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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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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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标 签】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收费
【颁布单位】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文 号】甘评协﹝2014﹞9号
【发文日期】2014-02-13
【实施时间】2014-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管理法规
各资产评估机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3]4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各界反映平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为继续有效规范行业收费行为,现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甘发改服务函[201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按《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评协[2013]2号)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持以规范执业收费来确保执业质量。

附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附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pdf。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要求,为尽快完成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工作,进一步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国办发〔2014〕70号文提出,“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商同级财政部门,并与财政部门今年2月至3月清理结转结余资金结果相衔接,分类进行清理。

(一)清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二)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盘活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是指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尚未支付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银监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总体形势良好,市场价格平稳,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供应量偏高,信贷投放偏快等突出问题。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决定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进行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控制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规定。

2005年1月26日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

但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保证偿还贷款本息。

2005年1月26日前,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债务承担的担保,要履行担保责任。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件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甘发改能源〔2020〕323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甘肃煤监局2020年5月6日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我省30万吨/年以下(不含,下同)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巩固、增强、提升、通畅”上下功夫,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加快调整。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积极稳妥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加快退出一批安全保障程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9•【字号】甘政办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9日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5•【文号】财税[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 实施时间 备注1 省物价委、省建委、省土地管理局、省体改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房地[1993]27号 1993.2.8 2 省物价委、省土地管理局印发《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房地[1995]24号1995.2.22 3 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价综[1995]123号 1995.7.284省物价委、省建委关于印发《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9号1996.2.15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餐饮娱乐修理业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甘价房地[1996]238号 1996.10.106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房地[1997]90号1997.6.1 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规范经营性收费行为加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房地[1997]104号1997.5.198甘肃省价格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甘价综[1999]58号1999.3.192011年重新制定9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甘价综[2000]67号2000.4.132011年重新制定10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0]102号2000.6.711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甘价工[2000]200号2000.10.812省物价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230号2000.10.3113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甘价检[2000]262号2000.12.2514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甘价工[2001]49号2001.3.221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工[2001]63号2001.3.292011年重新制定16省物价局关于麻醉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价工[2001]220号2001.10.1517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检[2001]226号2001.10.2518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甘价检[2001]230号2001.10.2619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检[2001]258号2001.11.1320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和牧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计地区〔2002〕171号2002.3.122011年重新制定21省物价局关于对《甘南州物价局关于对国家机关处罚应用条款的请示》的函甘价函[2002]66号2002.12.102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是异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2002.7.22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2002.7.262011年重新制定2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检[2002]275号2002.9.2025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甘价法调[2002]281号2002.9.2826甘肃省定价目录甘价法调[2002]310号2003.1.12011年重新制定27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315号2002.11.1128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电网电价说明(试行)的通知》甘价商[2003]11号2003.1.62011年重新制定29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服务[2003]19号2003.1.1330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价商[2003]34号2003.1.12011年重新制定31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补充通知甘价检[2003]68号2003.3.73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2003.3.263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3]249号2003.8.2534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3]252号2003.8.2735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和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甘价费[2003]266号2003.8.3136省物价局、省农机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机作业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甘价费[2003]301号2003.10.2737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价监测[2003]354号2004.1.138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价商[2003]356号2003.12.3039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代赈[2004]390号2004.8.2440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甘价成〔2004〕153号2004.6.14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4]174号2004.6.244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甘肃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175号2004.6.2443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费[2004]180号2004.7.14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甘价服务[2004]181号2004.6.2845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甘价成[2004]192号2004.7.1246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甘价法调[2004]206号2004.7.214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甘价费[2004]290号2004.9.1448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甘肃省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甘价商[2004]298号2004.9.2049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甘价费[2004]319号2004.10.1150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2004.10.1551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饮片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甘价商[2004]323号2004.10.12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关于在全省开展餐饮娱乐修理业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麻醉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和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机作业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国资监管机构、金融办、税务局,兰州新区相关部门,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有关企业: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统筹谋划,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落实。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11月29日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三张清”》,以培育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为牵引,加快推进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级统筹、自主建设、分类培育、择优推荐”的原则,以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为基础,以深化产教融合为重点,以推动职普融通为关键,以科教融汇为新方向,充分发挥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各方资源优势,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教育链、产业链、供应链、人才链等要素有机融合,实现职业教育资源与产业结构相匹配、相适应,加快构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新模式,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单独出资,或与中央财政、市县财政、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架构。

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投资方向逐步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管理。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行使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审定母基金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协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等事宜,并对本领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母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依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
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厂区、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6〕16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2016年11月4日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

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

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业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甘发改财金〔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8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部署,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树立诚信社会风尚,推动诚信甘肃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34部门《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兰州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省机关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甘肃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兰州铁路局等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2.13施行日期2011.02.25文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药品列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确定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品剂型和民族药(详见附件);(二)增补进入《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药品(详见附件);(三)增补进入《甘肃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具体品种略);(四)医疗单位的自制药物制剂(具体品种略);(五)中药饮片(具体品种略)。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一)列入我委《定价目录》的药品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其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二)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仍按照《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甘肃省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甘价商〔2004〕298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0〕813号)规定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甘政办发[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3〕54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和《2013年全省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的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省级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3〕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与此同时,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并下达,望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所)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甘肃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应当按照甘肃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在收费前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二、对于不同经济性质客户的同类委托业务,应当按同样的标准计收费用。

但是,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如困难企业、改制企业财力负担问题或系公益事业等,可以经协商,按规定标准的15%-20%减收费用。

三、对以争取客户为手段、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开展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

原《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费〔1993〕1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甘价费[2006]38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81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甘财综[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省价格鉴证机构的收费进行了整顿规范,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的价格进行鉴定和对其价格行为合法性及价格水平合理性进行的认证。

(一)非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依法开展价格鉴证的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二)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核定专项经费或补贴,不应收费。

二、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机构须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收费。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实际鉴定认证值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具体规定见附件。

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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