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补充通知(二)
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前言“三区”叠加重大历史机遇下,“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时代新的要求。
在东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具体标准规范出台之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改革创新过渡时期的管理体系,强烈要求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原管理标准进行补充修订,切实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并为今后与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无缝衔接打下基础。
根据2019 年第3 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东莞当前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2010年5 月版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并新增了交通、市政等方面内容,深化细化建筑设计等规范,形成了《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现行条文进行梳理,并将生效的条文汇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 版)》。
文件汇编包括《补充规定》(条文+条文说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 5 月版)》保留条文以及《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等文件,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
本文件汇编颁布之日起,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5 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历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本文件汇编解释权归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今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完善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将及时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范,对《技术规定》进行全面系统修编,制定符合东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技术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承诺书
附件2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承诺书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本单位拟在东莞市________镇(街道、开发区)内投资(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如下:一、承诺达到以下标准:(一)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后退距离、建筑间距、停车位设计、竖向标高等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东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版)及项目涉及地块的城市规划要求(包括城市总规、控规、城市设计、地块包装等);各项数据标注真实准确。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内容达到《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册编制要求》(最新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依法依规选择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围。
(四)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的要求核算;如实填写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
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数据(含电子报批文件)与纸质文件一致。
(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基础,进行建筑施工图深化设计;如在建筑施工图深化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较大调整,承诺依程序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承诺在建设前依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筑物总平面定位图的标准,完成建筑物各角点的定位放线工作,并及时向属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
未经规划验线,承诺不进行开工建设。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不履行上述承诺义务(含本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无法通过规划核实等后果的,承诺负担以下违约责任:无条件接受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处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承诺限期改正并接受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承诺限期拆除;对不能拆除的,承诺接受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接受处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的技术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现状图测绘和竣工图测量,应当执行本规定。
1。
3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1.4 城市规划测绘应统一采用珠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主要技术依据1)《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4)《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5)《东莞市1:500、1:1000、1: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三、控制测量3.1 平面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的相应条款执行。
3。
2 平面控制起算点,应以邻近的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础。
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求.3。
3 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
4。
3款的技术要求.3。
4 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四、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4.1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4.2 建设工程现状图一律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
4.3 建设工程现状地形图测绘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东莞市1:500、1:1000、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第六条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第十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第十五条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第十六条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第二十七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第三十条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五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20%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第四十九条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第五十条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东规发…2008‟26号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各镇(街)规划所、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增强《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推进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我局对有关条文作出了更正和补充,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更正、补充1、在本《技术规定》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一章内补充:第六十七条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八条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九条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
2、第76页第2点“建筑容积率计算”中,第(1)点改为“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
第(2)点改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 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3)点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改为:“H=h1×k1+h2×k2+h3×k3+……+ hn ×kn (m)。
其中:k1、k2、……k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kn = Ln nL1+L2+……+LnL1、L2、……L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同时,第78页第4点“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计算”的计算公式亦按上述条款更正。
二、勘误:1、第23页表2.2中序号第25项商住综合楼对应C 1C2的“√”改为“×”。
2、第45页第二十九条第二段最后一行“但须符合第二十八条的日照条件”改为“但须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要求”。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补充规定)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东府〔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之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二)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三)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四)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约用地原则。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用地节约,不断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1款。
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别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对建筑密集的旧城进行改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规定适当缩小:(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6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科研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实体)产品技术研究、推广、展示应用项目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的非公益性科研项目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研用地规划为“科研设计用地(C65)”,不适用于其他用作教育的用地类别(C61、C62、C63、C64)。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科教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第四条科研用地项目分为可分割销售和不可分割销售两种使用类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拟出让科研用地的使用类型进行明确。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市规划、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
第五条利用科研用地开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其地价标准参照不可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执行,与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均遵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和《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85号)执行(上述文件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让距离为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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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 的区域。
般,或与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 五类居住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他建筑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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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R1、R2
R1、R2、 R4
R2、R3、 R4、R5
R2、R3、 R5
R2、R3、 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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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 表3.1 幼儿园: 幼(托)儿园宜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500-600m
。市区和镇中心区按每5000人设一所幼儿园。幼(托)儿园宜独立占地,有独立 院落和出入口。
社区健康服务站:建筑面积200-500㎡,服务规模1-2万人。少于1万人口的 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 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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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以
道路红线内的面积为准。 (一)多层建筑为2000㎡;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
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是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计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商业、居住区总平面及单体部分)为了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规划审批部门办案的规范性、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决定在本市推行规划设计成果图纸复核系统(简称图纸复核系统)。
为配合电子方案校核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报审图的定义及其上报的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2004-2006的DWG文件,并处于模型空间,汉字一律采用“宋体”。
二、图形文件中的世界坐标系应采用珠区坐标系标准。
三、报审方案应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应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图形中不得留下绘图垃圾,把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文件的容量不宜大于8M。
四、总平面报审方案图必须以米为单位绘制,标识文字高度3个绘图单位,尺寸类标注一律采用AutoCAD中的DIM样式,标注坐标应采用本软件提供的“坐标标注”功能,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须满足表二规定;建筑单体报审方案以毫米为绘图单位,标识文字高度、尺寸等从建筑设计习惯,但必须清楚明了。
五、方案设计须参照市规划局核准的地形图以及提供的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图,并满足红线的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六、报审方案制图的各专项实体图层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表一,不得将无关实体绘制在专项图层内,市规划局将在必要时对该表所对应的层名颜色等进行调整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
七、建筑总平面图:同一方案中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筑总图的所有设计内容都应在一张电子图上集中表现,所有规划要素均必须定义。
规划要素分用地和构件两类,用地定义参见表三,构件定义参见表四,其中的属性定义参见表五至表九。
对于不含属性的要素定义,用户可以采用AutoCAD的基本功能绘制实现。
每栋建筑都必须定义属性并进行面积分解,以便把建筑的各层面积和功能表现清楚,面积分解图的平面位置必须与其表示的原建筑平面完全吻合,属性数据附加和面积分解须采用本软件提供的“定义建筑”和“面积分解”功能实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关于东莞市城市更新与城乡规划管理发展的探讨
关于东莞市城市更新与城乡规划管理发展的探讨摘要:随着东莞市经济高速发展,建设用地面积迅速扩张,土地资源利用已达极限,城市更新将成为东莞市土地资源、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东莞市城市更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城乡规划管理作为城市更新的开发指引,也呈现了各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现状的不足,探讨在城市更新与城乡规划管理发展的道路上,需要完善更新导向、加强规划编制、优化规划管理等工作。
关键词:东莞;城市更新;城乡规划管理东莞市城市更新将是土地资源利用发展的二次“土地革命”。
至2021年,东莞GDP由80年代的40多亿元增长到10855亿元,成为广东的第四个万亿GDP城市,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也迅速扩张,东莞国土面积2468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达1194平方公里,占总量的48%并超过国际警戒线,增量空间严重不足,城市更新为东莞未来破解土地资源瓶颈,肩负着城市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空间、提升生活品质的重要使命。
同时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方面的要求也与日俱增,全面掌握“三旧”改造土地信息及现状建筑使用情况,科学规划编制,是城市更新能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城市更新的现状及问题1、市场偏向工改居商,工改工改造热度不足东莞市“三旧”改造土地资源丰富,工改居商可单一主体挂牌出让,降低了房地产的进入门槛,用地指标可通过纳入“三旧”改造的笼子解决,在利润空间较高、成本回收期短的诱导下,近年市场上新增了一大批城市更新房地产商,大量的社会资金指向工改居商[1],各房地产商快速在各镇街谋划更新单元。
而利润空间较小、成本回收期长、招商难度大、有税收额度要求的工改工项目并非是房地产商首选目标,资金压力大的企业、农村集体、个体户等对工业类项目改造升级却无能为力,产业发展停滞不前。
2、改造范围统筹不合理,改造零散难以连片东莞在缺乏自上而下的规划统筹情况下,没有划定成熟的改造区域,各房地产商自由发掘旧改资源,各镇街自下而上的申报改造项目,导致改造布局分散,改造范围统筹不合理。
3东莞市电子报批规整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3:电子报批规整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方案电子报批规整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子报批规整的制作质量,结合电子报批规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电子报批规整,指的是使用电子报批软件,整理定义送审规划方案的图形文件,使其符合市城乡规划局公布的《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电子报批规整工作,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电子报批规整工作的设计人员(简称规整员)采用备案管理制度。
参与电子报批规整工作的设计单位上报本单位的规整员到市城乡规划局,经规划局考核通过后备案。
同一设计单位备案的规整员不超过3名。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规整员发生工作变化,应及时报市城乡规划局调整备案名单。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每半年集中举办一次电子报批规整软件的考核备案。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九条所有报送市城乡规划局进行经济技术指标校核的规划方案,都应由已备案的规整员进行规整,该规整员及其所属设计单位应对方案规整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局对规整员实施扣分管理制度。
其规则如下:1)设计单位报审经济技术指标校核的规划方案,如果发生规整错误,则参照相应扣分标准对该方案的规整员扣分。
2)在一次报送案件中,同一错误多次发生,按一次扣分。
3)当规整员被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则暂停受理该规整员规整的规划方案报审电子报批校核。
4)规整员重新通过市城乡规划局电子报批规整软件的考核,该规整员扣分清零。
5)自上一次扣分清零计起,当某规整员规整的规划方案有8份通过市城乡规划局的电子报批校核,该规整员扣分自动清零。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及其规整员的扣分情况将在东莞规划网站上实时公布。
第四章扣分标准第十二条以下扣分标准适用于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及施工图的规划方案报送电子报批校核。
若报送校核的方案出现下列规整错误的,报送的规整员应按下列标准扣分:1.电子文件中的方案图与与纸质文件的不相符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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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通知(二)
东规发〔2009〕号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补充通知(二)
各镇(街)规划管理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推进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我局对其作了补充和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住建筑的户型不能设置超过一层的使用空间(复式住宅和别墅除外)。
复式住宅和别墅上层挖空的面积超出户内总面积20%的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开放式阳台至少有1/4周长或有一个边长是完全开敞的。
三、女儿墙的高度原则上不能超过1.5米。
四、屋顶的造型板宽度不能超过1米(不包括挑出建筑外轮廓的部分),否则要计算建筑面积。
五、无门窗洞口的全封闭坡屋顶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须设置设备夹层的建筑,应提供设备层的相关资料并阐述理由,否则其设备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管道层层高原则上不能超过1.8米。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应提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一览表、规划建筑统计一览表和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户型比例一览表及其它表格须另行附上,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以上条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