市中医院,住所地凤城市凤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栾国权,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辉,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桐,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秀珍,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凤城市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杜秀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当事人】武香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当事人-个人】武香君【当事人-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丛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王媛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丛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王媛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丛珊王媛申家杰【代理律所】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香君【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上诉人武香君主张协和医院和中心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致使武香君多器官受损,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医疗司法鉴定。

临沂市荣军医院、李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市荣军医院、李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市荣军医院、李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6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市荣军医院;李雪莲;李登峰【当事人】临沂市荣军医院李雪莲李登峰【当事人-个人】李雪莲李登峰【当事人-公司】临沂市荣军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学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杜立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高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学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杜立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高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学新杜立明高原【代理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沂市荣军医院【被告】李雪莲;李登峰【本院观点】二被上诉人李雪莲、李登峰的亲属陈书美因精神分裂症入住上诉人临沂市荣军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性管理,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上诉人对患者负有一种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李雪莲、李登峰的亲属陈书美因精神分裂症入住上诉人临沂市荣军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性管理,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上诉人对患者负有一种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患者属于特殊病患,精神症状变化莫测,突发行为亦难预测。

上诉人临沂市荣军医院作为××防治的医疗机构,理应对患者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加强防范危险发生。

死者陈书美在洗手间内自缢,其行为存在突发性,冲动性。

骨痛病诉讼张馨研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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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诉讼过程
诉讼发起
患者或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

证据收集
律师和调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包 括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 诉讼。
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就案件事实 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官做出裁 决。
案例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包括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等。
案例意义
该案例对于推动骨痛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03
张馨在骨痛病诉讼中的角色 与贡献
张馨的律师资质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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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张馨拥有丰富的律师资质 和经验,在处理骨痛病诉 讼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 养。
法律研究
张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 规,为骨痛病患者争取合 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 支持。
骨痛病患者的疼痛通常在负重时 加重,休息时缓解。
随着病情的发展,骨痛病患者可 能会出现身高缩短、驼背和呼吸
困难等症状。
02
骨痛病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选择与背景
案例来源
选择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骨痛病 诉讼案例,涉及大量患者和复杂 的法律问题。
背景介绍
介绍了骨痛病的起因、症状、诊 断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为后续 案例分析提供背景信息。
张馨对骨痛病患者的帮助与支持
心理疏导
张馨不仅为骨痛病患者提供法律 援助,还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
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
法律咨询
张馨耐心解答骨痛病患者及其家 属的疑问,帮助他们了解自身权
益和诉讼流程。
协助维权
张馨积极协助骨痛病患者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赔偿,为

张卿、山东省第二康复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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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卿、山东省第二康复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14【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3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友峰王玥李莹【审理法官】邢友峰王玥李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卿;山东省第二康复医院【当事人】张卿山东省第二康复医院【当事人-个人】张卿【当事人-公司】山东省第二康复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辛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部磊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王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辛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部磊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王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辛静部磊王燕【代理律所】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卿;山东省第二康复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第二康复医院应否支付上诉人加班费,如需支付,一审认定的数额是否正确;二、一审认定的第二康复医院应支付上诉人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是否正确;三、第二康复医院应否支付上诉人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第二康复医院应否支付上诉人加班费,如需支付,一审认定的数额是否正确;二、一审认定的第二康复医院应支付上诉人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是否正确;三、第二康复医院应否支付上诉人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封某某、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封某某、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封某某、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冀01民终32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封慧;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当事人】封慧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当事人-个人】封慧【当事人-公司】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尤闻嘉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尤闻嘉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尤闻嘉【代理律所】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封慧【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住院病历载明,上诉人因腿麻、疼痛到被上诉人处治疗,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陈述的病情症状和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对上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并不违反相关的治疗规范;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陈述的病情症状特征,在存在多种可能因素造成该症状的情况下,分别对上诉人头部和腰部进行检查和前期治疗,也是为了进一步控制病情、查清病因,随着治疗和检查的深入,最后虽然诊断为腰椎骨质增生,但不能以此推断出原来的诊疗过程、方法错误;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有伪造病历的现象,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上诉人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住院病历载明,上诉人因腿麻、疼痛到被上诉人处治疗,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陈述的病情症状和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对上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并不违反相关的治疗规范;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陈述的病情症状特征,在存在多种可能因素造成该症状的情况下,分别对上诉人头部和腰部进行检查和前期治疗,也是为了进一步控制病情、查清病因,随着治疗和检查的深入,最后虽然诊断为腰椎骨质增生,但不能以此推断出原来的诊疗过程、方法错误;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有伪造病历的现象,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上诉人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赵扎根、华北医疗健康集团峰峰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扎根、华北医疗健康集团峰峰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扎根、华北医疗健康集团峰峰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35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保俊陈志明胡海军【审理法官】田保俊陈志明胡海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扎根;华北医疗健康集团峰峰总医院【当事人】赵扎根华北医疗健康集团峰峰总医院【当事人-个人】赵扎根【当事人-公司】华北医疗健康集团峰峰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豆艳顷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豆艳顷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豆艳顷【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扎根;华北医疗健康集团峰峰总医院【本院观点】......赵扎根虽是农民,但居住在彭城镇,其主要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均来自城镇,村委会也证明答辩人没有土地,靠打工生活,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也是依据当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的,故一审按照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每年28383元来计算赔偿标准正确。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管辖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华北医疗健康集团峰峰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已由生效的(2007)峰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744号民事判决、(2009)峰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和(2011)邯市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予以认定,即推定有过错。

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冀02民终38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军许永委李宝峰【审理法官】沈军许永委李宝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高陆凤;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当事人】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高陆凤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高陆凤【当事人-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步振龙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张志芳河北杜航律师事务所;王虹杰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步振龙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张志芳河北杜航律师事务所王虹杰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步振龙张志芳王虹杰【代理律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河北杜航律师事务所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被告】高陆凤;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本院观点】2021年1月7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法源司鉴(2020)医鉴字第3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对高陆凤及高陆凤子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高陆凤之女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1年1月7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法源司鉴(2020)医鉴字第3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对高陆凤及高陆凤子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高陆凤之女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范围。

唐某某1、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某1、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某1、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开平覃恩洲张特立【审理法官】刘开平覃恩洲张特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云发;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上海孔特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唐云发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上海孔特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云发【当事人-公司】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上海孔特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永胜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永胜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永胜【代理律所】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云发;上海孔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本院观点】唐云发以其在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为由提起本案医疗损害责任之诉,唐云发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某某1以其在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为由提起本案医疗损害责任之诉,唐某某1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上述所涉要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一般难以通过普通的生活经验知识去判断,须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一审庭审中,唐某某1一方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系其自身放弃相关权利,而来凤武陵山骨科医院及上海孔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其没有过错无申请鉴定必要,致使上述要件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唐某某1承担不利的后果。

顾秋兰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秋兰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秋兰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2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璐【审理法官】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秋兰;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顾秋兰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顾秋兰【当事人-公司】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煜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秦小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煜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秦小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煜泽秦小勇【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顾秋兰【被告】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双方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劳动关系解除赔偿金及标准均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双方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劳动关系解除赔偿金及标准均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福元医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顾秋兰诉争期间绩效工资,相应金额应如何认定。

顾秋兰上诉主张,福元医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顾秋兰绩效工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顾秋兰主张的标准全额给付诉争期间业绩工资。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赵书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赵书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赵书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9【案件字号】(2019)辽14民终13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军宋冬梅刘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赵书苓【当事人】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赵书苓【当事人-个人】赵书苓【当事人-公司】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跃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跃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跃峰【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赵书苓【本院观点】赵书苓与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已将该发回重审,本案作为假肢安装费用的损失赔偿问题,应以该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案件事实认定为基础,故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书苓与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已将该发回重审,本案作为假肢安装费用的损失赔偿问题,应以该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案件事实认定为基础,故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发回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赵书苓、芦岛惠尔骨科医院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03:29:52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赵书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4民终13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住所地:连山区新华寿77号。

李荣升、谷淑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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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升、谷淑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姝丽刘丽媛张萍萍【审理法官】陈姝丽刘丽媛张萍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荣升;谷淑荣【当事人】李荣升谷淑荣【当事人-个人】李荣升谷淑荣【代理律师/律所】魏鑫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石雨婷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鑫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石雨婷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鑫石雨婷【代理律所】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荣升【被告】谷淑荣【本院观点】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上诉人在XX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自认双方发生冲突后将被上诉人手中的镐头夺下并用手掌打了被上诉人肩部以上两下,被上诉人自双方争执场所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该伤情经鉴定为新鲜型骨折,成伤机制符合间接外力所致,构成轻微伤。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关于被上诉人伤情是否由上诉人造成,本院认为,上诉人在XX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自认双方发生冲突后将被上诉人手中的镐头夺下并用手掌打了被上诉人肩部以上两下,被上诉人自双方争执场所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该伤情经鉴定为新鲜型骨折,成伤机制符合间接外力所致,构成轻微伤。

XX机关据此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导致被上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对上诉人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CN109865046A】一种治疗产后身痛的外贴药膏及其制备方法【专利】

【CN109865046A】一种治疗产后身痛的外贴药膏及其制备方法【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2)发明专利申请(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208260.0(22)申请日 2019.03.19(71)申请人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地址 61000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3段20号申请人 李涛(72)发明人 李涛 赖怡 刘砚韬 (74)专利代理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51213代理人 龚海月(51)Int.Cl.A61K 36/8905(2006.01)A61K 9/70(2006.01)A61P 15/00(2006.01)A61P 29/00(2006.01)(54)发明名称一种治疗产后身痛的外贴药膏及其制备方法(57)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治疗产后身痛的外贴药膏及其制备方法,组方包括十二种中药,以益母草为君药,以当归、红花、牛膝、川芎、三七为臣药,以黄芩、藿香、杜仲、仙茅为佐药,以青皮、香附为使药,将十二种中药用胡麻油和凡士林膏在熬炼锅中熬炼成膏体,摊抹在无纺布上,制成外贴膏药。

通过以上十二种药物中“君、臣、佐、使”的相互配合,不但发挥单种药物各自的功效,而且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配方中药物的协同作用,整体上调动了药物的效能,增强了本配方治疗产后身痛的效果。

权利要求书2页 说明书5页CN 109865046 A 2019.06.11C N 109865046A权 利 要 求 书1/2页CN 109865046 A1.一种治疗产后身痛的外贴药膏,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按重量份计量的以下组分:牛膝90-120份;香附62-80份;黄芩88-118份;川芎75-95份;当归88-110份;益母草120-160份;藿香85-130份;青皮47-70份;红花90-165份;杜仲80-132份;三七100-135份;仙茅65-85份;上述十二种中药成分以干重进行计算;该药膏配方还包括胡麻油2970-4200份;凡士林膏495-700份。

口干、多饮、多尿3年余,骨痛3个月

口干、多饮、多尿3年余,骨痛3个月

口干、多饮、多尿3年余,骨痛3个月
夏鹏;陈适;曹欣欣;李剑
【期刊名称】《协和医学杂志》
【年(卷),期】2016(007)001
【摘要】病例摘要患者男,60岁,因"口干、多饮、多尿3年余,骨痛3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入住北京协和医院。

现病史患者于2010年7月起无明显诱因出现口干、多饮、多尿,每20分钟需饮水1次,每次约200 ml,喜冷饮,伴尿量增多(每日〉6 L),夜尿5-6次/d。

于当地医院查尿比重1.005-1.008,血钠149.5 mmol/L,余大致正常;
【总页数】4页(P57-60)
【作者】夏鹏;陈适;曹欣欣;李剑
【作者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内科,北京100730;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北京100730;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血液内科,北京100730;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血液内科,北京1007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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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面对这个辩护团,受害居民以严肃的神情 提出了三个问题:
在以大企业为被告的公害诉讼中有否取胜的先 例?
诉讼所花费的费用农民能否负担得起? 随着诉讼的长期化,患者会不会无果而终(去 世)?
【DIRECTORY】
就第一个问题,由明治以来工矿业优先的国策引发的诸
多公害问题常常在权力与大企业共同的压力下受到压制,一
这一镉与骨痛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和 举证成为此次诉讼最大的争论焦点。
为了将诉讼拖入漫无边际的科学争论,被告(三井金属 公司)申请进行如下项目的鉴定: (1)当人经口腔摄食镉时,人体内镉的吸收率是多少? (2)是否必然引发肾尿细管的功能障碍。如果引发,镉在 多大程度的量、何种程度的期间内在人体内的积蓄才能导致 肾尿细管功能障碍? (3)因镉引发的肾尿细管功能障碍是否在没有其他因素的 前提下,仅仅因此而引发骨软化症,如果确定引发,其发生 的机理是什么? (4)经口腔摄食的镉是否能在人骨中蓄积?
同年10月8日,包括遗属在内的352名受害人作为原告, 提起了请求支付5.7亿日元的第二次诉讼,骨痛病的抗争作为 名副其实的举地区的运动就此蓬勃展开。
诉讼中的问题
业已出现在提问中的抗争“抑制因素(困难)”渐趋明 显。首先要面对的是特定“损害”的困难。出于书写诉状的 需要,当律师分头向患者询问“怎样疼”时,律师所能听到 的都只是一个“疼”字。
1972年8月9日在作出全面胜诉的二审判决的第二天,三 井金属总公司根据长标时题间的议论提出准备周到的要求函,在 长达十一个多小时的激烈交涉后,终于得出了以下结论:
对全体患者实施补偿; 令三井公司方承诺复原镉污染田; 根据《防止公害协定》取得的进入现场调查权(认可专家 同行,费用由企业负担)等结果。
该事件并未因获得胜诉判决而结束,受害居民全地区以 农民特有的顽强精神投身于骨痛病的认定与镉肾病问题、镉 污染农地恢复事业和依据神冈矿山现场调查权实施的“发生 源对策”等工作中。
在患者锐减,但对肾脏出现影响的阶段,受害居民向政 府提出要求,促使其早日进行公害认定,采取措施解决“镉
标题 肾病”。
污染农田恢复事业的工程将在2011年完成,意味着居民 主导的地区的重生事业获得了成功。
的“从业铁则”。
【DIRECTORY】
提起诉讼
上述三个问题无一不是横亘在受害人面前的巨大障碍, 但出于对惨重受害与三井金属的狂暴无法坐视的愤怒和对充 满正义感而集结在一起的年轻律师的热情所给予的期待,最 终受害居民立意决战,决定推出代表,尽快呈递诉状。
原告们推选出14名代表(包括遗属共28人),提出请求 金额共7000万日元(患者每人500万日元、相当于当时交通 事故死者的损害赔偿额),但在二审诉讼中,每人的请求金 额倍增为1000万日元,而二审判决对此给予了全额认定。
副团长近藤忠孝下决心于1968年10月在富山市开设新事务 所,而在当地设立事务所的结果是: (1)就每次诉讼与其支持运动得以迅速、恰当的措施向县民 发出号召。 (2)保持与受害人团体和支援团体的详尽、及时的互动机制。 (3)与法院的联系及沟通意图。 (4)就县知事对妇中町财政援助的妨碍进行反击与唤起舆论。 (5)与新闻界确立友好关系与信息收集。 (6)与自治体的互动和对全体县民声请支援和发出呼吁等, 辩护团的活动得到了空前的加强。
官们加深了对“流行病学”的认识,使其逐渐接受了对因果关
系的证明,根据“有关区域的局限性、时间的局限性、动物实
验的成功、病理的机能等内容的基础性说明”就足以成立的观
点,在诉讼过程中有效地阻止了加害企业以“无限的科学争论”
和“不可知论”拖延诉讼的图谋。
【DIRECTORY】
判决前原告患者先后辞世的事态终于还是发生了并造成了 巨大的冲击,夹杂着“速战意味着败北”的教诲,辩护团虽然 倍感苦恼,但在此次诉讼中,他们依据《矿业法》第109条“无 过失赔偿规定”,充分发挥可省去困难的“过失举证”的要件 所带来的便利,高呼“早期全面胜利”的口号。
如足尾矿毒案件等不外于“败北的历史”。
就第二个问题,即费用问题,律师即使尽义务辩护,为
了对抗加害企业的老套手段“无限的科学争论”与庞大的调
查取证的要求,资料费、调查费等受害人的负担不可小觑。
就第三个问题,辩护团的年轻律师曾受到律师前辈们的
忠告,“以权力和大企业为对手的诉讼速战就意味着败北”,
这是自二战前就一直与政府的镇压作不屈斗争的自由法曹团
骨痛病辩护团于196ຫໍສະໝຸດ 年夏天在富山市召开青法协第一次公害
研究会,志同道合的10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研究会,为在诉讼
中取胜而展开讨论。在激烈辩论后,就“流行病学(疫学)也
是科学”、“不允许采用鉴定”等内容统一了意见,并确认此
后将据此展开各地公害诉讼中的论战。
骨痛病辩护团通过在法庭或法官办公室展开讨论,促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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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机
作为代理人的岛林律师由于只身“难以胜任”, 于是向“青年法律家协会”请求协助,该协会发出 “惟有骨痛病诉讼才是青年律师的工作”的檄文。在 该协会的呼吁下,曾抱有“在对过去公害受害的补偿 都不予理睬的社会不可能认可事前防止公害”这一观 念的众多青年律师积极响应,并于1968年1月从全国 各地聚集在一起。
最终,促成了1970年12月法院对三井矿山公司方申请作出 的“鉴定驳回”的决定。
据此,提起诉讼后约3年就迎来破天荒的首次早期判决,即 迎来了公害诉讼由败北的历史走向胜利的197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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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可以确信将迎来胜诉判决,但当时三井金属公司根 本不可能服从判决,诉至二审,以申请停止执行的决定拖延 赔偿金的支付,以达到令受害居民在失望中丧失斗志的目的。
辩护团决心将这一“用语言无法表达的患者的痛苦”感 同身受,并将其传递给法官,进而告知社会,从而争取胜利。 而贯彻这一立场将大大有助于克服此后的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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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团在富山市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所,这给确保辩护团会 议的场所、与受害人和支援团体统一意识、信息收集等所有方 面均带来了障碍,甚至导致了维持诉讼本身的危机。
本诉讼中所形成的有关流行病学性因果关 系的观点、对被污染土壤实施原状恢复的方法 及费用负担的特点等,对此后日本公害受害救 济与预防公害的相关诉讼和政策也产生了巨大 影响。
事件背景
简介:富山事件又称“骨痛病事件”“痛痛病事件”,是 指1931年于日本富士县神通川流域发现的一种土壤污染公 害事件。
1963年至1979年3月共有患者130人,其中死亡81人。 中毒症状:开始关节痛,全身骨痛,最后骨骼软化萎缩,
辩护团在判决作出当天即申请查封电光火石公司的神冈 矿山,成功阻止了法院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对三井金属公 司的上诉,“强烈批标判题的舆论”成了案件解决的“助推器”。 其结果是,判决当夜,第一次诉讼的赔偿金6600万日元由三 井金属公司全额付清。
二审的名古屋高等法院金泽支部同样认可了原告的主张, 上诉被驳回。面对高等法院的判决,辩护团立即开始埋头于 讨论以胜诉判决为支撑点谋求实现直接根除公害的全面解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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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3月,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居民因流自 三井金属矿业神冈矿业所的废水导致骨痛病发 PPT模板下载:/moban/
病,该流域居民以三井金属矿业公司为被告提 起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这就是骨痛病诉讼, 该诉讼作为因镉等重金属污染而引发的大型公 害司法审判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进入污染现场调查中,一系列措施致使防止公害获得 成效,实现“无公害矿山”的目标仅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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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骨折,直至饮食不进,在疼痛中死去。 其发生,由于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神通
川水体,两岸居民引用河水灌溉使稻米含镉,居民食用含 镉稻米和饮用含镉水而中毒。
1 诉讼前的艰苦历程
2 诉讼中的一波三折
3 胜诉判决与全面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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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根除公害斗争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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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冈矿山的全矿于1890年前后开始生产,而骨痛病 则于1910年前半段在更年期后的经产妇中发现。但一直 以来被当作“富山风土病”、“怪病”、“疑难病”的 骨痛病却因原因不明、无法治疗而被长期搁置,受害人 及其家属更因此而长期在痛苦和绝望中漫度时艰。
在骨痛病受害区域日夜投身患者治疗的荻野升医生
根据仅在神通川的一定区域内患者多发这一事实,于 1957年发表了“矿毒说”的结论,却被斥责为“缺乏医 学常识”和“伪科学”。但是,事实毕竟是事实,该结 论逐渐获得科学家们的支持,并依据知名大学的调查, 镉原因的结论得到证实,日本政府厚生省调查班中间报 告也同样是沿着这一方向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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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公害诉讼的原告之所以败北,原因在于加害 企业往往钻“进行何种程度的举证就可以认定因果关 系”这一审判原则未被确立的空子,并展开“无限的 科学争论”,要求提供大量且需要花费很长时间的证 据。而受害居民往往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承受。
被告(三井金属公司)认为,只要骨痛病的病理 机能不能判明,因果关系就不可能得到证明,重复主 张应否定镉与骨痛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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