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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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计划生育
第四百零一条各单位要积极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时传达、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及公司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规定。

各单位的一把手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如发现有政策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得力的,单位少奖100元、领导少奖10分。

第四百零二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

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发现一例早婚者(不到法定年龄结婚为早婚),罚本人300-1000元,主要领导少奖10分。

第四百零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杜绝计划外怀孕和超生现象。

已到结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女工,怀孕两个月后必须申办生育指标,超期限不申办生育指标者,少奖本人50元、主要领导少奖5分。

生育一胎后,单位当月应向公司计生办报告,当月不报的,发现一次本人少奖50-100元,主要领导5分。

违犯《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超生一个子女的(包括送他人抚养或抚养他人的子女的)除对超生者按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经济、行政处罚外,罚单位50%的当月奖金,主要领导少奖50分。

本单位所辖人员出现计划外怀孕,应立即采取计生措施,否则,除对计划外怀孕者按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严重处罚外,主要领导少奖5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底评先资格。

第四百零四条强制实行节育措施。

生育一个子女后,顺产42天上环,剖腹产半年上环(禁忌症除外)。

不按规定上环,发现一人次少奖单位50元,主要领导少奖5分。

政策内生育两孩后,两个月必须结扎(禁忌症除外)。

不按时结扎,发现一
人次少奖200元,主要领导少奖10分。

有“禁忌症”的女工要采取综合节育措施。

如不采取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除按规定引、流产外,药费不报销,不批假期。

第四百零五条按时参加育龄妇女健康检查。

凡是集团公司所辖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集团公司计生办组织的健康检查,如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罚本人50-500元,少奖单位主要领导10分。

第四百零六条内退女工(48周岁以下)计生管理视同在岗女工。

本人必须按时参加育龄妇女健康检查,一次不参加者停发本人工资。

计划外强行生育者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罚。

第四百零七条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各单位如有利用公房(或家庭住房)为流动人口躲避计划外生育者罚当事人2000-3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百零八条各基层单位开具晚婚等各项计生假期证明,必须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少奖单位分管领导10分。

第四百零九条计划生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齐抓共管,人事处、组织部门要严把人员调进调出关,严防有人借工作调动的机会钻计划生育的空子,如因把关不严,放计划外生育人员进入我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除对有关当事人处罚外,少奖有关领导50分。

职工医院对育龄妇女健康检查要细心,做到一人不漏,如发现因检查不严格造成计划外怀孕者,少奖主检医生100元,主要领导10分;若故意弄虚作假者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严处理。

第四百一十条各二级机构审批婚假,必须审查本人结婚证。

职工医院对本公司女工审批一个月以上病假者,必须作孕检证明,交本单位计生兼职人员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本章解释权属公司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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