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巾产品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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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毛巾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毛巾类产品。
2检验依据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22864 毛巾
GB/T 2910(所有部分)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
GB/T2912.1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色牢度实验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色牢度实验耐汗渍色牢度
GB/T 7573 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FZ/T 01057.2-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第2部分:燃烧法
FZ/T 01057.3-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第3部分:显微镜法
FZ/T 01057.4-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第4部分:溶解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抽样
3.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抽取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同一批次产品。
3.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3.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
一般按照GB/T1011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挂放的产品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也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
3.2.2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件。
在流通领域(市场)抽样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2.3抽样数量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样数量为2件,其中,1件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样样品。
3.3样品处置
抽取的检验样品应按运输条件进行包装,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样单,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措施。
检验样品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文档材料由抽样人员统一携带或寄送至检测机构。
3.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有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衬衫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4 检验要求
5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
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日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细则由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