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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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2
•【字号】晋市政办[2009]75号
•【施行日期】200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议工作,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年初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年度内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立项。

未经申报、立项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涉及重大、突发问题急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条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程序起草完毕后,填写《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送审卡》,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20日前,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四条起草部门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三)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部门办公会议讨论意见。

(四)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

(五)拟废止或修改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收到拟上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及时会同起草部门确定列席人员,并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上会材料送达出席领导和列席人员。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立项的或涉及重大、突发问题急需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再讨论其出台必要性。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时口头提出或提交书面材料。

第八条起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完善后,按照市人民政府文件签发程序办理。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及时在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晋城政务》全文发布。

未在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晋城政务》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在《晋城政务》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条起草部门应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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